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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文化传播与文化资源转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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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在全球化过程中,文化传播绝不仅仅是文化和精神扩散过程,而是与经济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资源”也就是文化遗产;“转化”是指通过某种载体和形式向其他方面状况的转移。转化可分为直接转化、间接转化,前者包括建筑、歌舞、风情、仪式等,是指资源不改变原有形态的转化,这在“历史文化资源”中只占少数。呈现形态发生变化的转化为间接转化,还可分简单间接与大跨度间接转化、及其过渡形态等。还有些资源不能转化。文化资源不同于物质资源,它不具有专属性;转化对创造性思维、广告推介、旅游业发展、科技复制技术等四者具有特别的依赖性。
  [论文关键词]文化资源;转化;直接转化;间接转化;非专属性
  文化传播产业是从市场经济模式中破茧而出的新兴产业,是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也是当代人类社会新的财富创造形态。******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2l世纪新的传播、生产与消费方式,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推进文化产业的全面建设和快速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构筑起创新型国家的坚实的文化基础。因此,准确把握文化传播的内在特性,是开启文化软实力之门的一把钥匙。
  在全球化过程中,文化传播绝不仅仅是文化和精神扩散过程,而是与经济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无论是对本国国民的熏陶、教化,还是对世界各国的展示、影响,文化的传播总是伴随着人流、资金流、商品流的涌动、汇聚而同时发生。而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文化是作为经济发展的内在力量而展示的,在文化软实力形成的过程中,经济又成为文化生产和传播的坚实基础和巨大推动力量。经济与文化在实践中二者互为条件、手段和目的。文化是经济发展的背景、手段和内在动力;同时,经济活动为文化生产奠定了物质基础。经济活动极大地丰富了文化传播的载体,如文化商品和商品文化等,另外,经济,活动为文化传播创造了新的契机和渠道。因此,文化的生产和传播不但要依靠文化自身的厚度和活力,而且要依靠先进的生产力及其所带来的先进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当前在实践中,各地轰轰烈烈发展文化产业便是更好进行文化传播的有效举措。然而,怎样发展文化产业,在理解和实践中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比如,近年来,许多地方都提出了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某某优势”的文化乃至社会建设的目标。这是一个针对性很强的、具有积极意义的提法。然而它的确切含义是什么,转化的方式、途径以及属性究竟有哪些,还需要作比较深入细致的理解和思考。
  关于文化资源的转化,与之相关的理解大体有两种:一是由“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转化。我们知道,“产品”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转化理论的提出者包括所有希望发“文化财”致富的人,显然吏多是期望转化成“商品”,而且是由本地的文化企业常年生产、具有较高产值和产销优势的文化商品,而非不能实现商业价值的、或根本不具有商品属性的文化产品。二是由“文化资源”向“文化产业”转化。即可以理解为以某种产品为龙头,形成相关的产业推动和提升。我们知道,“资源”是借用经济学的概念术语,指的是原材料。经济学所述物质生产中的资源是有形的物质;“产业” 是由一批稳定的相关企业及其产销活动来构成,也就是说,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一种机构,产业是由一个或一系列同类机构组成的行业及其活动。而文化生产中的“文化资源”既有有形的物质,更多的则是无形的、精神形态的东西,文化企业、或是文化产业与文化资源的“拥有地”或“原发地”(姑且这么称之)并无直接的关联,一个地方有无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不在于该地是否具有文化资源和文化遗产(严格说来,根本不存在无“文化资源”的地区)或是文化资源与文化遗产是否丰厚,而在于诸如相关的人才、科技、创新等综合情况。所以,“资源”的“优势”与否似乎并不那么重要,否则,即使创办了一定的文化产业,“转化”的现实性、必然性及操作性等也都大成问题。
