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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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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哲学论文

  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内容,一直为学术界所重视。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唯物辩证法哲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唯物辩证法哲学论文篇1

  浅谈唯物辩证法:事物发展的逻辑

  我们不应该用实践活动淹没现实事物,而应该把实践活动合理地看成是物质世界发展到高级阶段,即在自然与社会矛盾运动中人类所面对的现实世界、现实事物自我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切近的重要环节;而不是相反,即把实践视为整个物质世界的所谓“基础”。以下是文学网小编J.L为大家分享的关于事物发展逻辑的唯物辩证。

  在一般意义上,马克思的辩证法即唯物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样都是一种“关于发展的学说”。然而,二者却有根本不同。黑格尔的辩证法以“绝对精神”为本体,在理论实质上是关于作为“非对象性的、唯灵论的存在物”的绝对精神自我“分裂”、自我“回复”的学说。而马克思的辩证法以“现实事物”为本体,因而它在理论实质上是关于作为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的现实事物的自我扬弃、自我发展的学说。概括地讲,唯物辩证法就是关于事物(现实事物)发展的学说,是对事物发展的逻辑的理论表达。

  一、黑格尔辩证法的“伟大之处”与本体的虚幻性

  从理论来源上看,人们普遍承认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有着直接的理论渊源关系。黑格尔哲学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能动的辩证法思想。这种能动性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实体即主体”命题中。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中黑格尔指出:“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者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1](P10)实体就是指一个“真实的东西”,主体就是指这个东西的能动性。实体即主体命题,意在强调作为“真实的东西或者真理”的实体不是“僵死”的实体,而是“活的实体”,“而且活的实体,只当它是建立自身的运动时,或者说,只当它是自身转化与其自己之间的中介时,它才真正是个现实的存在,或换个说法也一样,它这个存在才真正是主体”。[1](P11)在黑格尔那里,实体具有“永恒的不安息”性,实体就意味着实体“这种自己变成他物、或变成它自己的对象和扬弃这个他物的运动”。[1](P23)实体的运动就是这样一个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将自己树立为对立面,然后扬弃自身,重建自身的同一性的过程。由于实体的这种自我否定是否定掉低级环节而保留了其中的合理的因素,因此,这种否定具有肯定的意义,它不是在原地打转儿,而是意味着螺旋型的“上升”,意味着“发展”。实体的自我否定、自我回复也就是实体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可见,实体即主体命题集中体现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这种能动的辩证法思想的灵魂就是自我否定性。

  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命题及其所体现的能动的辩证法思想非常重视。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把实体了解为主体,了解为内部的过程,了解为绝对的人格。这种了解方式就是黑格尔方法的基本特征”。[2](P75)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然而,由于在黑格尔那里,实体并不是客观的物质的东西而是超感性的绝对精神(或称“绝对理念”),因此,黑格尔的实体概念具有典型的客观唯心主义特征。在黑格尔那里,实体的自我运动不过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异化、自我展开、自我扬弃。绝对精神的这种自我运动虽然实现了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在一元论基础上的统一,但却使人与世界的关系“颠倒”化、“神秘”化了。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哲学的贫困》、《资本论》等著作中多次提出批评。总之,由于黑格尔的辩证法奠基于超感性的绝对精神之上,因此,尽管这种辩证法体现了伟大的能动性思想,但“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为了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必须把它倒过来”。[3](P112)而要想拯救黑格尔辩证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彻底废黜这种辩证法赖以产生的本体——绝对精神,使它能够奠基于一个坚实的而非虚幻的本体之上。

  二、“现实事物”——唯物辩证法的本体

  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本体问题不是辩证法的“一个”问题或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是事关根本的实质问题。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的本体是绝对精神,他的辩证法与绝对精神是一体的,是不可分开而谈的,他的辩证法就体现在绝对精神的自己“二元化”自己、自己“回复”自己的自我展开的过程中。因此,颠倒这种颠倒了的辩证法的根本办法就在于颠倒这一辩证法的本体。唯物辩证法之所以实现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唯物辩证法将感性的“现实事物”作为辩证运动的本体,从而做到了将绝对精神的辩证运动过程扬弃为现实事物的辩证运动过程。马克思指出:“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3](P111-112)因此,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以“物质的东西”即“现实事物”为本体的“唯物辩证法”,而且唯物辩证法与现实事物是一体的,唯物辩证法就体现在现实事物自我否定、自我扬弃的过程中,离开了作为辩证运动本体的现实事物,就既没有唯物辩证法,也没有唯物辩证法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

  这就是说,以现实事物为辩证法的本体,首先必须确认“物质的先在性”,确证“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然而,当以劳动为基础、物质世界分化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两大领域时,科学说明社会的物质性,就成为阐释辩证法的物质本体的关键问题了。此是其一。

