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诚信与市场经济论文(2)
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私法上的“帝王条款”,但进入20世纪后,随着公法、私法相互交织、渗透、融合,诚实信用原则开始大规模进入公法领域,私法、公法都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公行为和私行为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虽然也在一些法律中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内容。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诚实信用的含义及作用缺少立法上的界定。诚实信用引入到法律中,无论其含义还是其作用、功能均极富弹性,立法上应加以明确界定,以确保诚实信用条款不被误用、滥用,正确发挥作用。但我国恰恰是在此问题上形成法律漏洞;第二,对贯彻实施诚实信用原则缺少具体的义务规定和制度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就是正确界定和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从道德信念变为法律原则后,就应当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而产生的义务及违反该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界定,将诚实信用落到实处。我国在民事法律中也对当事人给予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义务作了规定,但是,这些义务在性质上多属于附随义务,如果与约定义务相比,不仅地位低,而且缺乏特别保障制度;(注: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2期。)第三,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制裁规定得不够。诚实信用原本是道德要求,缺少强制性约束,引入法律中成为法律条款后,如果还是缺少强制性约束,那么,将诚实信用引入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2、32页。);第四,把诚实信用看成是私人间的私事,而不是事关国家社会的公事,因此,在救济方式上,主要限于私人救济,缺少对公益救济的规定和保障;第五,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用来约束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在纵向的管理关系中仅要求被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而未能要求和规定政府作为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
(二)行政 管理方面存在的 问题
诚实信用是公共管理的基本价值或普遍价值。但现实中的很多行政管理却是与此背道而驰,对 社会 信用秩序的混乱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一,滞后管理问题。我国曾对市场 经济 秩序进行过多次整顿,包括公司、期货、 金融 、 税收、假冒伪劣、“五小”等,每次治理整顿都是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才着手进行,而且惯常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实施禁止行为,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容易使率先违法率先退出的人逃脱 法律 的制裁,从而诱发其他人在其他领域加以效仿,这就大大降低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信用制度;(注:《 中国 青年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武汉市的管理部门在电动自行车上柜销售后迟迟不做反应,直到满街跑的都是电动自行车时,才突然宣布禁封,将所有的购车者予以“套牢”。如果市民知道政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仍执意购买,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由其自负。但是,如果因管理部门反应迟缓造成已购的电动自行车成了“废品”,其中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购车的市民承担,是否公平呢?这样的政府又怎么算是诚信呢?见周志成《“滞后管理”损失谁承担》,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26日第8版。)第二,与民争利问题。管理的目的是为民谋利,否则,管理就失去了合法性。然而,不少地方和部门却借管理之名,谋部门利益之实,严重败坏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和 信誉;第三,政策朝令夕改问题。我们国家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经济 发展 不平衡,社会转型与经济全球化同步进行,因而问题十分复杂,客观上要求政策要富有灵活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政策性要与稳定性相结合,不能片面强调灵活性而抹杀政策的稳定性。遗憾的是, 实践中以灵活性为由抹杀政策的稳定性的现象却随处可见。以宏观政策为例,我国在处理国家与 企业 投资问题上,有三个大的政策,一是国家拨款,二是“拨改贷”,三是处理不良资产。这三个前后相继的政策如果孤立起来看,都是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的,但是,如 联系起来看,则是非常容易诱发机会主义的。表现在:在国家拨款时,早向国家伸手要钱和多向国家伸手要钱的沾光、获益,晚向国家要钱和少向国家要钱的则吃亏、受损,因为国家以后实施了“拨改贷”。在国家实施“拨改贷”后,积极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吃亏、受损,而赖账不还的反而沾光、受益,因为处理不良资产政策的一项重要 内容 就是减免企业贷款,让身背利息重负的企业能够摔下包袱,轻装前进。所以,处理不良资产的政策被称为是“ 计划经济的最后一次免费午餐”。至于微观领域,不少地方和部门,都是“新领导、新政策”,为突出自己的政绩,标新立异,不顾客观现实情况和人民意愿,劳民伤财,中饱私囊,其结果只能是政府信誉的丧失;第四,执法行为不规范,“猫鼠串通”问题。政府作为管理者,应当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公正执法。然而,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着执法者与违法者沆瀣一气、“猫鼠串通”的现象。假冒伪劣之所以屡打不禁,“五小”之所以难以关闭,就是执法部门在里面有自己的私利,因此,雷声大,雨点小,把“打假”变成了“假打”,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第五,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问题。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本文想着重指出的是它们对政府信誉的破坏。在触目惊心的“蚕茧大战”、“烟草大战”、“棉花大战”中,地方政府不惜出动警力,设关设卡加以堵截,老百姓则东躲西藏,与政府打起了“游击战”,官民对立情绪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设想政府在人民心中的信誉,也很难要求人民群众遵守诚信;第六,不适当干预企业经营问题。 现代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市场失灵的客观事实为政府干预市场、干预企业提供了合理依据。不过,政府对市场、对企业的干预必须出于公益,否则,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合理性。然而,现实中违背公益目的的干预却大量存在,贷款、招标、资产重组、土地出让中的打电话、批条子、做指示等种种不正常干预行为屡禁不绝。每一个不正常的交易背后,都隐藏着腐败。这对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是极为不利的。
