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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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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揭示行政法本质和规律的,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具有基础性质和地位的理论,是明确行政法价值与功能的关键。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法学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法学硕士论文篇一

  《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含义

  行政执法意味着由国家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职权权,贯彻实施立法机关及各级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公安行政执法指的是: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其职权,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内容,其范围上具有广泛性以及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二、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理念上,传统公安执法存在一定误区。其观念中所谓的“以法行政”,是以法律来达到公安执法的目的,以法律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工具。因此,在此观念主导下,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可能会会偏离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甚至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违法。由此,在实际公安工作中带来了一定困扰,主要有:重公权,轻私权;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重权力,轻监督;重职权,轻职责;滥用自由裁量权;忽视比例原则等等。

  (一)行政法规定了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

  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国家或法律授予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因此行政法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界定,是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执法主体。公安机关是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并且只有在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警察权,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时,才能成为公安执法的主体。

  (二)行政法是公安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

  公安执法的执法依据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公安机关,据以做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具体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

  可见,行政法与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有着指导性的作用。由于公安执法活动关乎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并且与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密切联系,因此急需明确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便更好的满足改善公安行政执法的迫切需要。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指导性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体现了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和规范行政主体、执法以及其行政行为的实施的根本性法则。因此,本文将试图从行政法的几个基本原则(包括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入手,分析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深远意义。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中的根本准则,其含义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失职,不越权,重职权,重职责,并且对职权运行过程进行监督,对侵权行为进行合法赔偿其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4)诚实守信;(5)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即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1.法律优位

  法律优位原则指正式的法律渊源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从属的法律渊源要服从正式的法律渊源,也即其他立法主体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不得因为越权而走上危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道路,越权则无效。公安机关不仅要接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要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指挥,因此,公安机关往往会因政府的某些违法命令而很难抉择,易导致事务越权的现象的发生。

  2.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内才可以实施行政行为,因此,对于公安执法来说,做出的任何决定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限制公民权利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意味着公安行政执法要做到公开,公正,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这项原则体现了法的基本价值。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公安机关公开其行政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做出行政裁量决定的标准、程序,并且在媒体、网络日渐发达的新环境下,还应打开让新闻媒介等采访、报道、监督有关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渠道,让新闻媒体和群众及时、准确地获取对于焦点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度,保持信息一致,同时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促使公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更加透明。从公安机关日常行政执法角度讲,其公开内容可以有:公安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制度、程序,公安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职权、人民警察工作纪律等。警务公开制度的深入运行,必将增加公安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减少消极现象,最终积极地保障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公平进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对于不同民族、性别、身份、职业、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要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主要包括: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办事,不偏不倚,不歧视,不专断,不单方接触等。

  公开与公正原则是保障公平的最终目标实现的必经过程,因此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注重公开与公正原则的落实。

  3.正当裁量原则

  由于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客观需要,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拥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在法律、法规对公安执法范围、手段等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理解,自行做出决定采取何种行政行为或以何种手段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主要包括:对事实定性的自由裁量,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对承担违法责任方式的自由裁量等等。

  保证正当裁量原则的落实,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立法目的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所追求的目的应当是法律授权的目的,并且排除了其他不相关的因素。(2)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于善良的动机。(3)自由裁量内容合乎情理。(4)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的程序应正当。

  因此,公安机关在履行职权时要时刻把握自由裁量权这把度量尺,不得违背法律目的,不得以其他不相关因素为主导,而导致危害法律尊严,危害人民的后果。

  4.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衡量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之间的关系,应避免实现行政目标而对相对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若无法避免,则应力图将其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使比例恰当。主要包括三面:妥当性,即其追求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符合公益、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即其应采取对行政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手段;法益相称性原则,即其采取的手段造成的损害必须与法益相称,保持均衡,不得因行政目标的实现而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度侵害或者增加过度的义务负担。

  对于现实公安执法来说,遵守比例原则十分重要。公安机关在依法为行政行为时,应先衡量采取此方式的妥当性、必要性以及法益相称性,在选择最为合适的方式,尽可能避免、或降低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而维护公众利益,并改善警民关系,加强民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比如,警察在人流较大的区域持枪追捕嫌疑人,开枪时候应考虑区域行人的安全,若不顾公众开枪而导致伤及无辜行人时候,则违背了法益相称性原则。

  同时,合理利用比例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不恰当使用、滥用强制措施的问题,并为相关的防止滥用强制措施的制度提供现实可操作性。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程序,一般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程序的正当性关乎着最终的结果是否实质公正。其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信息公开。除涉及依法应保密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相应的信息。如,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第二,听取意见。即要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有关意见。第三,回避原则。若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主动 申请回避,以保证程序的正当性。