  其二,社会是人及人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形式。因而在确定的本体论视域内,现实事物作为一种“物质的东西”无疑是包括人和人类社会的。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现实的人”的概念,认为,“现实的人”具有感性、对象性、活动性、社会性和历史性等特征。这里,我们可先来分析前三个特征。

  第一,现实的人首先是感性的人,是“现实的、肉体的、站在坚实的呈圆形的地球上呼出和吸入一切自然力的人”。

  第二,现实的人是对象性的人。现实的人作为感性的存在物也必然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因为在马克思看来,“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想像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说一个东西是感性的即现实的,就是说,它是感觉的对象,是感性的对象,从而在自身之外有感性的对象,有自己的感性的对象。

  因此,在马克思那里感性的存在物必然也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反之亦然。同样,正像感性的存在物必然是对象性的存在物一样,现实的人作为感性的人也必然是对象性的人,也就是说,现实的人必然“有自己的感性的对象”;而且,现实的人的“感性的对象”,作为现实的人的对象性“本质力量”的表现,是与现实的人处于密不可分的状态中(正如不能将农民与其所耕种的土地人为地割裂开来一样),二者构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第三,现实的人是活动的人。然而,这种活动不是唯心主义所理解的“想像的主体的想像活动”,也不是“直观的唯物主义”所理解的仅仅作为“感性客体”而存在的活动,而是“对象性的活动”。[4](P73、54)马克思认为,社会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作为人的活动的实践在本质上又是“物质实践”,所以,尽管现实的人是具有能动性的实践活动着的人,但它依然是物质世界的一个层次、一种客观存在。换言之,在本体论的视域中,无论人作为感性的人、对象性的人乃至活动的人的规定性,都被客观物质化了,都是物质世界的构成部分。只不过,人及人所构成的社会是物质世界能动的运动发展的高级阶段而已。进一步讲,由于现实的人作为对象性的人只能通过改变“自己的感性的对象”的方式去改变自己,因而在逻辑上“感性的对象”的改变优先于现实的人的改变,现实的人的能动性和“本质力量”只有转化为“感性的对象”得以自我改变的能动性和力量时才能展现出来,这样,“感性的对象”的能动性反而成为现实的人的能动性的根据。总之,自然、社会包括现实的人在内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从而构成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客观世界,就是作为唯物辩证法本体的“现实事物”。

  三、事物“自生的发展”与人的目的性追求的统一

  由于唯物辩证法以现实事物(以下事物指现实事物)为本体,因此,作为一种发展学说的唯物辩证法,具体而言,就是关于事物发展的学说。对于事物的发展,我们可以从外在形式和内在本质两个层面来理解。

  从外在形式上看,事物的发展表现为事物自己运动自己、自己生成自己、自己扬弃自己的“自生的发展”。

  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对发展概念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在《哲学史讲演录》中他指出:“为了理解发展的意义,我们必须分别开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就是大家所知道的潜能、能力或我所谓的‘潜在’。发展的第二个意义,就是‘自为自在’,亦即真在或‘实在’”。[5](P25)“潜在变成存在,是一个变化的过程,在这个变化的过程里,它仍保持为同一物。它的潜在性支配着全部过程。”[5](P27)在黑格尔看来,“发展”是指同一个东西自己否定自己的潜在的状态而把自己实现为“自为自在”的过程,亦即一开始就已存在了的东西慢慢成长、壮大,直至最后显现出来。因此,黑格尔的发展观念实际上隐含着一种“胚胎发育的隐喻”。尽管如此,黑格尔的发展观中所包含的如下原则,即发展是以“内在必然”的方式展现出来的同一个东西的自己运动、自我生成、自我更新的原则,却是非常深刻的。列宁在《哲学笔记》中非常重视这种“一切自己运动的原则”。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列宁指出:“运动和‘自己运动’(这一点要注意!自生的(独立的)、天然的、内在必然的运动),‘变化’,‘运动和生命力’,‘一切自己运动的原则’,‘运动’和‘活动’的‘冲动’(Trieb)——‘僵死存在’的对立面,——谁会相信这就是‘黑格尔主义’的实质、抽象的和abstrusen(费解的、荒谬的?)黑格尔主义的实质呢?必须揭示、理解、拯救、解脱、澄清这种实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做到了这一点”。[6](P117-118)

  与黑格尔的发展观一样,在唯物辩证法那里,发展也是同一个东西即现实事物的自己运动、自我生成、自我更新的过程。具体地说,作为发展本体的现实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失去自己,并不是现实事物本身变成了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另外一个新东西,而是现实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仍保持为同一物”。因此,从形式上看,事物的发展表现为这样的一种矛盾:事物的发展作为旧事物转变为新事物既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同时又表现为连续过程的中断,表现为一种根本性的变革。我们常说,发展是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与旧事物必然有质的不同,否则就谈不上发展;但另一方面,新事物从旧事物中转化而来,它们之间同时又具有“同一序列”关系,否则,当然也就无所谓发展。总之,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看,事物的发展表现为事物的存在状态的自我改变,即事物的自我生成、自我更新、自我扬弃、自我超越,亦即事物“自生的发展”。

