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科右前旗农业经营主体论文
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实质就是用管理现代工业的办法来组织现代农业的生产和经营。它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围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以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集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农科教为一体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下是今天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创新科右前旗农业经营主体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创新科右前旗农业经营主体全文如下:
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了“两个飞跃”的思想,他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加他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湿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为我们农业农村的发展和改革指明了方向。”
从目前来看,农业已经进入第二个飞跃的阶段,我们前旗户均39.5亩耕地的小规模农户经营,在高成本、高风险、低效益等因素的冲击下,只可为收入与支出平衡,要达到效益和收益最大化只能靠大规模经营。根据数据分析,规模经营面积在30~50亩的面积时才能算是长效经营,即可维持生活,而从我们前旗的户均亩数和实际情况来分析,正处于这个阶段。如果想要达到高效经营,我们还是需要依靠民合作社,通过合作来完成,即达到300~500亩的规模经营,这样农民才能达到收益最大化。但是据农业局资料,受农业生产成本快速增长、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攀升、农业土地租金和融资成本不断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全旗农业比较效益持续下降。
1 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是“第二个飞跃”,必须维护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农民的土地权益,这是改革的“底线”。因此,必须坚持家庭承包制长久不变的方针,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承认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入股、租赁等权利。正如党的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找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验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任何“顶层设计”都要符合农民的需要,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农民可以接受的经营组织形式,通过示范的方式引导农民进行经营制度的创新,防止“长官意志”“一刀切”和“自上而下”的“运动”,避免走过去的“老路”,伤害农民创新的积极性。创新农业经营组织,还必须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给予从事农业活动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多方面的支持,解决经营中的问题,提高它们的抗风险能力。
2 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民合作社概念,并为其进行了战略定位。农民合作社,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涵盖的范围更广,设计的领域更多,既可以是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农民从事规模化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从事信贷互助资金合作社。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在流通环节展开互助合作,还拓展到生产环节及金融领域的互助合作,如各地出现了大量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及社区合作社等多种合作社。
农民通过多领域的合作,组织化程度大大提高,有效的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在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实现了“抱团取暖”的目标。农民合作社的新提法,涵盖了这些新兴合作社,既考虑到了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实际,更明确了今后既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等多元化、多类型、多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为基本载体,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定位。
当前我旗农民合作社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农户参与率较低,截止2014年第一季度,已有农民合作社975家,入社户只有23320户,带动农民41750人,仅占全旗总农户的23%。这一比例比起发达地区的90%的参与合作社率,还有很大的差距。二是良莠不齐。据旗供销社的数据,大部分合作社规模过小,至少有1/3发挥作用不大。还有些合作社“名不副实”,出现了不少只挂牌不搞合作的“空壳合作社”。三是合作社发展障碍颇多。比如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我国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他类型的合作社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经营活动难以开展;融资难问题,我国缺乏完善的合作金融系统版主合作社解决资金困难;再比如,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法人地位等问题,限制了合作社向纵深发展。为此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的方针,“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一,重点扶持示范社,引领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我旗农民合作社已经有了长足发展,未来发展速度还将加快。目前,我旗在扶持示范社政策推动上有了很大进展。被评为旗级示范社将奖励其合作社一万元予以鼓励;被评为盟级示范社将奖励三万元予以鼓励;若被评为区级示范社将奖励五万元予以鼓励。2013年我旗就有两家合作社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社。这对于其他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无疑有着很大的带动作用。但是着眼于长远发展,我旗在重点扶持示范社的政策鼓励上还需继续加强和完善。
为了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2013年的重要一号文件提出了要“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正常扶持重点。”建设示范社,要考虑多种合作社类型,可以通过典型示范的作用,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提高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推动各类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建设示范社,要考虑各乡镇苏木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的选择示范点,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防止“以规范扼杀了创新”。建设示范社,要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分级评定,分级扶持,努力做到发展一个、规范一个、提升一个;建设示范社,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顶层设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长官意志,“一刀切”。
第二,继续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合作社发展能力。
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力度,可以将财政投资和补助行的涉农项目,比如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逐步加油合作社承担。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政策执行成本,还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大力支持。截止2013年底,我旗给土地流转型种植类专业合作社给予了奖补资金达385万余元;公益性项目扶持资金达35万元。对于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扶持方面我们前旗也在不断的完善当中。
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项目的执行者,可以保证项目落到实处,可以发挥政策辐射效应,可以改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环境,从而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增加农民的收益并增强农产品的供应能力。对于农民合作社建设的农产品储藏和流通设施、开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农民合作社拉长农业产业化链条,保证农产品稳定供给,减缓农产品的周期性波动。为了保证政策资金发挥应有效率,必须要知道农民合作社建立和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对资金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认真监控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资金效果的评估工作;处理好农户农民合作社与村级经济三者之间的关系,保持三者和谐发展。
第三,创新金融业务,解决合作社发展难题。
资金缺乏,是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为解决这个问题,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从长远来看,应该建立和完善合作金融体系,尤其是建立合作银行,负责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供给;出台农民资金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农民资金合作社发展,并指导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从短期来看,在实际工作中,开展联合授信,既要考虑简化手续、精简流程,减轻农民合作社的负担,又要创新机制,最大程度保证授信工作的有效、有序实施。针对农牧业高风险的特点,要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专门针对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农业保险,比如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畜禽保险、森林保险、水产养殖保险、苗圃保险等;农村产品保险,比如合作社财产保险、农村财产保险、农村机动车辆和农业机械保险等,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有力地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重视人才培训,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
农民合作社发展好坏,直接取决于合作社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合作社的带头人应该是有合作精神、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的农村“能人”。随着农村有文化的、青壮年的劳动力大量外流,人才缺乏成为前旗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最大障碍。为了适应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建立合作社带头人的轮训和进修制度,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培训工作。2013年,前旗举办了全旗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班,培训人数达122人次,培训后普遍反映效果很好。2014年七八月份前旗供销社计划再次组织举办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班。前旗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提高合作社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性。
建议建立前旗的合作社培训机构,专门培育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定期轮训合作社的理事长,提高他们的合作精神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还可以通过我们前旗政府和兴安师范技术学院等院校共建、扶持项目等方式,鼓励农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深入农村开设合作社人才培训班等形式培养合作社人才。也可以定制相关鼓励政策,引导我地区涉农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大学生村官,自愿成为农民合作社人才库中的一员,支持他们在通过合作社知识和政策的培训后,进入合作社工作,并支持他们创办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