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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年级政治论文参考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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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年级政治论文参考例文

  初中阶段是学生建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与人生观的重要时期,初中政治教学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初二年级政治论文参考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初二年级政治论文参考例文篇1

  再议按劳分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劳动力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同样要进入劳动力市场,并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使人尽其才,各尽所能,获取最大效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存在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在劳动力商品化之后,如果完全按照商品经济中等价交换的原则,那么,劳动者的工资不再是按劳分配所得,而是在流通领域内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其实质是劳动力的价格,即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在劳动力商品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一方面要承认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另一方面又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一个时期以来,有的作者撰文提出了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观点。其实,二者名同实异,区别是明显的:

  首先,本质内容不同。按劳分配是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所构想的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它是指在社会总产品作了各种必要的扣除以后,归劳动者消费的消费资料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这个统一尺度进行分配的一种分配制度;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则是指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所得的工资,其实质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它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

  其次,受制约的因素不同。按劳分配的工资以企业经济效益高低为转移,其上浮不受劳动力价值的限制;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格,在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下,围绕劳动力价值上下波动,其上浮受劳动力价值的限制。

  再次,实现的环节不同。按劳分配是在分配环节上实现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生产经营之后依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而定;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在交换环节上实现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劳动力买卖时就已决定。企业经济效益再好,原则上已与劳动者的收入无关。

  由此可见,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有严格区别的。把按劳分配理解成按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分配,实际上是取消了劳动这个统一分配尺度,从而更换了按劳分配的本质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工资若仅以此为限,则不能体现社会主义在分配制度上的优越性,也不会有真正的共同富裕。所以,我们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实践中,必须以劳动为尺度进行分配。但是,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还应该把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它们达到这样的统一:

  劳动力资源由市场配置到社会需要的各部门、各企业中去,实现劳动力价值;劳动力进入企业后,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起点,由按劳分配取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就是说,把劳动力价值作为企业对劳动者进行按劳分配的基础性依据,把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作为对劳动者按劳分配的具体依据。这样,以劳动力价值作为按劳分配的基础性尺度来实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既能使劳动力资源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中趋向优化配置,又能在按劳分配的实践中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既能保证劳动者得到至少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克服社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分悬殊的现象,又能在以劳动为尺度、结合效益进行分配时,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克服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

  初二年级政治论文参考例文篇2

  浅谈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区别

  近年来,随着辩论热、演讲热在校园的悄然兴起,哲学常识课倍受同学们的欢迎。然而,不少同学分不清辩证法与诡辩论的界限。我们知道,诡辩论貌似辩证法,但辩证法决不等于诡辩论,辩证法与诡辩论有着严格的区别。下面就此谈点个人的浅见。

  首先,在概念灵活性问题上,是客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还是主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主要区别。

  唯物辩证法认为,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基本思维方式。客观事物质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反映它的概念的确定性;客观事物质的变动性决定了反映它的概念的灵活性。概念的灵活性必须以客观事物的变动性为基础,事物变动的幅度决定着反映它的概念的灵活范围。一句话,概念的灵活性是客观事物辩证发展的反映。而诡辩论则是从主观主义出发,以“我的需要”为转移,随心所欲地玩弄概念的灵活性,把概念的灵活性变成主观随意性。他们随意改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不顾同一概念在不同场合的性质和用法,随意套用。如“缴学费”这一概念,其本意是学生入学读书时应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而现在却被某些官僚主义者用来为其所犯错误进行辩护和开脱,当做逃避罪责的遁词。时下,有些官僚主义者主观主义的想当然、瞎指挥,造成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他们只轻描淡写地甩出一句话:“就算(或权当)交了一次学费。”不反省,不自责,偷换了“缴学费”的本意。再如:去年三月李登辉在台湾搞的“直驯政治把戏,从逻辑思维上看,也包含有偷换概念的诡辩论成分。李登辉之流想把台湾2100万中国人说成是一个独立于中华民族之外的“生命共同体”,然后再援引“主权在民”的学说,把他们杜撰的“台湾生命共同体”等同于“主权在民”的“民”,以此为其“总统”和“台湾主权独立”披上合法的外衣。

  众所周知,“主权在民”的“民”是指一国的国民,而非一省的省民。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台湾的民众是中华民族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的主权不可分割。李登辉想把“省民”偷换成“国民”,以此为“台湾主权独立”寻求市场,这种拙劣的诡辩伎俩能够骗得了谁呢?

