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1、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演化
在哲学领域,“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是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将“事实”与“价值”分离,是西方文化的传统。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次提出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问题,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了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他认为事实知识可由经验证明,有真假之分,而价值知识则不可经验证明,也无真假之别。同时从事实也推导不出价值,从而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德国哲学家康德关于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的区分,并相应把人的认识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而且也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这都成为后来新康德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者建立价值哲学的根据。
与此同时,自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截然区分后,西方哲学界也不断有学者(如杜威、马斯洛等)对休谟等人的观点提出质疑。杜威把自然科学方法引进道德评价领域,这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实现的:“首先是根据道德问题情境提出要加以解决的道德问题;其次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个假设性的价值判断,即关于要达到什么目的的判断;再次是联系道德问题情境对假设性的价值判断进行观念的、符号的分析,并以之指导具体行为,改造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如果行为结果与预期目的相符,那么价值判断便被接受,否则便被拒绝”。这样,杜威就通过所谓的“试验法”把事实和价值联结起来了。当然,杜威等人所探索的关于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并不成功,至少还如摩尔的追随者所说的那样,他们仍旧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他们并没有根本改变传统自然主义的研究方式,也没有真正理解休谟等人提出的问题。
当代西方,马斯洛就将科学与人(价值)融合起来建立了一个科学人本主义的整体构架。以之为基础,马斯洛就在西方哲学中一直断裂的事实与价值之间假设起了桥梁。“在马斯洛看来,是与应该的这种互相排斥的古老对立是虚假的对立,二者是完全可以贯通与统一的,即通过某种‘同时看到是和应该的’、‘统一的意识’来实现与应该的融合统一”。总之,马斯洛认为应该性是由事实性创造的,应该是事实性认识的一个内在固有的方面。“某物变得越‘是’,它也变得越‘应该’”。也就是说,事实之“是”与价值之“应该”本来就是融合在一起的,对它们的割裂只能使人性受到扭曲。而马斯洛的理论通过对人性规定和生存现实的整合,既肯定了人之“应该”的超越取向,又肯定了人之现实存在作为达到应该的基础环节的意义,从而使科学人本主义成为一种现实的、超越科学与人性、“是”与“应该”鸿沟的理论。
马斯洛的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但马斯洛断言“是和应该等同”,事实和价值融合,关于世界如何的陈述也是一个价值论述,这样把“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完全等同起来,否认二者的区别,把问题简单化,又似乎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以这种看法并没有真正的说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从上述观点演变过程来看,笔者认为西方学者坚持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之间有一道“鸿沟”,认为二者无法过渡的观点是片面的。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观点应持这样的观点,即区分价值和事实有重要意义,但将之绝对化则不能成立。因而,可以说事实与价值、“是”和“应当”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用辩证法的话来说,则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2、事实与价值的区分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事实乃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它都与认识的主体无关;价值则反映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关系,是客观事物满足人的需要所产生的一种意义倾向,表示“物”对人有用和使人愉快的属性。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对于客观的现实的反映是以客体作为反映对象,阐明“是什么”的问题,它不以认识主体为转移;从价值论来看,则是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反映对象,阐明“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事实上,这里所说的事实是一种狭义的事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除此之外,还有广义上的事实。
尽管我们通过分析可得出,事实与价值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始终是相对的。因为上述事实实际上是指除去价值以外的客观存在的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这里的事实是狭义的事实,因为这里的事实中所包含的关系是价值之外的关系。而按照事实本来的含义,事实应包括价值,因为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正如王先生对广义事实的定义,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包括价值和价值关系在内。所以,客观存在的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事实,即“价值事实”。
