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类参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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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类参考论文下载篇1
浅谈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
摘 要: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给即将走上医疗岗位的医学生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加强医学生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必须从医学生法律教育抓起。医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学生;法学教育
时有发生的医疗纠纷给即将走上医疗岗位的医学生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因此,要加强医学生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就必须从医学生法律教育抓起。作为医学生对医疗纠纷的认识究竟到什么程度、需要怎样的与之相应的教学方式,目前国内还没有公认的模式。因此,引入循证医学思想,通过问卷调查得到医学生对医疗纠纷认知情况的客观结果,并以此为依据来制定相应的教学措施应该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一、医疗纠纷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自身和家人健康的期望与医学科学之间越来越多地存在各种矛盾,这就使医疗纠纷在医疗机构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医疗纠纷成为公众生活中关注的热点。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它既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又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临床医学的进步,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大量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后发现,其本质还是医务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造成医生没有恰当履行诊疗义务、说明告知义务、医院的安全保护义务,或没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等而引起的相关纠纷。因此,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二、调查问卷及结果分析
本次问卷调查采取整群抽样法,抽取河南中医学院2009级在校医学生为研究对象。问卷调查包括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学生基本情况统计,第二部分为对待医疗法律的认识,第三部分为执业医师法知识的考核,第四部分为医生权利和义务知识的考核,第五部分为医疗纠纷处理知识的考核,第六部分为对医疗法律知识教学的意见。
1.对医疗法律认识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学生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的认识、对医学与法律之间联系的认识以及对获取相关法律知识途径的认识等。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的认识,认为患者抵触情绪强烈的占33.5%,认为患者法律意识增强的占34.7%,认为医务人员业务不熟练的占18.1%,认为医生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的占13.7%。这表明,学生将医疗纠纷的发生更多地归于患者,而对自身原因的认识并不深刻。对希望从哪些途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认为电视和网络的占35.6%,认为报刊的占22%,认为参加普法活动的占42.4%。这表明,很多学生愿意通过参加普法活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2.医疗法律相关知识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对执业医师法、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医疗纠纷处理等知识的考核。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医学生的整体法律基础薄弱,对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但经过法律培训的学生相对其他学生有更大的优势。
3.对医疗法律教学意见的统计
这部分包括学生对医学相关法律课程及培训方式的意见。对开设医疗纠纷课程的必要性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医学生希望学校开设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课程。调查结果显示,赞同开设必修课的占18.5%、选修课的占32.8%、讲座的占32.2%,其他的占16.5%。这表明,医学生希望以更加灵活开放的形式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对开设医疗纠纷课程教学形式的意见调查结果显示,41.8%的学生要求采用“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29.8%的学生希望用多媒体展示真实处理医疗纠纷的场景,26.6%的学生希望参与案例分析,其他的占1.8%。这表明,大多数医学生希望学校实行“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模式开展教学。
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医学生对医疗纠纷了解程度普遍偏低,这对他们未来走上工作岗位极为不利。因此,学校有必要开设相关课程,使医学生对医疗纠纷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提高医学生防范医疗纠纷的能力。但作为医学生,面对医学专业五年制繁重的课程和临床实习的要求,将法学教育作为一门专业课无疑加重了其课业负担。那么,学校以什么样的形式开展医学相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既能够满足学生从医的需要,又不影响本专业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
三、医学法律知识培训方式探讨
以调查结果为依据,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七种方式开展医学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一是自学法规。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医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医学相关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如果直接开展讲座、案例讨论等活动就无法达到较好的学习效果。因此,在学习之初,首先要向学生发放相关的法律法规材料,并配以法条释义,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学,对法学的框架、门类、基本概念等理论知识有初步的了解,汇总疑点、难点,在案例沙龙中由指导老师统一解答。
二是通过飞信发送法律常识。为进一步扩大法律知识普及的范围,我们利用飞信这一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将琐碎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以每天一条飞信的形式发送给学生。学生阅读一条短信即获得一个法律常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普法教育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三是专家讲座。通过自学法规和发送法律常识,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法学框架有了初步认识,但相对零散不成体系。此时,由法学专业教师、法官、临床医生结合医疗纠纷实践,以讲座的形式分析本质和精髓,从理论上进一步归纳升华,就能够结合法学理论和社会现状为学生提供系统的医疗法律知识。
四是案例沙龙。医学生缺乏法律学习的环境和氛围,为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沟通和交流,可定期组织案例沙龙活动。提前选择合适的医疗纠纷案例下发,由学生自己通过翻阅书籍、查询法律条文得出纠纷处理的结论。在沙龙中展开探讨,阐述对医疗纠纷的认识,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条文选择应用。最后由指导教师进行总结分析,给出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案例沙龙活动能很好地调动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在分析案例的同时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环节有所了解,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更加警醒,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五是视频观摩。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比较枯燥的,对课业已经非常繁重的医学专业学生而言无疑又增加了一项负担。适当播放法律方面的视频,如《今日说法》医疗纠纷案例等,可使学生在相对放松的状态下学习,同时对法庭场景再现、医疗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有了更深的体会,潜移默化中让每一个学生学习法学知识。
