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论文大全 >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 >

试析老年人权益如何保障论文

时间: 李智姝1 分享

  老年人是我国社会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带来的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老年人权益保障论文篇1:《浅谈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提高,人们的寿命也随着增长,社会逐步步入老龄化,世界各国都开始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必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缺乏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足够关注,我们关注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关注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却往往忽视法律保障与法律宣传。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合法权益,法律保障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提高,人们的寿命也随着增长,社会逐步步入老龄化,世界各国都开始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必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涉老案件仍不断发生,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亟待进一步保障。缘何“有法可依”,但不能有法必依,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首先,从法律服务人员看。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有着属于本群体的特征,区别于年轻人,未成年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应是专职专业的。网。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解决老年人的法律问题,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我国每年从各大高校毕业的法律人才也很多,但专门从事老年人法律服务的数量不多。而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人员中,精通相关法律的也不多。这样一来,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的人才就相对稀缺。

  其次,从老年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来看。很多老年人本身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无法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从受教育程度看,大多数老年人并未接受过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停留在较浅一层面上,对法律认识不清,自我保护的意识不明。特别在广大农村,很多老年人甚至没有受过正规的学校教育,更别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所以农村的涉老案件数量比较多。然而随着相关法律因社会发展或被修订、或被废除、或重新制定,即使受过教育甚至高等教育的老年人,对法律法规也未必了解。

  再次,从家庭因素来看。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养儿防老”的传统。在这一观念影响下,大多数老年人是与儿女居住在一起。多数老年人在烧饭做菜之余,还要教养孙儿,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矛盾,摩擦增多,赡养问题也随之而来。从目前的涉老案件看,大多数涉及赡养、再婚等问题,大多数侵害者是受害人子女、亲友。面对这样的情况,大多数老年人在感情上不愿“撕破脸皮”,受到不法侵害时,选择沉默以对,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涉老案件的发生。网。特别在面对老年人再婚问题上,许多子女认为这样“丢脸”,实际也是对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利的一种侵犯。因而家庭传统的观念、行为也造成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诱因之一。

  最后,从社会角度来看。社会缺乏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足够关注,我们关注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关注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却往往忽视法律保障与法律宣传。要想大家都来关注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就要加大相关内容的法律宣传。只有让社会大众了解、明白,才能一起努力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我们在这一方面努力明显是不够的,与同样是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相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种类、方式、数量都还不够系统和专业。

  概括起来说造成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要想真正实现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是哪一个人单方面努力就能够完成的,它需要个人、家庭、社会多方面的努力。

  第一,要加大基层专业法律服务的投入。在基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如果加入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将会有利于法律的普及,也将有利于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没有快速的反应和接受能力,笼统的服务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他们需要的法律人员应是有足够的耐心,责任心,也要有足够的专业知识。网。所以,搞好老年人工作,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首先必须有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要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保障的关注程度。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知之者自然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近五年来,在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我国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老年人权利行使上仍存在不少问题。虽然制定了这些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宣传力度尚不够。不仅一般群众,甚至有些专业人员对此也不是很了解。所以,应当加大涉老法律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大众知法、懂法、守法,形成正确的群众意识。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我想涉老案件自然会随之减少。由此可见,加大涉老法律宣传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第三,要多方面多角度关注老年人权益保护,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具体地研究一下涉老案件不难发现,在涉老案件中,老年人再婚、遗产分割、赡养等问题关注较多,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仅靠法律是不行的。它还涉及到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传统等各方面因素。比如说老年人再婚,许多儿女的阻挠还是传统观念在作怪。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今天,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一些观念也应该随之发展,不要被传统束缚了手脚,要从教育、思想等多方面关注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与法律保护相辅相成,才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

  人人都会变老,人人都会从“朝阳”走入“夕阳”。关注老年人,不仅是关注他们的生活,关注他们的心理需要,也要多多关注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实现夕阳红。

  [参考文献]

  [1] 刘灵芝;中国公民养老权论[D];吉林大学;2007年.

  [2] 罗漾;我国人口老龄化所致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D];湖南大学;2007年.

