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图书馆知识产权运行风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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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剑1由 分享
论文关键词:图书馆 知识产权 风险对策
论文摘要:分析了图书馆在馆藏资源建设以及对外服务方面存在知识产权运行风险的原因,并且提出对策。
1图书馆知识产权运行风险分析
1.1图书馆在馆藏资源建设中涉及的知识产权
1.1.1文献复制涉及的知识产权
这里的“复制”是指作为图书馆藏书补充方式的复制。当馆藏缺乏,通过预.定、选购、邮购都无法获得的重要资料,图书馆往往委托其他单位代办复制,或通过馆际互借方式由本馆自行复制。还有,图书馆在对文献的数字化过程,从《著作权法》意义来说是对原作品内容所进行的复制活动,因而馆藏文献数字化的权利实质上就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知识产权实施后,使用文献复制手段收集文献资料的方式受到影响。我国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五)款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我国版权法对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的文献复制作了相关规定,在使用复制手段收集文献时,如果并非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或者复制他馆的各类文献以增加馆藏,就会构成侵权。
1.1.2采购出版物涉及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均属于侵权行为。同时,国内某些出版公司专门翻印外国出版物,图书馆如果采购到这些翻印的出版物,也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图书馆如果不通过正当途径购买,且明知是非法出版物而采购人藏,应视为一种间接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1.1.3数据库建设涉及的知识产权
根据欧盟的《数据库版权保护指令》对数据库所进行的界定,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在现代复合式图书馆信息资源体系中,数据库资源是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重要的信息资源,它不仅在信息资源建设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标志着信息资源建设的发展水平,而且还是图书馆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建设以及数字信息资源采集购买或数字信息资源镜像站设立的最终结果。由于数据库的开发需要投人大量的智力和经济力量,而随着技术的发展,数据库复制却越来越容易,所以为了协调数据库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就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数据库的知识产权。
1.1.4下载网络资源涉及的知识产权
利用网络资源充实馆藏,是新的信息环境中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网络上传输的作品大致有2类,一是社会公有信息;二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般说来,这些都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他人是可以使用的,但下载时应考虑其知识产权问题。
1.2图书馆在对外服务方面涉及的知识产权
1.2.1文献传递服务面临的知识产权
文献传递服务是在传统的馆际互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业务。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文献传递只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中,就属于合理使用,但是规定不适用于作品的转载和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传播服务。《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了传统作品传播方式,但不包括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第45条列举的侵权行为,也没有一种等同于网络传播行为。随着科技的进步,作品的作用方式必将新颖多样,加之著作权合理使用条款对数量规定不明,成为文献传递服务难把握的地方,搞不好容易引起知识产权问题。
1.2.2参考咨询服务面临的知识产权
参考咨询服务已经成为图书馆新的业务增长点。图书馆根据学校科研课题组和社会用户的信息需求,利用馆藏优势,通过代查、代译、代复制等多种形式,解决了用户的科研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而图书馆也收取一定的费用。显然,图书馆这种收费行为是一种有偿服务的表现,有悖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严格规定,涉嫌侵权。
1.2.3对外复印业务涉及的知识产权
现在很多图书馆都有对外复印这项业务,并且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而复印的数量及收费的多少这里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有可能影响原作品销售,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等。所以这也是我们要关注的地方。
2图书馆面对知识产权风险的对策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第46,47条明确规定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和后果。图书馆虽然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但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超出法定范围,则图书馆没有任何特权。如果违反了相关知识产权规定,侵犯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即使是公益性图书馆,也会遇到侵权诉讼的风险。所以图书馆必须认真应对它。
2.1馆藏资源建设方面
2.1.1文献复制方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图书馆必须对复制要有严格的控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作品,非本馆收藏作品不能复制;二是数量上限制在最低限度。馆藏文献数字化主要也是受到复制权的制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馆藏文献数字化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或者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不得出版发行);二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三是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1.2采购出版物方面
图书馆采访人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培养自己具备鉴别假冒伪劣书刊的职业技能,严禁一切侵权盗版书刊和电子出版物的流入,杜绝不法书商上门推销,确保藏书质量。