六是模拟法庭。在学生掌握了较多的医学与法律相关知识后,可自行举办模拟法庭。由指导教师挑选具有典型性的医疗纠纷案例,学生根据案例提示的基本情况讨论相关医学、法学知识点,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对应的证据。根据司法实践设计安排审判长、原告与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等角色,布置审判庭,真实还原庭审全程,演绎完整的法庭审判。在筹备及表演的过程中,学生对整个司法诉讼的流程、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都有了更加深刻、直观的感受。
七是法院参观。为使学生对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有更直观的了解,可利用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机会,组织学生听审医疗纠纷案例,让学生真正从思想上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时常以法律警醒自己在工作中合法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医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怎样在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基础上完善医学生法律教育体系,以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明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成为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以上方法是对医学生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初探,怎样有效地开展活动,并使之持续、延伸,成为能够借鉴推广的教育模式,最终获得更好的效果,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高祥阳,陈宇.医患纠纷医疗事故赔偿患者维权[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2]刘国祥,赵万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辩证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7).
[3]周文杰.医疗责任保险:尴尬中前行[J].世界医学杂志,2004,(6).
法律教育类参考论文下载篇2
浅论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
摘要:诊所法律教育肇始于美国,引入我国时间并不长。诊所法律教育具有自身的独特之处,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与特色。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存在不少问题,积极有效地革除弊病,成为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传统法律教学 引入 革新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概念、宗旨以及其在我国的引入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内涵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起源于美国,并在美国被广泛采用的法学教育模式。按照学者的观点,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期,经过近50年的发展,美国近130个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都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这种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对美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具体而言,诊所法律教育的运作方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也正因此才被称为今天这样一个名称。根据学者的研究,在法律诊所中,法学院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处理真实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提供法律服务,培养学生从时间中学习的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感。可以说,通过这样真实的体验与学习,学生能够充分掌握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并能够充分理解、运用课堂上所学到的基本原理与知识。
在理解概念的基础上,需要思考一个问题是:为什么美国要创造这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或者说,这一教育模式产生的内在原因是什么?根据学者的研究与考察,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一,美国的法学教育中需要有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环节。在美国的法律教育过程中,非常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因此在课程设置上突出了这一思想。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需要一个可以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机构与场所。第二,美国法学院培养的主要是律师而是其他从业人员。基于这一特征,美国的法学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按照培养律师的目标去培养学生,目标相对比较单一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第三,使用注意成为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支柱。在美国,实用主义的思潮及理念具有较强的主导地位,它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也比较明显,在法学教育的身上明显具有这一主义色彩和烙印。第四,不少美国公民需要法律援助。按照学者的观点,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往往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前者不收取费用的做法,大大提高了美国中的穷人阶层咨询相关问题,并将相关案件交由法律诊所处理的可能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律诊所业务的增加。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与特征
1.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
按照学者的观点,发端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其目标是针对法学院学生实务经验不足而着重培养他们的法律技能以及法律职业道德。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通过代理真实当事人的案件学习法律和法律技能,这也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原则。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是实现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正如学者所言:“学生在办理案件中所做的一切准备和实践活动最终都将回到课堂上,并经历反馈、分析和反复讨论等教学环节。诊所法律教育打开了一扇门,让属于校外的实践进入校内,成为法律教育的一部分,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征
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的不同,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分析: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可以说,前者的创新之处是彻底打破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实现了法学教育模式的革新。