  从内在本质上看,唯物辩证法作为一种发展的学说,是与人的目的性追求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唯物辩证法那里,发展不是一个中性词,发展与进步一样均具有价值的内涵。当我们说事物“发展”的时候,意味着它趋向一个更“好”的目标或趋向更“高”的形式。换言之,事物的发展不是一个没有方向的运动变化过程,而是如列宁所说的是一种“上升”运动、“前进”运动,这种客观运动过程与人类的进步事业,与先进的人们、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实践活动及其追求是一致的。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的“自觉的目的性”。

  马克思曾指出人的劳动的特点就在于,在劳动中原因(目的)和结果(实现了的目的)是同一个东西。他说:“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7](P202)恩格斯也曾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人都是“追求某种目的的人”。

  [8](P247)社会历史领域内的有理想、有目的追求的人总是不满足于自己的现实,总是要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把既有的现实变成自己所要求的理想性现实。质言之,事物的“发展”就是事物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生成。而事物的合目的性生成作为人的目的的实现,也就是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发展。例如,当人们通过植树、种草等实践活动使自己周围的环境朝着人们预期的目的改变的时候,人们可以说环境改善了、发展了;而环境的改善、发展,同时也就意味着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人的现实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提升。也就是说,环境的发展也就意味着以环境为对象、与环境处于一体化状态中的人本身的发展。总之,在唯物辩证法那里,事物的发展作为事物的一种自我否定、自我生成的运动,是事物由低级到高级的“前进运动”,而事物的这种“前进运动”的前进方向正是对人类进步事业的追求。

  四、事物的发展与对事物的认识的统一

  现实事物的自生发展就是现实的人的目的的实现。然而,现实的人在按照自己的目的去“改变世界”时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必须面对客观世界,以客观世界为转移。换言之,现实的人的目的性要求必须积淀着关于现实事物的规律性认识。事物的发展与对事物的认识是统一的。

  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P61)马克思与一切旧哲学家的根本差异在于,旧哲学家仅仅停留在解释世界上,而马克思认为改变世界才是他的哲学的根本任务。然而,这并不是说旧哲学家不想改变世界。众所周知,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们都是“非常革命的”。而且恩格斯甚至指出,把自己的哲学“从理论转移到实践中去”以达到“改造整个世界”的目的,这是“几乎所有的哲学家所共有的幻想”。[8](P225)那么,为什么旧哲学家们实际上又不能真正达到改变世界即推动世界发展的目的呢?其原因亦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即由于他们以为发现了适用于一切世代的超历史的“永恒的真理”、“永恒的正义”,以为只要这些代表着“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的改变世界的目标、理想被运用于现实,那么,“迷信、非正义、特权和压迫”都会随之消失。可见,旧哲学家们之所以不能真实地推动世界向前发展,他们激情澎湃地改变世界的要求或主张之所以最后不自觉地沦为对现存世界的解释与辩护,并不在于他们不想改变世界,而在于他们总想从一个永恒不变的终极真理出发来规范现存的秩序,这种做法必然导致他们的目标、理想是脱离实际的。这表明,不是任何形式的目的、理想都是合理的。

  实际上,那种能够真正推动事物发展的合理的目的、理想的形成,需要认真的调查研究,需要积淀着关于对象事物的规律性认识。以共产主义理想为例,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人们关于未来的理想社会曾经提出了种种不同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但这些理论大都具有空想性质。所以如此,主要是这些理论把共产主义误解为从某种永恒真理和永恒正义、人性本质、道德规定中推演出来的抽象物。与之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4](P87)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那种从某种假定的先验原则推论未来社会应当如何、“共产主义应当是什么样”的做法,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与那些将共产主义当成“一种教条的抽象观念”不同,马克思说:“我不主张我们竖起任何教条主义的旗帜”,

  “我们的任务不是推断未来和宣布一些适合将来任何时候的一劳永逸的决定”,“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9](P416)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主张从分析资本主义旧世界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矛盾中寻找、发现通向未来共产主义新世界的道路。这种不从抽象原则出发,不竖立任何教条主义的旗帜,而是对现状持批判的分析态度,强调在认真分析现实的基础上面向未来、不断创新的精神,正是不同时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所一脉相承的东西。

  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永远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如果失去了目的性,实践便会成为没有意义的活动。但是,现实的人要想通过实践活动实现自己的目的,真实地推动现实事物的发展,那么其目的性要求就不能是一种脱离现实事物的特点与规定性的主观设定、主观空想,而必须积淀着关于现实事物的规律性认识,即人的合目的性要求,要以事物的合规律性形式表现出来,合目的性的实现有赖于合规律性。当然,随着实践的深度和广度的历史性变化,人们对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相应地,目的性的要求也在变。因此,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历史性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先验公设。