  另外,也有故意运用概念的灵活性来开玩笑的。唐朝时,泾川豪士汪伦,久慕李白大名,欲求一见。一天,听说李白将来泾川,汪伦便写信迎请,诡云:“先生好游乎?此地有十里桃花。先生好饮乎?此地有万家酒店。”诓得李白欣然前往。李白到后,汪伦告诉说:“桃花者,潭水名也,并无桃花。万家者,店主人姓万也,并无万家酒店。”李白听后大笑。汪伦款留李白数日,临别赠马八匹,官锦十端,并亲自送行。李白感其盛情,作《桃花潭绝句》回赠:

  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

  汪伦的这一玩笑,为文坛留下了一段千古传颂的佳话。列宁说:“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这种灵活性,如果加以主观的应用=折衷主义与诡辩。客观地应用的灵活性,即反映物质过程的全面性及其统一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的永恒发展的正确反映。”(《列宁全集》,第38卷,112页)

  其次,在事物转化的问题上,讲不讲事物转化的条件性,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重要区别。

  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和社会实践都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僵死不变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过渡和转化的。例如:错误常常是正确的先导;失败往往是成功之母。但是,要使错误变成正确,失败变为成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要善于从错误和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没有这个条件,就不可能实现转化,坏事永远变不成好事。在这里,一定的条件是事物转化的前提和关键。对此,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矛盾着的对立的双方互相斗争的结果,无不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在这里,条件是重要的。没有一定的条件,斗争着的双方都不会转化。”(《毛泽东选集》,第5卷,398页)而诡辩论则不然,他们脱离事物转化的条件,信口雌黄,“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他们任意地把坏事说成好事,把好事说成坏事,把失败说成胜利,把胜利说成失败。““””期间,国产的“风庆”轮沉没了,这当然是件坏事,是一次失败。可“_”的军师张春桥却说:“‘风庆’轮就是沉了,也是伟大胜利。”当群众提出疑义时,他竟摆出“理论家”的架势说:“难道马克思主义就不允许沉船吗?”这哪里是什么马克思主义?这分明是强词夺理的诡辩!诚然,马克思主义是允许工作出现失败的。但是,马克思主义要求我们要尽可能地把工作做好,争取少失败、不失败,最终取得成功,取得胜利。船沉了,是损失,是失败,马克思主义决不会把它叫做“伟大胜利”。在挫折和失败面前,马克思主义要求人们要勇于面对现实,敢于承认失败,善于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努力把失败转化为成功,转化为胜利。可见,唯物辩证法是有条件的转化论,诡辩论则是无条件的乱变论。

  再次,在个别与一般的关系问题上,是坚持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还是任意割裂个别与一般的联系,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又一重要区别。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是个别和一般的统一,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是因为它们各自包含有特殊的矛盾,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即具有个性。然而,世界上的事物又是互相联系的,同类事物中包含有某种共同的本质,也就是具有共性。所以,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也就是事物的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个别和一般是互相联结、不可分割的。例如:我们说“香蕉是水果”、“楼房是房屋”等,都包含着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你如果上街买香蕉,也可以说去买水果,这没有错,因为个别包含有一般,香蕉是水果的一种。可是,你如果既不买香蕉,也不买苹果、桔子等,硬要买一种抽象的、一般的水果,那是永远也买不到的。世界上没有脱离个别的一般,也没有不同一般相联系的个别。正如列宁所说:“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列宁选集》,第2卷,713页)

  诡辩论在对待个别与一般的问题上与辩证法截然不同,要么割断个别和一般的联系,要么将个别混同于一般。两千多年以前,我国有个叫公孙龙的哲学家,曾经提出过一个“白马非马”的著名命题。据说,有一次公孙龙牵着一匹白马出关,把关的人对他说:“喂!公孙龙先生,把你的马留下吧!法令规定是不许马出关的。”公孙龙说:“嘿!我牵的是马吗?不是!我牵的是白马,不是马,白马和马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可以想见,守关的兵士当然不会听信公孙龙的诡辩。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如何,我们暂且不论,可是,认为白马不是马,这就不对了。白马和马是有差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白马属于个别,特指白颜色的马,马属一般,泛指各种颜色的马,当然“不能混为一谈”。但是,这种差别不能夸大,白马尽管颜色与其他马不同,可它仍然是马。法令规定不许马出关,这里的“马”指的是一般,应包括各种颜色的马,公孙龙牵的白马当然也不能例外。在这个故事里,公孙龙的错误就在于夸大了白马和马的差别,否定了二者的联系、统一,只看到白马的个性,抹杀了白马与其他马的共性,从而陷入了诡辩论。

