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保全证据公证与侵权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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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慧军1由 分享
论文摘要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制度也在随之不断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的增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对证据的重视度就导致了我国公证机关要重视对证据的保全,保全证据公证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取得证据的有效方式。正因如此,我们要重视对保全证据公证以及在进行取证和保全过程中的侵权问题关注与研究,以此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 保全证据公证 侵权 法律问题
保全证据是一种市场主体进行诉讼来解决纠纷保护权益经常采用的重要方式。因此,证据保全要求具有合法性。而公证机关应当事人的相关申请,对那些与当事人利害关系有关的、不进行保全可能会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科学合理的保全过程中,就一定会涉及到证据保全的相对方,那么可能会产生相应的侵权问题。
一、保全证据公证简述
我们要想有效的预防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出现侵权法律问题,我们就要对保全证据公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含义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通过复制、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新服务、新经济、新技术等的不断发展和出现,多种纠纷也在不断地怎多,法人、公民以及各种组织的法律意识在增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制度也在改革,而保全证据公证在逐渐成为发展最具潜力、最快同时其功能与价值正在不断的凸显的一项重要公证业务。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
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主要还是以公证职能的发展为基础的,证据保全公证正在从形式、技术等各个方面实现自身的发展。
1.形式发展表现为范围扩大化。保全证据公证的范围划分是有很多个标准的,但是从对象上来看,其发展的范围正在扩大化,故而,从形式上来看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体也体现为其保全对象上的广泛性,而其对象的发展又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现场情况的保全,所涉及到的民事纠纷比较多,比如说,对居民家庭漏水浸泡所造成的损失现场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第二阶段是多领域多分支的业务体系。这一阶段中,保全的业务种类就在逐渐的增多,比如,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第三阶段是对业务分支的细化,其业务范围已经发展到了立法空白的领域中。这一阶段的重要标志就是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业务的开展,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经济发展中,电子商务的作用就越来越突出,正在逐渐的借助网络进行虚拟交易,比如,电子合同、域名、网络文学作品等新鲜事物都是以电子数据为存在和发展基础的,而伴随着这一发展,网上的侵权行为也在不断地出现,这就要求我们要及时的对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以此来保证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但是,在我国,这方面立法还是相对比较薄弱的。
2.技术发展表现为手段更新。首先是公证书形式在不断地更新,公证书中的内涵以及容量都有了很大的丰富和扩充。其次是办证技术在不断的更新,办证技术的更新对于公证效力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之前公证员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时,大多都是采用手抄和手录的方式进行的证据提取,因此,工作效率较低,而且还总出现疏漏。而办证技术的更新就改变了这些问题的存在,实现了公证书的严谨、美观。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
从其性质上来说,监督、证明和保险是最主要的三个作用。监督,相对于保全证据公证来说,是证明作用的一种延伸,而这种监督作用是通过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的,一方面是基于公证自身职能产生的普遍意义监督。另一面是一种特殊意义的监督,这种特殊监督是基于公证机构性质产生的。证明,保全证据公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好日后可能会灭失或者是难以提取到的证据,保全证据公证这种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权是具有法定优先性的,它作用的发挥是以法律规定和实践需求这两个方面为基础的。其中,法律规定是其比较重要的存在基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只有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才具有保全证据的权利,除此之外,任何的组织、个人都没有这样的权利。而从实践需要上来看,保全证据公证的办理程序是非常严格的,在办证中,公证员需要对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进行仔细询问和了解的,同时还要根据证据种类和性质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全,这样竟能够保证证据的证明力。保险,保险作用是保全证据公证中前两种作用的一种综合体现。其一,它为诉讼程序提供了安定环境。其二,为法人、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其三,为诉讼模式之间的顺利转换提供了保障。
论文关键词 保全证据公证 侵权 法律问题
保全证据是一种市场主体进行诉讼来解决纠纷保护权益经常采用的重要方式。因此,证据保全要求具有合法性。而公证机关应当事人的相关申请,对那些与当事人利害关系有关的、不进行保全可能会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科学合理的保全过程中,就一定会涉及到证据保全的相对方,那么可能会产生相应的侵权问题。
一、保全证据公证简述
我们要想有效的预防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出现侵权法律问题,我们就要对保全证据公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含义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通过复制、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新服务、新经济、新技术等的不断发展和出现,多种纠纷也在不断地怎多,法人、公民以及各种组织的法律意识在增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制度也在改革,而保全证据公证在逐渐成为发展最具潜力、最快同时其功能与价值正在不断的凸显的一项重要公证业务。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
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主要还是以公证职能的发展为基础的,证据保全公证正在从形式、技术等各个方面实现自身的发展。
1.形式发展表现为范围扩大化。保全证据公证的范围划分是有很多个标准的,但是从对象上来看,其发展的范围正在扩大化,故而,从形式上来看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体也体现为其保全对象上的广泛性,而其对象的发展又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现场情况的保全,所涉及到的民事纠纷比较多,比如说,对居民家庭漏水浸泡所造成的损失现场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第二阶段是多领域多分支的业务体系。这一阶段中,保全的业务种类就在逐渐的增多,比如,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第三阶段是对业务分支的细化,其业务范围已经发展到了立法空白的领域中。这一阶段的重要标志就是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业务的开展,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经济发展中,电子商务的作用就越来越突出,正在逐渐的借助网络进行虚拟交易,比如,电子合同、域名、网络文学作品等新鲜事物都是以电子数据为存在和发展基础的,而伴随着这一发展,网上的侵权行为也在不断地出现,这就要求我们要及时的对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以此来保证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但是,在我国,这方面立法还是相对比较薄弱的。
2.技术发展表现为手段更新。首先是公证书形式在不断地更新,公证书中的内涵以及容量都有了很大的丰富和扩充。其次是办证技术在不断的更新,办证技术的更新对于公证效力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之前公证员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时,大多都是采用手抄和手录的方式进行的证据提取,因此,工作效率较低,而且还总出现疏漏。而办证技术的更新就改变了这些问题的存在,实现了公证书的严谨、美观。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
从其性质上来说,监督、证明和保险是最主要的三个作用。监督,相对于保全证据公证来说,是证明作用的一种延伸,而这种监督作用是通过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的,一方面是基于公证自身职能产生的普遍意义监督。另一面是一种特殊意义的监督,这种特殊监督是基于公证机构性质产生的。证明,保全证据公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好日后可能会灭失或者是难以提取到的证据,保全证据公证这种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权是具有法定优先性的,它作用的发挥是以法律规定和实践需求这两个方面为基础的。其中,法律规定是其比较重要的存在基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只有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才具有保全证据的权利,除此之外,任何的组织、个人都没有这样的权利。而从实践需要上来看,保全证据公证的办理程序是非常严格的,在办证中,公证员需要对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进行仔细询问和了解的,同时还要根据证据种类和性质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全,这样竟能够保证证据的证明力。保险,保险作用是保全证据公证中前两种作用的一种综合体现。其一,它为诉讼程序提供了安定环境。其二,为法人、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其三,为诉讼模式之间的顺利转换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