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的毕业论文(2)
行政管理的毕业论文篇2
试论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摘 要】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目前我国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还存在很多问题,确保制约与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地位,完善人大的监督职能,健全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法制体系,对我国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一、行政权力的来源及其内涵
西方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前者叫做立法权力,后者叫做行政权力。”卢梭所规定的行政权力是一种执行自由的行为的力量,他认为人人都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社会就应该是一个完全的人民主权的社会,是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行政权力是某一行政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达到某种目标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于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凭借这种制约能力,政治主体拥有对于社会价值的支配手段。
二、现阶段我国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约与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
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主要表现为监督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制约与监督主体所拥有的权力和地位决定了它的监督效果。独立性是行政制约与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任何权力制约体系的有效运行都取决于它地位的独立。在我国现行领导体制下,拥有行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大都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地位,如检查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它们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这种体制严重影响制约与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使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公正。
(二)权力机关的制约与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在我国,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应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一切国家机关有权实施监督。但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够完善。第一,人大作为监督主体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独立性。根据宪法第2、3两条所规定的内容,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从理论上分析,权力机关作为监督主体其独立性是最强的,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是最具权威性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未真正独立行使监督权。第二,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缺乏可操作性。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具体的法制监督,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人大对行政机关充分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基础。然而,我国现有的宪法和法律对该监督所涉及的内容、对象和范围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如何具体实施监督措施,在法律上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这给实际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第三,现实中的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存在滞后性。在我国,有些地方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存有滞后现象。例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政府的财政预算报告,人大及其会就要监督其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即使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也要报请人大会批准。而实际情况和法条规定则有很大出入。
(三)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制化程度低。
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应该是一种法制监督,行政监督不仅意味着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也表现为行政监督需要依法进行。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是对行政监督权力和行使的规范,同时也使这种权力和行使得到了保障。这些年,我们的党和国家对完善监督法律和法规做了不少的工作,并且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这些还不足以形成体系,显得非常零散。有些已经出台的监督法律法规既不易执行又不规范,还有大量应该出台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立法的滞后直接影响了行政监督得效果。
三、完善我国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对策
(一)强化制约与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地位。
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独立性和高度权威性的监督体制,即建立垂直的监督领导体制。专门的监督机关只有与被制约机关彻底分离开,改变它们在人、财、物上的依附关系,独立运行,才能进行有效的制约。通过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和管理的制约与监督体系来加强制约监督机构的权威性与约束力。一是纪检、监督机关垂直领导,强化上级纪检、检察机关对下级纪检、检察机关的监管。二是纪纪检、监察机关的财政费用直接由上级财政统一划拨,彻底切断同级财政的关系。
(二)完善人大的监督职能。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职能与宪法所赋予的地位是极其不相符的,健全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的核心就是使人大的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一是提高权力机关监督人员的素质,增强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和能力。加强权力机关人员的 综合素质已经成为一项极其紧迫的任务,特别是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二是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内 部还可以专门设立对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的行 政监督工作处,使监督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权时更有针对性。三是创新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四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人大行政监督之间的关系。五是尽快修改人大及其会监督法,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权力滥用、权力腐败和法定 权力不作为的违法处置权。
(三)健全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法制体系。
完善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必须以健全法律为核心。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行政权力与监督的法律体系:一是完善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效的方法和严厉惩治腐败的制约机制。二是完善行政程序性法律法规,将分散的程序立法适时地提升为统一适用的行政程序法,以规范和公开行政权力的运行,便于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三是完善制约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行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督。
参考文献
[1]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 李学文.论人大制度下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3] 张晓.论我国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J].商,2012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