正如王玉樑所指出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或作为实践和认识对象)一切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的总和;价值则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客体关系范畴”。由此可见,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着的实际情况,包括关系在内,但不限于关系;而价值则是关系范畴,不是实体范畴。其次,从认识论角度来说,事实作为客观存在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因人而异的,而对所有的人一样,是确确实实存在的。价值作为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功能、效应关系,虽然是关系,但价值实际上是因人而异的,没有固定的标准。
事实分为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虽然都是事实,但它们毕竟有自己的特点。从休谟、康德以来所说的与价值相对的事实,实际上都是非价值事实。
因此,那些企图通过价值事实来否认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否认事实与价值对立的意义,认为这是一种虚假的对立的看法是不全面的。因为事实与价值的对立实际是狭义的事实的对立,即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而“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是客观存在的,这两种事实各有特点,认识和把握这两种事实的特点,是研究价值理论的出发点,价值哲学的历史正是从区分事实与价值开始的,这一点其意义不能低估”。此外,李先生提出的“价值事实”使不少人认为,价值也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一种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事实”指出价值也是一种事实,这就有助于使价值与
事实的关系精确化,有助于搞清价值与事实的关系,这也是有意义的。
既然价值也是一种事实,那么,就不能只看到价值与事实的区别,而看不到二者的联系,所以不能把二者绝对地对立起来。
3、事实与价值的联系
造成西方文化中事实与价值绝对对立的最大根源是“把价值现象严格限定在人的主观认识领域内,否认存在客观的价值现象”。因此,在研究事实与价值联系的时候,就要避免上述的不足。这样才能真正全面看待和研究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填平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人为设立的“鸿沟”,从而取消事实与价值的绝对分离。
要谈论事实和价值的关系,不得不涉及“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即能否由“是”推导出“应当”的问题,也就能否由事实推导出价值的问题。
一方面,的确“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导出“应当”,因为主体认识了一定事实(“是”),必然要与主体的利益联系起来,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从而就可推导出“应当”。因此,可以说认为价值判断不需要以事实陈述为根据,是由主体决定的,是不妥的。因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主客体的关系范畴”。这种效应是客体对主体的客观的作用和影响,是主客体的相互产物,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由主体决定的,也不是由客体决定的,是由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决定的。
另一方面,由于两种事实的区分,即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的区分,我们可以明白,事实与价值并不是绝对分离的,也不是分离得了的,价值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物之间普遍相互作用所引出的“价值事实”。主体的价值取向不仅要从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而且还必须以客观事物和规律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缺乏事实根据的价值取向是主观盲动的,必然导致失误。所以,主体在确定自己的价值取向时,既要了解自身的利益、需要,又要了解客观事实,尽量避免无事实根据的价值决策。
由此可见,“是”可以推导出“应当”,需要一定的中介,即把事实(“是”)与主体利益结合形成的价值判断。这是就自然事实或非价值事实的“是”来说的。事实和价值的统一并不是像某些西方学者所阐释的那样,仅仅在于从“是”可以推论出“应当”,而更在于价值现象本身就是“是”,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价值与事实的统一并不是指价值过程可以外在衔接于事实过程,而是指价值过程和价值现象内在的就是事实过程和事实现象本身。“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导出“应当”,“应当”必须以“是”为根据,即价值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可见,价值是有其事实根据的,这就从一个方面确证了价值的存在。“应当”虽然是规范范畴,是主体的价值选择,不属于客观存在,但主体“应当”如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否则就会导致失误。所以,“主体的价值选择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正确的价值选择是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的反映”。由此不难看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这也就很好的避免了西方否认存在客观价值的现象。
20世纪以来的科学哲学的研究,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显示出单纯强调事实与价值对立的局限。事实上,一切知识,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都是历史的,也是社会的和文化的建构起来的。
总而言之,价值是关系范畴而不是实体范畴,必须把实体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事实区分开来,但二者不是没有联系,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是”与“应当”的相互转化来理解。也就是说“从事实向价值的过渡也每日每时都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由于实践能动地介入实在过程,可能的东西转化为现实,并纳入合乎目的和需要的轨道,理想、价值、规范等等也就密切联系于现实事物”。一句话,事实与价值是既对立又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