  [3] 杨文忠;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1997年02期.

  [4] 姜宗濂;发展老年社区服务 不断改善养老环境[J];群众;1997年06期.

  [5] 唐洪耀;关注老年人权益 维护老年人权益[N];中国老年报;2001年.

  [6] 张学强 崔林;健全老年法规政策体系[N];中国老年报;2001年.

  [7] 蒋庆红;老人权益受侵犯不容忽视[N];广西政法报;2001年.

  老年人权益保障论文篇2:《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体系漏洞》

  摘要: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中国自2000年就已经进入了老龄社会,其中农村老年人口占老年人口总数的73%,是推动我国进入老龄社会的主体。庞大农村老年群体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需求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面对这种趋势,关注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变得尤为重要。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漏洞,分析目前存在的漏洞,探讨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对于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目标,以及构建构建友好型老龄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 漏洞 对策和意义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的界定

  (一)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的背景

  作为较早进入人口老年化的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国家人口老龄化不同的是,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高龄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随着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青壮年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的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将更大。但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生产力水平发展较低、经济基础较弱,在此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因此,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

  界定农村老年保障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老年保障的含义。老年保障一词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从内容上看,老年保障包括对老年人的经济保障,医疗保障、服务保障以及精神慰籍等一系列内容。从老年人的权利保障方面看,老年保障可以理解为老人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包括老年人作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权利如平等权利、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以及老年人的特殊权利如老年人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社会参与权、住房权等权利保障。从社会保障学的角度看,老年保障实际上就是老年社会保障,它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项内容,是指由政府提供或主导的旨在降低老年风险和满足老年人基本生存需要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老年社会保险、老年社会救助、老年社会优抚和福利等。

  (三)完善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老年群体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和老有所乐,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政府和社会的一项责任。而随着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快,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不足日益显露。切实解决老年人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刻不容缓。 但我国现在的老年人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二、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的漏洞的研究

  我们在小组成员家乡所在的农村,通过现场村民访谈和实地问卷调研,以及文献查阅的方式,利用实地考察报告,整理调查内容,分析调查现状,得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的漏洞。

  (一)具体案例访谈

  案例一:

  经过我们的调查,在组员的家乡,安徽省裕安区独山镇观音洞村曹冲组,就有一位名叫曹建为的老人,中年丧偶,无子女,四十岁时就因为身体状况差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只身一人生活住在土房里多年,不过,幸运的是他还有兄弟姐妹,所以兄弟姐妹一直在生活起居上照应着他,不过到了老年,兄弟姐妹们也变成老人,需要自己的子女去养老,所以照顾他的重任就落到了兄弟姐妹的子女的身上。出于对老人的尊重和对道德伦理的遵守,子女们每天分班给老人带饭洗漱,但老人孤苦伶仃,不善言辞,平时根本没有什么语言交流,更别提精神慰藉精神文化了,被大家所忽视的种种,,已经严重的威胁到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案例二:

  武汉市监利县汪桥镇赵家村,62岁的王新“独守”一座不到20平方米的土房。老伴在4年前因肺癌晚期医治无效去世。屋内只有简单的一张双人床和一张折叠单人床。王新称儿子只在春节回来住几天,屋子平时都是空着的。农忙时,儿子也不能回来,只能独自在田地里耕种。到了收获的季节也只能求助于好心的邻居,但王新深知依赖邻居并不是长久解决问题的办法。经常生病都只能自己扛着,无人问津,生活状况不尽人意。

  (二)调查问卷

  调查与访谈基本情况显示:

  1、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低,生活照料严重缺失。对于老年人来说,最困恼是日渐衰退的身体状况,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悉心照顾。但是,很多子女外出造成农村空巢老人生活无人照料,同时虽然孤寡老人统一交纳了每年10元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有70%以上的人生病了都是“躺在床上熬”,实在扛不住才在附近诊所服点药。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复杂。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占23.2%;享受政府优抚金、救济金、地方补贴等占29.3%;完全由子女赡养的占20.8%;还有1.5%的人靠继续劳动取得经济来源。高龄老年人经济来源复杂,社会供给面扩大,但社会保障能力有限。