(三)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必须公平、公正,惩恶扬善,实现社会的正义。但是, 目前 广泛存在的司法不公不仅没有起到制止和惩罚非信用行为的作用,反而对非信用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在民间打假问题上,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明明是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但法院却偏偏判决打假者不是消费者从而判决其败诉,无形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又比如,上市公司明明在进行非法上市和交易,欺骗和坑害广大投资者,但法院就是不予立案,让骗子们逍遥法外。(注:2000~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上,接连发生了郑百文虚假重组、中科创业和亿安 科技 操纵股价、银广夏虚构利润等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案件。当北京、上海、无锡等地的投资者状告银广夏和亿安科技后,股民们等到的却是“暂不受理”的通知。法律的裁判又一次迟到,使股市游戏中的坏孩子再次逃过一劫。参见承伟毅《“良民”为何为恶》,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10日第2版。)再比如,执行难问题。法律白条保护的是不讲信誉的人,打击的是守信用的人。
经济法对诚信经济和诚信政府的促进与保障
(一)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为诚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较民法更为有力的法理基础
民法最早将诚实信用从道德规范引入法律中变为法律规范,但是,民法由于以私人权利为本位,造成民法对诚实信用的理解、认识与保护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第一,关于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并适用于债的履行特别是 合同制债的履行,虽然后来将诚实信用提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民 法学界仍有不少学者坚持诚实信用只适用于债法。这样一来,债以外的广阔的民事领域,就无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更不能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关于违反诚实信用的危害性。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适用领域主要是合同,而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如果交易中一方当事人不讲诚信,那么,受害人只是另一方当事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关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救济方式。民法把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私人之间,必然导致违反诚实信用的救济方式上也局限于私人之间,缺少对公益救济的规定和保障。
民法对在促进和保障诚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表明,对诚信制度的法律调整需要新的法学理念予以支持。这种新的法学理念就是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论。经济法强调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都要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从而对诚信制度建设提供了新的诠释空间。第一,从适用范围看。经济法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有效运转的基础是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不是纯粹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现代社会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公事,经济活动的所有领域与所有主体包括管理主体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第二,从社会危害性看。现代市场经济是全球经济,各个经济活动的参与人之间,各个地区之间,各个国家之间,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和合作性都空前加强,在此情况下,失信行为所侵害的就不仅是孤立的交易相对人,而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定和社会安定。而且市场经济越是发达,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诚实信用就越是重要;第三,从救济方式看。民法强调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主体追究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只能由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守信方来追究。经济法则主张通过国家来追究失信方的责任,对受害者以救济,无论是力度、速度还是效益都是民法的私人救济无法比拟的;第四,从诚信义务的性质看。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义务不是民法中的约定义务,而是法定义务,其中很大一部分被规定为附随义务。针对附随义务的保护与执行都存在软和弱的问题,经济法主张把民法中的附随义务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从法律上提高诚实信用义务的重要性。
(二)经济法确认并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参与和协调,为诚信经济的发展确立必不可少的制度基础
如前所述,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而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耦合,这就决定了诚信经济的发展同样是市场机制和政府参与的耦合。但是,以“任你行,任你做,世界 自然 在运转”的自由放任政策为意识形态基础的民法,既不确认又不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意也无力对国家参与、管理和协调经济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单靠民法不能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而经济法正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 科学 与 文献 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包括对诚信经济的参与、管理和协调,这就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三)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和综合、系统的调整方式,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调控机制
