农村信用社方面论文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关系到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农村信用社方面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农村信用社方面论文篇1
浅谈农村信用社改革
【摘要】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支农发展的主力军。本文以我国经济和金融现实状况为背景,分析了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要性。并指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的相关内容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结合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如何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改革;河南省
引论
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至此,央行年内五次降息,这意味着我国利率管制基本放开。这一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举措对农信社的冲击是毋庸置疑的。利率市场化虽不至于大幅缩窄存贷款利差,但利差空间的变小却是必然,单纯依靠吃利差的盈利模式将难以维系。
当前不论是外部环境的变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架构设计还是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的衍变等,都反映出一个不争的严峻现实:农信社深化改革迫在眉睫。首先,经济新常态催生金融新常态。中国经济亟待降低运行成本,鼓励就业、投资和消费。央行年内五次降息释放流动性、降低经济运行成本,正源于此。经济增速的回落必然带来金融增速回落,靠传统的增加规模的外延式扩张发展已难以为继。
其次,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相对于农村金融服务产品诉求的日益多元化,农信社传统的存、贷、汇的业务模式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农村信用社与现代商业银行比较之下,金融服务功能不强,不仅在满足本地客户的金融需求时感到吃力,在业务开展范围,金融产品开发等方面与其他同业银行相比更是处于明显的劣势。
三是政策性和商业性经营目标之间的矛盾。农村信用社目前的业务活动与其他商业银行基本类似,但是其自身的定位又要求其必须承担政策性的“支农”任务,而政策性的“支农”风险大,收益小,与商业银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相冲突,这导致农村信用社存在着多元经营目标相互冲突的两难境地。
一、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现状
自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出台以来,10余年的以农信社为重点的农村金融改革取得巨大成就,农信新体制全面运行并逐步完善,股份制改革方向确立,股权改造深入推进,农信系统已成长为拥有县域金融市场资源主要份额、支持“三农”的金融主力军。
2005年河南省成立了省农信联社,农村信用社是河南省存贷款规模最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省农村信用社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各项业务保持了稳健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各级行社在服务意识、服务条件、服务功能上有了很明显的改观,但是服务效率、服务能力以及服务质量跟现代商业银行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农村信用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内控体系有待不断完善。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后,从省级联社到县级联社普遍构建了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与经营层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法人治理结构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是缺乏对理事长的有效约束机制。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待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内控体系存在制度不健全、缺乏不同主体间有效制衡各种系统性风险与人为风险较多等问题。
(二)资产质量仍需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年来的大力发展,各项经营指
标大幅提升,资产质量明显好转。2013年末,全省农信社不良贷款占比降至2.88%,资本充足率达到13%,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345.98%,拨备覆盖率达到205.56%,但是同全国商业银行整体水平相比,差距仍比较大。截止2014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29%,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18%。
(三)业务经营与管理方面,金融服务功能较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部分行社在业务经营方面,创新不足,依赖旧的经营机制现象普遍存在。长期以来,发展环境和客户对象等多方面原因造成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只注重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忽视了中间业务的发展。笔者所在的行社至今未推出理财业务、信用卡业务等,可见产品开发进程严重滞后,创新动力严重不足。而在日趋竞争激烈的银行业中,衡量一家银行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中间业务发展水平。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与现代金融企业相比仍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尤其是中间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很小,而且中间业务结构单一,品种很少,对净利润贡献很小。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建议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管理体制。
应进一步健全合理、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三会”制度的真正作用,明确职责分工。要建立开放的法人治理结构,扩大主任、理事、监事的选择性和竞争性,并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推动法人治理结构的全面完善。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应依章程行事,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其最高权力机构不可侵犯,地方政府要从根本上遏制各级部门的行政干预冲动,坚持实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条件下的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维护农村信用社真正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得干预理事会的决策和经营层、监事会的经营管理行为。
(二)加强金融创新。
创新是农村信用社转型跨越的必然要求,是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之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具体的金融创新需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支农措施方面的创新。首先,继续加大支农信贷的投入,确保信贷资金的灵活运用。其次,大小兼顾,确保支农覆盖面。农村商业银行在现有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按照规定,认真审核,及时发放,尽可能满足信用达标农户的贷款需求,充分发挥目前经营良好的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示范作用,加强农户信用贷款的支农效力。第三,充分发挥支农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促使当地农村经济实现现代化、效益化、专业化。
2.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创新,须坚持以市场为主导,以需求为基础来进行开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网点多的优势,把比较成熟的产品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加大ATM机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积极探索发展符合农民习惯的金融业务和产品。
参考文献:
[1]陈学建.2012.农村信用社改革面临的挑战及政策建议[J].西南金融,3:5859
[2]郝俊香.2011.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制约因素及对策建议[J].知识经济,22: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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