  五、事物的发展与人的改造活动的统一

  人的实践活动不仅是有目的的活动,而且还是一种能动的改造活动。对于这种改造活动的实质,人们常常简洁地将其概括为“客体主体化”与“主体客体化”的统一。在这两者的统一中,人实现了改造世界与改造自身的统一。因此,人的实践活动“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基础”,[4](P77)没有实践活动的这种能动的改造作用,就没有我们全部生活和整个历史。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感性世界的存在依存于实践。那种把现实世界淹没在实践之中的实践一元论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误解。我们应当在坚持唯物主义立场的前提下,正确看待这种能动的改造活动的性质、方式与界限。实际上,人的这种能动的改造活动并不是没有制约的。在唯物辩证法那里,实践活动作为感性的人的对象性活动,既不能与其载体即现实的人分离开来,也不能与其所指向的对象即现实事物(亦即现实的人的对象)割裂开来。首先,从对象方面看,现实的人作为对象性的存在,只能将自身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表现和确证为“作为自己本质的即自己生命表现的对象”。

  因此,现实的人的改造活动在现实中的展开,首先取决于“自己的感性的对象”的存在。其次,从载体方面看,现实的人不但是感性、对象性、活动性的存在,而且也是社会性和历史性的存在。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现实的人的改造活动受制于与之处于相互作用之中的其他人的活动;作为一种历史性的存在,现实的人的改造活动受制于前人的活动所遗留下来的作为“前提”而存在的“结果”。可见,一方面,现实的人的改造活动不是随心所欲的,不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进行的,恰恰相反,首先是在给予的、给定的、别无选择的条件下进行的;另一方面,现实的人的改造活动也不是无限的,它在现实中所可能展开的程度是客观的、历史的。

  人的实践活动的终极指向是改变世界,而改变世界的关键在于世界的现实改变,因为世界的现实改变(发展)也就意味着我们自己的现实改变(发展)。对于世界的现实改变而言,感性的现实存在物与意识、观念以及人的活动相比具有真正的“确定性”。因此,在唯物辩证法那里不是观念与活动优先于现实、感性,而是感性、现实优先于观念和人的活动。由此出发,我们只有把意识、观念以及人的活动纳入到感性世界与现实事物的改变(发展)过程中(而不是相反),才能对意识、观念以及人的活动作出合理的理解与解释。在观念的层面,由于人总是首先从自己的目的出发并按照自己的目的性要求去改变世界,因此,人们在世界观上会产生一种错觉,即认为世界的存在依存于实践,世界的变化、发展不过是一个实践——世界的改变——实践,即一个单纯高扬实践的过程(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的葛兰西的“实践哲学”就是这种“错觉”的代表之一)。然而,在现实存在的层面,事情却发生着一系列复杂的“颠倒”:首先,在观念中存在的实践活动的先在性,颠倒为感性世界、“外部自然界”在现实上的“优先地位”;

  其次,那种看似单纯由己出发的目的性要求,如果不满足并停留在空想状态而要在现实中得以实现的话,那么,其形成就必须积淀着关于对象事物的规律性认识;

  再次,那种在观念层面看似仅仅作为既定前提而存在的人,则展现为现实与历史层面中的过程性的矛盾统一体——人既是“剧作者”也是“剧中人”,并使之处于二者的相互转化之中;最后,事物的改变(发展),从观念层面看似乎是自主的、自觉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实质是“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8](P697)简单地说,从观念层面看,好像是人在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去改变世界和事物,但在现实层面,实际上却是世界、事物把人的能动性转化为自身的能动性并在改变自己的同时改变了人。

  因此,我们应正确看待人的改造活动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一方面,我们要看到人的改造活动“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更要看到,人的改造活动只是提供了使感性世界和现实事物得以“改变形态”的条件,而并不能取代感性世界和现实事物本身及其自我发展。换言之,我们不应该用实践活动淹没现实事物,而应该把实践活动合理地看成是物质世界发展到高级阶段,即在自然与社会矛盾运动中人类所面对的现实世界、现实事物自我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切近的重要环节;而不是相反,即把实践视为整个物质世界的所谓“基础”。

  总之,一旦人们不停留于“解释世界”而要“改变世界”,那么,就必然会由观念领域跨入到现实存在领域。而在现实存在领域,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事物发展逻辑,就要首先确证“物质的先在性”原则,在坚持世界物质统一性的基础上实现事物“自生的发展”与人的目的性追求的统一、事物的发展与对事物的认识的统一、事物的发展与人的改造活动的统一。

  唯物辩证法哲学论文篇2

  重新诠释唯物主义辩证法

  内容摘要: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习惯于把唯物主义辩证法表述为三大规律和若干对范畴。作者认为,这种表述远远不能反映马克思辩证法的本质特征——唯物主义辩证法就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而不仅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比传统形而上学更高一个层次的哲学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区别于西方近现代哲学的主要标志。其实,在我国哲学界把唯物主义辩证法与辩证唯物主义作同义的理解,早已是一种共识。问题在于对唯物辩证法如何作出恰当的诠释,本文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以期引起学术争鸣。

