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字左右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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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字左右政治论文篇1
我国政府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对策
一、我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意义
政府优化组织的结构,是行政体制改革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共管理的措施。一是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优化组织结构,就要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就要精简机构,达到行政管理体制的优化。使政府职能履职的要求重新整合政府组织结构,使之能够更加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而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二是有利于政府深化机构体制的改革。
在深化体制改革中,问题多数是在转变政府职能上,政府的组织优化结构,使政府要自己用好权,负起责,管好职责内的事。三是有利于提高政府效能。只有政府组织结构真正优化了,精简了机构和人员,才能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使各级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止和消除推诿扯皮现象,而且能够使政府运行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从而减少乃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降低行政成本。
二、我国政府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
1.目前我国机构数量仍然偏多。虽然经过七次大的机构改革,机构不断在精简,但除国务院办公厅外,我国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还有25个。
2.绩效管理不规范,政府部门内部权责模糊。一是年度考核计划忽视与公众、社会组织的沟通,实效性、可操作性差。二是政府各部门之间存在权责模糊,工作人员对绩效意识缺乏。政府的机构设置不完善,机构重叠、职能交叉,造成了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等现象,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空位”或“撞车”的尴尬局面。三是工作中存在对绩效评估体系不健全,评估方法简单,不科学问题。
3.政府层级过多。目前,我国的政府层级为五级,即中央政府、省级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地级政府(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县级政府(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乡镇政府(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这样的层级结构进一步加重了行政组织层级过多的程度,直接导致基层政府信息向上传达层层失真,中央政策向下层级时,各层级层层截留,对调动下级政府的积极性和有效履行职能不利,不利于政府体制创新,更不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
4.领导职数过多,行政成本较高。目前政府转变职能不够,经过多次机构改革,但各级政府的机构数量仍然比较多,未能实现科学化管理,加上政府、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行政机构数量多,领导职数基数也大。从管理角度来看,机构设置存在以下问题:机构设置分工过细,职能重叠交叉,党政机构统筹设置的探索滞后,以及政府部门自我扩张,导致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双膨胀。导致行政成本和财政支出的负担。
三、优化我国政府组织结构的对策
1.优化政府机构设置、提高决策权力、行政权力和监督权力,逐步建立科学合理、顺畅高效的行政运行机制。一是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政府职责体系。二是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相互制约又协调的要求,政府部门要优化权力结构,明确的权力性质、地位及其关系。建立健全各部门的决策职能,加强决策咨询和现代智库的建设,提高决策科学性。
2.对绩效考评进行严格管理,突出落实责任。严格管理绩效既是政府优化组织结构、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又是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的客观需要。一方面要按照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从而科学制定绩效考评的体系和指标。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政府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从各级政府的特点和管理任务上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标准,增强绩效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3.积极稳妥地推进大部门制的实施。在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以及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权责一致,不断理顺各部门的职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对那些职能相近、管理分散的政府组织机构进行撤销合并;对那些职责交叉重复、相互推诿扯皮以及长期难以协调解决的组织部门进行大整改大调整;对那些职能范围过宽、管理权限过大以及权力过分集中的机构进行适当分设,逐步建成科学合理、顺畅高效的大部门制行政机构体系。
4.严格控制机构数量、编制数量以及领导干部职数的配备。一是各地各部门在设置机构、编制和人员职数上,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配备人员。二是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理念,重点改革机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控制妥善处理需求中存在的矛盾。三是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的法规和政策,严格控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混用,以及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数量。
小结
政府的组织结构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我们要合理设置组织结构,不断优化我过的政府组织结构,从而实现政府组织结构的科学化。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纵向结构、横向结构等问题,从扩大横向管理幅度,缩小省级行政区划;精简行政层级,推行大部制;按照行政组织机构的要求,对行政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原则来设置机构;要着力打破职责同构,全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这就要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各种配套改革措施,才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周晓霞,李玲玲.中国大部制改革的理论探析-以“整体性政府”为考量[J].理论界,2009(11)。
[2]叶微.治理理论视野下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研究[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11.
