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小额信贷助推我国农民环境权实现的探析论文
绿色小额信贷是一种兼具扶贫与环保功能的金融服务创新模式,现有研究绿色小额信贷的文献主要来自于美国。
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绿色小额信贷助推我国农民环境权实现的探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
环境权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内容之一,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绿色小额信贷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是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厘定绿色小额信贷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发展绿色小额信贷与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之契合关系。鉴于绿色小额信贷扶贫兼环保的特质,阐述绿色小额信贷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的3种渠道:激励农民使用清洁能源;扶助小微企业发展清洁技术;开发新能源及支持循环利用。鉴于绿色小额信贷在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四重困境:绿色小额信贷发放主体难以确定,融资渠道狭窄,产权不明晰且治理结构不完善,绿色小额信贷监管主体不明晰。剖析破解绿色小额信贷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困境之对策:明确绿色小额信贷发放主体,拓宽绿色小额信贷融资渠道,规范绿色小额信贷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构建多元化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关键词:农民环境权;环境弱势群体;绿色小额信贷;清洁技术;新农村建设。
论文正文:
绿色小额信贷助推我国农民环境权实现的探析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是权利问题。近些年来,虽然随着国家和社会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农民的经济利益逐渐得到重视,但是农民的环境权益却仍然被忽视,农村环境日益恶化和污染向乡村转移,农民成为最大的受害群体。
近年来,气候变化、自然资源消耗和污染问题已经被作为环境议题慎重地放在全球发展议程上。怎样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其中,绿色小额信贷能助推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绿色小额信贷是一种兼具扶贫与环保功能的金融服务创新模式,现有研究绿色小额信贷的文献主要来自于美国。
Andrew在其硕士论文中阐述了绿色小额信贷如何促进美国社会平等和环境可持续性[1],Marion认为小额信贷机构拓展“绿色功能”是大势所趋,绿色小额信贷可以向小微企业提供急需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使他们能够提高能源效率,推广绿色产品和服务,Geoffrey博士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研究在发展绿色小额信贷时,贷款标准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在当今气候变化和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美国的绿色小额信贷发展尤为迅猛。越来越多的小额信贷机构把环境因素、可持续发展因素纳入他们的贷款和风险评价程序,越来越注重对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环境与社会影响进行评估,试图寻找扶贫和环境保护的平衡点,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而我国的贫困群体大部分是农民,农民这一环境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结合实现农民环境权实际的需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探究发展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很有必要。
一、绿色小额信贷与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关系之厘清。
1。绿色小额信贷内涵界定。
绿色小额信贷对于我国是个新概念,国内鲜有学者对其进行界定,它最近几年才从国外兴起。绿色小额信贷的定义围绕“在推进社会利益攸关者的利益和保护环境的同时保持财政活力”的目标展开,指的是清洁技术和小额贷款结合,它集小额信贷与绿色信贷于一体。
绿色小额信贷有可能解决普遍存在的贫穷、金融排斥、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不平等等问题,可以弥补那些质疑改善环境者和那些正在遭受环境恶化的人之间的意见鸿沟,还可以创造绿色就业机会,支持环保项目,减免税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借助于市场机制创造一个更怡人的社区环境。
绿色小额信贷有以下特征:
(1)政策性。其以扶贫、环境保护为目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2)信贷方式的便捷性。其集合了小额信贷放贷流程简单便捷、资金到位快的优势,办理的程序更简便。
(3)服务对象的定向性。其支持从事环保项目的小微企业、农 户,扶 助 因 气 候 变 化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农民。
(4)信贷的无息性与资助性。绿色小额信贷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环保节能减碳项目融资,帮助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农户脱贫与发展当地低碳经济或循环经济,贷款往往具公益性。
绿色小额信贷的3种形式:
(1)穷人或其他借款人从事环保型生产,秉承低碳农业模式,如谨慎的水土管理,防风沙林的构建,均享受小额贷款特惠支持;
(2)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绿色小微企业可以快速发展,同时也可提供绿色就业机会;
(3)通过提供创新的贷款产品,解决可再生能源的前期成本问题。绿色小额信贷作为金融机构在低碳背景下进行金融创新的工具,是低碳产业与金融的产融对接的双赢路径。
2。绿色小额信贷发展与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之契合。
