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思修论文范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里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是学校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渠道之一。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思修论文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大学生思修论文范文篇一
《浅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本文指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助于形成对社会主义法的精神价值的明确而理性的确信。只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领悟和承认才能使法律生活具有它真正的尊严和完备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经过长期而痛苦的过程才取得的珍贵成果。
关键词: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 执法为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一、确立法治原则的重要性
社会的正常运转需要社会规则,是因为如果没有规则,生活就像霍布斯告诉我们那样,“孤独、贫穷、肮脏、残酷和匮乏”,我们需要共同生活的权利,没有规则,我们必会陷入不停的你争我夺的状态。为了规则功能发挥,规则需要稳定,一经制定需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里发挥作用,如果规则不断变化,他所提供的信心将丧失意义。规则的基本功能是使权利的行使具有疆界,任何人不得妨碍别人的行动,阻止灾难性损害的功能。贯彻法治精神的规则主要涉及如何划定国家权力界限问题。作为一种制度结构的“法律”,禁止一个人侵入他人的领地,假如有人做出了这种侵犯,法律就对他施以惩罚。几乎我们的所有日常生活行为,都是发生在一个明确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结构之内。而在涉及国家权力也应受明文规定制定的规则约束时,人们却经常忽视这种观点。规则的价值就在于向每个活动主体提供关于他人行为的信息,因而允许每个主体参照自己对于他人为行为之合理预期来追求自己的目标。据此,如果规则被不公正的执行或个别人不能按规则行事,那么规则就无法再提供这种信息了。规则就不再能够发挥其功能,而规则正是因为这一功能而为人珍视的。“法治”这一术语的意思主要是基本原则和价值的集合,他们一起赋予了法律秩序以某种稳定性和一致性,其表达了对于被视为法律之基础的思想体系的信奉。法治思想其核心是这样一种信念,即法律提供保护每个公民免受他人――包括最有权势的人――专断意志的侵犯的方式。通过以一般法律的方式进行强制管理,社会政治统治者不能挑选出特定人群进行特别对待。法律是用来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构成了一道壁垒,以保护个体免受拥有政治权力一方的敌对性歧视。在约瑟夫·拉兹看来,法治发挥着重要的程序性作用,它控制着政府追求其目的的方式。法治并未对法律的内容施加实体性的限制。它禁止政府在任何时候为了其目的有溯及力的、唐突的和秘密的改变法律,而且如果行使权力必须在一般规则的限制之内行使,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减少。
一个和谐社会,应该有长期有效地法律,有人们可以向其申诉的裁判人,来决定他们之间权利的纠纷。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法律的制裁的。要找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谁拥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伊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有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总之,法治可以使公民免受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法治可以预防下列情形,当公私利益冲突时候,人们就会先顾及个人的利益,因为人们的感情的力量一般说来比理智更为强大。同时,法治提供了法律尊重个人尊严的基础。尊重个人尊严必须将人们作为能够计划和构思他们将来的人来看待。一个奉行法治的法律体制应当满足这一要求,即努力通过影响他们对于欲为之事的深思熟虑来指导人们的行为,从而尊重他们的理性和自治。
二、树立法治观念实现法治原则
如果说组织人类的和平和正义的共同生活是法和法律意识的任务,那么,当代危机所暴露的首先就是当代法律意识的深层疾病。树立正确的理念,直接对立于自私的利益和日常意识中的短视观念。可以减少自私意识、无知、伪理论和无能的影响。没有正确的理念,个人利益将成为唯一的主宰。树立理念,将有助于根除自私自利的不公正的裁判,将提高法律适用的水平。树立理念,对法律适用者来说极其重要,“因为在其客观而公正的工作中,经常会钻进日常生存斗争的刺耳声音,或传入个人利益,团体利益的悄悄话。各种与事业无关的动机经常会拼命的将法律适用者引向巴结、逢迎、见风使舵之路。”只有树立正确的理念,法律适用者才能具有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如果不树立正确的理念,那么法律的适用将是偏袒的,不公的,或卖身投靠的,对法的尊重也将很快消失。树立正确的理念,就是要让每一个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毫不费力的明确自己的法律权利、义务和禁令。树立理念,就是要让法律实实在在的,明明确确的,清清楚(下转第19页)(上接第7页)楚的,毫无歧义的深入公民的意识中。使公民知道法律的存在和自己要受它的约束,同时公民知道法律的涵意是确定和统一的,是不会因为个人的任意和偶然而改变的。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助于形成对社会主义法的精神价值的明确而理性的确信。只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领悟和承认才能使法律生活具有它真正的尊严和完备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经过长期而痛苦的过程才取得的珍贵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待法的出发点不是私人的或纯粹的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离开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将是软弱无力的和毫无意义的。丧失了权威性的政权比公然的无政府状态还要糟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摒弃自私自利的意识和残疾病态的法律意识。丧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是全体人民法律意识和国家制度的最坏的敌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任务是清洗人们的意识,使之脱离反人民的自私性,让人们的短视目光不再死盯着个人利益。
如果不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会产生病态的权力观。在公法律关系中,相互信任显得更为必要。对政权的信任就是法律秩序的基础本身。互不信任是一种对法律秩序和国家的破坏性力量。法本是秩序、和平和团结的工具,但他在现实中却经常地被用于掩盖谎言和暴力、争斗和纠纷。治病的依据应该是对健康肌体及其疾病的正确理解。法只能规定和禁止人们的外在行为,并要求人具有相应的心理状态。法不能用自己的规定去调整人们人的精神和心理生活。它的注意力集中于那些能外在感觉和有外在表现的东西。法是生活的外在秩序,但如果这一外在秩序脱离了内在的精神状态:理念,不是理念所创造,不能被理念所接受,或不能借助于理念的成熟性、自律性、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成长起来,发就会退化。
从表面上看,法不需要理念,但实际上法正是依靠理念生存的,理念越成熟、越完善,法就越能成功的履行自己的使命。法只有通过理念,才能创建生活的外在秩序。人们的规定性肯定性是来自他们的内心生活,目标和理想,来自他们具有某种观点或观念,不管他多么晦暗不明,也不管他们是谁,他们身在何处,来自什么地方及在做什么。正是因为他们拥有这种内心生活,使他们有别于动物和自然物体。套用亚里士多德的一句话:最重要的一条是依照政体宗旨对全民贯彻社会主义法律理念,不幸在今天所有人都忽视了这点。最有益的法律,而且得到了其所辖的全体公民的称道,如果在政体范围内未能形成风尚及通过公民教育深入人心,这样的法律就依然无用。
注释:
[美]布伦南等著.秋风等译.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第113页.
艾伦著.成协中等译.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第30页.
[英]洛克著.叶启芳等译.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8页,第80页.
艾伦著.成协中等译.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俄]伊・亚・伊林著.徐晓晴译.法律意识的实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7页,第17页,第229页,第233页.
[英]伯林著.冯克利译.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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