  对于公安执法来说,必须遵循行政程序,就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时所应遵循的程序,否则,公安机关将承担相应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可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1)有助于公安机关客观地查明事实真相,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安行政执法的实体公正。(2)有利于提高 社会公众对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信任程度,促进警民关系的改善。如果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与公安机关就关乎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处置过程进行交流和沟通,行政相对人便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声音。同时,互动的过程也能加强社会公众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以确保程序的正当性。(3)有利于遏制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现象,防患于未然,促进公安队伍的廉政建设。(4)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因为其程序是根据常年执法 经验的基础进行科学 总结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及合理性。

  (四)诚实守信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规定了如果行政机关因不诚信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负补偿责任。

  作为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带有较多的强制性,若不严格按照法定内容履行职责,随意更改,则必将动摇人们对公安机关的威信、对法的严肃性产生质疑。因此,公安机关必须以一种可预测的方式行事,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和改变。其次,如果迫不得已要撤销,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赔偿因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建立起一个诚信的公安队伍形象,是法治社会对于政府的要求,也有利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高效便民的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其职能时,要提高办事效率,以尽量快的时间内,提供尽可能优质的服务。同时,权责统一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从几方面落实该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的行政程序和实现,加强公安行政执法机构的结构组织,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成本的分析。若在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执法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法各项原则均与公安行政执法的方方面面有着不可分割的 联系。多数人认为行政法限制公安机关所享有的权力,但于此同时,也保护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于权力的欲望是天性,而用一个良法限制和规范权力,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不致于走上滥用权力等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不归之路,把来自于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来为人民谋利。如何在我国现今情况下,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行政法的角度,建立起一个真正能够高效的限制行政机关权力,同时又能够科学的处理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权力运行机制,是值得思考和 实践的问题。

  行政法学硕士论文篇二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特点及改革 》

  作为法学14门核心课程之一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应当具有怎样的品质,才能适应转型期法学教育及学习是当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教材建设是教学工作的基本建设,没有好的教材,要提高教学质量无疑是构筑空中楼阁。本文拟结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运用现状对目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编写提出一些改革意见。

  一 新中国行政法学教材回顾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学习苏联,包括讲授苏联法学、采用苏联教材。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评了学习苏联的教条主义错误,各校开始自编教材,1963年政法教育工作会议后,各校组织编写了一批自己的法学教材,但其内容亦多受苏联影响,主要为“总结我国政法实践经验,阐明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最早出版的一批统编法学教材是1980年司法部成立的法学教材编辑部所出版的,以后又组织出版了若干批统编教材。1982年4月,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概论》作为校内教学用书;同年6月,北京政法学院国家法教研室编印了《行政法概要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作为校内教学用书。1983年6月,王岷灿担任主编,张尚鷟任副主编,方彦、王名扬、应松年、陈安明等人参加撰写的《行政法概要》艰难出世。
  《行政法概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版的第一本行政法教材。该书提供了还处于“摸索阶段”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简单轮廓,标志着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的诞生。之后20多年,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中国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仅就篇幅而言,呈明显增长趋势。从1989年的第二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学》29万字到现今主流教科书的70~100万字,反映了行政法规范的细化和讨论的深化。在编写体例上,最近出版的教科书比较重视参考文献和案例的引证,有的教材引注中提及的案例和参考文献足以列上10余页。在2005~2006年中出版的行政法(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至少有43种。其中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和应松年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使用比较广泛的两种教材。应松年主编的《当代中国行政法》集合了40位作者,篇幅达211万字,是迄今国内规模最大的行政法学著作。
  不仅篇幅增长,而且逐步向综合性、系统性兼具研究性的方向发展,其目的不仅在于向读者介绍和传授关于行政法的一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努力汇集和反映20年来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脉络和最新研究成果。新的教材增加了一些学术观点,反映了一些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如有关行政征收、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问题,以及有关行政补偿的问题等等。增加了若干新的司法解释,反映了司法判例,提供了相关动态与信息。国务院于2004年3月专门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新的《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及《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也在教材中及时得到体现。近年来,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学者们也逐渐拓展了自己的视角,开始对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性因素予以描述、分析和判断,对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予以关注。着重于法在社会秩序中的形成、发展、构造及效果分析等动态的观察,并由此产生了动态研究方法。而行政法因多是政策的法制化,且变动不居,这也使得居于行政法学核心地位的“解释论”走向了与“立法论”并重的局面。就技术而言,经济学、社会学等方法较好地逐步融入到了行政法学的研究之中,显示出行政法学的开放性。但上述方法论的转变在教材中的体现较为薄弱。