800字左右政治论文篇2
我国非政府组织建设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一、引言
自上个世纪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随着世界范围内掀起的行政改革浪潮---新公共管理运动,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国相继涌现,因为独立于政府和市场,它具有非政府和非盈利的属性。它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一种组织创新,这种创新处于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之外,所以能够在市场和政府都顾忌不到的时候解决一些特定的社会经济问题。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积极开展各项活动,逐渐承接了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职能,成为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缩写 NG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就我国而言,非政府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部分事业单位以及一些民办的非企业单位,其中社会团体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们往往具有党政的背景.
三、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资金不足。就一个组织的长久发展而言,资金保障充足是很有必要的.我国非政府组织资金缺乏且资金来源较少.
首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来源中,政府的财政拨款是比较重要的经费来源,但是随着近年来政府对财政预算的不断压缩,这对非政府组织的资金保障产生了较大的压力.
其次,一些非政府组织依靠自己的力量来筹集资金,但是自身性收入很有限,往往无法维持其正常活动的开展以及组织的有效运转.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在其宣传部分的资金就无法保障,直接导致其公关效应及市场维护得不到有力支持,其直接作用就是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进一步紧缩,从而陷入恶性循环,非政府组织无法有效健康发展,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非政府组织法律体系不完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 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非政府组织有了相对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1改革开放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相继出台.但时至今日,我国仍没有真正完整的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法律.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相关的立法工作较为滞后,而且立法层次不高,很多法律条例在遇到具体问题时缺乏可操作性,也存在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状况.法律上的真空对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有序发展形成了阻碍,所以建立一部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权益、管理等进行全方位阐明是十分必要的。
(三)双重管理体制对非政府组织发展形成制约。
目前,在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上,我国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除法律、法规明确免予登记的外,所有非政府组织要想取得合法身份,都要向民政部统一进行登记。在得到民政部门批准登记之前,必须先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而业务主管单位只能是党政机关及其授权的机构.非政府组织同时接受各级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和相关主管单位的业务管理.由于在很多情况下主管单位害怕麻烦担责而拒绝担保,致使很多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非政府组织找不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成为“非法组织”.现存的合法的非政府组织官办色彩浓厚,独立性差;不具备注册资格的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合法性得不到保证.双重管理体制为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设置了非常高的门槛,无法让其健康发展,发挥作用.
四、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对策
(一)解决非政府组织的资金不足问题。
非政府组织的资金不足问题严重的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其社会职能的发挥.解决资金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
第一,就非政府组织而言,要积极向政府争取相关资金,同时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宣传,增加服务意识,扩大活动规模,注重提升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
第二,政府方面应在财政上对非政府组织给予更多支持,尤其是对从事公益事业的非政府组织,例如从事环保、扶贫、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进行重点财政倾斜.同时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政府的招标活动,使非政府组织在帮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税收方面,可以对企业、个人向非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非政府组织自身开展的各种公益活动,在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等许多税种上实行减免,并在实施时要加大监控和执行力度,保障非政府组织能真正享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
(二)制定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法律。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及设立条件、运行机制、经费来源、活动范围等,使非政府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第二,由立法部门制定出统一的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的法律,提高法律管理的效力.我国目前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主要都是依据一些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条例和行政规定,行政法规的内涵不太明确,且法律效力不高,不利于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部门对非政府组织内部管理等实质性问题,比如管理体制、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加以明确规定。
(三)转变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理念,加大扶持力度。
当前,我国政府应尽快改变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态度,转变管理观念,将非政府组织视为共同提供公共服务的合作伙伴,而不是对其心存疑惑,当成自己的对手.转变严格管理、防范限制的传统管理模式,放松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限制,降低非政府组织取得合法地位的门槛,简化其登记手续,取消严格而繁琐的审批程序,改变现有的双重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转变观念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非政府组织不能消极地等待外部环境改变,这需要非政府组织自身不断努力,完善自己并加强政府对其了解和认识,让政府认识到非政府组织是好朋友,好伙伴,推进法律环境改革.真正做到在保证对非政府组织管理效果的同时,给非政府组织更大的活动和发展空间.政府应帮助非政府组织摆脱与政府部门的从属关系.政府要尽量减少对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性干预和对其日常事务的直接管理.让非政府组织通过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组织制度做好管理,切实保证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
[2] 王名,刘求实。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制度分析[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