  关键词:唯物主义辩证法;哲学形态;本体论

  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内容,一直为学术界所重视。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习惯于把唯物主义辩证法表述为三大规律和若干对范畴(以下简称“传统表述”)。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状况:在将唯物主义辩证法表述为三大规律时,不能很好地与黑格尔辩证法划清界限;将唯物主义辩证法理解为方法时,又无法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概念推论划清界限。笔者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表述仅仅是抓住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一个方面,而且仅仅是一个次要的方面——如果从哲学形态的高度来审视,唯物主义辩证法远远不是三大规律和若干对范畴所能表述的,它是一种与传统形而上学有着根本区别的哲学形态,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而不仅仅是它的一个部分。

  一、“传统表述”的哲学形态定位

  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是解读马克思哲学基本精神的关键,也是划分两大哲学基本形态、区分马克思哲学与本体论哲学的可靠标准。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出发,迄今为止的一切哲学,都可以划归传统形而上学和唯物主义辩证法(真正的马克思哲学)这两大哲学基本形态。①

  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的角度看,“传统形而上学”与“唯物主义辩证法”(或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两大基本哲学形态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其一,从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来看,传统形而上学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片面追求“认识世界”,搞纯粹概念的推演,而唯物主义辩证法则是从实际出发,认识和解决重大的现实问题,追求“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其二,从哲学的社会功能来看,传统形而上学的服务对象是抽象的个人,在它那里,理论与实际、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统一的基础是抽象的概念、纯粹的思想,而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服务对象则是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在它那里,理论与实际、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统一的基础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用一句话来表达,就是要看它们能否坚持理论与实际、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统一。唯物主义辩证法坚持理论为现实服务、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统一;而传统形而上学则坚持从概念和思想出发,从而导致理论与现实相脱离、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脱离。也就是说,这两大基本形态,围绕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在哲学研究的目的、对象、内容、方法等方面形成了明显的差别。

  在认识和解释世界上,传统形而上学从由“具体”直接抽象而来的抽象概念出发,利用逻辑去推演出一个体系,而唯物主义辩证法则把由“具体”得来的抽象概念再放到现实社会环境当中去,考察它与现实社会的各种因素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的、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并且,在研究工作的自始至终,都要把现实社会作为对象和前提。正如马克思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说:“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其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绝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实在主体仍然是在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只要这个头脑还仅仅是思辨地、理论地活动着。因此,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②只有“在这个限度内,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这个抽象思维的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过程。”③ 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正如在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时一样,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这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都是既定的;因而范畴表现这个一定社会即这个主体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常常只是个别的侧面;因此,这个一定社会在科学上也绝不是在把它当作这样一个社会来谈论的时候才开始存在的。”④ 在考察社会的时候,形而上学的方法与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把抽象概念(从“具体”直接抽象而来的)作为开端,仅仅依靠逻辑去建立绝对体系,从而导致建立在逻辑基础之上的“绝对体系”的形成,从而产生出远离现实的理论;而唯物主义辩证法则时刻要求把每一个概念都要放到社会现实当中去考察,作为社会的一个侧面去对待,从而使理论的每一部分以至整体,都能够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

  在改造世界上,传统形而上学具有两个缺陷:一是在指导实践的理论上,依据的是从纯粹概念推演而来的理论,往往是理论与实际相脱离甚至是背道而驰;二是在实践上,往往是从抽象的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唯物主义辩证法则时刻从社会现实具体情况出发,按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需要去改造世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体现了彻底的唯物主义,也体现了彻底的辩证法,但同时又蕴含着普通意义上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不能涵盖的更高层次的内容——这就是理论与实际如何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在实践上相统一的问题。

  “传统表述”把唯物主义辩证法表述为三大规律和若干对范畴,显然是把唯物主义辩证法仅仅局限于认识世界的层次,因而基本上是在用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来表述唯物主义辩证法。

  二、“传统表述”的哲学评价标准

  与两大哲学形态的划分相对应,哲学的评价标准也有两个层次。

  一个是与传统形而上学相对应的哲学划分标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根据对“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的不同回答,在传统形而上学中,所有的哲学都可以划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大对立的阵营,以及形而上学与辩证法两种对立的发展观,简称为哲学上的“两个对子”。