  2、农村老年人群体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且普遍缺乏法律知识不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通过调查发现,有小学文化的老年人119人,占29%;基本不识字的248人,占60%,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合计占到89%。而同时,有90%的老人表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了解,权益受到损害时愿意用法律维权,但是维权之路十分繁琐,同时老人们也不知道该怎样运用法律依据运用哪些法律维权。

  3、相当部分老年人独自居住,精神慰藉和文体活动缺乏。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在此次的调查,有38%老人家中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老人独守空巢。有60%的老年人表示每天说话最多的对象是老伴,而丧偶的老年人每天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在沉默或自言自语中度过的。子女很少回家,老人们都生活在对子女的担心与思念中。另外,空巢老人每天除了干些农活,文化娱乐生活极少。除了每年定期的几次集会与秧歌,农村老年人没有更多的文化活动。对空巢老人来说,子女不在身边,很容易生活在孤寂和对子女的思念中,而同时单调的文化娱乐生活又不能弥补她们精神上的孤寂。

  4、对保护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不够深广,有待加强。在农村,农村老年人虽然处于一个弱势群体,但得到的重视远远不够。原因一部分就在于很多农村居民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知之甚少,可以获得相关知识的渠道也远远不足,导致村里人不看重老人权益的保护。

  5、对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缺少有效的执法监督检查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工作。缺少有效的执法监督检查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工作,使得有关部门或个人其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是否违反了某项规定,是否得到应有的的制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否得到顺利实施,执法情况、立法效果等情况并非十分清楚,也就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常的法律效应被削弱。

  三、关于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最新动态

  (一)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诸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等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我国老龄事业这些年来取得长足进步,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新形势新情况要求我们在深入分析现实问题,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二)修订草案的新动态

  1、 草案的篇幅上。草案从现行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新增38条,修改38条,总体来看,修改幅度较大。草案充分吸收这些新内容多数属于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在现行法的社会保障一章中有所规定。

  2、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融资、税费优惠问题,养老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管理问题等等,都是老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草案在深入了解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多方研究论证,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这主要体现在草案有关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长期护理保障、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中。对这些重要问题,尽早从立法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和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将为我国未来从容应对人口老龄化赢得战略先机和更多主动权。

  4、起草工作还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二是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与积极发展养老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关系;三是增进老年人福利与经济承受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四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与吸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关系。

  四、问题的解决之道探索

  首先,建立并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农村所有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险体系,按照“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给予农村老年人经济上的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家庭生活方面,积极营造以敬老养老为荣的良好风尚,及时履行赡养义务。

  其次,加强老年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建立起多层次、多类别、多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医疗帮扶机制,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新农合补贴力度,特别要扩大农村老年人报销范围和比例,对经济困难老人实行医疗救助。

  第三,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并提高其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老年法》等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落实到实处。建立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扩大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受援面,实现援助网络无缝覆盖,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定期开展社区法律讲座,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学会如何保护自我。

  第四,强化家庭养老功能,探索新型养老模式。积极探索以家庭为核心,依托社区的模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援助、医疗保障、精神慰藉。“孝道”是中国文化中最根本的价值观,适当关注“孝文化”的宣扬和光大,建立在孝道文化基础上的家庭养老传统应该得到传承和发扬。

  第五,关注老年人精神生活,注重对老年人的心理慰藉。兴建适当的文化生活设施,如健身房、图书室、兴趣活动中心等,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相关文娱活动,丰富老年人社区生活。将一些新人新事新变化通过演出形式送到农村。

  参考文献:

  [1]刘庚常.我国农村新“空巢”家庭[J].人口研究,2004,(1)

  [2]穆光宗.家庭空巢化过程中的养老问题[J].南方人口,2002,(1)

  [3]李爱芹.城市空巢老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支持实证研究[J].社会工作,2007

  [4]吴雪,王克芳,娄凤兰等.空巢老人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及对策[J].护理学杂志,2004