农民环境权是指农民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进行生产和生活的权利,是农民重要的合法权益之一,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6]。农民环境权有别于其他主体环境权的特点:第一,其为一种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农民在占有、分配及利用环境资源中往往劣势明显,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考量,应在法律层面上给予特殊保护和更多关注;第二,其应当与农村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农民生产、生活高度依赖于农村的环境资源;第三,其与城市市民环境权益相比,在城镇市民可能上升到精神享受的高度时农民更注重物质层面。因此,要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环境权,需实现农民环境权的应然化向法定化转变,最终实现其权利的实有化,既要关注农民的环境资源的权益,也要重视农民环境层面上的精神需求。
所以在研究农民环境权时,可将其分为高低不等的3个层次:第一层为基础层次,即享有无害于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环境的权利;第二个层次为享有宜于居住的社区环境的权利;第三个层次是最理想的,为享受高品质的理想环境生活的权利。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低于最低环境生活标准的层次,即生活在一种有害于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环境之情形,其又可分为一般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两种情形[7]。
而绿色小额信贷秉承环境(减少环境风险)、社会(改善的工作条件、健康和安全危害减少)和经济(可持续性的生活,新的业务机会)的三重底线,兼具扶贫和环保功能,其激励农民使用清洁能源,有助于改善和保护农村环境,使农民享有无害于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环境的权利;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清洁技术或开发绿色能源,无形中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并为农民提供绿色就业机会,使农民享有在适宜于健康生活的环境中工作的权力;其支持农民和村集体建立一个环保性的农村社区,使农民享有优美的环境生活的权利。因此,发展绿色小额信贷有助于农民环境权实现,两者间契合度高。
3。绿 色 小 额 信 贷 助 推 农 民 环 境 权 实 现 的3种渠道。
绿色小额信贷能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使用与分配,这些可再生能源技术有助于减少全球变暖的程度,帮助农民呼吸到较干净的空气,同时可以减少气候变化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在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的3种渠道如下:
(1)激励农民使用清洁能源,提倡绿色生活。
穷人受气候影响最大,美国一项“低等收入个人的绿色计划”通过提供创新的贷款产品,来提高住宅能源使用效率和减少可再生能源的前期成本。我国贫困群体主要是农民,其受气候变化影响很大。清洁能源的优点就在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比传统能源要小很多,有些清洁能源可以说对环境没有影响,比如太阳能和风能。绿色小额信贷通过为农民提供低利率贷款或者无息贷款,鼓励其使用清洁能源,比如支持农民安装太阳能电池板。而且绿色小额信贷引导农民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进烹饪用火炉、高效冰箱、节能灯泡等),支持其使用绿色产品和享受服务,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措施,来倡导绿色生活。如此,农民在享受清洁能源的同时,也减少了环境的污染。
(2)扶助小微企业发展清洁技术或开发新能源,促进村容整洁。
在美国,绿色小额信贷支持将环保目标纳入环境教育计划和贷款审批标准中,每年投资150亿美元来开发新技术,如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先进生物燃料、清洁煤,并且根据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决定发放用于生产的贷款额度,严格实行节能审查业务,迫使小微企业积极投身于学习和寻找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8]。在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将支持小微企业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发挥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起重要支撑作用。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以便小微企业可以投资于节能或可再生能源技术,使他们可以推出新的、对环境友好的产品或服务,而且为小微企业提供绿色生产方式(比如实行无纸化办公、减少污染环境的原料的使用)的指导,使企业家可以发展或扩大绿色小微企业,开发清洁技术,为农民提供清洁能源,增加农民绿色就业机会。
(3)支持循环利用,倡导农业低碳化。
“低碳农业”就是充分利用农业碳汇功能,是低碳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应用和推广。发展低碳农业的现实目标之一,就是在使农业生产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绿色小额信贷为从事有机农业生产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农药和化肥的依赖提供指导方针,通过绿色小额信贷的特惠支持,鼓励在农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采用有害投入品减量、替代模式,施用有机肥料,循环利用农产品加工废弃物。发展低碳农业一般通过制度改革、技术创新、金融扶植三大途径来解决,而绿色小额信贷属于金融扶植这一途径,在农民生产生活及小微企业生产中,激励其参与发展低碳农业。
二、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的四重困境。
农民环境权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具有特殊性,保护农民环境权是环境正义要求,而发展绿色小额信贷是这一要求的体现。要激励农民使用清洁能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清洁技术以及发展低碳农业这3种渠道来改善农村环境,从而助推农民环境享有权、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免害权及其他环境权实现。然而,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时却存在着以下四重困境。
