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法方面硕士研究论文
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其他较为轻缓的法律来予以处罚,而刑法是关乎生命的法律,它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严苛。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刑法方面硕士研究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方面硕士研究论文篇1
浅析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
法律的有效执行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干预,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任何法律都如同虚设。袭警行为对于社会有很大的危害,既严重威胁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又降低了警察执法的效率,同时损害了国家权威,给社会的安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1]。当前我国有关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仍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对于袭警行为实行刑法规制成了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有关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袭警行为缺乏明确的罪名
在执行司法的过程中,我国的刑法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例如对于袭警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明文规定,导致是否成立袭警罪的意见不统一。认为需要成立袭警罪的人员认为袭警行为对于社会有很大的危害,认为袭警行为既严重威胁警察的生命健康,又不尊重国家刑法的执行,结果降低了警察执法的效率,而且还降低了民众对警察执法及司法的信任程度[2]。此外,他们认为成立袭警罪对于打击犯罪行为有很大的帮助,并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认为不需要成立袭警罪的人员则认为袭警行为并不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不至于构成严重的犯罪,低估了袭警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妨碍公务罪导致定罪量刑不一致
妨碍公务罪是指通过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妨碍公务罪的法律规定与袭警行为有一定的共同性,遗憾的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妨碍公务罪这样的罪名并不能体现出袭警行为对于社会的重大危害。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袭警行为的罪名,才有利于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其次对于妨碍公务罪罪名的定罪标准不一,最高刑可高达3年有期徒刑,对于死亡或者重伤却缺乏明文规定,如此不完善的法律规制对于警察的人身安全没有足够的保障,也不利于司法机关量刑。妨碍公务罪已经不能有效遏制袭警行为的发生,因而在妨碍公务罪的基础上延伸出故意杀人罪及故意伤人罪很有必要。在实际司法执行过程中,在处理共犯或者牵连犯的问题上,往往没有一致的结果,混淆了普通的死亡和重伤与故意犯罪导致的死亡或重伤,因此将袭警行为的巨大危害性掩盖了,最终导致司法判刑对于犯罪人员没有起到震慑和警告的作用,对于袭警行为也不能有效的遏制和预防[3]。
二、关于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对策
(一)明文成立“袭警罪”罪名
为了确保人民警察能够有效执法,确保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完善刑事立法成了首要研究的课题。袭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警察的执法,对人民的生命健康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成立“袭警罪”已经刻不容缓。成立“袭警罪”首先要全国人大会修订刑法,增加“袭警罪”罪名,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袭警行为进行明确规定,确定袭警的严重程度以及提出量刑标准。这样成立的法律不仅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同时也符合成立罪名的规律。我国的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包括冒充警察、非法贩卖警察使用武器等侵犯国家权威的行为,而袭警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警察的利益,更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权威,因此很有必要将紫荆最纳入刑法汇总,这样才能确保警察的正常执法,使国家执法权威免受伤害。此外,成立袭警罪名的主要目的是使国家权威免受侵犯,同时确保警察的人身安全,因此袭警罪应当明确对象,也就是正式的在编警察,不包含警察家属或者协助警察执法的人员。正式的在编人员代表的是国家权威,而受公安机关聘请的协助警察执法人员,并没有执法的权利,而警察家属更没有执法权力,根本不能代表国家权威。因此袭警罪保护的对象只能在编的正式警察。
(二)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中对于袭警行为的配套性规定
隐性规制模式、显性规制模式、双重规制模式是袭警行为的三大刑法规制模式。隐性规制模式是指在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中不单独成立袭警行为的罪名,而是将这些行为归类为妨碍公务罪名,这样的模式被部分国家使用。显性规制模式是指在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中单独成立袭警行为的罪名,这样的模式广泛被欧美国家使用。双重规制模式是指在袭警行为的问题上,以隐性规制模式为主,以显性规制模式为辅的模式,这样的模式被部分国家使用。对于袭警行为来说,双重规制模式无疑是最好的选择。首先将《人民警察法》修改完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保护警察执法的有关规定,以确保人民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其次将《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妨碍警察执法的规定衔接上《刑法》袭警罪。最后要确保法律法规与显性规制模式保持相一致,这样才能建立针对袭警行为的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国家的执法权威,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结语
袭警行为的日益频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为了有效降低袭警现象的发生概率,一方面要明文成立“袭警罪”罪名,另一方面要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中对于袭警行为的配套性规定。袭警罪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而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则起到威慑作用,通过两者结合,有效减少袭警现象的发生概率,确保顺利实施国家刑罚权,维护国家的执法权威,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有关刑法方面硕士研究论文篇2
浅析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论文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大大增加,随之,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当前的研究由于概念、研究立场等方面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导致了研究人员和城市普通居民对流动人口错误的认识和态度,这进一步导致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增加。本文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和原因等方面的分析,探索出将流动人口犯罪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预防对策。