  [5]程贵铭.农村社会学[M].知识产权出版社,006

  [6]丁建宁. 社会政策概论[M].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7]佟新.人口社会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8]王翠绒,刘亦民.公平底线:农村孤寡老人最低生活保障研究——以湖南两县的实证调查为例[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6:19

  [9]成海军.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的现状与前瞻[J].广东社会科学(广州),2000, 03

  老年人权益保障论文篇3:《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

  摘 要: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出发,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立足于老年人的真切诉求,综合考虑老年人精神权益的内涵,提出建立相应配套制度的建议,确保《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精神赡养义务得到落实。与此同时,提倡扩大老年人精神权益保护的范围,不局限于精神赡养,而是将视角放到更为广泛的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以期全面展现老年人精神诉求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老龄社会;老年人精神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一、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的既有问题剖析

  (一)我国新时期新环境下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呈现新特点

  1、老年人对子女包括对孙子女的传统情感依赖依旧占据着老年人情感需求的主导地位。但是现实中很多子女无法经常回家陪伴父母,造成老年人巨大的心理落差。但同时多数子女表示他们不是不想回家,而实在是因为工作太忙抽不出时间陪父母。而这其中又以产业工人、进城农民工以及高级商务人员三类子女为典型,他们工作时间长根本无法保障休息日。

  2、由于“空巢”老人的不断增多,老年人对于同侪间的情感需求变得更加迫切。可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很多老年人已经与自己的老邻居老朋友们的联系越来越少了,有的甚至于完全断了联系。这其中又以随子女从原居住地搬离来到一个全新居住环境的“老漂族”为典型,他们离开家乡多年的邻居、朋友,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里,他们有着更加强烈的社交愿望。

  3、老年人的再婚观念发生了很大转变。调查的单身老年人中过半数表示有再婚的想法。可是由于家庭、社会、世俗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很多老年人并没有选择再婚。造成老年人实际再婚率不高的原因很多,而其中担心瓜分财产的经济因素和子女不支持的家庭因素是较突出的两个影响因素。

  4、老年人在离退休后愿意把更多的时间和热情投向社会。很多老年人在离开工作岗位后还有着参与社会活动发挥“余热”的愿望。例如,大多数老年人在退离休后都有继续工作的想法。然而在现实中真正继续参加工作的老年人却很少,造成这种理想与现实巨大反差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是家庭因素,大多数子女并不希望父母离退休后再出去工作,他们更希望父母在家安享晚年;另一方面更加突出的现实问题是我国老年人人才市场引导机制的不完善,不少老年人遇到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

  (二)现阶段老年人精神需求无法根本满足的现实原因

  1、“重物质、轻精神”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一些子女只懂得给老人物质上的赡养,而忽视了老年人在精神上的需求;同时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也存在着同样的误区,认为老人只要“吃饱穿暖”即可,而根本不关心老年人迫切的精神需求。虽然现在在某些经济发达城市,人们开始意识到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性,但是综合全国的老年人精神权益保护现状来看,我们在这方面的宣传力度还是不够。

  2、有关老年人精神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明确了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但是未设有相应的救济措施予以配套。于此同时,法律也没有解决因子女身份的特殊性而无法尽到“精神赡养”义务的特殊老年人群体的精神赡养问题。特殊老年人群体对子女同样有着极大的情感需求,或许这就更多地需要依靠政府作为和社会公共服务来满足这类特殊老年人群体的情感需求。

  3、与社会优待相关的监督与惩罚机制缺失。虽然现在我国许多城市都设有对老年人的特殊优待政策,但是大多数政策“形同虚设”,很多老年人表示在接受社会服务时不但没有体会到优待服务反而还经常受到工作人员的冷落。而造成这一社会现象的根本原因归根到底还是相关服务性行业缺少监督及惩罚机制。不建立健全监督和惩罚机制,老人们就不可能真正享受到社会的优待。

  4、参与社会的渠道不够畅通。随着我国老年人平均文化程度的不断增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这主要体现在老年人向原工作单位建言献计、老年人志愿服务团体、老年人参政议政等多个方面。然而,在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存在渠道不畅通、联络机制缺失等障碍,导致许多老年人的真实心声不能落到实处。

