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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众筹模式下的市场营销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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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众筹模式下的市场营销论文

  探讨众筹模式下的市场营销论文篇二

  《众筹商业模式下的融资风险和监管问题的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众筹确实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由于众筹模式的不成熟而伴随而来各种风险和监管的问题。本文分析了众筹融资模式的内涵、优势及其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设置平台的准入门槛、加强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众筹平台 融资 优势 风险 监管

  一、众筹理论内涵

  “众筹”(译自Crowd funding)一词是舶来品,由2006年Michael Sullivan首次提出。作为中介的融资平台通过互联网――众筹网站将筹资人的项目或产品展示给大众,由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兴趣、经济实力或需求进行投资。在限定时间内,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计划金额后,项目即启动。从而迅速的为项目发起人筹集到低成本小额资金的筹资方式,最后由发起人按照承诺向支持者进行回报。众筹征集的是资金,是一种新兴的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的做法。

  众筹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要有项目发起人(筹资人)、公众(出资人)和中介机构(众筹平台)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众筹商业平台起步的主要内容都是文化创意产业融资。这种融资模式多用于音乐作品的发行、低成本的电影制作等项目,主要以团购或预购形式支持产品的发行或项目的完成。自2011年后,中国开始引入众筹模式,各个众筹网站迅猛发展。除了线下众筹实体店,线上的众筹网站也是竞争得如火如荼。据统计,2014年中国权益众筹市场融资总规模达到4.4亿元,京东众筹、众筹网、淘宝众筹、点名时间和追梦网这五家平台融资规模总额达到2.7亿元,占比达到60.8%。而近日,苏宁众筹携手网络视频网站推出全国首款互联网金融体育类产品更是将众筹平台的竞争推至高点。

  二、众筹商业模式的优势

  (1)创业的门槛低。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草根化。发起人多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众筹平台帮助这部分创业者融到低成本的资金,并推出了既定的产品。项目发起人在平台上展示项目,让大众获取项目信息,寻找投资者。这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线的可能,而这个过程如果走传统的融资路线会比较艰难。

  (2)华丽的营销手段。众筹本身就是营销方式的一种,可以提高公众的认知。创业者通过众筹来获取资金,需要在社交网络、朋友亲戚之间进行宣传和推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这个过程的好处在于,创业者要强迫自己以最快的速度将自身项目有展示给潜在的投资人。对于刚刚创建的企业来说,这样做能够为创业者打开知名度省下数年的时间和大量的金钱成本。

  (3)重要的市场反馈。无论众筹成功还是失败,它能提供给企业一份市场调查报告。因为钱来自于消费者,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与评价就是一份市场调查报告,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产品将来大范围投放市场后的结果。众筹模式的一个隐形价值就在于先让消费者掏腰包,再去制造产品。如果项目融资成功,并且实际的研发与生产过程一切顺利,那么这相当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创业成本与风险。通过投资和预付费,调查项目热度,预知真正需求区域及市场容量。

  (4)全民理财。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经济实力或需求对自己看好的项目或产品进行投资。公众可以用自己闲散的资金,利用在线支付方式进行小额投资,每个出资人都成为了“天使投资人”。众筹平台可以将投资者众筹不是捐款,支持者的所有支持一定要设有相应的回报。项目成功实现后,对于出资人的回报不是资金回报,而可能是一个样品产品。

  三、众筹模式的风险及监管

  (1)发起阶段。目前,我国有十多家可供发起众筹项目的融资平台,质量参差不齐。筹资人发起项目时需要填写项目说明,设置相关回报,提交审核,基本审核,实地审核等相关步骤。这一阶段存在的监管问题主要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众筹准入条件的规定。没有明确表示要对完成该项目具体需要的资金数额进行专业性的评估,导致筹措的资金基本上会大于预算的资金。

  (2)实施阶段。筹资资金能否恰当使用,项目进程是否顺利决定了项目的成功与否。筹资者可以不受任何约束的可以使用项目筹资款,基于众筹项目大多是创意项目,失败的风险较大。没有相关机构对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和监管,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承受了巨大的风险。目前公开的项目进程基本上纯粹来源于项目筹资者,没有监管机构或者独立第三方的监管或证明,可信度比较低。

  (3)回报阶段。很多项目都没有事先约定在期限内回报投资者,也没有相关的约束机制执行或实行违约金制,因此项目对投资者的回报期滞后缺乏惩罚机制。这种情况助长了筹资人的违约心理,欺骗了投资者,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打击了投资者参与众筹的积极性,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四、建议

  首先,设置平台的准入门槛。目前,众筹平台对项目不承担任何责任,完全是基于信用在筹资。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信用体系,所以法律应授权有关部门建立严格的平台准入机制,要求平台具有较高的注册资本,限制曾经有过欺诈、扰乱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人员进入,预防平台与投资者相互串通。

  另一方面,根据项目的设施阶段划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目前我国的融资平台规定项目发起人在限定期限内筹措的资金达到设定限额就算项目发起成功,在项目发起成功后就会一次性的把筹集的资金全部交给项目发起人,并且项目发起人还可以取现,这为资金的安全埋下了隐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设置专门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众筹平台内部设置项目进程审核部门,对项目的进程进行跟踪和核实,并根据项目的推进情况分阶段发放资金。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同时还可以督促项目发起人按计划尽快完成项目。

  再者,加强信息披露。督促筹资者的信息披露,增大项目进程的透明度,让投资者监督项目的实施和风险程度,让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和众筹平台进行跟踪核实和监管,降低社会和众筹平台的监管成本,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范家琛.众筹商业模式研究[J]. 企业经济,2013,(8).

  [2]曾攀.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及防控[J].西南金融,2015,(3).

  [3]郭迎雪,陈辉,. 论我国众筹网络融资模式的监管漏洞[J].国际商务财会,2014,(7).

  [4]范家琛.众筹商业模式研究[J].企业经济,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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