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争性政治与政治社会学分析
抗争性政治与政治社会学分析
一、抗争性政治与政治社会学
“抗争性政治”作为学术概念最初出现在美国“抗争性政治的无形学院”的新项目的议题讨论中。项目成员为了思考研究社会运动的新途径,采用“抗争性政治”这个概念来区分传统重视经济视角的马克思运动理论,并且突出国家的重要性,强调“抗争是政治性的,而国家是卷入其中的关键行为体之一。”在本书中,于建嵘先生对于西方学术界的“抗争性政治”也进行阐述,认为并不能奉行“拿来主义”,“西方学界的‘争议政治/对抗性政治’都预设了对立双方,然而国内许多社会泄愤事件是无法找到对立双方的。”在本书中,于建嵘先生认为抗争性政治是一种以政治的眼光对底层民众的制度化或反制度化行为进行解读的框架,并且是政治社会学研究领域的重要构成部分。
作为国内政治社会学知名专家学者,本书既是于先生十多年来从事政治社会学研究的集大成,同时也是该学科领域前沿性的学术成果。“政治社会学是一个独立的研究取向,它假定政治现象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同时社会现象具有政治意义。”结合时下国内社会处于急剧转型的关键期,政治社会学特别关注到民众对于现存体制的期望与体制所能满足其实际状况之间产生的张力,用政治社会学的独特视角与解读方式解构抽象的张力成为政治社会学的学科使命。本书作为一部学科理论专著,从“社会冲突”相关理论着手,将“集体行动”“维权抗争”“群体行动”“社会泄愤”“国家建设”“社会治理”等多个问题域摊开于读者面前,为政治学及社会学的学科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与经验资料。
二、底层视角与国内群体事件频发
在本书的导论部分,于先生便解释底层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印度史研究。这个学术概念始于1982 年古哈等六位研究南亚历史的历史学家所著《底层研究》第一卷,伴随着概念而确立了一种批判精英主义、强调“自主的”底层意识的历史观和方法论。“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观察方法,‘底层研究’要求给予普通民众在社会政治变迁过程中以新的定位,要求从底层的社会内部的结构解读底层政治的运作逻辑。”于建嵘先生在书中将他的底层视角总结两个坚持和一个注意:一是要坚持从个体出发,每一个社会都是由个体组成的,二是相信底层人群具有理性。其次要注意保持科学研究的中立姿态。底层视角的灵活运用成为于先生多年底层研究的得力工具,在理解国内一系列群体性事件中,底层视角的把握方法很好地帮助我们探寻事件背后的个人,社会和国家互动状态和机制。
在本书的主体部分,于先生向我们描述了三类群体性事件:农民的“以法抗争”、工人的“以理维权”以及“群体行动与社会泄愤”事件。于先生综合以往对于国内群体性事件的学术研究并加以反思,基于多年的底层研究资料累积,对三类事件的生发机制做出学术归纳:农民集体行动中的“以法抗争”特点,工人集体运动中的“以理维权”特点以及“群体行动与社会泄愤”中的心理机制特点,这成为我们理解现实发生着的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理解框架。书中描述每一类机制的特点及形成机制十分详尽,其中印象深刻的是三类群体性事件中都涉及“自主性与权利意识的觉醒”。正如于先生在本书导论中说道:“他们拥有自己独特的信仰、文化价值观和抗争策略,并有明确的目标导向。”这是超越传统价值规范或者文化约束的新变化。中国传统文化讲求“同”,追求大同社会是几千年的儒家梦,内化在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中。追忆大跃进时代,农民在自己的土地被集体化,工人在国有工厂被异化,直至改革开放,现代文明意识与宪政民主意识的传播,市场化冲击下,人们开始真正正视自己的权利(经济权、参与权等),并且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采取一些行动,不同于西方的社会集体行动的社团性,尽管这些行动大多无组织、无固定参与者,有些甚至无显著矛盾双方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但是这已然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个体的觉醒应当成为我们理解个体行动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依法治国与抗争性政治化解之道
面对频发的社会集体事件,我们应当采取“发生――应对”机制而非“发生――镇压”的暴力行径。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斯科特指出的那样,“人类社会从来不会有绝对稳定、绝对和谐的理想状态,最具有活力的社会恰恰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抗争与示威活动,纠纷和争论的存在是现代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针对中国社会真实存在并且愈演愈烈的抗争性政治活动,于建嵘在书中反复强调的化解之道是这样的:第一,一定要切实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让社会各阶层都能够分享到经济政治方面的发展成果;第二,建立社会利益表达博弈机制,让各阶层都能够畅通无阻地表达自己的切身利益和价值追求;第三,要进行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建立科学的司法制衡制度,真正做到依法治国;第四,要改进管治技术,提高管治水平,增强管治能力;第五,要真正解决社会冲突和社会问题,最终的出路必须是宪政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站立在不久前召开的四中全会的成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核心的若干决定,不得不赞叹于先生的真知灼见。在我看来,五项解决措施中,第三条依法治国俨然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司法权威得到尊重,社会各阶层(包括底层群体)自然可以将法律作为行动的武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同时法律保护个体的表达权,对于建立社会利益表达博弈机制有促进作用,比如在法律保护国内NGO合法的表达权,让社会第三方机构得到发展,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建立起沟通和协商的桥梁。又比如国内大为诟病的“信访制度”。我曾有幸帮一位法学专业师兄前往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值班一日,担任信访接待员,亲身体验了被信访群众两极化对待以及目睹信访群众的各式行为策略。因为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为了能够表达自己的声音,信访人员往往采取各种“非正常上访”。“正常的渠道下我们走不到这儿来。”一位上访群众当时说的话令我印象深刻。还记得当时好奇地问了句“走不来怎么办呢?”当时那位来自海淀某工地的上访群众一本正经地回答:“走不来那就闹,总得让人知道咱的不公平。”
“处庙堂之高而忧其君,局江湖之远而忧其民。”中国的知识分子自古便有胸怀天下的学识气度,在这个层面上而言,于建嵘先生的文章是具有忧民情怀的学术探索,《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一书内涵深远,现实意义重大,值得社会公众勤思咀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