2.1.3数据库建设方面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数据库;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数据库,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的数据库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数据库在国内出版发行等行为,均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图书馆在采购电子资源时,与具有资质的资源供应商签署采购协议,采购协议应该包含许可人的资格、用户数量与范围、使用方式与权限、适用法律、双方的责任、责任限制等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出现知识产权问题时可以根据采购协议据理力争。
2.1.4下载网络资源方面
根据版权原则,下载他人作品一般只能供本人学习研究之用,不可有商业上的目的,也不可对版权作品的潜在销售市场产生很大影响。如果是商业上的使用必须向版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不管是作品的片段或全部,或分数次将同一作品全部下载,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制约,3]。图书馆可以多利用网络资源中的公有信息,包括:第一,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国有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第二,著作权过期资源,主要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过期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资源。第三,部分外国作品,主要是跟我国没有缔结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国家的作品。
2.2对外服务方面
2.2.1文献传递服务方面
为了避免知识产权风险,图书馆应从传递文献的目的、数量及作品的类型等方面进行控制。首先要确定公益性模式,传递文献服务坚持非盈利,可以收取费用但仅限于文献传递的成本。其次,文献传递控制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范围,该规定不适用于对作品的转载和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传播服务。传输文献的数量必须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传递的数量通常通过采购协议或作品许可使用协议来约定,如果大量复制和传输,就违背合理使用的规定。对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这些《著作权法》规定不允许传递的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并向其支付报酬才可以用于文献传递服务。再次,图书情报机构作为文献传递的承担人有义务注意提供文献的合法性,同时对于作者在作品上明确声明不得传递的,文献机构不得对其进行传递。再有,在处理涉外文献传递时要还要注意国际条约的规定。
2.2.2参考咨询服务方面
图书馆信息服务部门利用馆藏信息资源为用户代查、代译、代复制文献等服务收取报酬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
2.2.3对外提供复印服务方面
由于复制文献涉及《著作权法》,所以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图书馆提供复印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这费用仅限于复印的成本,并且每次复印的数量要严格的控制。同时在复印处要有知识产权的公示。笔者调查发现,也有很多图书馆为了避免复印收费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取消在馆内的复印业务,这也是斩脚趾避沙虫的无奈之举。
论文摘要:分析了图书馆在馆藏资源建设以及对外服务方面存在知识产权运行风险的原因,并且提出对策。
1图书馆知识产权运行风险分析
1.1图书馆在馆藏资源建设中涉及的知识产权
1.1.1文献复制涉及的知识产权
这里的“复制”是指作为图书馆藏书补充方式的复制。当馆藏缺乏,通过预.定、选购、邮购都无法获得的重要资料,图书馆往往委托其他单位代办复制,或通过馆际互借方式由本馆自行复制。还有,图书馆在对文献的数字化过程,从《著作权法》意义来说是对原作品内容所进行的复制活动,因而馆藏文献数字化的权利实质上就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知识产权实施后,使用文献复制手段收集文献资料的方式受到影响。我国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五)款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我国版权法对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的文献复制作了相关规定,在使用复制手段收集文献时,如果并非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或者复制他馆的各类文献以增加馆藏,就会构成侵权。
1.1.2采购出版物涉及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均属于侵权行为。同时,国内某些出版公司专门翻印外国出版物,图书馆如果采购到这些翻印的出版物,也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图书馆如果不通过正当途径购买,且明知是非法出版物而采购人藏,应视为一种间接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1.1.3数据库建设涉及的知识产权
根据欧盟的《数据库版权保护指令》对数据库所进行的界定,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在现代复合式图书馆信息资源体系中,数据库资源是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重要的信息资源,它不仅在信息资源建设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标志着信息资源建设的发展水平,而且还是图书馆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建设以及数字信息资源采集购买或数字信息资源镜像站设立的最终结果。由于数据库的开发需要投人大量的智力和经济力量,而随着技术的发展,数据库复制却越来越容易,所以为了协调数据库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就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数据库的知识产权。
1.1.4下载网络资源涉及的知识产权
利用网络资源充实馆藏,是新的信息环境中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网络上传输的作品大致有2类,一是社会公有信息;二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般说来,这些都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他人是可以使用的,但下载时应考虑其知识产权问题。
1.2图书馆在对外服务方面涉及的知识产权
1.2.1文献传递服务面临的知识产权