1。绿色小额信贷发放主体难以确定。
根据国外现有研究,主张绿色小额信贷的供应主体为小额信贷机构,如美国学者Andrew认为绿色小额信贷是小额信贷机构为适应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这个主旋律而进行的金融服务创新。然而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最主要功能是扶贫,至今为止,小额信贷在我国已经有14年的历史,但其在我国的发展总体来说不尽如人意,存在着贷款额度偏小、贷款期限较短、融资渠道窄及可持续能力不足等问题。若我国小额信贷机构拓展“绿色功能”,则无疑加重其负担。
因此,若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发放主体为小额信贷机构,实行起来很困难。就我国政府来说,其在绿色小额信贷中的角色应当是监管者而不是经营者,应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助等方式支持绿色小额信贷发展。若政府批准组建“绿色小额信贷公司”,独立从事绿色小额信贷业务,鉴于绿色小额信贷扶贫兼环保的特质,则可能不仅会遇到类似于小额信贷发展中问题,而且“绿色小额信贷公司”
在发放贷款时不仅要审核农户或者小微企业需要资金的真实性,还要鉴别他们的诚信等级,同时还要审查其贷款进行的生产或生活是否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单独建立“绿色小额信贷公司”来作为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发放主体,可能性更小。
2。绿色小额信贷融资渠道狭窄。
我国农民总数很大,需要绿色小额信贷的人口很多,而且环境属于公共产品,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发展绿色小额信贷项目需要大量资金。小额信贷在扶贫方面,资金仍远远不够,若再提供环保性的金融服务,则会加剧资金匮乏的现状。近年来,居民储蓄屡创新高,流动性资金过剩,中国金融市场欠发达,大量资金不能有效地转化为投资,因此能够为我国发展绿色小额贷款所提供的资金很有限。
虽然传统商业银行拥有充裕资金,却由于受制于银行传统经营理念和管理思维,一般不愿意介入短期资金市场,怠于投放资金于绿色小额信贷领域。若我国发展绿色小额信贷,其资金来源则主要是政府扶贫和环保项目资金,民间或国际捐赠资金或是某些组织提供的专项基金。政府主导的绿色小额信贷项目享受政策优惠,因而资金相对充裕,而由非政府合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主导的绿色小额信贷项目则普遍受到资金不足的制约,有些非政府的绿色小额信贷项目由于不能吸收存款,一旦脱离了外在的资金供给,就会很难发展。因此,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是我国发展绿色小额信贷的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3。产权不明晰,治理结构不完善。
产权和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是保证绿色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产权和治理结构相关,清晰的产权意味着有资金责任人,能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机制来管理和有效利用这些资金;有效治理结构是绿色小额信贷组织目标实现的保证,同时保障各相关方的利益。由于其与小额信贷具有紧密联系,绿色小额信贷的产权与治理结构可以借鉴小额信贷的模式。但从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的实践来看,商业性金融机构可能采用商业性原则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其他NGO则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机构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其中常见的扶贫和环保合作社形式,通常实行党政、银行和民间三结合的管理机制。
如果借鉴此模式,绿色小额信贷业务开展将既受资金管理者领导,也受地方政府监管。
NGO理事会的多数席位,由有些绿色小额信贷项目中基层政府的职能部门占据,政府牢牢控制着基层NGO。虽目标为扶贫及环保,但由于政府部门目标导向和绿色小额信贷理念之间存在差异:绿色小额信贷需要对放贷对象的经济地位、信用等级及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以达到扶贫与环境保护的双重目的,当NGO和政府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政府会按自己的意愿和目标干涉绿色小额信贷项目运转,使绿色小额信贷所作出的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服务更多农民和小微企业)的承诺不能贯彻到项目运行中。
4。绿色小额信贷监管主体不明晰。
首先,绿色小额信贷的监管主体难以确定。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信贷监管主体是银监会。由于绿色小额信贷兼具扶贫与环保功能,其放贷的扶贫性使得绿色小额信贷涉及到政府、社保局等相关部门,银监会单一监管体制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而且难以确定合适的机构对信贷的环保性进行监管。因此,我国绿色小额信贷监管体制需要专门绿色小额信贷监管主体。其次,绿色小额信贷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政府组织不可从事金融活动,但事实上,依据央行民间融资现状调研专项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占当时贷款余额仅6。7%,占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为10。2%[9]。
如此大规模融资均依托农村非正规金融模式得以运作,但是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往往无法可依。任由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非法的融资渠道(如农村高利贷和地下钱庄)很可能将绿色小额信贷引入非正常轨道,阻碍绿色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最后,缺乏有效风险防范机制。由于我国个人征信制度不完善,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将可能缺乏集事前规范、事后救济追偿于一体 的 监 管 体 制,这 与 我 国 促 进 生 产 消 费 的 政策相悖。
三、破解绿色小额信贷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困境之对策。
1。明确绿色小额信贷发放的主体及其职能。
