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孟子思想中的人性意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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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峻1由 分享
论文关键词:孟子;法律思想;人性意识
论文摘要:在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里,孟子首倡的“性善论”、“仁政论”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权意识的萌芽,体现了强烈的人性意识。这些思想虽有其时代局限性,但对其后的儒家法律思想乃至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古代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革,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思想态势。其时,孟子首倡“性善论”、“仁政论”,其著作《孟子》一书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权意识萌芽,体现了强烈的人性意识:重视人的生命权,尊重生命的存在,崇尚生命的价值及其实现;重视民生、以民为本,提倡“民贵君轻”、“暴君放伐”,主张“薄税敛”、“取民于有制”、“正经界”,通过保障民众的“恒产”来保证民众的生存发展;重视对人的教育,主张省刑慎罚、“不嗜杀人”,提倡“教而后诛”。虽然孟子的这些思想还带有浓厚的义务本位色彩,但其中所蕴含的对人类对人生执著的热爱和博大情怀,都体现了孟子对人的善的追求和渴望,体现了一位重视生命的伟大人类思想家的品格,这些思想对其后的儒家法律思想乃至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孟子》中的生命权意识
(一)孟子仁义思想中的生命观。
儒家正统法律思想“贤人之治”的渊源之一是孟子提出的“舍生取义”的人生价值观。关于“舍生取义”,《孟子》中有这样的一段论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对此论述,后人大多片面地曲解了其本意,往往只强调“义”的重要性。其实就这一段话来看,孟子虽然为强调“义”之重要而肯定了在二者不可得兼的情况下舍生取义,但并未否定“生亦我所欲”,仅说明在二者不可得兼而必择其一的情况下,才“舍生取义”。据此可以认为孟子并不提倡盲目以身殉道。同时,作为对“舍生取义”的一个补充,孟子提出了“权”的范畴。虽然《孟子》一书对于“权”并未做出概念上的直接规定,但通过对一些具体人物、具体事件的描述,我们可以窥见“权”这一范畴的内涵。在《孟子》关于“援手救嫂”的论述中,孟子首先肯定了男女授受不亲是合礼之举,但在嫂溺能否援之以手的问题上,孟子认为,“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可见,在嫂溺将死的情况下,援手救嫂虽然有损于礼义的形式,但却是“义”的体现。因此,在具体事件中实践“义”的程度适宜与否,要根据当时的情况,遵照“权”的精神来确定,而不是一味地强调“舍生取义”,去作无谓的牺牲。
另外,孟子认为“人性本善”,正因为如此,人生来就具备仁义之心,对仁义的追求是与生俱来的,仁义是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人性之善如同水之向下,与生俱来,“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因此,假如丧失了生命本体,作为人的本质的“仁义礼智”也就不能存在,更不能实现了。同时,孟子反对人们自暴自弃。“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言也。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
由此可见,在孟子看来,仁、义与生命是融为一体的,弃仁义便是毁生命,毁生命便是弃仁义。在个体生命与个人理想二者之间,孟子并没有偏废任何一方的取向,相反,二者是紧密融合在一起的。
(二)孟子天命观中的生命意识。
孟子继承了孔子“尽人事而待天命”的思想。他一方面重视天命的作用,认为顺天者存,逆天者亡,人要安顺天命;但另一方面,这种安顺天命是有条件的,“莫非天也,顺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因此,孟子的“安顺天命”,除了有舍生取义,死得其所的意思之外,还有人不能由天命随意摆布的意思。在孟子看来,天命的实现离不开人力的配合,虽然失败主要是天命所致,但人事未尽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孟子认为,“故王之不王,不为也,非不能也”,“夫人岂以不胜为患哉?弗为尔。”
在顺天命的同时,孟子更强调人事的作用,他以人的角度看待“天命”。“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天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由此可见,只有从生命的本体出发,去“尽心”、“知性”才能“知天”,去“存心”、“养性”才能“事天”,至于寿命的长短不必去顾及,君子修身养性以待天命而已。如果脱离了生命的本体,不去“尽心”、“知性”,只是单纯的去“事天”、“立命”,就显得空虚而毫无意义。
