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民道德建设论文(2)
浅议公民道德建设论文篇二
《公民道德主体地位的制度构建》
【摘要】当前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公民道德人格的缺失。道德主体制度是公民参与社会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是道德主体地位的基本权利表现,是健全公民道德人格的社会基础。道德主体制度建构实现了道德建设的法律制度支撑,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的互动与协调发展。
【关键词】公民道德主体主体权利制度建构
当下中国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与社会制度的滞后之间的矛盾使然。以公民道德的不良状况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基本也可以归结到此种原因。传统的熟人社会早已经被打破,但原有的道德支撑体系和道德运行模式基本还没有改变。这不仅极大地制约了道德对于现有社会秩序的维护能力,甚至原有的社会道德水准也不能得以维持。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结构的核心概念是“市场主体”,并为此构建了一系列相应的支撑制度。作为与之呼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也必须做同样的转向,通过“道德主体”支撑制度的建构实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结构变革的同步。因为,“与成熟、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相对应,中国社会新道德必须以人的主体精神为其基本原则。”①
公民道德主体地位的提出和制度表现
传统道德建设一直以来是以国家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是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内圣外王的社会价值指向、伦理政治不分的社会运作机制。这直接造就了公民在道德建设中缺乏主体意识,妨碍了公民完整道德人格的形成,制约了社会公共道德水准的提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凸显了道德建设的困境,形成了社会发展的道德瓶颈。因此,高度把握和反思主体精神,构建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制度化的方式明确公民在道德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使主体精神成为普遍的道德建设原则,成为解决当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困境的基础性工作。
主体地位意味着主体权利的明确,完整的权利体系是公民道德主体地位的制度表现和制度要求。一般情况下,这种主体权利必须包括意志自由权、自主决策权以及相应的利益保障制度。道德主体权利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道德权利,其实质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即从事某种道德相关行为的法律权利,其实也可以称之为法律道德权利。
具体而言,道德主体权利是公民依据法律或制度的规定,根据自己选择的价值准则或善恶意识对道德现象或道德事件进行评价,进而对社会道德意识施加制度性影响的法律权利体系。它是公民社会主体精神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体系中的体现,也是公民民主权利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自然延伸。
公民道德主体地位的实践意义
道德主体制度建构的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有利于道德人格的培养。在这里,“道德人格”主要是指人们的道德主体意识,包括人们追求高尚道德的内心动力,道德选择的责任感、权利感以及独立进行道德选择的能力自信和人格尊严等。道德人格与道德规范相比,是更基础、更深层的道德意识。道德主体制度的建构不仅能培养公众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人翁意识,也可以使其获得法律和制度保障的道德建设上的主人翁权利,可以极大地增进公民道德选择的权利感、责任感和自信心。
道德主体制度的建构还可以解决人们对道德建设参与性过低、道德生活交互性不足的问题。现代社会要求建立的是“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的道德秩序,即现代道德是以每个人都是平等自主的个体为前提的。②因此,必须努力排除传统道德中的专制主义成分,创造条件实现公众的道德互动。只有在这种良好的道德互动中才能确立统一的、行之有效的道德规范。因为,作为协调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道德恰恰是产生于人们的交往活动中的,当然也是直接服务于人们的交往活动。特别是在以交换型、开放型的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中,整个社会处于普遍的交往当中,传统心性伦理赖以存在的社会共同体已不复存在,构筑适应当代市场经济的公众道德互动机制已经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关键问题。道德主体权利的行使过程恰恰能够满足这一“交互主体性”的要求,通过道德价值讨论、选择和评价完成道德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道德秩序的动态平衡和有序发展。