诚信经济对经济活动的参与人都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涉及经济活动参与人之间的多种利益冲突,对此,必须贯彻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思想加以解决。具体说就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目标和具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此其一;其二,诚信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建设诚信要比破坏诚信难得多。因此,对诚信制度的建设要统筹兼顾,面向未来,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调整,而这只有运用经济法的系统调整思想、综合调整思想才能做好。
建设民主法治的诚信政府是打造良好信用制度、促进诚信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建设诚信政府是发展诚信经济的基础和前提
发展诚信经济离不开民主法治建设,离不开诚信政府的建设。这不仅仅是因为诚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较市民社会和个人具有更大的作用和责任,更重要的是,在市民与政府的博弈中,市民对政府的所作所为“上行下效”,如果政府不讲诚信,只能会诱发市民更大更多的机会主义。因此,政府的诚实守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或基石,诚信本身就是民主政府必备的品质,是对政府的一种决不亚于宪法的 政治 道德要求。正如密尔所说:“有关宪政道德的问题,其实际重要性并不亚于有关宪法本身的问题。某些政府的存在本身,以及使其他政府能持久存在的一切,都有赖于对宪政道德原则的实际遵守。”(注:[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3页。)由于封建专制和市场经济不发达的 影响 ,中国的诚实信用主要停留在道德修养上,是伦理意义的,而不是经济意义的,(注:参见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启示》,载[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此,中国要想在法律层面上实现诚实信用,就必须克服和消除专制,大力建设民主政府和诚信政府。具体说就是国家在制定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原则:第一,民主与透明原则。民主不仅具有反对专制的人权价值,而且也是保证政策、法律的科学性的基石。国家或政府不能寄希望于柏拉图式的“ 哲学 王”或任何类似的知识分子的精英人物的 分析 技艺来寻求好的政策,相反,要赋予民众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保证政策与法律的民主、透明,让政策与法律真正成为民之所愿、民之所选和民之所爱;第二,稳定性原则。韦伯认为“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是一种类似于一台机器让人可以预计的法”(注:[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23页。)。这虽然是针对资本主义说的,但适用于一切市场经济。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类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受制于两种知识的不足,一是关于未来人们只有不确定的知识,二是人们在了解资源、潜在交易伙伴及他们的精确特征上具有“横向不确定性”。制度恰恰具有减少世界的复杂性、简化“识别负担”(cognition task)的关键功能,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益。(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2、142页。)但是,如果制度不稳定,缺少可信赖性,那么,制度的执行成本就会大大提高。因此,政府政策与规则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公益性原则。政府要“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5页。)。为保证政府不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除了按“三个代表”的思想指导政府的一切行动外,还应该让人民直接立法,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公共意志的产物。为此,国家就要赋予民众以广泛的权利。就诚信建设而言,特别要赋予人民群众在参与立法、监督政府及实现经济民主等方面的权利,消除和遏制不适当的干预、政府垄断;第四,保护产权原则。韦伯认为,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基础是产权制度和契约法,而福山认为社会经济的繁荣既需要 文化、习俗和道德,也需要产权制度和契约法。总的来看,产权制度是社会稳定并由此导致良好信用与信誉的重要基础,正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现在的社会信用混乱正是建国以来产权政策不稳定特别是未能形成有效、稳定的私人产权规则的必然结果。(注: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9~11页。)
(二)建设诚信政府、发展诚信经济必须礼法并用,把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
诚实信用有两种形态,一种是道德形态,另一种是法律形态。道德形态的诚实信用与法律形态的诚实信用关系密切,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前者为后者提供基本的价值规则和大致的规范内容,后者为前者提供强力支持和具体的规范、规则内容。(注: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 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认为:“如果一个规则体系强加于什么人,那么,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能建立起来。”(注:[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所以,发展诚信经济,必须要加强诚信的道德建设,培养和树立诚实信用的自觉意识,把诚实信用贯彻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道德毕竟是对社会行为的软约束,而不是硬约束。如果缺少诚实信用得以确认和寄身的法律规制,形不成法律化的诚实信用观念,那么,诚实信用就不能被普遍遵守,诚信经济就是不可能的。几千年来,我国虽然有着源远流长和极为丰富的诚实信用的信条,但由于没有把诚实信用从道德领域提升到法律领域,缺少法律形态的诚实信用观念和制度,遂造成诚信经济发展不力。所以,建设诚信国家,发展诚信经济离不开法律建设。
(三)以建立、健全国家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为目标,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制定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法规,以法的形式规范信用的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规定征信机构的设立、经营、管理和监督;第二,协调好信用信息的征用、披露与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第三,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和守信奖励机制。在银行、税务、海关、外汇、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间建立不良信誉记录的黑名单制度,对不良信誉者及时亮牌,提高不良信誉的成本,让那些不讲诚信者付出惨重的代价,从而不敢不讲诚信,不得不讲诚信。对守信者予以奖励和激励,提高守信的效益,激发守信者的积极性;第四,以经济法的理念为制导,对现行法律中与诚信经济不适合的制度与规定进行修改。如把民法中的附随义务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义务,设立针对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公益诉讼制度等。