论文摘要:在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里,孟子首倡的“性善论”、“仁政论”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权意识的萌芽,体现了强烈的人性意识。这些思想虽有其时代局限性,但对其后的儒家法律思想乃至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古代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革,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思想态势。其时,孟子首倡“性善论”、“仁政论”,其著作《孟子》一书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权意识萌芽,体现了强烈的人性意识:重视人的生命权,尊重生命的存在,崇尚生命的价值及其实现;重视民生、以民为本,提倡“民贵君轻”、“暴君放伐”,主张“薄税敛”、“取民于有制”、“正经界”,通过保障民众的“恒产”来保证民众的生存发展;重视对人的教育,主张省刑慎罚、“不嗜杀人”,提倡“教而后诛”。虽然孟子的这些思想还带有浓厚的义务本位色彩,但其中所蕴含的对人类对人生执著的热爱和博大情怀,都体现了孟子对人的善的追求和渴望,体现了一位重视生命的伟大人类思想家的品格,这些思想对其后的儒家法律思想乃至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孟子》中的生命权意识
(一)孟子仁义思想中的生命观。
儒家正统法律思想“贤人之治”的渊源之一是孟子提出的“舍生取义”的人生价值观。关于“舍生取义”,《孟子》中有这样的一段论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对此论述,后人大多片面地曲解了其本意,往往只强调“义”的重要性。其实就这一段话来看,孟子虽然为强调“义”之重要而肯定了在二者不可得兼的情况下舍生取义,但并未否定“生亦我所欲”,仅说明在二者不可得兼而必择其一的情况下,才“舍生取义”。据此可以认为孟子并不提倡盲目以身殉道。同时,作为对“舍生取义”的一个补充,孟子提出了“权”的范畴。虽然《孟子》一书对于“权”并未做出概念上的直接规定,但通过对一些具体人物、具体事件的描述,我们可以窥见“权”这一范畴的内涵。在《孟子》关于“援手救嫂”的论述中,孟子首先肯定了男女授受不亲是合礼之举,但在嫂溺能否援之以手的问题上,孟子认为,“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可见,在嫂溺将死的情况下,援手救嫂虽然有损于礼义的形式,但却是“义”的体现。因此,在具体事件中实践“义”的程度适宜与否,要根据当时的情况,遵照“权”的精神来确定,而不是一味地强调“舍生取义”,去作无谓的牺牲。
另外,孟子认为“人性本善”,正因为如此,人生来就具备仁义之心,对仁义的追求是与生俱来的,仁义是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人性之善如同水之向下,与生俱来,“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因此,假如丧失了生命本体,作为人的本质的“仁义礼智”也就不能存在,更不能实现了。同时,孟子反对人们自暴自弃。“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言也。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
由此可见,在孟子看来,仁、义与生命是融为一体的,弃仁义便是毁生命,毁生命便是弃仁义。在个体生命与个人理想二者之间,孟子并没有偏废任何一方的取向,相反,二者是紧密融合在一起的。
(二)孟子天命观中的生命意识。
孟子继承了孔子“尽人事而待天命”的思想。他一方面重视天命的作用,认为顺天者存,逆天者亡,人要安顺天命;但另一方面,这种安顺天命是有条件的,“莫非天也,顺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因此,孟子的“安顺天命”,除了有舍生取义,死得其所的意思之外,还有人不能由天命随意摆布的意思。在孟子看来,天命的实现离不开人力的配合,虽然失败主要是天命所致,但人事未尽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孟子认为,“故王之不王,不为也,非不能也”,“夫人岂以不胜为患哉?弗为尔。”
在顺天命的同时,孟子更强调人事的作用,他以人的角度看待“天命”。“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天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由此可见,只有从生命的本体出发,去“尽心”、“知性”才能“知天”,去“存心”、“养性”才能“事天”,至于寿命的长短不必去顾及,君子修身养性以待天命而已。如果脱离了生命的本体,不去“尽心”、“知性”,只是单纯的去“事天”、“立命”,就显得空虚而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