道德主体制度的建构可以实现我国道德维护方式上的转变。传统理想主义道德观强调道德自律和个人修养的道德提升方式,体现在道德建设上就是过于重视道德规范的简单灌输,而漠视了道德实践能力的培育和建设。这种情况往往演化成道德建设实践的两极分化:一方面,单纯的道德说教苍白无力;另一方面,随着近些年来政府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各种道德规范又显得专制有余。其实,自律是道德的最终存在方式和理想价值,失去自律,一切所谓的道德规范和原则都将成为虚设。但是,这并不否认道德他律的必要性。对于道德而言,“自律”是结果和目的,“他律”才是手段和进路。因此,构建一个常态的、良性的社会道德体系,必须通过公民道德主体权利的制度建构使公民成为社会道德的实践者、社会道德的建设者和维护者,为公民道德自律构建良性的制度抑或他律环境,进而实现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的新型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机制。
道德主体制度建构
公民道德主体权利的制度建构中必须注意的问题。一、作为一种完整的权利体系,道德主体权利必须包括道德意志自由权、道德评价权及其相应影响力的保障制度。只有这样,道德主体权利才能真正成为道德主体地位的保障,彰显公民社会的主体精神,实现道德人格的培养和完善。不完整的权利不仅不能推动道德主体意识的形成,还会使社会公众更加远离和排斥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二、公民道德主体权利的内容必须详实确切。传统道德建设注重的是公众的义务,很少会考虑到其权利。即使是涉及到权利,也往往是一些没有实质性内容或影响的权利。合理的道德制度的建设必须以明确的、有切实影响力的权利内容唤起公众的道德建设的主体意识,使其自觉地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化为评价事物的标准直至自我价值追求,从而实现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转变。三、公民道德主体权利的实现并非意味着国家道德建设责任的放弃,而仅仅是治理方式的转变。伦理道德问题本身的重大普遍意义决定其绝不会仅仅停留在学者和公众的思考之中,更不应处于无政府状态,而是必然进入国家政治的抉择。国家在宏观上进行道德引导,公民作为道德主体在微观上行使具体的道德主体权利。对于公民道德制度建设,要转变现有思维方式,实现宏观引导与微观开放相结合,通过公民道德主体权利的确立,明确社会公众的主体地位,调动公众参与道德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公民的道德主体权利的制度设计。一、构建道德意志自由权制度。道德意志自由权是保障道德主体拥有自主价值观念的制度。成为道德主体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具有自主的道德价值认识能力。真实的道德价值认识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产生于人性的自觉和对理想的追求。传统道德建设大多是自上而下的强加,很难让人产生自觉自愿的主体精神和责任感。作为社会主体和道德主体,公民有能力、有愿望对道德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这不仅有利于政府了解社会生活的实际道德动向,更有利于社会公众在道德讨论中辨别是非,发现真理,在多元文化交织的情况下培养形成较为一致的道德共识,从而强化道德调控,增强社会凝聚力。二、构建道德评价权制度。道德评价权是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将个人道德意志转化为社会道德意志的制度保障,是道德主体地位的核心权利基础。传统状态下的道德评价多是以分散的社会舆论形式出现的,很难让公民产生权利感、责任感等主体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熟人社会里也很难引起实际的社会制约效果,其调控作用具有低效性与或然性的特点。因此,在现代社会,舆论监督只有和社会力量或国家权力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涂尔干指出:“群体通过强制作用把自己的权威施加在成员身上,并根据自己的模式来塑造他们,用自己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强迫他们,防止他们变成一盘散沙。”③制度化这种道德评价能促使公民个人的道德价值选择显性化、权利化和社会化,在道德主体广泛的、制度化的交互基础上实现现代意义的道德秩序的重构。
结语
公民社会的基本运作形式就是社会成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主选择的过程。在此方面,我国政府应该逐渐退出微观管理领域,注重宏观调控。通过公民个人道德主体权利的实现来构成整个社会的道德选择和进化机制,应该是未来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发展方向。公民道德主体权利的行使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道德文明素质和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有利于解决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面临的道德瓶颈,也是转变现有的道德建设模式、实现道德建设法制化的必由之路。(作者单位:徐州工程学院人文学院;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10SJD720014)
注释
①李兰芬,张晓东:“道德转型论”,《江海学刊》,1997年第2期,第99页。
②龚群:《道德乌托邦的重构―哈贝马斯交往伦理思想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
③【法】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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