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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中国股票市场现状的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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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中国股票市场现状的论文

  探析中国股票市场现状的论文篇二

  《我国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现状分析》

  摘要:股票市场是信息密集型市场,股价对信息的变化十分敏感。为保证市场的真实和公平,使所有投资者处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客观上要求将所有信息准确及时地披露给投资者。然而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信息都能被及时披露。本文首先介绍了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理论,突出表现操纵行为在股票市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部分。然后对于我国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现状进行探讨,发现存在监管难度大和监管能力低下,还有制度和股票市场结构性缺陷的原因。最后,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先后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的操纵市场问题,联系实际,提出要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监管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股票市场;市场操纵行为;市场监管

  我国资本市场已成立20周年,我们除了惊叹我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所创造的奇迹,同时也可深刻感受到资本市场的发展给我国带来的深远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用了长达上百年的时间才发展到现在的证券市场,其间也曾多次上演操纵市场,而我国仅用了20年时间,对操纵行为及其监管的理论研究还相对滞后,我们清醒地看到证券市场上的市场操纵行为十分猖獗,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及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因此,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及其监管进行分析,找出切实有效的监管方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之法律界定

  (一)他国法律对操纵行为的定义

  1.美国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

  尽管美国联邦1934年制定《证券交易法》,开创禁止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先河,然而在整部法律中却并未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清楚的定义。美国的一些学者,也曾试图为操纵行为作出科学的界定,并提出了不少各自的见解。由于法律中关于操纵的定义不明确对操纵行为监管的法律已变的很模糊。

  2.欧盟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

  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欧盟采用一般性描述和具体操纵行为相结合的定义方式,它先将操纵行为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其中包含两种类型的交易或委托行为以及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再通过列举具体操纵行为对定义进行补充。

  3.澳大利亚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

  如果从法律层面上看,关于广义的市场操纵行为,澳大利亚也并未做出统一的定义,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罗列出市场不当行为的类型。狭义的市场操纵行为只是作为市场不当行为中的一种,其关于市场不当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1年联邦《公司法》第7.10部分,共有八项条款。

  (二)我国法律对操纵行为的定义

  对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在我国并没有作统一规定。

  但假如要给操纵行为作一个定义,即市场操纵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三)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1.《证券法》对操纵行为的认定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条款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它通过列举的方式并设置兜底条款对操纵行为加以禁止,即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连续交易操纵。

  (2)约定交易操纵。

  (3)自买自卖操纵。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对操纵行为的认定

  《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增加了其他5种相对比较典型的操纵行为,具体如下:

  (1)蛊惑交易操纵。

  (2)抢先交易操纵。

  (3)虚假申报操纵。

  (4)特定价格操纵。

  (5)特定时段交易操纵。

  二、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现状

  从操纵发生的时间上看,2001、2002和2003年是股票市场操纵发生最频繁的三个年份,分别有18、19和20只股票开始被操纵或正在被操纵。而从操纵的时间跨度上看,时间最短的是上海石化,仅1个月左右,时间最长的是湘火炬,长达7年,操纵时间1年以下的有19起,1年及以上的有25起,平均操纵时间长度为2.12年。

  (二)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不足之原因分析

  第一,监管的难度日益增大。操纵市场行为的复杂性表现在:首先,操纵市场行为种类繁多,不同的操纵行为有着不同的认定要件;其次,对一些要件特别是主观要件的认定非常困难;再次,科技进步、因特网的运用以及金融衍生品的层出不穷,使得操纵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市场监管者提出日益严重的挑战;最后跨境及跨市场的操纵行为也尖锐地提到监管者面前。

  第二,监管能力尚待提高。由于实践当中稽查部门取证非常困难,证监会只能依靠于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察、搜查、留滞、盘问、执行逮捕等强制措施;另外关于申请司法机关财产保全、行政处罚告知送达等渠道没有投入实践,阻滞了违法违规事实的查处,往往案件查清以后,相关的资金和股票已经转移,案件仍无法执行。

  三、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之完善对策

  (一)明确并细化操纵行为认定办法

  建议中国证监会有必要修改试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并尽快出台,通过此行政规章来明确并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使各种市场操纵行为更加明确。在条件成熟时,我国还可以借鉴国外确立关于市场操纵的判例法规则。

  (二)市场操纵监管重点应由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

  最有效的事前预防方法就是从监视股价异常波动入手,一发现股价异常波动立即展开调查。

  具体措施可从证券交易的角度分析,在证券市场中无非存在三类主体,即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而投资者都要通过证券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因此,做好事前预防工作的关键在于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首先,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证券交易所和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发布的监管力度,督促上市公司诚实守信,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其次,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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