在发展中国家,大约有2亿人通过小额信贷获得了小微企业贷款[2]。许多小微企业的商业模式依赖于自然环境的输入,对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正变得越来越明显,小微企业潜在的负面环境影响可能会大规模地威胁、淡化或最终抵消小额信贷的有效性。越来越多的小额信贷机构的确正在开发产品寻求减轻对环境影响和促进可持续的发展。国外很多学者正在研究小额信贷与环境的关系,贷款给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他们有意识地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被称为“绿色小额信贷”。我国的小额信贷的借贷人主要是农民或农户,他们日常的生活、生产的方式对环境的影响很大,农村小微企业和创收活动,包括农业、渔业和畜牧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这是无可争辩的,加之农村环境更具脆弱性,新农村建设最直观的体现是村容整洁,要求人与环境和谐发展,因此需要正确认识小额信贷与环境的关系。近年来,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发展越来越快,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借款人的业务合力对环境影响很大。
并且小额信贷机构掌握着借贷人的各种信息,了解借贷人贷款的用途,更有利于对借款人进行管理和考核。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绿色小额信贷发放主体应确定为小额信贷机构。随着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和资源消耗正变成日益显著的挑战时,环境问题再也不能被看作是与贫穷分离和独特的问题。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目标不应该限于增加收入,并因此减轻贫困,应想方设法增加收入的同时不伤害(并希望改善)穷人往往赖以生存的自然世界。因此,小额信贷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考虑到环境因素,成为名副其实的绿色小额信贷机构。
2。拓宽绿色小额信贷融资渠道。
美国有3类金融机构参与绿色小额信贷:
(1)主流银行,如花旗集团和美国富国银行已被迫把现有企业经营活动采取的环保措施,纳入其监管机制,并积极参与碳交易;
(2)绿色/社区银行,如旧金山新能源银行和波士顿莱特银行,已经开始为那些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的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贷款服务;(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作为贷款的担保人,使小企业通过获得在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方面投资更大的优惠率,投资节能领域就更加容易。根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可建立绿色小额信贷担保机制,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引导农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进入绿色小额贷款领域,使绿色小额信贷在市场化机制下可持续发展。
绿色小额信贷担保机制更能准确地体现和反映信用担保的本质。建立绿色小额信贷担保基金,可以让农民和小微企业从金融机构中迅速取得绿色小额贷款从事生产经营、进行消费和进行环保活动。当农民和小微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经审查后,有条件地由担保基金代为偿还,届时担保基金有权对其欠款进行追索。绿色小额信贷担保基金可大幅度地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引导农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进入绿色小额贷款领域,解决绿色信贷资金短缺问题。同时,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且灵活便捷,经营业务和方式贴近于低收入人群,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需要积极引导,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体系相融合。
3。规范绿色小额信贷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绿色小额信贷的正常发展和运作,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遵守其扶贫和环保原则,精确定位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争取各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这是保障绿色小额信贷健康持续发展的动力;
第二,使其基本运作模式法律化,在操作流程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操作流程,提高资金到位速率,同时充分发挥绿色小额信贷行业的协同管理能力;
第三,根据相关贷款程序与规定,严审申请绿色小额信贷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的资格、动机和贷款数额,同时还要构建绿色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第四,妥善处理绿色小额信贷的竞争,使其金融服务性质和扶贫、环保性质结合起来,坚持低利率或无息化,严防变相高利贷行为;
第五,确立其相关管理、考核机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有效地控制和监督其能被农户、小微企业“专款专用”于环保型生活生产。
4。构建多元化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能够增强绿色小额信贷主体安全的金融服务能力,但过于严格则制约绿色小额信贷主体发展空间。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根据开办绿色小额信贷业务的主体地区和其经营的业务权限,应实行不同资本金要求和注册登记程序;
(2)允许绿色小额信贷主体的进入与退出,并且建立一套有效的清算机制;
(3)根据绿色小额信贷类型设定市场准入制度,可将绿色小额信贷分为环保性和扶贫性两类,确立各自监管机构。对于扶贫性的绿色小额信贷可沿用现有《商业银行法》规定,由银监会监管。但对于环保性的绿色小额信贷,因其专业性强,鉴于农民信息量闭塞性、盲众性和其生产生活对环境的依赖性等考量,建议由质检机构、环保部门及村委会成立专门绿色小额信贷监管工作组。该机构不仅要肩负监督发放贷款和追缴欠款职能,还负有评估和防范信贷风险的义务,对农户与小微企业应负起扶助性和救济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