诚信与市场经济论文范文二:论诚信制度与市场经济
论文 关键词:诚信危机 市场 经济 诚信制度 对策
论文摘要:在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传统 文化中的诚信、礼仪等道德规范被一部分 中国 人所抛弃。诚信危机已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重视诚信 教育 ,建立诚信制度,是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 的基础。
1.诚信缺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
(1)诚信缺失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诚信问题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首先表现在,诚信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 网络 ,这个网络中的某些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特别是信用网络中的某些重要环节如 金融 、大 企业 间的相互信用等出现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就更为严重、影响波及面就更为广泛和深远,其实际破坏性要比表面上体现出来的大得多。
(2)诚信缺失将从根本上制约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诚信水平的高低直接对社会道德水平发生影响,在一个诚信水平不高的社会里,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水平都会扭曲。这就会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动摇,同时,社会诚信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市场经济的保障水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靠 法律 作保障,而法律的威严只有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行为负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自80年代初开始,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渐成风气,进入90年代后,债务拖欠的规模越来越大,牵进去的企业越来越多。至今,债务拖欠涉及到几乎所有企业,整个经济领域诚实信用严重贬值。不良的信用导致不正常的经济和金融运作,银行作为结算中介,对企业相互间的信用监督逐渐失效,因企业间相互不信任而设置的结算障碍如现金交易、款到发货等使商品流通速度减慢,商业银行在社会信用水平过低的现实下只能苛求过高的信贷安全保障,如要求贷款的高抵押率、项目的低风险性等,使得社会资金供给总量萎缩,制约社会再生产规模的扩大等。由此可见,诚信缺失正从根本上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1)“假冒伪劣”盛行。据 统计,1998年中国市场上充斥的假冒商品总值超过1300亿元。始自2000年10月26日的“全国打假联合行动”这一规模空前的整治行动,取得了相当大的战绩,但假冒产品仍可能每年给我国政府造成成百上千亿元人民币的 税收损失。眼下,假冒伪劣类型多:第一,产品假冒伪劣;第二,经济信息作假;第三,上市公司造假;第四, 保险公司不保险;第五,广告虚假。
(2)“欺骗、欺诈”成风。在欺骗、欺诈中,当前最突出的现象是:第一,金融诈骗。有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等8种类型。第二,保险欺诈。80年代末期,全国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占2%左右;1994年末,上升至6%;到2000年上升至9.1%。保险欺诈,已经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暗流。金融是 现代 经济的“心脏”,破坏国家金融 管理秩序,就好比向“心脏”刺了一刀,轻则破坏银行信用,让银行蒙受损失,重则造成金融风险,最终酿成经济危机;同时,要知道,银行信用一旦受到破坏,将动摇整个社会信用、社会诚信的根基。
(3)“旁门左道”得利。在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今天,“走私”成为冲击正常贸易,助长腐败,危害我国社会公正和诚信建设的公害。自1998年7月全国打击走私 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国海关加大了反走私腐败的力度。1999年,全国海关、公安等部门共查获走私案件20 000多宗,案值达100多亿元。
3.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信用体系的不成熟、不健全,直接影响人们的诚信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成熟,正徘徊在“信用经济”的台阶之下,人们可以选择“守信”,但当人们感觉“守信”将付出更大的代价,而“不守信”并没什么惩罚,反而获大利时,他必然会选择“不守信”。不守信、没 信誉,不仅导致个人、企业交易成本和社会总成本的大大提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而且会严重地侵蚀“社会诚信资源”。
(2)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用、信誉机制的形成。信用、信誉机制靠市场竞争而形成,而政府干预常常会阻碍这一机制的形成,甚至完全破坏这一机制。可以这么讲,如果企业只是凭一己之力而形成市场垄断,所能达到的结果非常有限。因此,真正可怕的是一般的行为垄断变成了法定垄断,这时候再没有人能够挑战它。政府干预、控制正是法定垄断的根源。政府的控制与干预的初衷可能是限制垄断,但最后的结果却是将行为垄断变成了法定垄断。这种法定垄断形成后,因为没有挑战,就与其他垄断不一样,没有第三方的力量能够限制它。
(3)企业尚未建立起内在信用责任制度,导致全社会信用关系、诚信关系的基础十分脆弱。企业是社会信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我国企业信用意识之所以淡薄,除了企业自身尚未建立起内在的信用责任制度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与社会没有对企业构成强有力的外在信用约束机制。在市场层面上,由于没有建立必要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全国统一的信用登记制度,致使失信行为并不构成对企业信誉的损害。在社会层面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失效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社会诚信体系难以建设起来的一个重大原因。银行、企业信用体系的 组织创新适应不了市场发展的需要。使得市场运行具有较大程度的非理性和风险性。在产权制度上,产权是人们诚信、讲求道德操守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求信誉。如果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自然 就没有必要讲信誉。
4.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对策。