  长期以来,国内哲学界在承认哲学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划分哲学上“两大阵营”的划分标准的同时,一直习惯于用哲学上的“唯物”与“唯心”、“辩证法”与“形而上学”这“两个对子”来评价一切哲学,即使是在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和现当代西方哲学的根本区别时,也是如此。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现代西方哲学了解的逐步深入,人们发现现当代西方哲学在反传统形而上学方面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有着不可忽视的一致性,继续用哲学上的“两个对子”对现代西方哲学进行对号入座式的研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是很不合理的。但是由于在摒弃“两个对子”的划分标准作用的同时,并没有一个新的、公认的划分标准产生,因而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的关系以至与传统形而上学的关系问题的认识上,很难形成统一的认识,甚至在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人类哲学思想中地位的认识上,也都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人们或是从“正统马克思主义”的角度,用“实践本体论”、“人本体论”等本体论哲学来解释马克思;或是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角度,用“实践性”、“批判性”、“总体性”、“辩证方法”、“人道主义”等来解释马克思;或是从现代西方哲学的角度用“语言学转向”、“存在论转向”、“生存论转向”来解释马克思。与此相对应,在对马克思哲学当代价值的认识上,也就有“仍适合于现时代”、“需要发展”和“已经过时”三种不同观点,并由此引发了“保卫马克思”、“回到马克思”、“重读马克思”、“走近马克思”、“超越马克思”、“告别马克思”等对待马克思哲学的不同态度。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所谓“学院派”的兴起,本体论哲学重新抬头,使问题的争论更为激烈。一些人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同属现代哲学;一些人则像海德格尔等一些现代西方哲学家那样,认为“哲学就是形而上学”,马克思哲学与其他的西方哲学流派如尼采哲学并无本质区别,充其量只是在形而上学的模式下对传统形而上学的颠倒,但仍然是一种形而上学。也有的人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是“方法论革命”,而不是本体论哲学。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价尺度,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阐释往往陷于追求“新名词”和“新表述”的怪圈之中。一些人甚至提出哲学基本问题是多样的,认为每一种哲学都有自己的哲学基本问题,从根本上否定了寻求统一的哲学评价标准的可能性。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之后,一个与传统形而上学截然不同的全新的哲学形态诞生了。因此,在现时代,继续使用与传统形而上学相对应的哲学划分标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通过划分哲学上的“两个对子”来进行哲学评价的方法,不仅无法区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这两大哲学基本形态之间的差别,也无法区别近代以前的西方哲学与现当代西方哲学之间的差别,很难符合世界哲学发展的需要。而我们此前对哲学基本问题理解上的局限性恰恰就是:把它仅仅作为划分“两大阵营”或“两个对子”的标准即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以及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划分哲学基本形态的标准。同时,又混淆了一般意义上的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与作为哲学形态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界线。这也是国内外哲学界一些哲学家,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非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传统西方哲学相混淆的根本原因所在。

  另一个标准,即更高层次的、能够与两大哲学形态的划分相适应的新的哲学划分标准,就是哲学基本问题的现代表现形式——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强调认识的科学性,更强调改造世界、强调人民的利益,强调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在人民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统一。只有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这一哲学基本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才能从哲学形态的高度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与现当代西方哲学从根本上区分开来。

  而“传统表述”坚持与传统形而上学相对应的哲学划分标准,把唯物主义辩证法仅仅局限于认识世界的层次,从而导致了在唯物主义辩证法表述上无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相区别。

  三、“传统表述”的本体论视角

  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诞生,是人类哲学史上的一次最伟大的革命,是哲学形态的根本性变革,标志着人类哲学思维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对理论脱离实际为特征的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哲学,马克思主义之外的西方哲学家,早从休谟和康德开始,就进行了批判。以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为代表的20世纪的西方哲学,更是形成了拒斥形而上学的运动。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从法国开始,出现了对这种追求永恒真理的哲学传统的真正反叛。以德里达、福柯、德勒泽、利奥塔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哲学,把对人类文化现象的结构分析方法用于人文科学,宣布了作为西方文明特征的理性探索的最后终结。“哲学终结”的呼声日益高涨,哲学不再是作为人类文化的基础、追求永恒真理的学科,对于其他学科不再具有优越性。

  但在马克思主义之外的西方哲学家那里,往往是在用本体论的方法,即用超出了经验范畴的纯粹概念的逻辑推论建构绝对的、普遍有效的体系的方法,对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进行批判。或是用语言分析、意义理论和解释学等与传统形式逻辑相近的方法对其进行批判。因而,并不能抓住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理论脱离实际这一根本特征,从根本上终结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甚至是以新的本体论(如海德格尔的本体论)代替旧的本体论。研究模式仍然是“(这)是什么”。这当然不能逃脱本体论哲学只是知识,不是智能,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只能认识世界,不能改造世界的老套路,仍然属于形而上学哲学形态。

  事实证明,用本体论的方法建造起来的哲学体系,来反对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才真正建立起与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哲学全面对立的崭新的哲学形态。为了终结理论脱离实际的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马克思坚持以哲学改造世界为己任,利用从现实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于现实这样一种与本体论完全相反的哲学方法,创立了与传统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哲学新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为了知而追求知识,并不以某种实用为目的”的本体论哲学。研究模式由“(这)是什么”改变为“(这)应是什么”。使哲学的目的由追求知识转向改造世界。使哲学真正成为现实的哲学,成为改造世界的方法论,成为时代精神的精华。