论文关键词 流动人口 犯罪 犯罪原因 防控对策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的频发。相对于其他传统犯罪现象,流动人口犯罪在这一特定时期最能体现社会的发展状况。因此,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转型时期社会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找出最佳的社会防控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的顺利转型。
一、流动人口概念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发生、发展的特点、原因和规律,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的科学。预防、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是研究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现象的的根本目的。但是流动人口数字庞大,主体种类纷繁复杂,将所有流动中的人员一概纳入流动人口的研究范围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首先,排除职务性的流动人口;其次,将流窜作案的犯罪人列入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不正确的,这一区分在于流动这一表面现象仅仅是流窜犯罪利用的工具,而不是造成流窜犯罪的原因。
由此我们可以从犯罪学研究的角度对流动人口下一个基本的定义,即为了正当的经济目的,离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地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
(一)行为特征
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特征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流动人口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某些能够作为犯罪行为特点的标志或征象。主要表现如下:
1.犯罪活动的侵财性
流动人口大多以进城务工、发家致富为目的,因此,在流动人口犯罪活动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占了大多数。
2.犯罪活动的暴力性
暴力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要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残忍。
(二)组织特征
社会转型过渡期流动人口犯罪的组织特征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团伙性不断增强。有亲戚之间、同乡之间、城市不法犯罪分子与外来人员之间或者气味相投的外来人员之间等等结成的团伙。流动人口犯罪团伙基本上都是比较稳定的犯罪团伙,从而对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安定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
(三)主体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复杂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首先表现为犯罪主体的复杂化。目前,流动人口犯罪成员的构成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是“三逃”人员。即批捕在逃人员,负案在逃人员,服刑或羁押在逃人员。二是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四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明,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三是中途辍学的未成年人。
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另一个突出的表现为犯罪成员的低龄化。流动人口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都是未成年人。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
1.城市与农村相互隔绝的封闭性社会结构被打破
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传统的城乡隔离状态逐渐被打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务工,社会流动程度大大提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流动程度的提高,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然而,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一开始就具有不平衡性,所以人口流动也呈现出一种盲目性和单向性的特点,从而使社会流动呈现出一种无序、混乱的局面。在这种无序状态下,大量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2.流动人口社会地位的二元分割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各阶层内部出现分化。另一方面,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原有的“阶层壁垒”被打破,在各阶层之间出现了许多所谓的“灰色地带”,其中,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在城乡二元结构政策下,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要远远高于农村居民。而农民工由于自身素质所限,所从事的主要还是法律上明文规定为“苦、脏、险、累”的建筑、煤矿、环卫等职业,无力在短期内改变现状,因此,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发家致富,便不得不“挺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经济原因
1.城乡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使流动人口的相对剥夺感增强
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增大。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一直存在,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其次,城乡巨大的经济反差,造成流动人口“相对剥夺感”的增强。相对剥夺感会引发个人或群体产生压抑情绪或自卑感,极易引发个人甚至集体的暴力行动,甚至还会引发社会革命。对“相对剥夺感”体验最强烈的就是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群体,从而导致种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2.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的不同步导致城镇化水平严重不足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不同步,导致我国城市化水平严重不足。城市化速度的过缓导致城市不可能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无法满足广大流动人口举家定居城市的需要,这是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的深层次的经济原因。
(三)文化原因
犯罪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必然会与其所处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趁机侵入,造成许多人价值观念出现混乱,甚至对我国现行的社会关系及规范产生否定倾向。同时外来文化垃圾也大量输入我国。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群体,更容易受到西方价值观念以及文化垃圾的不良影响,因此导致了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的不断增加。
(四)主体原因
1.流动人口自身素质偏低
流动人口自身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文化素质偏低和生存技能的素质偏低两个方面。从而使得他们在城市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再加上户籍、医疗、就业以及遭到某些不公正待遇等等,久而久之,一些人就会产生反社会情绪,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2.流动人口法制观念淡薄