  5、社区基础设施不完善。随着“活到老、学到老”的理念深入人心,现在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表示想要继续学习获取知识。但是现阶段我国老年人获取知识途径仍然相对单一,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电视作为媒介,原因是大多数的社区还是没有健全的老年人阅览室,而同时只有极少的社区有老年大学。而电视媒介能学习到的知识相对有限,不能满足大多数老年人的文化需求。

  二、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对策

  (一)加强宣传力度,转变固有养老观念

  这种观念的改变主要包括两点。首先是转变养老中普遍存在的“重物质,轻精神”的观念,这种观念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老年人需求。在宣传中,应当着重强调精神需求的满足对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的重要性。其次是转变子女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观念和态度,提倡尊重老年人自己的意愿,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而非以自己的想法代替老年人的想法。以老年人再婚为例,应当宣传老年人的婚姻同样自由的观念,鼓励子女理解老年人,支持老年人自身的主张,尊重老年人的意见。

  宣传过程中要重点以节假日为契机,鼓励促进子女、孙子女探望老人。我们主张将重阳节设为法定假日,引起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并可以在每年的重阳节,设定一个主题,举办主题活动,使整个社会更好地了解老年人的想法、倾听老年人的诉求。

  (二)贯彻落实新法,建立精神赡养义务的救济措施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了精神赡养的义务,但是却没有规定该种义务被违反后的救济措施。这种救济的缺失使得新法的立法目的难以有效实现,因此,我们建议建立完善、多样的救济措施。例如,可参照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个人道德评价制度,对于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记录到该评价之中。   (三)建立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基础设施和参与社会的平台

  老年人精神权益的保护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完善。老年婚介所、老年频道、老年大学、老年人心理辅导机构这些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基础设施,目前尚极为缺乏。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有赖于当地财政资金的支持,一味要求各地区同步进行建设可能并不合适。但是,各地可以依条件、分地区逐步建设,或采取替代措施,以保障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得以实现。其次,必须健全完善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渠道,使老年人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发光发热。例如:社区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定期为老年人举办老年人之间的交流活动、搭建交流平台,并使其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这种平台的建立可以依多种方式进行,例如:组建老年人文艺团体、成立老年人互助组织,实行“老年人才计划”等。此外,应当允许和鼓励老年人自发参与公益活动,并对热心公益的老年人进行精神上的奖励和肯定,这对于渴望得到社会认可的老年人是十分必要的。

  (四)大力发展老年产业,尤其是老年文化产业

  老年产业的发展是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良好途径。随着老龄化日益严峻,老年产业的市场必然会日益扩大;随着老年人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老年人的消费能力也不断增强。因此,从供求关系的角度上看,老年产业有其发展的基础。老年产业的发展可以为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满足提供载体和渠道,是老年人精神需求实现的基础。例如老年手机等产品的研发,可以有效丰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拓展老年人沟通交流的渠道。此外,老年文化产业与老年人的精神权益保障最为贴近,是实现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的最直接手段。例如:老年版图书(大字图书)、杂志的出版、适合老年人观看的戏剧演出、适宜老年人浏览的网站等等可以成为老年产业的新兴动力。

  (五)关怀特殊老年人群体,建立“社会陪伴”模式

  “社会陪伴”是我们在调查中根据这些特殊老人的共性总结出的普遍适用的一种子女精神赡养的替代方式。“社会陪伴”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减少这些特殊老年人因为子女无法进行精神赡养而造成的精神需求满足的缺失。

  “社会陪伴”的基本架构是,以志愿者的志愿活动为方法,以公共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为平台,以“一对一”沟通为主要手段,辅之以特殊老年人群体的文化活动,达到真正走入老年人内心,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关爱的目的。然而,这种“社会陪伴”服务作为一种理想的模型,如果要全面开展,尚有待于做出充足的准备。首先,我国应当建立专门志愿者服务团队;其次,制定足以支撑该计划运行的完整制度。


猜你喜欢:

1.浅谈老年人心理护理论文

2.关于老年心理学的论文

3.老年痴呆护理论文范文

4.老年人心理分析论文

5.社会养老问题论文

4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