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思修道德论文(2)
大学思修道德论文
大学思修道德论文篇二
《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履行检察职责》
[摘 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必须严格依法,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执法的意识,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治理念;执法意识;法律监督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行依法行政。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这一目标,必须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制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作为检察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检察工作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履行检察职责。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成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更成为检察工作的行动指南。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以及对敌斗争复杂等众多问题,能否切实而有效地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我们检察工作实践的始终,这对于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检察机关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检察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通过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以及最近以来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本职检察工作业务,认识到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人员在新时期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诉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精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遵守严格依法原则,既不单纯以被害人的要求和主张为标准,也要充分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尤其在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严格把握不起诉适用条件,避免给社会造成“以钱赎罪”的印象,损害司法权威。
二是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注重办案法律效果、经济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一名检察工作人员,一名公诉人,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绑架、抢劫、盗窃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以及贪污、贿赂、挪用等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威信、侵吞公共财产、败坏社会风气的经济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我们应当感到欣慰;同时,结合办案工作,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时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使刑事司法产生重要的变革,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对犯罪的态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非对抗性的犯罪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在办案中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的诉求,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准确把握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的规律和特点,切实将执法办案与解决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改变简单处理案件而不重视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做法,不仅要准确地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努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改变执法方式,积极主动的做好释法说理、定分止争的工作,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社会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真正将执法办案作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手段,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树立检察机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的执法意识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我国的各个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人民代表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个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没有了人民对权力的赋予,就没有我们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的存在。因此,我们要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贯彻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真正地让每一位检察干警、每一个检察部门紧紧地把握检察机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的执法宗旨。而要解决好这一点,必须做到“三个正确对待”。
一是要正确对待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手中的权力。正由于检察机关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所以检察权从根本上就不是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不是任何部门的私有资本。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当我们运用检察职权时,我们都应当反思一下,该检察职权的运用是否真正“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只有符合这三点要求,我们检察机关的执法宗旨才不会丧失。其二是要正确对待司法体制改革给我们检察工作所带来的考验。司法体制改革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经阶段。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的检察工作必然会不断地面临新的考验,由此也可能导致我们检察机关的个别部门或个人会产生消极、畏难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正确地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只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我们才能无惧司法体制改革的考验,才能无愧于检察机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的执法宗旨。其三是要正确对待个人的成长进步。在我们的检察工作实践中,可能会存在着这样一些现象。有的干警名利思想严重,整天考虑的是个人升迁问题,看到别人特别是与自己资历相当的人得到提拔就心理不平衡。有的干警以为在一个岗位干上几年就应该提拔,没有得到提拔就闹情绪。所有这些现象都不同程度的与我们的执法宗旨违背,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妨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有鉴于此,我们对待个人的成长进步不但要有进取心,而且更要有平常心。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我们应当多想想“参加革命是为了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应该留点什么?”通过回答这“三个为什么”,再结合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理论的学习,我们就能正确地对待个人成长进步方面的问题,就能将个人的成长进步和检察机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的执法宗旨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能自觉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到个人的检察工作实践当中。
三、紧密结合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既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我们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公平正义价值追求以及完成服务大局重要使命的有效手段。从这一层面而论,我们检察机关关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新时期工作主题和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间是紧密相连的。因此,我们深化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过程就是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到检察工作、融入到检察实践的过程。这种深化实践可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我们要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我们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内容。我们检察干警只有做到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地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神圣职责贯彻到每一项具体的检察工作中。二是我们要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进一步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的规范是我们追求事实公正与程序公正一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载体。规范我们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就是要以程序的规范保障我们每一位检察干警执法行为的实体公正,从而增强人民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认可度。三是我们要努力提高检察效能,确保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及时高效。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低效的服务不是真正的服务。既然我们检察机关要切实地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那么我们的检察职责就要真正做到及时高效,我们的检察效能就要不断地加以提高。为此,我们应当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努力提高自身履行检察职责、打击分裂破坏活动和刑事犯罪、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努力提高自身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努力提高自身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通过对以上执法能力的提高,我们就可以更加及时地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加高效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是我们每一位检察干警手中强大的理论武器。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们应当在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检察工作的始终,用这一科学、先进、正确的理论武器指导我们的检察实践,从而有力地推动我们检察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
[参考文献]
[1]茆巍.论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D].湖南大学,2007.
[作者简介]华学文,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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