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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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1
浅谈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摘要: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中国的农业经济也有不同程度的进入多个过渡期,本文以当前中国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为切入点,结合国际形势,分析农业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并对此进行了政策改进的思考。
关键词:农业;体制;改革
一、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
当前我国农业改革正处在一个平稳进行、逐渐深化的阶段,连续十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对于农业经济发展、三农问题的解决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这极大保证了政策实施的连续性。自改革开放和加入WTO以来,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市场经济大潮流下,农业走向开放的市场。虽然在我国一贯执行科技兴农、农业生产技术创新政策下我国农产品产量和质量逐渐走向正轨,国家对农业的科技投入从未松懈。但是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与农业经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这阻碍了建立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另外,WTO农业协议客观要求成员国政府对农业从生产管理到贸易政策实行统一管理,与世界某些农业大国相比,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
在中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集中式的“管制审批”-模式[1],一般是建立、分解、实施和执行计划,突出表现为强制性和直接性。农业管理缺乏权威的综合管理机构,农林牧副渔等互不相干,各方面职能不集中,协调性差。并且各个部委计划实施中寻求个体利益现象严重,不顾及整体效益,而且各项实现农业目标的农业计划间缺乏统一性,资金不集中,难以形成合力。这个产业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不能适应中国的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阶段需要。另一方面,行政管理手段直接干预力度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意识差,实际运行达不到预期效果。
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促进农业发展的必要性
有效的农业管理体系可以提高农业竞争力,也利于适应经济全球化。农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以及产业特征决定了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当局支持,因此改革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农业经济活动的首要职能是提供充足的农产品以满足人类存在和发展的需要[2]。人类生存依然依赖于农业提供基本生存物品。农产品供给不但直接提高国家人民生活水平,也间接影响着国家政治上的独立民主,所以农业生存不仅是农民的升级问题,也是独立社会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核心问题。
另外,无论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业经济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市场机制来规范的领域,政府特别重视农业经济活动。而且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政府出于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对于农业经济活动影响是不同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农业市场化程度逐渐加深。从全球的角度来看,农业本身的发展需要不断对管理体制调整。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自上世纪开始,欧美发达国家相应改革农业管理体制,提高了农业竞争力。
我国为增进农业经济走向更广阔的市场,务必改进农业行政管理体制。进入第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有很大的变化。从国内来看,农业进入供求基本平衡状态,并且供给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农产品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农业总产值的比例迅速下降,农业人口所占比重却不曾下降,一直处于较高地位[3];在国际上,加入WTO后,中国的许多大型农产品已逐渐失去了它的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大幅下降,农业面临着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的压力。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趋势将增加以个体农民为主体的农产品市场风险[4],农民的收入增长很慢。农村发展困难重重,急需强有力的农业管理体制的支撑。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离不开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切不可独立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必然要出现资源配置、人员整合、机构设置的问题。
三、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以确保其政策目标的实现为目的调控农业,以法律、经济为基本调控手段。针对农业发展目标,对改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有以下思考。
1.变革农业宏观管理体制,管理执行一体化。借鉴国外农业行政管理的教训和经验,从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农业”的角度推进农业管理体制改革[5]。遵从权责一致,一方面精简机构,另一方面调整部门之间的权责权限。创建综合统一的农业管理部门,才能顺应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才能保证农业资源利用、农业生产、农产品营销和农村发展等整个农业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和协调。
2.促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企业的产业化。铁道部改为铁路公司的实践表明市场已经逐渐侵入政府,为了加强农业产业化。一方面国家财政在一段时期内,相应地增加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另一方面.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企业要开辟资本新来源[6].扩大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增强自身实力。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推行企业股份制,逐步形成多形式、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科技推广新体制。
3.农业行政管理机构扁平化,缩短上达下效时间。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基层最直接接触市场,这就要求给予基层农业管理机构自由裁量的权力[7]。为避免权力分化,扁平设置农业行政管理结构是必须的。
参考文献:
[1]冀名峰.我国农业管理体制调查与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03,43:33-37.
[2]邱燕平.职能分离: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出路[J].农村经济,1993,05:10-12.
[3]梁田庚.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06.
[4]陈香艳,徐玉恒,孔令国,魏萍,刘玉芹,张素梅.关于农业管理体制的若干思考[J].河北农业科学,2009,01:129-130.
[5]张红宇.中国农业管理体制:问题与前景——相关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管理世界,2003,07:90-98+109.
[6]阎占定.论入世后我国现代农业管理体制的构建[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06:82-84.
[7]朱信凯,马九杰.关于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J].中州学刊,2008,02:33-37.
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2
浅论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
一、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及涵义
自工业革命以来,严重的环境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生态破坏行为的思考,政府和公民呼吁立法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措施来抑制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面对如此严重的环境危机,美日学者率先提出了公民环境权的相关理论,倡导建立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
公民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对于环境法律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从环境权被提出以来,关于环境权的定义,我国学界目前还未形成一致的观点。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也有学者主张从环境权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法律与伦理的区别等角度来定义。公民环境权是指特定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环境资源所享有法定的权利。对公民个人来讲,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恢复原状、停止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二、我国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律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公民环境权”仍然是一个学术概念,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中有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而是散见于一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就包含了公民环境知情权的规定。另外,在国务院的一些政府文件中也包含着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这些法规只是为了更好的行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权,而未提及公民环境权。此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于公民环境权虽略有涉及,但大都集中于公民环境参与权、知情权和环境诉权的确认和规定,未对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规定。例如,《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2条就是对公民环境诉权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立法中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仅限于公民环境参与权、知情权和环境诉权,对于公民环境权是否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做任何的规定。从当前环境立法方面的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机关只是注重环境的行政监管,却没有充分发挥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因此,只有先确认了公民环境权,公民才能对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理解并支持,环境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序的开展。
三、行政法如何对环境权进行保护
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对环境保护、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公民的环保观念产生了巨大的挑战。要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手段不足以应付复杂的环境问题,必须切实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优化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途径主要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将公民环境权在行政立法上加以确认
目前我国还未明确将公民环境权纳入行政立法,而仅仅规定了公民环境参与权与知情权以及环境诉权。只有将公民环境权在立法上加以确立,当发生环境侵权的时候,公民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保障自身的环境权利。此外,将公民环境权纳入法制轨道,有助于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和我国法制体系的完整。
(二)确保公民环境参与权与知情权
公民参与、知情的意义在于提升公民的环境权意识,只有确保民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才能确保所做决策是民主的,只有经过民主的决策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所需求的利益,人们切身相关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公民参与和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是行政法治的要求,同时也是行政程序合法的要求。
(三)赋予环保行政机关以独立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行双轨制,主要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为例外。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环保机关尚未被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只有赋予环保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才能使环境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四)建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救济机制
无救济则无权利,要使公民环境权得到是实现,必须在行政诉讼领域实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制止环境侵害的重要法律手段。目前我国诉讼法中有关公益诉讼范围非常狭窄,尤其在环境行政诉讼领域尚未存在公益诉讼。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对于环境权益的保护,不仅需要私益诉讼加以完善,更需要公益诉讼的救济。只有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机制,当公民环境权收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公民环境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四、小结
严峻的环境问题带来的巨大挑战,迫使我们必须加快环境治理的步伐。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一方面将公民的环境权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公民行使环境权利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将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从而是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得以构建。因此,只有在行政立法上确认了公民环境权,公民才能支持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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