  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特点

  1.编写单位固定、风格单一

  行政法教科书种类繁多,法学本科生教材主要由三种编写单位编写:(1)教育部主持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2)司法部主持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3)有关法学院校组织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由于行政法规范的高度分散,也由于行政法体系在中国仍然处在发展之中,教师和学生的普遍反映是行政法教科书既不好写、也不好读。

  由多人参与编著的作品较多,个人独著的较少。在体系结构上,多数教科书分为导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行政监督)4编。这说明,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中国行政法教科书在体系上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但同时,现在通行的体例似乎不易容纳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些最新成果,如行政强制、人权保障和对“良好行政”的追求、公物的管理和利用、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建构等。

  目前,中国众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中最受赞誉的是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是由一些著名行政法学家共同撰写的行政法学教材,由于每个撰写者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所以这本教材的成就巨大,其很多观点已经成为通说,也是很多学校考研的指定教材。此外,马怀德主编的《行政诉讼原理》也较受欢迎:该书是中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最为系统、全面地对行政诉讼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的著作;著作内容不仅反映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而且也对有关国外的行政诉讼制度和相关的理论作了较好的介绍,这对学生阅读国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方面的文献资料具有重要帮助。王学辉的《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较具特色,书中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重点突出了行政诉讼价值与法治原则,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结构、行政诉讼组织、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并对完善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初步的认识,这对了解两大法学的行政诉讼制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必须看到,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中国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虽然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中,法条的讲解的确非常重要,但它不应该成为行政法学教育的核心。加之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所占分值比例较大,迫使一些教材的编写者放弃理论研究和个人观点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编写教材,甚至把法条作为法学本科教材的主要内容,促使一部分高校在司法考试的指引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而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这样的导向必然培养出大量机械型、记忆型,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学生。

  国内行政法教科书不尽如人意的现状,与行政法相关立法的完备程度和行政法学研究整体上的相对落后有直接关系。如行政程序法迟迟不能出台,导致教材在程序理论上的体现尚显薄弱;行政法学的研究力量有限,但研究主题却又过分集中,导致研究主题乃至研究结论表现出高度的同质性。行政审判实践中涌现出的司法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等大量创新机制却没有走入研究者的视野。

  2.未形成多元化方法论和学派

  中国行政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以规范分析和注释法学的方法为主,当一部新的行政法律、法规出台,各种版本的注释、解说、讲话就蜂涌而出。这些普及读物虽有它传播普及法律的积极作用,但却分散了有限的学术资源力量,不利于学科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学科队伍的健康成长。而比较方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方法、行为科学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等较少涉及,尚未形成具有中国人文精神的行政法学方法论体系。

  在国外很多学派,如行政法的功能主义学派,行政法的规范主义学派,他们之所以能形成传统,与他们具有一个稳定的学术典范有很大关系。他们都会有自己的代表性教材或教材式的著作,以表明他们的精神源头与基础。学术的创新和发展都不是从天而降的,可以循着一定的历史脉络和机理找到最初的积淀之处,那么教材往往就是展示这种原初性积淀的很好典范。① 但迄今为止,在我国法学本科生教材中,鲜有对国外各派别观点的系统介绍,致使学生的眼光局限于概念与原理的掌握以及规范分析方面,而很难通过教材培养学生的理性思辨能力,致使我国行政法学界尚未产生独树一帜的理论,这与行政法学研习者在早期阶段缺少引导思辨的教材是息息相关的。

  3.行政诉讼部分往往枯燥乏味

  在诉讼法方面,与刑事诉讼法学及民事诉讼法学相比,行政诉讼法学无论在研究的广度抑或深度上都难以望其项背。究其原因,既有对行政权力约束、限制的意识产生晚,“民告官”案件少、实施艰难等客观因素,也有研究力量投入少、兴趣淡、方法滞后等主观因素。研究的落后局面也直接影响到教科书的编写质量。

  尽管市场上有大量各种版本的统编教科书,也不乏学者个人撰写的行政诉讼法教科书,但多数教材的体例结构都趋于一致,除了“概述”或“绪论”、“历史发展”、“基本原则”篇以外,基本上都是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章节体系去设置的。这种体例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行政诉讼法教科书具备了《行政诉讼法》释义书的功能。概念法学气息的行政诉讼法学教科书大多就只能适用于法学院的课堂教学了,即便如此,对于大学生来说,也难以激发其阅读乃至思考兴趣。在行政诉讼法学方面突出表现出研究方法单一,概念法学、注释法学的风气浓厚的特点。这类教科书远远未能满足提供中国的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实际运作的描述需要,教材与实践严重脱节,这将严重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法学教育与实践。