  由此来看,这里讲的向“产业”转化实际指的还是向文化产业盈利状况的一种转化,是把历史的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文化份额强势。当然,文化产品需要经济效益的支撑,然而文化产品又不同于寻常的物质产品,对于使用者的意义不只是简单的“消费”,而是会产生更多的具有社会属性的复合功能。所以,当我们一味地从经济利益的视角强调文化资源的转化时,文化资源及其文化产品的社会属性便可能被弱化,这种资源的开发也将面临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甚至改头换面的危险。需要强调的是,任何的“文化内容和文化形式既凝结着一个民族长期历史发展的文化传统和心理积淀,又反映着时代发展对现实生活带来的新思想和新感受,能够为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因此,无论以怎样的形式进行怎样的转化,都切不可以去盲目地追踪某种短视、短期行为,不可以离开人类为追求自我超越所进行的精神性劳动的价值目标。
  由于文化资源的自身独特性,文化资源转化的方式和途径也有了很大差异。一是直接转化,即将文化资源(文化遗产)直接转化成商业性的、盈利性较强的文化产品,并形成一种、乃至多项的文化产业。如开发旅游产业,修缮仿建宫殿、寝陵、古城(如平遥古城、荆州古城)、寺庙、古县衙,像河南内乡的古县衙门、山西晋城的“皇城相府”、安徽黟县西地村民居、凤凰古城沿沱江两岸的“吊脚楼”、以及以山西祁县“乔家大院”为代表的大院建筑群民宅等,形成旅游观光景点。这一类当然也有代偿性文化产业,如深圳的《锦绣中华》、《民俗村》、《世界之窗》;香港的宋城等。可以说这些人工仿造的、代偿性的文化产业都很成功,但是它们并不能替代原形景点的本原性文化项目,只可能扩大原景点的知名度、促使推动其产业化发展,香港宋城之于杭州的“宋城”、开封的“清明上河园”即此。
  同样属于直接转化的还有民族歌舞,传《丽水金沙》、《纳西古乐》、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歌舞表演、以及其他许多“原生态”类歌舞演出。包括独特的民俗风情表演、民间技艺推广也可以直接转化为盈利性“文化产品”,像云南大理的“三道茶”、内蒙新疆蒙古族地区的向客人“敬酒”礼仪、中原汉族的抛绣球“选婿”、“抬花轿”以及其他诸多民族的“对歌”、“选婿”、“抢婚”、“人洞房”等喜悦仪式;还有少林武术的表演、传授也在此列。甚至生活本身的某些部分,都可以以文化资源转化的方式并人盈利性的行业。这些转化基本都是现成的、不需要加工、至少不需要过多加工或重新创作的,也就是说不需要新的智力投入、甚至资金投人的文化项目。这种直接转化的要求,是要最大限度的保持原有的文化形态,其中属于民族习俗、礼仪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则必须严格保持原有的形态,不容有丝毫改变。
  直接转化文化项目的共同特征,是具有独特性甚至惟一性,具有可观赏性、相当的趣味性、一定程度的娱乐性、大众的可参与性以及无限的可频繁重复(一天一次、甚至一天数场)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持的角度看,它的危险性也正在于,因取悦游客而失去信仰的虔敬和情感的真诚,流于游戏化,流于媚俗的做戏表演和拜金主义的油滑娱乐。
  从本质上讲,这其实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消解。因此,民族习俗、礼仪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旅游表演与它的传承保护,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决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更不可将后者的希望寄托于前者。这也正体现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区别。直接转化的另一个特点,是进行文化产业转化的文化企业都产生在“历史文化资源”的拥有地、所属地,成为当地经济实力的组成部分,甚至成为某种“支柱产业”。《丽水金沙》、《纳西古乐》之于丽江,凤凰古城文化游之于湘西凤凰县都是如此,福建武夷山旅游中的“茶文化”、“蛇文化”与竹筏漂流在其综合收入中也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
