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缺陷和完善
自2003年7月,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强依法建校的若干意见》后,依法治校的观念也逐步在各个高校中宣传开来。高校作为传播知识和教书育人的中坚力量其管理和行为的法制化理念对学生和教职工起着示范和指引的作用。高校管理特别是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是维持学校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高校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有利于学校行政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1.高校在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1.1官本位思想严重,领导者法律意识较弱
高校的领导者应该把法律作为日常行为的最高准则。但是不少学校过度提倡以德治校的思想,在思想观念上就不认同以法治校的观念依然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以行政手段管理学生的方法,没有形成用法律来解决学校纠纷的观念和习惯因此就导致了以前出现过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的现象。
1.2校规校纪缺乏合理性依据
目前各个学校都有制定本校的校规校纪的权力,但是由于学校的某些规章和规定还不健全和完善甚至有的校规会出现与法律抵触的现象,学校的校规规定内容超出了法律所授权的内容。还有的是,学校在管理的过程中常常忽略程序的正当,比如在处罚学生时涉及退学、开除等问题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给予学生充分的异议权并给予救济的时间,但在实践中往往也被认为是形式主义走走过场,引发学生的不满和抗争。
1.3高校缺乏法律服务部门
在高校中普遍缺少一个法律服务中心,在社会中存在着例如调解委员会、救助中心、律师事务所这样的机构来解决纠纷,维护个人利益,但是在高校我们却很少设立这样的机构,使有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救助。
1.4教育立法滞后
1995年出台的《教育法》是我国在教育立法上面的最重要的法律,随后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和其他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围绕着《教育法》的规定的原则而制定的,但是我国对教育行政管理的立法却十分欠缺和不完善,《教育法》对教育行政管理的体制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也只是原则的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操作的灵活性过大,最具体的实施细则都未明文规定并且对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也依然必须参照《高等教育法》中原则性的条款处理纠纷。
2.高校在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中需要完善的几方面
2.1树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地位观念
有些学者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原因在于学校是国家委托的行使教育权力的机构与国家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所以理应高于学生行使管理人的职责。而有些学者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学生自费就读学校提供宿舍、食堂、师资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认为两者兼而有之,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学校和学生的两队法律关系即行政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学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法律却赋予了它一定的行政职权,受国家的委托对学校进行管理。其次,两者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两者关系的订立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而民法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自愿原则。那么明确了这两对法律关系就明确了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着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以此就可以对存在的高校立法和高校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明确界限,属于行政行为的由行政法调节属于民事行为的由民法调节,真正做到管理合法。
2.2高校工作应公开、透明
学校在处理问题时应秉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涉及学生自身重大利益的事件中不仅要作出正确合理的处理而且也要注意对学生的隐私权的保护,注意教育、管理方式。
2.3宣传法制理念
现阶段社会上出现的所有问题如果追本溯源都可以归结到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这个问题上,因此在学校中广泛的开展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是从根源上解决高校行政管理中问题的源泉。同时,加强法制观念的宣传,增强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建立一个法治的外部环境也应该是被大力宣传的。
2.4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缺乏监督就容易出现“人治”的现象,所以监督机制在各个领域都是不可缺少的,学校行政部门应该更加注重民主,设立意见箱广泛吸收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另外,学生之间也可以建立一些组织来监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尽量的避免“人治”的出现,减少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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