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论文大全 >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 >

试论检察与调解对接的内涵与意义(2)

时间: 谢旺旺 潘仲华1 分享

  二、检察与调解对接的意义
  (一)检察与调解对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检调对接的刑事和解工作有了理论和法律的支持,但是当前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首先,配套制度不健全,和解效果难保障。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检调对接机制,各地在实施刑事和解过程中做法不一。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条件时,应对加害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个人和家庭状况、成长环境、一贯表现、犯罪的动因和帮教条件等。然而,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调查工作主要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承担,这就迫使检察机关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社会调查走访,制约了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处理案件的能力。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同时承担调查者和决定作出者的角色,其难以保证调查和判断的客观性。其次,司法标准不统一,处置结果不均衡。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适用于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罪案件,也有观点认为适用于因邻里纠纷、亲戚家务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等。虽然基本上都适用于较轻微的刑事案件,且从案件的具体类型来看,主要集中于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但在这一限度内尚不统一。哪些人可以成为刑事和解的主体呢,未成年犯事各国公认的主体,成年人犯罪中也有可以作为对象的群体,诸如的在校学生、过失犯、偶犯、初犯等等。在各地刑事和解的实践中,有的将上述主体都纳入刑事和解的对象,有的则选择其中的部分,没有统一的标准。
  (二)检察与调解对接的意义
  但是,瑕不掩瑜,检察与调解对接虽然还不成熟,但是我们要正确认识它的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司法机关妥善解决案件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当代刑事法治制度需要这样一种精神——在刑事法治运作过程中展现出平等、人道与宽容的精神以及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化和宽容性,而刑事和解就为此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这是对刑事和解的经典诠释,刑事和解不再国家本位的思想,而是强调受害人权利的关注,它为刑事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了一种全新的理念。通过主动的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予以认真履行。
  1.检调对接之刑事和解是社会和谐的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持续高速的发展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将不利于我国未来社会的发展。中国人向来“以和为贵”,在社会关系的损害已经发生、不可避免地要调和刑事矛盾的时候,检察机关介入其中,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状况,使受害人和加害人共同协商以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如此一来,不仅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都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也能够使加害人获得来自被害人谅解从而更好地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这样便修复了本来破裂的社会关系,达到了双赢的效果,以和风细雨化解了矛盾。
  2.契合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需要
  我国自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矛盾交错复杂。我国的社会矛盾种类多、数量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然而法院审判力量却是十分有限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适度介入刑事诉讼中的探索变得十分必要。当我们面临解决犯罪问题的新的要求的时候,我们就需要一种制度来解决。而刑事和解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非常有力的手段,而检察与调节对接能够使一些案子消化在批捕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不捕、不起诉的方式合理的结案,这就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3.检察与调解对接的刑事和解是创新的成果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刑事和解是一个重要的创新。法治要遵循规则之治,但不能理解成法律条文之治。事实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是不同的,按照德国刑法学家的观点,在刑法之中,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行为,而法律规范则是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禁止性的命令。在刑法中违法指的是违反规范,即违反禁止性的规定,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应该多一些勇气去探求禁止性规定的全貌和立法关怀,让法律条文有着更广阔的视角和更强大的生命力。
  检调对接的刑事和解有其特殊之处,它是依托调解来开展的,加入检察机关的力量,这是史无前例的,“从宽的量刑建议”甚至是“不起诉”非常有诱惑力,使调解更容易成功,更容易得到执行。
  4.检察与调解对接的刑事和解符合“高效”的要求
  检察与调解对接的刑事和解使案件在进入审判之前就得到公正、合法、合理的解决,减少了诉累,也节约了司法成本与司法资源,是对高效司法的有益实践,是通过较少的司法资源的损耗来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优目标的有效做法。
  5.检察与调解对接的刑事和解符合反腐倡廉的要求
  检察与调解对接的刑事和解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反对司法腐败的需要。刑事和解是公开和透明的司法活动,同时,在和解过程中也可以邀请社会的调解力量加入进来,从而使阳光照进司法腐败的土壤。检察机关在从事司法活动中会因为人民群众的参与而更加注重以自己的形象,以自身公平正义的执法活动来赢取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所以说,让群众力量加入到司法活动中,不仅加强了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交流互动,也深刻了了社会对于犯罪问题上的认知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从而更好地遏制敌法腐败的发生。
  为了使检察与调解对接的意义能够进一步深入扩大,笔者认为可以对实践作如下改善:(1)细化立法,更要建立相对统一的司法标准,统一检察与调解对接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还可以发布一些典型案例以供参考;(2)健全配套制度,减少办案人员在加害人、被害人基本情况等琐事上投放的精力;(3)健全监督机制,不使刑事和解成为权钱交易的新土壤。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更要检务公开,欢迎群众监督。
  尽管目前的检察与调解机制还不是尽如人意地完美,还有很多待解决的问题,但是笔者相信,逐步克服困难、改善缺点,检调对接这一新兴的事物未来必将是光明的,终将会茁壮成长,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4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