流动人口的大部分人法制观念都十分淡薄,甚至有些人根本不懂法。因此,在遭到不公正待遇,或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流动人口往往选择忍。由于内心不满被长期压抑,积累到一定程度,他们往往就会采取一些偏激的做法,甚至是实施犯罪。而这类犯罪往往都是恶性的暴力犯罪,对社会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四、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
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应该从预防和控制两方面着手。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对流动人口这一特定主体的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的措施:
(一)社会防控
1.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形式意义上的城乡之分
现有的户口大致上可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现有的许多制度如住房、就业、医疗保险等等都与之相衔接,而且表现出二者的差别待遇,这就赋予了这种户口划分以特殊的意义。因此,改革户籍制度,使外来打工者也能享受或者适当享受城里人的保险、福利等政策对他们而言是很重要的,至少他们的生活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心理不至于太失衡。
2.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保护
当前外出务工的流动人口具有明显的盲目性。因此,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非常迫切。首先,最主要的是在劳动力输出地建立统一的、专门的劳务输出机构。这些机构最好能够与劳务输入地的正规用人单位取得直接联系,将工资、保险、福利等条件明确清楚,然后组织人员统一输出。这样可以避免务工人员上当受骗,也可以保证他们的正常的工作待遇。同时劳务输出机构的工作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劳动力进行培训,这可以与当地的技术学校联合进行,以保证劳务输出的质量。
(二)主体防控
主体防控就是指通过对流动人口本身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其从自身主体因素出发,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
1.加强道德规范教育尤其是传统文化教育
现在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刑事犯罪都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的道德意识退化有密切的关系。笔者以为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道德教育。当然这还主要以农村为阵地,而且具体的形式必须灵活多样,以避免大家对呆板的说教的反感。此外还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职业道德教育。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统一的劳务输入输出管理机构和技术学校,提供专业性技术性的培训。通过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促使其更好的在社会上生存,更容易在城市找到工作,从而减少了城市里无业人员流动人口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可以使他们更快融入城市生活。
3.加强法制意识培养
防控流动人口犯罪,必须向流动人口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大力普及法律常识,另一方面当地流动人口主管部门可以重点针对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进行普及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无偿的法律援助,以使他们更快的适应当地的生活,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三)法律防控
法律防控是法治社会对流动人口犯罪预防和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与培养法律意识相对应的另一面。法律防控不仅包括具体刑事案件下的侦查、定罪与量刑,还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治安管理等方面。具体措施如下:
1.调整刑事政策加强刑事防控
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一问题最直接的就是刑事政策,它包括了很多方面,主要是定罪量刑问题。
但同时它又是国家的一项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于犯罪所持的立场。针对流动人口犯罪,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主。此外,刚刚通过的刑八修正案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这同样有利于减少流动人口犯罪现象的发生。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可以借助社区矫正,不断完善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给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犯罪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2.加强治安防控提高社会防控能力
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是我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也是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的有效手段。
(1)继续坚持“严打”,尤其要强化对高危流动人口的管理。“严打”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手段,一直是各个时期所必须采取的手段。(2)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管理和服务范围,并逐步走向法治轨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不仅要治理,更应注重管理和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服务范围,在流动人口管理中注入乡情和人情;变限制式管理为互动式管理,构建公安机关与各种社会力量之间互动式、网络式的“全民”治安管理体系。此外还要逐步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再到“法律管人”的转变,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完善,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当前对流动人口犯罪的认识,如果仅停留在流动人口中犯罪问题是最严重的这样的认识上,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对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不能分析到位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对待流动人口的视点和决策上。应该看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流动人口犯罪长期存在的态势,将会影响着我国城市化的进城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这也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必经阶段,对于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都是一个重要的契机和挑战,解决恰当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原动力,对于缓解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乃至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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