第一,从教学方法上看,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明显的灵活性、互动性、主动性特征。传统法学教育注重法学理念的传授,通常采用的都是“填鸭式”教学方法,不仅压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往往还难以受到应有的效果。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则彻底打破了这一做法,使得互动与主动成为这一教学模式的鲜明特色:“诊所法律教育倡导教师和血红色呢过互动式的教学,教学中的互动包含了师生互动、教师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学生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教育机构与用人机构之间的互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等。”
第二,从教学内容上看,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极强的实务性、职业化、技能性特征。众所周知,在传统法律教育中,注重传统理论的传授,而忽视甚至轻视实务技能的培养。因此,“教师根据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阶段,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确定每一节课的具体教学目标,系统地、有计划地安排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讨论,是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学会法律的适用。”
(三)诊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国
2000年,诊所法律教育被引入我国高校的法学院系,作为法律实践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重要且有益的积极尝试。具体而言,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与美国福特基金的倡导密不可分。根据学者的考察,1999年,福特基金会再北京办事处开始研究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高校开展的可行性。同年12月6日,福特基金会在北京召开了“关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研讨会”。会后,福特基金会向各高校发出了《关于参加福特基金会召开的拟在中国法律院系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会议的报告》。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与缺陷
(一)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取得的成绩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与方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宣传与普及,随着其方法不断被推广,也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和认可。据统计,截止2008年5月,全国已有近90所法学院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为会员单位,涉及23个省、市、自治区。其中,近60所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建立了102个各种形式的法律诊所。可以说,无论是法学教育部门还是法律实务部门,对这一创新的研究方法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评价。按照学者的研究成果,其重要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这一模式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与完善。根据学者的理解,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方法不停,强调的是“从行动中学习”的新型法学教育方法,通过真实的场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思维、法律实务技巧、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法律公益心。这种新颖的教学理念、互动的教学方法,不仅符合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要求,而且有效地促进了法学教育内容结构的变革。也就是说,诊所法律教育理念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原有的教育模式的变革,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不断科学化注入了新的血液和动力。第二,诊所法律教育已然成为我国公益法律事业的生力军。源于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我国诊所法律教育也具有无偿援助的基本特点,因此很多经济地位较差的当事人都愿意将相关的案件交由法律诊所处理。根据学者的调查,2007年底,各院校法律诊所共办理了三千多件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发现,它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基本上是移植、学习的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因此基本上是注重传统理念的传授,注重课堂的教学,一度忽视了实务的锻炼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尽管我国已经引入英美法系诊所法律教育的模式也有了一定的时间,但由于时间短暂,加上理念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开展这一活动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简言之,美国模式的诊所法律教育被引进到我国只有短短的十年时间,教育模式的移植必然经历从模仿到消化直至逐渐本土化的过程。概括起来,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建设并不完善,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规范。尽管我国已经引入了诊所法律教育,但是,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以及运作上,并没有完全依照、参考美国的做法,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大的成本投入,这也让很多高校的法学院望而却步。可以说,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正如学者所言:“成本与经费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未来发展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争取从学校即法学院获得更多教学资金,如何力争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国家法律援助基金的覆盖范围,如何广泛争取国内外的横向资助,应该成为未来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目标。”
第二,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详尽、周全的法律制度、规范的保障,每一环节都有序地开展,如此,才能保证法科学生的实践效果。而在我国引入这一模式后,由于诸多细节的东西没有引起充分重视,往往造成这一模式运作规程不规范的不良现象,使得这一模式应有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参考美国的具体做法,逐步地、全面地完善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管理环节、实践步骤环节就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客观问题。
第三,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收益及效果有限。如上所述,由于存在以上两个致命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起到的效果并不明显。由此而造成了如下的特殊现象:首先是学生觉得这种实践并不具有锻炼的效果,因此他们往往还希望去大型、规范的律师事务所锻炼;其次是教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不尽一致。有的教师认为与其这样所谓培养学生的所谓的实务能力,还不如多多地在课堂传授些知识。此外,即使参与诊所教育的老师,有的也是很多敷衍了事,并不能达到理想的实践效果。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它本身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因此,今后的工作应当是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改进这一模式,使这一模式更大地促进我国教育模式的改革,促进法学教育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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