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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法治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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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与法治论文篇二

  《市场经济与民商法》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提出和不断深化,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民商法如果想要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的某些客观规律,构建适合我国发展的法律体系和经济结构,就必须全面认识和掌握市场经济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商品经济,这种方式是社会意识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须经历的历史经济形态。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的经济发展形态程度不同,但有其共同的特质,作为市场经济监督和管控的民商法同样具有这样的特征。本文主要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发展现状,民商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在未来我国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下如何建设和发展民商法体系,通过探究旨在保障和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效的发展。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商法 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间,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尖锐的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逐渐的显现,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出现的例如毒奶粉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工业明胶事件、外国奶粉肉毒杆菌污染事件等,严重影响和损害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和声誉。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之所在就是整个市场环境的诚信和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实现解决问题的根源就是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这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加强关于民商法体系的建设。

  1、市场经济中民商法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不断更新,传统的民商法不能适应其发展的要求,一些突出问题不断显现,不正竞争和市场垄断问题越来越明显。这一时期我国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完善和解决市场经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但需要我们明确的是,我国的控制和调节仅限于对市场缺陷进行宏观的控制,国家市场经济的调节还需要根据市场本身的发展为基础,国家的宏观调控需要同该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结合。市场经济主体下的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应该以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竞争发展为主要标准,主要采用经济法对其进行管控,但这种控制手段不能够完全取代民商法,而是以民商法为基础管理为依据。另外,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和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其任务不仅在于预防和弥补市场经济经营的缺陷和问题,更重要的是运用国家强制手段和各种非市场因素消除市场上的各种问题和障碍,建立一个公平、有序、安全、稳定、可靠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为民商法更好的改进和维持保证一定的基础。

  2、民商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2.1民法与市场经济

  在民法中财产的权利制度是所有产权的直接标志,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产权是其中的第一要素,其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下经营手段、生产生活、交换分配和消费的主要体现。财产权制度总结了财产的整体概念,设置了一系列的产才权利。在民法解释中,影响市场经济的第二要素就是对经营的经济主体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管理,这个因素的主要特征包括:产权的拥有者、自由平等的人和理性客观的判断力等。市场环境下的第三个因素就是契约,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的实质就是交易行为进行的过程和最终的结果。契约关系是衡量民法修改的主要基础。民法通过对契约的修改、订立、形式、条款和内容,采用系统化的规定来实现经济行为的正当维护,从而能够实现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2商法与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法实现了对市场上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获取利益进行保护。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下,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其保护和制约的主要对象和内容。一家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从事生产活动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获取经济利益,这是每一家企业、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标和发展的必要要求。商法体系中的《公司法》、《合同法》对于一家企业的报酬划分和利润的如何划分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经济主体的利益不受损害。

  2.3民商法与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的这三十年间,我国经济建设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经济法,同时在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下其也有很高的应用价值,但民商法在整个市场经济运营、立法上,已经逐渐取代了经济法的主导地位,这是由于民商法在特殊的对象调整管理和在市场上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的制度已经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所决定的。

  3、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的建设

  3.1建设科学法律体系,改善经济司法程序制度。

  适应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体系并不意味着将各种法律法规进行简单的排列组合,这样会造成各项法规体系建设不够配套和完整,不协调,有时会出现相互重复的现象,更有甚者出现了法规的本末倒置,相互抵制的现象,造成处理问题无法可依,无法执行等严重问题。因此,必须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合理科学的预测和监督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民商法法律规范,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有机系统,协调一致,相辅相成。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大发展、大繁荣,应加快立法的速度和建设的步伐,进一步的完善立法的体制,改变立法进度慢,立法程序复杂,立法周期冗长等问题。

  3.2加强民商法创新

  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商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果,但是我们还需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民商法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对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民商法相关理论的创新和研究。如今,网上购物和网上消费等电子商务行为已经逐渐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所占的份额正在逐年的扩大,电子商务带来了全新的理念和交易手段,这就要求作为管控市场交易的民商法为其将来更好的发展要创造适应其发展的良好环境。

  结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企业的相关经营行为是由民商法的相关条例和法规进行保障才能得以实现,没有民商法的存在就没有现代企业的各种交易和管理制度,更不可能完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完善和建设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民商法,需要我国各职能机关和法律研究人员共同做出努力,进一步的促进其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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