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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精神与效用:黑格尔法伦理思想的特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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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庭与国家:精神存在的必然性
  在黑格尔伦理思想链条中,家庭和国家是处于精神实体的理想意义和真正意义的两个环节。黑格尔认为,家庭作为爱的特殊领域,它维护自身与别人的统一,意识到自己并非一人单独存在并维护自己与他人具体的、特殊的精神,用这种统一的精神而非原则去弥补“爱”之不足,使统一的需要获得真止的满足,从而使家庭的目的性、主观性得到充分的展示。国家则不然,国家在彰显了它的自然理性的同时,却又成了一切人最高权力的场所,这包含着合乎精神的意志理念,包含着伦理精神的现实体现。虽然家庭与国家在黑格尔的“伦理实体”环节上有所差异,但是它们都代表着最兴盛的伦理精神生活,并克服感觉中体现的伦理等等,使法律在精神领域得到了统一。在黑格尔那里,这种精神的统一在家庭和国家那里都得到了体现。
首先,家庭成了“爱”的感觉,被塑成了“善”的化身。在黑格尔那里,由于伦理关系体现为实体性的关系,婚姻实际上是伦理关系,黑格尔也因此把婚姻精确规定为法和伦理意义的爱,并认为这样可以消除婚姻当中飘忽无常的特殊人格,从而确保婚姻的稳定性。黑格尔的目的是要提升婚姻当中法律人格的理想性而成为单一性的独立精神,为特殊性而扬弃了婚姻中纯洁的爱。为了证明这一点,黑格尔指出了婚姻与蓄妾的不同,蓄妾只是为了满足人的自然冲动,有时会为当事双方的激情所破坏,而婚姻可以视为一种契约关系,甚至婚姻可以视为当事双方不能离异的。从法理上来说,我们认为要用法律来保证这种离异不能实现,因而维持合乎伦理的法。
对于家庭的财产和地产而言,作为法律人格的家庭,若要拥有那种长期的和持续的所有权,必然产生对家庭的财产和地产的需要。黑格尔认为家庭的财产和地产是婚姻保障性的措施,他的这种说法不能代表并反映资产阶级保守派普遍的利益,因此,家庭的财产和地产在伦理阶段上存在着欠缺与不足。对于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教育,黑格尔认为这是父母要求为子女服务的法律权利,一旦父母成功实现了为子女服务的法律权利,则子女必然脱离原来任性的“自然直接性”,从而具有独立与自由的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相反,父母不能实现为子女服务的法律权利,则可能会使子女不满整个精神世界的实体性。正如黑格尔所说:“理念……它对自身是外在的,那么自然就并非仅相对于这种理念(和这种理念的主观存在,即精神)才是外在的”。
其次,黑格尔对国家理念的界定是从自由的现实化开始,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实体。国家的理念表现在三个方面:直接的现实性、推移个别国家到其他国家即国际法、对抗其他个别国家的普遍理念。这三个方面在个人的特殊精神中,都没有独立而特殊的基础,它们最后的根源是在具体自由的现实当中,普遍理念犹如人的个体差异一样,国家把对抗其他个别国家的普遍理念纳人自身而成为一个整体,显现出完全统一发展的精神。
此外,黑格尔认为国家在法律上拥有外在必然性和最高权力,国家的全部利益都从属于这个权力并依存这个权力,黑格尔把国家精神看作同任何其他精神一样,这反映出他轻视公民与群众的统一法律人格力量的思想,臆想通过把国家的目的作为否定之否定的东西并与之实现。
但是,黑格尔承认权利与义务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一方面在形式上是同一的,另一方面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在私法领域,权利与义务是绝对同一的,但是在国家这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上,则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它最终显现为国家的意志。
  四、从市民社会伦理看法的效用
市民社会是黑格尔思维模式下的一个重要哲学范畴,它是在第一次使效用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的现代世界中形成的。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虽然形成得比国家晚,但它是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市民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各白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人,作为市民社会普遍伦理本质中的个别意识都是以普遍的效用为基础的。在市民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的一定条件是同他们的现实的局限状态,同他们的片面存在相适应的,这种存在的片面性只是在矛盾产生的时候才表现出来,因而只是对于后代才存在”。因此,个体的伦理行为是基于个体的市民社会的内容和权利的现实问题。如果个体从各自无序的效用原则出发,按其自然欲望和意志行事,伦理制度就会消失在市民社会的法治秩序和个体的私欲追逐中。
对于市民社会来说,个别的人也就是私人的一切法律效用的获得都离不开从事立法活动的统治集团的需要,预设一定立法程序的规范创制过程,对法律的修改和废除,在广义上也包含在市民社会应当的普遍行为方式中。并且,个人守法的成本与市民社会的法制成本不同,个人守法的成本产生在本身的利益之后,而市民社会的法制成本主要是国家稳定的调节器,是保障法制实现的必要支付,是保持市民社会整体的足够力量,是调和特殊性与伦理性的参与投人。
在市民社会中人是市民。动物可以按照本能用特殊的手段达到效用的满足,而人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抑制情欲的需要,他的理智精神是有限度的、是不能越出的。“精神的本质在于自我意识,自我意识的本质在于理性、生命和思维。而市民社会的效用体系或是通过更温和的手段获得要求的效果,或是通过法的干预调控不利后果所造成的损害。情况有所差异的是,对效用体系来说,即使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并且处以制裁,有时也不能达到市民社会所要求之效果。可替代的其他社会手段,例如伦理教化等也足以预防需要的体系扩张的危害行为。如果法律超过适当的评断,法律就会制造市民社会更大的任性而不是防止任性,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所以重视“道德教育”,并从“道德教育”上把握各种各样的知识与观念,只是从客观活动的需要和普遍有效的习惯这个意义上,把效用的体系保持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从效用的体系过渡到司法保护特殊性,二者虽然都是市民社会的一种规范设置,但作为客观现实性的法,按照黑格尔的说法,一方面是作为意识而存在,另一方面是作为现实性所拥有的力量而存在。对法进行准确的定位,对市民社会调整范围进行正确合理的界分,要求认识法律所规范的整个普遍意义对新的历史时期产生或将来可能产生的重大意义。第一,法律秩序是市民社会的约束力。在“实定法”的意义上,法律有多种设定,诸如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等等,在这众多的设定当中,法律秩序是市民社会认识的渊源。这是因为市民社会可能并不追求所有法的设定,但是它不能不追求法律主体内心所应有的伦理气质。第二,市民社会肩负着维护某种秩序的历史使命。市民社会不是应该维持富人和穷人的秩序,强者和弱者的秩序,人与人的秩序等等,而是维护普遍为人所知晓的一种秩序。
在伦理世界里,市民社会个体的主观精神有意识地创造自己的对象,力求把效用建立为同质存在,并顺从了伦理生活的实体性关系原则,这就造成市民社会法律实质的证明和承认。尽管如此,市民社会来供养公共目的的效用免遭可能的、偶然的和意外的侵害,但去除了监督和照料中的偶然性,市民社会的各个环节都同众人的权利、福利和满足交织在一起,表现出黑格尔法伦理思想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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