  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改革内容

  1.推进编著者和编著风格的多元化发展

  应松年教授指出:“编写教材的作用就是要树立这个学科学术研究的基本范式与标本,大家能够在一些基本统一的起点上讨论问题,并把这些问题深入。我们可以看到,今天行政法学的专著或专论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在进步,但大家对于很多基本的问题立场和概念还是可以达成一致的,正是这种一致保证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更深入研究其他问题,并使得对话成为可能。最后,编写教材还是真正形成学术传统的必须。”②

  在介绍国外的理论和教材时,应最大程度地保留其原汁原味,避免编写者的再加工,学习时可以根据个人的理解进行分析解读,避免曲解作者的原意,这有利于法律思想的传播。目前,行政法学界对外国行政法的译介尚显薄弱。如类型上,对外国行政法的翻译多为教科书型的著作,而专题性的论著依然寥寥。在国别上,基本限于英美法德日五国,因而存在明显的盲区。如对俄罗斯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在转型时期的行政法,仍缺乏了解。在时效上,与国外的最新发展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国外法学教材似乎更加提倡个人撰写,而不是多人合编。事实上,对于一个学者而言,撰写出一部高质量的教材,是对其教学能力和学术能力的全面检验。只有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并了解实际教学需要的学者,才能写好教材。应当鼓励具有深厚造诣的中青年学者独自撰写教材。此外,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还呈现出大同小异的现象,不能满足不同需要。

  因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应着重于根本性的东西——包括各种法律概念、基本理论、立法技术、解释方法等。

  国家司法考试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进而影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而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种教学模式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目标也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即培养对社会有用的法学家,培养具有独立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而不是培养只会背诵条文的学生。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选择上也应当适应这一目标。

  2.成为方法论和学派形成的基础阵营

  教材的质量是决定教育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将影响学生的价值观和学术视野,进而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或正或负的作用。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中,“法学教材既是作者的知识创新,也是法学工作者前后传递文化上的积累,应特别注意理论创新、知识创新与学术传承之间的关系。然而这些使命的实现,均有赖于教材编写者必须有着明确的目的意识。或者说,如果没有科学的、合理的法学教材编写目的,就难以实现教材所应承担的任务。”③

  鉴于现有教材的不足之处,笔者建议结合以下两点做出考虑:教材主要是就学科的基础原理进行清晰的表述,同时也要提高学生对此原理进行综合运用的能力。应提供相应机制激励 法学家们把自己的成熟研究内容编写成见解各异的教材,法学的真正繁荣,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一门学科有数种各具特色的教材,便于读者、教学单位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由此推动相应教材所主张的学说的 发展,从而有助于催生出不同的方法论和学派,以真正促成行政法学与刑法、民法比肩的繁荣景象。

  与此同时,编写者也必须注意维持行政法学体系逻辑上的融洽与内容上的融贯。行政法学教材的编写如果完成了“从制度、法规的研究转向基础理论的研究”的转变,那么,行政立法超先、行政法理滞后的现状将会得到改变。④ 在肯定传统主流教科书所确立的知识体系的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删减。在重视法条与理论的同时,行政法学编写者应当关注现实、关注民生,还可以引导读者更为完整、准确地了解中国当下正在运行的行政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将研究与思辨的成果,反映到教材中,以启迪学生,为行政法拓展学科领域,奠定法治行政在理论和 实践层面的基础。

  3.行政诉讼法部分应注重案例的选用及其创造与改编

  近年来,由于诉讼法程序内容较为枯燥乏味,法学教学中很多教师以案例作为引导学生兴趣的教学方式,但在本科教材中直接通过案例来阐述概念、原理的编写方式尚未成为主流,即使教材中包含案例,其所选择的行政案例的范围还比较狭窄。同时,直接使用的案例与要说明的理论之间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差距,因此,对于选择适用于行政诉讼法教材的案例需要更多的创造性 工作。如叶必丰先生所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和沈岿的《国家赔偿法》,这些教材不追求案例在数量上的巨大,而是重视案例的深入而全面的分析,可视为这类教材的一个成功典范。此外,还可以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地改编真实案例,使之符合解释说明原理和概念的需要。

  日本著名法学家我妻荣曾说:“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学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是无力的。”⑤ 所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改革不能一味考虑学生 考试就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发展学科和培养学生法学素养的功能,因而,仅仅是对基本概念和法条进行注解的教材无疑会逐步暴露其弱点而被市场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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