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诚信的思修论文2000字(2)
浅议诚信的思修论文2000字篇二
《诚信的现代特征》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公共性转型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尤其是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凸显出的由于诚信缺失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诚信和诚信缺失的应对问题成为国内炙手可热的话题。诚信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具有独特的内涵和特性,但随着现代社会和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诚信在性质上呈现出去本体论、公共性、制度性特征,由此引发了现代社会诚信问题的诸多思考。
[关键词]诚信 本体论 公民美德 诚信制度
诚信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为人们所公认的道德价值和道德标准。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诚”和“信”作了如此解释:“诚,信也”,“信,诚也”,这种互训的解释方式表明“诚”与“信”的意义有相通之处,但综合儒家思想中对“诚”与“信”二字的分别论述可见,二者的所指又有所不同。粗略看来,“诚”指人的内在德性,而信则更偏向于外在的遵守信用。“诚”与“信”联合在一起既表达出一种美德,即真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等;同时也成为一种道德规范,它要求人们要真实无妄、遵守诺言并能够言行一致。
一
正如以上所说明的,诚信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着特定的内涵,同时它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也具有独特的性质。
首先,诚信在我国传统思想中的首要特征是其宇宙本体论的特征,这是它区别于诸多德目的根本之处。它所表达的是自然宇宙实实在在地存在、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与节奏运动、变化和发展,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宇宙万物的本质特征和运动发展规律即为“诚”。可见,“诚”在我国传统哲学思想中具有本体论的高度,这是它与其他德目,如孝、慈、忠等的根本不同之处,也是西方传统德目所不具有的,更是“信”、“信用”这些道德范畴所不具有的。
其次,诚信在我国传统思想观念中是一种重要的个体德性和道德规范。在我国传统哲学“天人合一”的思想范式中,“诚”由“天道”的本体论意义自然演绎为“人之道”,成为重要的日常人伦和个体德性之一。“天道”是实实在在、真实无妄的,与此相对应的“人道”也应该是真诚无欺的。这又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自我的统一性,即人与内心的内外一致、真实统一,如此自我的天然性便能得以发挥;这也是“诚心”在儒家“诚心、正意、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八条目中之所以位居首位的原因所在。当这种自我的内外真实统一性逐渐推广及外化时,便形成了“人之道”中“诚”的另一层意思,即人际交往之间的真诚、诚实、诚恳或真实无欺。在这一层意义上它与“信”结合起来,成为人际交往的一条道德规范,要求人们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诚实、讲信用,其中“诚”更为根本。
概言之,“诚信”在作为一种德目时既是一种我们现在所强调的客观的、协调人际关系的道德规范,也是一种个体的、向内的德性。此外,诚信亦是个体德性修养的方法与境界。另外,“诚信”作为个体德性而具有的强大调节规范作用离不开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它对个体内外真实统一性的要求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儒家传统,尤其是其中的“慎独”观念。可以说,我国传统诚信观念的内涵、特点及其作用机制都蕴含于传统社会以及整个中国传统哲学框架之中,而且诚信观念本身是一个具有内在结构与逻辑的系统性观念,它包括了本体论、个体德性以及道德规范等三个层面。
二
随着现代社会和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诚信在性质上有了相应的改变,这种改变及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代社会及其多元文化特征使得诚信呈现出去本体论的特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传统社会逐渐向现代社会转化。在此过程中,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逐步解体,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日趋式微,甚至成为需要被革新的对象。在一次次的文化运动中,传统儒家思想在根本上丧失了其作为整合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的地位与功能。与此同时,在国外多元文化观念和思潮的影响下,我国现代社会亦呈现出多元文化并存的趋势,并且这种趋势日益明显,不同的人、不同的共同体、不同的民族和社会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全体认同并确立一种哲学体系和道德观念体系,并在这种思想体系中使诚信像在传统社会中那样继续作为“天之道”而让人们认同并演绎成为“人之道”。由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诚信原本在传统文化中所具有的本体论特征在当代已然失去了现实的依存力和学理上的哲学支撑。因此,目前我们关于诚信的讨论也都有意无意地大多局限于其作为道德规范的层面,而剥离了其本体论的特征及其对自我统一性的强调、尤其是它所依赖的整个中国传统哲学背景。可以说,诚信在现代社会语境中已经丧失了其本体论的高度与特征,而归为道德规范和德性的层面。这是当代一种现实的文化现象,有其去魅化的合理性。然而,与此同时,脱离了诚信的本体论意义和高度,剥离了诚信所深层依赖的传统文化,我们便很难理解诚信在传统社会中作为一种德目并起到调节规范作用的机理所在。诚信与传统社会以及传统文化道德的这种依附关系告诉我们,要在现代社会提倡诚信,就需要我们寻求出它在现代社会发生作用的机制和保障。
二是我国现代社会的公共性转型使得诚信具有公共性的特征。随着现代社会的逐渐形成,我国传统社会的熟人特征逐渐消失,公共领域不断形成并扩大,从而与私人领域相区分并呈现出公共理性与私人理性的两分;不同领域、地域的人们作为公民涌入相应的公共领域,运用公共理性参与政治事务;健康有序的公共领域已然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特征之一。同时,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和公共性转型也使我国的公民社会不断形成并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人积极地参与到公民社会当中,更多地履行公民的职责。同时,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个体的自主性不断提升、社会流动性也更强。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地遵守契约性的规则,这种契约性的规则基于人们的公共理性而建立并依赖于公共性的制度以调节人们的行为与人际关系。现代社会的诸多公共性转型也相应地要求诚信能够在日渐扩大的公共领域规范和调节人们的行为,并成为公民社会之成员所具有的德性;如此便要求诚信成为一种公共性的德性,或者一种公民美德——在公共领域发挥调节和规范作用的社会美德,并更加强调道德标准的普遍性和外在行为的客观性。由此,诚信的性质悄然发生了改变,它在现代社会更多地是一种公共性的美德,它所调节的对象也更多地隶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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