  也就是说,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是一种被马克思主义超越了的哲学形态。在中外哲学史上,除了与传统形而上学有较大差异的现代西方哲学,在传统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和“知识论”之外,还有一个全新的哲学形态,这就是唯物主义辩证法。马克思创立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与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有着根本区别的、全新的哲学形态。认识不到这一点,就很难从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阴影中解放出来,就难以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

  而“传统表述”受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影响,仅仅满足于对世界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范畴的认识和把握,看不到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哲学形态革命的伟大意义,从而导致了对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上的片面性。

  四、从哲学形态的高度重新诠释唯物主义辩证法

  如前所述,作为两大基本的哲学形态之一,唯物主义辩证法不同于一般的方法论,它具有自己的目的、对象、特征、功能、内容、范畴和作用,具备哲学形态的全部基本要素。唯物主义辩证法不仅是认识世界的方法,而且是改造世界的方法;不仅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更是一种与传统形而上学全面对立的全新的哲学形态。对于这个哲学形态,我们也许还可以用“历史唯物主义”或“实践唯物主义”等名称来称呼它,但不论怎么来称呼它,它的理论特征、基本要求、主要原则、主要内容以至表述方式,都应该是基本一致的,都必须与传统形而上学明显区别开来。

  1.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理论特征

  唯物主义辩证法有着自己显著的理论特征: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认识和解决重大的现实问题,追求“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统一,坚持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

  马克思主义哲学既立足于现实,又面向未来;既坚持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又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既关注人类的命运,又为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斗争。因此,作为一种与传统形而上学全面对立的哲学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不再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片面追求“认识世界”,搞纯粹概念的推演,而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与实际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具有多样性的统一,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统一;坚持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它是从现实出发、为现实服务的哲学,从人民利益出发、为人民服务的哲学,是在实践中生存和发展的哲学,是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的哲学。

  2.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原则

  根据这一特征,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在理论上,它要求正确认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本质特征及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事物出发,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事物的基础上,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统一,以坚持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

  在认识上,作为关于对世界联系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坚持全面的、联系的和发展的观点,认为事物是全面联系的和不断发展的,事物发展的动力来自事物的内部矛盾;反对追求绝对和终极,要么绝对肯定、要么绝对否定的思维方式。承认事物主客的两个方面的二分,但认为是二分并存,而不是二分对立,互不兼容;承认自己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本质区别,但又承认自己是吸收了传统形而上学的积极成果。承认理论与实际的区别,但又要求理论能正确反映现实,能用来改造现实,并能与时代同步发展。

  在实践上,作为认识和改造事物的方法,要按照事物本来的面目去认识事物之间的联系,坚持用全面的、联系的和发展的观点看待社会历史问题,坚持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坚持理论和实践与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统一。真正把唯物主义辩证法运用到现实当中去,使其成为现实的哲学。否则,不懂唯物主义辩证法,或虽然认识和掌握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理论,但只停留在口头上、不能用来指导认识和实践,或把它当成僵死的教条,都属于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必然在认识和实践上陷于形而上学。

  因此,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基础上的统一这一基本原则。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说,“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⑤ 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统一。毛泽东也反复强调“理论和实际统一”⑥,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它要求理论来源于实际,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学习理论,同时理论必须服从于实际、服务于实际。理论与实际的统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哲学与现实的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发展的动力”,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就是最大的现实。唯物主义辩证法坚持哲学为现实服务,就必然坚持哲学为人民服务,坚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去开展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切活动,实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统一。因此,唯物主义辩证法要求哲学不仅在理论上反映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探索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途径,还要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现实化,把自己的理论化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并在现实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自身。

  二是在认识上,坚持认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坚持主观和客观、思想和现实的统一。一方面它要求在认识事物时,做到主观符合客观、思想符合现实,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抓住事物的根本,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正确认识和把握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求正确处理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坚持真理检验标准与实践评价标准的统一。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实践和认识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过程,片面强调实践与片面强调认识都是错误的。与此相联系,检验认识和理论的标准与评价实践的标准也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片面强调检验认识和理论的标准而忽视评价实践的标准也是错误的。一方面,“只有人们的社会实践,才是人们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⑦ 实践作为认识的检验标准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另一方面,“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⑧ 理论联系实际,就是把理论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联系起来,把理论和实践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统一起来。不仅要在思想上,而且要在行动上,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统一。这样,检验我们思想的标准与评价我们实践的标准就在人民群众利益标准上达到了统一。

  三是在实践上坚持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既强调理论要来源于现实,符合现实,批判主观主义特别是教条主义脱离现实的错误;又强调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批判经验主义、机会主义、冒险主义轻视理论,一味盲干的错误。同时,在坚持认识和实践相统一的基础上,坚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统一、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的统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