文献传递服务是在传统的馆际互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业务。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文献传递只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中,就属于合理使用,但是规定不适用于作品的转载和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传播服务。《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了传统作品传播方式,但不包括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第45条列举的侵权行为,也没有一种等同于网络传播行为。随着科技的进步,作品的作用方式必将新颖多样,加之著作权合理使用条款对数量规定不明,成为文献传递服务难把握的地方,搞不好容易引起知识产权问题。
1.2.2参考咨询服务面临的知识产权
参考咨询服务已经成为图书馆新的业务增长点。图书馆根据学校科研课题组和社会用户的信息需求,利用馆藏优势,通过代查、代译、代复制等多种形式,解决了用户的科研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而图书馆也收取一定的费用。显然,图书馆这种收费行为是一种有偿服务的表现,有悖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严格规定,涉嫌侵权。
1.2.3对外复印业务涉及的知识产权
现在很多图书馆都有对外复印这项业务,并且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而复印的数量及收费的多少这里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有可能影响原作品销售,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等。所以这也是我们要关注的地方。
2图书馆面对知识产权风险的对策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第46,47条明确规定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和后果。图书馆虽然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但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超出法定范围,则图书馆没有任何特权。如果违反了相关知识产权规定,侵犯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即使是公益性图书馆,也会遇到侵权诉讼的风险。所以图书馆必须认真应对它。
2.1馆藏资源建设方面
2.1.1文献复制方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图书馆必须对复制要有严格的控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作品,非本馆收藏作品不能复制;二是数量上限制在最低限度。馆藏文献数字化主要也是受到复制权的制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馆藏文献数字化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或者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不得出版发行);二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三是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1.2采购出版物方面
图书馆采访人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培养自己具备鉴别假冒伪劣书刊的职业技能,严禁一切侵权盗版书刊和电子出版物的流入,杜绝不法书商上门推销,确保藏书质量。
2.1.3数据库建设方面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数据库;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数据库,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的数据库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数据库在国内出版发行等行为,均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图书馆在采购电子资源时,与具有资质的资源供应商签署采购协议,采购协议应该包含许可人的资格、用户数量与范围、使用方式与权限、适用法律、双方的责任、责任限制等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出现知识产权问题时可以根据采购协议据理力争。
2.1.4下载网络资源方面
根据版权原则,下载他人作品一般只能供本人学习研究之用,不可有商业上的目的,也不可对版权作品的潜在销售市场产生很大影响。如果是商业上的使用必须向版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不管是作品的片段或全部,或分数次将同一作品全部下载,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制约,3]。图书馆可以多利用网络资源中的公有信息,包括:第一,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国有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第二,著作权过期资源,主要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过期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资源。第三,部分外国作品,主要是跟我国没有缔结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国家的作品。
2.2对外服务方面
2.2.1文献传递服务方面
为了避免知识产权风险,图书馆应从传递文献的目的、数量及作品的类型等方面进行控制。首先要确定公益性模式,传递文献服务坚持非盈利,可以收取费用但仅限于文献传递的成本。其次,文献传递控制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范围,该规定不适用于对作品的转载和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传播服务。传输文献的数量必须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传递的数量通常通过采购协议或作品许可使用协议来约定,如果大量复制和传输,就违背合理使用的规定。对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这些《著作权法》规定不允许传递的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并向其支付报酬才可以用于文献传递服务。再次,图书情报机构作为文献传递的承担人有义务注意提供文献的合法性,同时对于作者在作品上明确声明不得传递的,文献机构不得对其进行传递。再有,在处理涉外文献传递时要还要注意国际条约的规定。
2.2.2参考咨询服务方面
图书馆信息服务部门利用馆藏信息资源为用户代查、代译、代复制文献等服务收取报酬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
2.2.3对外提供复印服务方面
由于复制文献涉及《著作权法》,所以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图书馆提供复印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这费用仅限于复印的成本,并且每次复印的数量要严格的控制。同时在复印处要有知识产权的公示。笔者调查发现,也有很多图书馆为了避免复印收费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取消在馆内的复印业务,这也是斩脚趾避沙虫的无奈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