  第四,在真理二重性问题上,是坚持真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还是只讲甚至夸大相对性而否认绝对性,也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区别之一。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作为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是客观的,既有绝对性,也有相对性。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绝对性寓于相对性之中,相对之中有绝对,二者密切相联、不可分割。诡辩论割裂真理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联系,只讲真理的相对性,不讲真理的客观性和绝对性,或者夸大真理的相对性,否定真理的客观性和绝对性。我国先秦哲学家庄周在《齐物论》中讲过这样一段话:人睡在潮湿的地方会得腰疼病,泥鳅也这样吗?人爬到高树上觉得胆怯,猿猴也这样吗?人、泥鳅、猿猴,究竟谁选择的住处合适?……于是,他得出结论说:“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科学常识告诉我们,人和其他各种动物的生存环境与生活习性彼此各不相同,各有自己特殊的生存环境和生活习性。哪种动物适宜生活在哪种环境中,这是客观的。让各种动物生活在适宜自己生活的环境里,各得其所,这对于各种动物来说,就是是;若反其道而行之,赶猿入水,驱鱼上岸,就是非。庄周因不同物种不能适应同一自然环境而混淆是非,抹杀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陷入了相对主义的诡辩论。在当代,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问题上,辩证法与相对主义的诡辩论也是不同的。辩证法反对把马克思主义看做僵死的教条,认为马克思主义要向前发展,它的个别原理、结论也是可以改变的。同时,辩证法又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客观真理,它的基本原理、原则没有过时,仍然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而相对主义的诡辩论却恰恰相反,他们打着“发展”的旗号,宣扬马克思主义“过时了”、“不灵了”,从而否定马克思主义是客观真理,企图取消马克思主义。

  第五,在事物的现象和本质问题上,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主流,还是抓住事物某些表面现象的相似之处,故意混淆不同事物的本质区别,也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一个区别。

  唯物辩证法认为,现象是事物的外部形态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外部表现。现象是表面的、多变的、丰富多样的,有真象和假象之分。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这种内部联系是由事物自身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本质隐藏在事物内部,是相对稳定的。世界上既没有离开本质的纯粹的现象,也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赤裸裸的本质。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既各有特点、互不相同,又互相依存、不可分割。诡辩论割裂现象与本质的内在联系,抓住事物表面现象的某些相似之处,把不同质的东西混淆起来,搞乱是非界限。例如:搞市场经济与“一切向钱看”、重视金钱的作用与“金钱万能论”、放开物价与胡乱要价、学习外国与崇洋媚外……这些东西都有各自质的规定性,彼此有着严格的界限,但是,也确有貌似之处,只有通过辩证分析,才能分辨清楚。而有些人却抓住它们表面上的相似之处,加以夸大乃至划上等号,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不同事物的本质区别,为其错误的行为辩护。所以,列宁说,诡辩论就是“离开事变的内部联系而抓住事件的表面相似之处”。(《列宁全集》,第21卷,99页)

  “抓住事件的表面相似之处”,这也是古今一些江湖骗子利用巫术、占卜、算命、相面等手段招摇撞骗、谋取钱财的惯用伎俩。他们乞灵于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乩语,随机应变,作出适合需要的解释。例如:用“父在母先亡”来测探问卜者父母的存殁,以示灵验。其实,这句话能作“多可论”的解释:一是可解释成“父亲在,母亲先死了”;二是可说成“父亲在母亲之前死了”;三是假定父母都健在,则可解释成将来两人死亡时间的先后,反正两人死亡有先有后;四是如果父母亲都去世了,也可解释父母死的时间先后。根据第一点和第二点,不管谁先死,都能左右逢源。既然“父在母先亡”这个乩语可以针对各种情况的需要而自圆其说,那么,它也就总是“正确”的了,“灵验”也就“灵”在这里。

  另外,在运动和静止的关系问题上,在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全面性问题上,唯物辩证法与诡辩论也都迥然不同。由于篇幅所限,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总之,唯物辩证法是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即矛盾的观点看世界。而诡辩论则是形而上学的变种,它从赤裸裸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出发,一切以“我的需要”为转移,任意择取事物矛盾的某个侧面,随意地加以引申和夸大,从而歪曲事实真相,否定客观真理。诡辩论之所以不同于辩证法,就是因为它用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用似是而非的“论据”进行强词夺理的辩解,以伪证的谬论冒充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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