(1)合理安排社会制度和利用社会结构功能的互补,为重塑“诚信形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奠定基础。在一个多元化结构的社会中,有市场的力量、政府的力量、伦理与法的力量等等在起作用。多元的结构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同时又能够在功能上互补,构成社会有序的基础,否则,就会造成社会生活的紊乱。比如,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市场在利益分配上起拉大差距的作用,这是市场的性质以及所承担的功能所必需的,否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动力。而政府要起的作用则与此不同,政府的作用是在于利用行政的手段调节由市场造成的过大的利益差距。伦理与法则不仅要维护正义、公平与公正,而且要提倡诚实守信,提倡对物欲的超越。正是这三个系统的不同取向的功能造成了社会整体的和谐。但在转型社会中,往往是在一个中心之下,不同结构体的功能取向高度趋同,并由此造成功能的变形与扭曲。市场中拉开不应该拉开的差距,政府在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伦理文化则在对大款顶礼膜拜,无视失信、欺骗等不道德现象。于是,就造成了经济社会的混乱。社会结构中不同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制度安排。制度建设首先的一点是减少信守诚信道德行为的代价和成本,使诚信者不吃亏。这就需要社会中制度安排能够保障最起码的公平与正义。在公平与正义能够得到维护的时候,诚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在这个意义上说,诚信道德规范有赖于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其次是不能使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当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利益的时候,就会产生有害的误导。当今盛行的假冒伪劣就是这种误导的产物。假冒伪劣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因此,必须通过社会中的制度安排,使不诚信者、不道德者不但不能受益,而且要付出惨重的成本与代价。 (2)建立诚信信息传输系统,促进 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信息是 经济 与社会得以正常运作、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如果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或者说信息失灵,就可能给假冒伪劣、欺诈等行为造成可乘之机,这就要求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输手段。市场经济在使信息复杂化的同时,也造就了很好的信息传输手段和 组织,更好地服务于市场。
当前, 应用IT技术建立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网站,成为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第一,建立“ 企业 资信信息网”。建立一个综合的公共性的“企业资信信息网”,既符合国际信用制度 发展 的趋势,也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更有利于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有关企业资信信息。企业一旦有违反诚信的情况,即可公之于众。这样,必将大大加强企业的行为自律。第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的经营行为大大增加, 自然 人的市场 信誉等信用情况也成为重要信息。为了防范打击种种个人诈骗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必要建立一个“个人信用信息网”。目前,银行有关于个人信贷情况的内部查询网, 工商部门也有对私企、个体户基本情况的详细记录。我们可以通过整合这些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资源,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通过“个人信用信息网”,使之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这也有利于培养个人诚信意识和信用责任感,维护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3、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网”。行业自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措施,而其中通过由地区性的行业协会来建立公布行业内各企业信用状况的“行业诚信信息网”,让行业成员共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既是纠正行业作风不正的有力武器,也是促进行业诚信发展的有效途径。
(3)发挥道德示范作用,培育市民诚实守信的思想品德。当前,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我们还要发扬我国“诚信”的传统 文化,树立公民“诚信”的典型,通过典型示范来带动全社会的“诚信”。重建诚实守信的伦理规范,需要注重培养市民的诚信品德。第一,要培育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 教育 。把诚实守信作为建设 现代 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其次,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营造良好的诚信 环境,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过长期系统的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 政治 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第二,要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 法律 保障。要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诚实守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成本,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责,更要其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具有长期效益又能对改良社会信用程度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只要这项工程启动,企业法人或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就得掂量一下自己的行为,若因信用不良而被列入有损形象的“黑名单”,很多机会的大门就会对其关上,且重塑信用形象也非一朝一夕之功。有了这层顾忌,社会的内在约束机制也就自然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有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
参考 文献 :
[1]林其屏:《规则与信用:市场经济两大基石的缺损与重建》,《新华文摘》2002年第4期。.
[2]卢阳春:《WTO与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财经 科学 》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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