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构建(2)
试论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构建
民族主义推动民族国家的创建包括创建新的民族国家的过程,也包括将既有国家转变为民族国家的过程。而民族国家之所以得以创建或既有国家要转变为民族国家,乃是由于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民族主义被看成了现代国家合法性的来源。
三、现代国家以民族主义为合法性来源
“现代国家是民族国家——即政治机器既明显区别于统治者,又明显区别于被统治者,在一个划定界限的区域内享有最高管理权,有暴力垄断的支持,并且作为国民对国家最低限度的支持或效忠的结果,这种政治机器享有合法性”。合法性是一国政府得以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实现内部治理的重要基础。
关于国家的合法性来源,马克斯·韦伯曾总结出三种模式,分别是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与合法型统治。民族主义在西欧北美最初产生并推动民族国家创建之后,能够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就在于其在合法性上比王权政治更为合乎大众的理性诉求。
在中世纪甚至之后的绝对主义国家状态中,将信仰与权力结合在一起,确保王权的神圣性,成为王室统治的凭依,但大众觉醒时代到来后,“国家的权力必须与统治者支持某种信仰的职责区分开来,这成了显而易见的问题”。于是,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的理念为大众广泛接受并推动这些理念的实践。
前文已述,民族主义在精英阶层的动员被大众阶层所接受并推动共同体意识与行动时才真正形成,才构建出民族的大体框架。而民族主义意识之所以能够实现对大众的动员,在于“民族总是被设想为一种深刻的,平等的同志爱”。在政治诉求中,民族主义在深刻、平等的同志爱基础上,又进一步要求对个人权利的认可,公民权是民族不可或缺的要素。公民权将民族与国家结合起来,使民族成员更能认同现有国家或者创建新的民族国家。总之,“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人民不再是一个被动的政治角色,而是一个积极的主动参与者了”。公民权同时也在民族内部社会一文化共性联系的基础上,加上了成员间的政治纽带联系,使民族国家不仅呈现出更大的团结,政府也更能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民族国家的国家能力得到了提升。
民族主义除了能够确定内部联系,还为确定边界提供了依据。“民族主义为普通民众的界定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哪些应该或者不应该被包含在普通民众的范围之内”。主权强调了国家对内的最高管辖权,民族则圈定了应该由哪些人构成一个国家。
可以说,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冲击之下,以往国家政体赖以维系的君权神授、对王权的效忠或是传统宗教纽带的力量变得日益衰微。尤其是当工业时代来临时,要求国家更具统一性与效率性,此时“民族国家被证明是一种比启蒙时代典型的王朝的和权威主义的国家更好的统治模式”。
民族国家能够唤起觉醒的大众的拥护,使国家能力得到提升,其合法性开始远远超出之前的国家形态,也激起不断的传播与效仿。按照霍布斯鲍姆的观点,19世纪中叶欧洲的革命运动,尤其是1830年后的革命运动,是“自觉的民族主义运动”,这种自觉“标志着欧洲的革命运动碎裂成民族的革命运动”。在此后,为了能够获得合法性,使自己的政权存续,不少王权制国家也披上民族国家的外衣,宣扬官方民族主义,沙皇俄国、奥斯曼土耳其等都曾经推行这种官方民族主义,“后革命时期的国家,无论是否是在世袭君王的统治之下,都必须跟‘民族’保持一种‘有机关系’,这里的民族指的全体居民的集称”。
在欧洲国家纷纷创建实质性的民族国家或披上民族国家的外衣寻求合法性时,欧洲列强在殖民扩张中还宣扬“民族国家有权摧毁非民族国家,并为她们送来启蒙之光”。换言之,民族性不仅成为国家内部的认同来源,还成为殖民扩张的辩护词,似乎进行一种民族性与非民族性的区分,就能使殖民者获得法理上的合法性。
殖民者在其殖民的过程中,虽然宣扬殖民地不具备民族性,却也将民族主义意识带到了殖民地区,甚至正是殖民宗主国的殖民教育激发了殖民地人民寻根问祖的文化复兴运动以及由此生成的民族主义。帕尔塔·查特吉将民族主义与新兴国家的结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殖民地的精英们没有认识到民族主义的效用,宣扬非欧洲国家的现代化可以将西方的物质优势与自身的文化精神相结合;第二阶段,殖民地精英们以民族主义发动群众进行反殖民斗争,又要在统治机构中尽量排除民众的作用;第三阶段是完成期,民族主义思想得到了最全面的发展,它成了一种关于秩序、权力的理性组织话语。
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殖民体系变得土崩瓦解,在全球范围内主权国家纷纷建立,当然所有的主权国家都宣称自身是民族国家,以民族主义原则创建,以民族为根基,尽管很多国家并不是真正的民族国家。如1960年代时,尼泊尔政府宣称尼泊尔人具有自身的文化特性,君主制与民选议会的政治结构是民意的表现,政治边界的限定也来源于民众所居住的领土范围。
民族主义被现代国家视为国家统治的合法性来源。只有依靠民族主义才能对外确定国家的边界,对内寻求对国家的认同。在真正的民族国家中,不仅要对外圈定主权的范围,对内还要真正实现平等的同志之爱,这种爱不是空言,而要通过一套制度实现和保障,这套制度就是民主制度,而非威权专制或是寡头统治。现在,一些国家的政府没能在民众稳定的支持中推动国家发展,就在于它们没能真正实践民族主义原则,或者说没有完成民族主义整合。
四、国家框架内的民族主义整合
民族主义推动了民族国家的创建,但在民族国家之内民族主义又呈现怎样的态势呢,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笔者认为,当前国家与民族主义的关系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民族国家内形成了“国族”,即国家与民族的范围是同一的,国家(国族)之内又以民族主义原则进行民族(或用另一概念“族群”)细分;第二种类型是民族国家内出现了新的民族主义;第三种类型是主权国家尚未真正进入民族国家阶段,民族主义整合任重道远。
第一种类型的国家不仅包括欧美大部分国家,也包括印度、日本、中国等,这些国家经由民族主义推动了民族国家的创建。“日本探寻并强调自己的与众不同可以追溯到18世纪”。中国的民族主义意识与民族国家的创建过程则经过了从鸦片战争到解放战争长达一百余年的历史。但民族国家的创建并不意味着国家内部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同一性。“以民族主义原则确立合法性的国家,它的成员拥有很大程度民族的团结和整合(但不是文化上的同质性)”。民族的团结和整合是变量,不同的国家该变量可能不同,但国家内部的差别不会冲击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国家内部的不同族群,有时也被定义为民族,这些民族是民族国家创建后依据民族主义原则对内部不同的社会一文化共同体进行的区分,这些民族获得适当的政治权利但又都认同于国族。譬如中国56个民族虽有差别,但都认同于中华民族。同样的情形在世界上普遍存在,“在比利时、瑞士和西班牙,不同的族群持续共存在一个(联邦)国家内,它们的成员称自己同时具有不同的族群认同和相同的民族认同”。国族的形成,使民族国家具备了凝聚力,民族主义成为“提升威望型民族主义”(prestige nationalism),民众为了国家繁荣、富强而奋斗或是在国与国的关系中表现出爱国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