  即使如此,能实现直接转化的仍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历史文化资源、文化遗产并不具有上述特性,只能进行问接转化。即,既要有呈现形态的变化、转换,又要有内容功能方面的变化转换既要有大量的、创造性的智力投入,还需要相当的资金投入。例如大量历史题材的出版物、文学作品、舞台艺术、影视作品、电子游戏等。在文化资源的间接转化中,也还有因程度不等而产生的区别,例如风光片、记录片、文化专题片等,可称之为“简单间接转化”,是复杂的彻底转化的过度形态。属于此类转化的也有像河南博物院等地的“仿古乐舞”、西安的“仿唐乐舞”、山西平遥县衙情景再现式的“审案”等。与某些形式相比,文学作品、戏剧艺术、影视故事片等的创作就要复杂得多,不仅人物、故事、细节的想象比比皆是,甚至从观念、理念的基本走向上都迥异于“历史文化资源”。比如上世纪80年代初甘肃的舞剧《丝路花雨》、后来的《大漠敦煌》,陕西的《大唐盛世》等,即使同样的题材,也会有不同的创作结果,以“荆轲刺秦”为题材的近10部影视剧情趣各异、绝无雷同即是明证。而像表现漓江岸边人家乡野生活的实景演出《印象刘三姐》、表现少林佛事活动及周边农家生活的实景演出音乐大典《禅宗·少林》、甘肃北京两地的舞蹈《千手观音》等,则是这两种转化的过度性产物。这不仅因为他们较少情节内容,再现大于表现,也少了更为宽广厚重的文化内容的承载。上述事实表明,历史及思想观念跨度越大、呈现形态差异越大、创造虚构成分越多的转化,其生产企业、创作成果与资源所属地的单一关联性越薄弱,而在其他方面的综合要求就会越高些。
  可以看出,文化资源与自然物质资源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既具有开发的无尽性,又具有非所属性。文化资源不像煤炭、石油、铁矿石那样有枯竭用尽的一天,也不是某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专利和专权,相反,文化资源是国际性的、无国界的,全人类都可以共享。美国的影视制片在对全球文化资源的开发转化方面可谓走在了前面,无论取材于荷马史诗的《特洛伊》、古罗马历史的《埃及艳后》,还是表现苏格兰勇士的《勇敢的心》、中国巾帼英雄的《花木兰》等等,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当然,由此又会促使我们更深入地去思考其它一些问题,这里暂且不论。
  应当说,历史文化遗产是文化个性和传统价值的具体体现,是文明素质和综合实力的表征,它虽然有着开发的无尽性,但又是不可再生的人文资源,是现代文化发展的基础。随着科学技术尤其电子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类社会正处在文化传播空前兴盛繁荣的时代,文化资源的转化与文化传播也从来没有像今天结合得这般紧密。由于文化产品的价值在于信息、知识、见解、观念、理念和审美的新现、新创造,“历史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文化商品的转化,对于创意、策划、创作,即文化工作者和艺术家的创造性思维活动,强有力的广告推介,旅游业的发展,科技复制技术等四个方面具有特别的依赖性。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创意、策划和创作,即文化工作者、艺术家的创造性思维活动,而实现的前提,则是整个社会环境对人的思维空问的允许度、提升度。这是一个互动的综合过程。对创作者而言,要加强自主创新意识,培育创新素质和能力,在现实生活的土壤里不断升华境界,在艺术实践的道路上勇于另辟蹊径;对文化管理部门而言,应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包括积极探索符合艺术规律的方式方法,形成有利于文化创新的管理格局。总之,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保持一种高度的文化自觉,妥善处理好发掘与保护、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尤其对于一些稀有的、濒临消失的文化遗产,像富有地域特色的民间表现技艺、古老典雅的戏曲品种等,都应加强针对性的综合扶持措施。在这方面,长期从事昆曲艺术研究开发、并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丰硕成果的白先勇先生就一直坚持这样的观点:“保护昆曲就像保护中国古文物,只能考虑其文化意义而不能企望其商业价值……”。像欧美的歌剧、交响乐,日本的歌舞伎等,也都主要不是靠市场化的商业演出来生存的。这些都给我们以启迪,促使我们去探索文化发展的多渠道、多形式,让中华民族辉煌灿烂的历史文化遗产永远保持生机活力、沾溉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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