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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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坤华1由 分享
论文摘要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的新的问题,尤其是对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其形势日益恶化,对人们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进行了简单分析,并且简单探讨了民法的创新发展。
论文关键词 环境问题 民法应对 创新发展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环境问题日益恶化,成为当下的焦点和热衷问题。对于环境问题的产生,既要考虑人为因素,也要考虑自然因素,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法律制度的影响,尤其是民法制度,更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对于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的探讨有其必要性。
一、环境问题下民法应对现状
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因此,民法的应对能力也在不断弱化,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就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此,在选择交易形式和交易对象时,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意愿来进行,而且他人不可以干涉。所以,从现实意义上讲,在民法确立时,对于民事主体的确立,其起初就存在着问题,进行为环境侵害埋下了隐患。
其次,所有权绝对原则。在民法中,该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建立在支配权的基础之上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排除一切干涉,根本没有任何的限制。尤其是受到传统制度的影响,民法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只是一味地扩张和追求财富,再加上,经济生活中,人们需求无限增长性,要想达到理性的经济观念,是存在很大难度的。进而,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和制度环境下,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们的生命健康受到了损害。
再次,过错责任制。在民法中,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只针对自己由于过失或者是主观行为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很显然这对环境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尤其是随着近年来的社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工业化的不断发展,由于法律上的漏洞,一些企业可以轻松地逃过法律的惩处。为此,这就大大影响了民法的权威性。
二、环境问题民法应对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地产生,为此,针对现下的环境问题,民法应对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秩序性原则
在民法中,秩序性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要自觉遵守法律,不可以做出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因为,在制定民法的过程中,立法不可能考虑到一切损害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再加上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还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所以,只能通过一般性的法律条款,来制约人们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法律的妥当性,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因此,这就需要人们增强自觉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法律,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样,一方面,不仅可以增强法律的包容性,提高民法的灵洗性,尤其是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些新的问题,可以及时调整和处理;另一方面,还可以有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达到不治而为的效果,避免了各种利益的冲突,使得整个社会向维护正义的方向迈进。第三个方面,这也可以有效地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二)诚实信用原则
在现行的民法中,其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创新的理解。在现代民法中,该原则就是既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根本依据,同时,也是规范人们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具体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该原则维护了三方利益。在民事活动中,对于民事主体行为的规范,确保双方利益上的有效平衡,与此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实现,这也是立法者的意志,既加强了对环境的保护,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持了社会稳定。二是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以安全为导向和目标,创新立法方式,确立了合理的法律条款,增强了民法的灵活性,切实加强了对环境的保护,同时,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论文关键词 环境问题 民法应对 创新发展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环境问题日益恶化,成为当下的焦点和热衷问题。对于环境问题的产生,既要考虑人为因素,也要考虑自然因素,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法律制度的影响,尤其是民法制度,更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对于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的探讨有其必要性。
一、环境问题下民法应对现状
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因此,民法的应对能力也在不断弱化,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就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此,在选择交易形式和交易对象时,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意愿来进行,而且他人不可以干涉。所以,从现实意义上讲,在民法确立时,对于民事主体的确立,其起初就存在着问题,进行为环境侵害埋下了隐患。
其次,所有权绝对原则。在民法中,该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建立在支配权的基础之上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排除一切干涉,根本没有任何的限制。尤其是受到传统制度的影响,民法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只是一味地扩张和追求财富,再加上,经济生活中,人们需求无限增长性,要想达到理性的经济观念,是存在很大难度的。进而,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和制度环境下,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们的生命健康受到了损害。
再次,过错责任制。在民法中,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只针对自己由于过失或者是主观行为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很显然这对环境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尤其是随着近年来的社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工业化的不断发展,由于法律上的漏洞,一些企业可以轻松地逃过法律的惩处。为此,这就大大影响了民法的权威性。
二、环境问题民法应对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地产生,为此,针对现下的环境问题,民法应对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秩序性原则
在民法中,秩序性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要自觉遵守法律,不可以做出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因为,在制定民法的过程中,立法不可能考虑到一切损害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再加上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还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所以,只能通过一般性的法律条款,来制约人们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法律的妥当性,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因此,这就需要人们增强自觉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法律,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样,一方面,不仅可以增强法律的包容性,提高民法的灵洗性,尤其是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些新的问题,可以及时调整和处理;另一方面,还可以有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达到不治而为的效果,避免了各种利益的冲突,使得整个社会向维护正义的方向迈进。第三个方面,这也可以有效地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二)诚实信用原则
在现行的民法中,其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创新的理解。在现代民法中,该原则就是既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根本依据,同时,也是规范人们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具体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该原则维护了三方利益。在民事活动中,对于民事主体行为的规范,确保双方利益上的有效平衡,与此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实现,这也是立法者的意志,既加强了对环境的保护,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持了社会稳定。二是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以安全为导向和目标,创新立法方式,确立了合理的法律条款,增强了民法的灵活性,切实加强了对环境的保护,同时,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