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铁矿业运费税收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一、铁矿业运费税收管理的困难及其主要成因
(一)多数运输车辆不具备办证资格,税务机关无法做到源泉控管
我县铁矿业的矿石运输78%靠当地自行改造的“嘎斯车”,载重吨位无统一标准,车辆无牌无照,交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属于典型的“三无”车辆。因此,税务机关无权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业主无法正常开具运输业发票,进行纳税申报。在矿石运输环节税务机关很难做到源泉控管。
(二)运费抵税难,业主索取运输业发票的积极性不高
调查中发现,由于国、地税部门之间征管方式、征管标准不一致,受收入指标、进度的影响,即使是手续完备的运输车辆,如不隶属于大型的运输车队,矿石运输业主凭地税机关开具的运输业发票到国税机关抵税时,国税部门考虑自身收入,人为地加大纳税人抵税难度,纳税人索取运输业发票的积极性明显降低。
(三)受税收征收程序限制,开具发票困难
地税机关现用的征收程序尚不完善,无法针对某特定的行业、区域任意增减模块,地区间、行业间涉税交流受限。2006年,省局出台政策,规定没有营业执照,有索取发票需求的运输业纳税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此状况下,我局共办理临时税务登记12户,征收税款162万元。2007年初省局又做出规定,无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允许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征管网络无法正常运转,导致无法开具运输业发票,使运输业税款流失相当严重。
上述问题必将导致铁矿业矿石成本核算混乱,将运费强行挤进其他成本项目,白条下账,账目核算不准确,运输业税款甚至被外县市“引走”,造成征管困难的被动局面。以金厂峪税务所为例,辖区内共有铁矿采选企业45户,年矿石收购、生产总量达346万吨,每万吨矿石运费以10元计算,运费合计3460万元,就会造成250万元的税款流失。
二、强化铁矿业运费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健全“三无”运输车辆的登记制度,力求管理日趋规范
针对办证难的问题,税务机关一是应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简化运输业主办证手续。对确实无办证资格的车辆,要摸清底数,靠挂于有资质的运输车队,使运输业户真实申报,税款足额入库。二是对长期为相关铁选企业运输的“三无”车辆,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由企业纳入核算或进行代扣代缴税金等方式对运输业户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运送矿石车辆加强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
(二)打造部门间信息传递平台,联合整治铁矿石运输环节纳税秩序
一是增进国地税之间的交往与联系,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把矿石运输税收抵扣资料纳入国地税信息交换的范畴。也就是说,国税部门把矿石运输税收抵扣的相关资料(如: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货运营业额、抵扣的税额等),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将矿石运输业代开票的数量、营运额、纳税人名称、税额等相关资料也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传递给国税部门。然后进行信息比对,查找矿石运输环节税收征管方面的漏洞,对症下药,以联合强化矿石运输环节的税收征管。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充分调动矿石运输业户的纳税积极性。地税部门可以将每个铁选企业缴纳的运输业税金作为企业税负的一部分,加强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制定统一的运输业税金抵税标准,使企业既能据实索取运输业发票,又能顺利抵税,充分促进企业的纳税积极性,保证矿石运费的税金足额入库。
(三)加强信息反馈,使堵漏挖潜工作贯穿于征管系统完善中
经过不断探索、钻研、改进、完善,征管网络运行几年来,大大提高了系统人员征管工作效率。但随着税收工作的逐步细化,征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现行征管程序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正逐渐显露出来,已不能完全适应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问题,有了新建议,应及时向省、市局反馈,使征收网络相关模块能正常运转,方便使用,将堵漏挖潜工作贯穿于整个征管系统完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