  3.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主要内容

  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与传统形而上学有着本质区别的哲学形态,它的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已不再是以“求知”、以建立绝对真理体系为目的“知识学”,而是以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为目的的“智慧学”。因此,与从纯粹概念出发进行逻辑推论的传统形而上学相比,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研究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⑨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基本理论上的变化。唯物主义辩证法也要从理论上认识人与世界的关系,但其研究人与世界的关系目的不是要建立绝对真理的体系,而是为了改造世界。因此,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基本理论在阐述对人与世界的关系认识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目的、对象、特征、功能、作用等问题的研究,以在对人与世界关系认识的基础上,确定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向,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功能定位和自身的作用。

  二是对现实中人与世界关系问题的解决,亦即对现实社会状况及其存在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包括最大的理论问题和最大的现实问题两个方面。唯物主义辩证法面向现实的社会,以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研究其在现实中的表现以及实现途径。以及如何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理论和实践的评价标准,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实践评价机制,对国家管理、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实施有效的评价、制约和监督。研究如何通过现实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使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长期发展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一致,如何通过对现实社会重大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来保证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面向未来,对人与世界关系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研究,对人类未来的前途和命运进行探索。正确处理现实中经济社会发展与维护人类生态环境的关系,经济社会的现实发展与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的关系,以及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与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等等。

  4.唯物主义辩证法理论的表述

  既然唯物主义辩证法是与传统形而上学对立的哲学形态,我们在表述唯物主义辩证法理论时,就必须杜绝从纯粹概念出发建构绝对体系的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模式。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不是一概地反对体系,它并不是反对用体系表述理论,而仅仅是反对从抽象概念出发建构起来的理论脱离实际的绝对体系。

  在唯物主义辩证法理论的表述上,我们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统一,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来表述。基本上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基本特征及其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区别。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目的、对象、功能、方法、作用,及其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区别。

  二是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基本原则: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哲学与现实的统一、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基本要求:从实际出发,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

  三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关于人与世界的关系的基本理论。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基本问题: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如世界发展基本规律(“传统表述”的主要内容),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关系问题,等等。唯物主义辩证法关注的重点: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问题,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问题。

  四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对现实中人与世界关系问题的研究。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宗旨: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现实化:理论与现实的关系,实践评价与检验真理,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统一,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协调发展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等等。

  五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对未来人与世界关系的前瞻性研究。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纲领:为全人类的根本利益、全人类的解放事业而奋斗;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世界化:现实与未来的关系,民族利益与全球利益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与维护全人类根本利益的关系,改造现实世界与生态保护以及人类未来前途命运的关系;等等。

  可见,“传统表述”把唯物主义辩证法归结为三大规律和若干范畴,仅仅反映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一个方面——对世界发展基本规律的认识,并且这个方面在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当中,只能是一个次要的方面。因为,马克思把毕生的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改造现实、改造世界上,认识世界只是基础而不是目的。如果从哲学形态的高度来审视,唯物主义辩证法远远不是三大规律和若干对范畴所能表述的,它是一种与传统形而上学有着根本区别的哲学形态,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而不仅仅是它的一个部分。

  与此同时,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对它的表述上,任何体系都只能是一种描述和阐释,只能是一种“接近”或“近似”,而不可能完全准确地表达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传统哲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历史观”和“辩证法”相对应的内容,均融会在唯物主义辩证法关于人与世界的关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哲学与现实的关系之中,而不是从抽象的“物质”或“实践”概念出发,来推演出整个体系。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体系”仅仅是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理论支持,而不是为了建立绝对真理的体系。从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本性来看,它是现实的哲学、人民的哲学,必须面向现实,解决重大现实问题,在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实践中生存和发展。因此,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就必须实现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现实化和世界化,使其与现实社会同命运、共发展。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表述,也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原著的解读上,还必须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原则和要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对重大现实问题进行研究,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真正成为现实的哲学、人民的哲学。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活生生的辩证法,它强调理论和实际统一,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强调认识和实践、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强调真理检验标准与实践评价标准的统一,强调历史唯物论和历史发展观的统一。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核心,以人民利益标准为最高标准。并认为,唯物主义辩证法只有成为现实的方法,成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方法,才能落实到人民大众的社会实践当中去,成为改造现实世界的力量,才会成为真正的辩证法,才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就要求我们摆脱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模式的束缚,舍弃对传统形而上学特别是“本体论”哲学的坚执与追求,全面理解和诠释唯物主义辩证法,真正把它视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智能,视为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思想武器。这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必由之路。

  注释:

  ① 郝立忠:《形而上学批判》,载《文史哲》2000年第6期。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19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页。

  ⑥ 《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98页。

  ⑦ 《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84页。

  ⑧ 《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96页。

  ⑨ 郝立忠:《作为哲学形态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09-237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2]《毛泽东选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3]黑格尔:《逻辑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

  [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

  [5]李达主编:《唯物主义辩证法大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

  [6]郝立忠:《理论与实际统一的马克思》,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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