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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论文范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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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论文范文参考

  进入21世纪以来,包括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制度改革在内的一系列变化,要求认真检讨法学教育,并通过人才培养模式的设计,有效实现培养目标。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律论文范文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法律论文范文参考篇1

  浅议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研究的反思

  (1)行政法学研究内容的严重失衡。表现在: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的失衡;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的失衡;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失衡等。(2)行政法学研究课题的简单重复,极大的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不利于行政法学新领域的开拓和理论研究原创性的提高。(3)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回顾我国行政法学三十年来的研究历程,其研究方法主要有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方法。在实际行动上,往往表现为“粘贴—复制研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也使得行政法治问题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困惑。

  二、问题的对策

  诚如所见,行政法学的诞生与研究以有百年历史,某一阶段的研究长久持续发展之后,必须将重心转向另一领域才是研究的历久弥新之道。因此,长期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是极不应该的,因为,无论是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过程,其效用的检验与发展都在于社会,脱离社会的行政法很难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同样,脱离社会的行政法学研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研究。将行政法的研究置于社会之中,抽离于以往的“研究—研究(理论)—研究”的一叶障目的恶性怪圈,而把研究的重心回归于社会,形成“研究—社会(实践)—研究”的新型研究模式,这才是行政法学研究永葆生命力的研究途径、研究选择。既然问题的对策在于社会,下面有必要对其进行简要分析:“社会”概念的界定。

  这里,有必要对本文的“社会”这一概念作出分析与界定。什么是社会?大体上人们有四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将社会作为一个抽象的词汇,泛指整个人类社会,是与自然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二是将社会理解为一种社会制度,即从国家的角度理解社会。三是将社会理解为某一区域性的社会,从区域的角度理解社会。四是将社会理解为特定的群体,从正式组织结构的角度理解。然而,本文中的社会概念更接近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由特定范围内的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是相当数量的人们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

  社会的特征有:(1)社会以文化为纽带。文化是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相区别的主要标志。(2)社会以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为基础。生产活动使得人类社会有了不断发展的物质生存条件。(3)社会是有组织的系统。社会是个大系统,法律是其中的子系统。(4)社会有一套自我调节的机制。社会是一个具有主动性、创造性和改造能力的“活的有机体”。(5)社会有具体形态。社会通常以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为载体,有特定的地理空间的生活共同体。因此,社会是一个技术概念,将法运用于社会,使得该社会与法相关联,社会才具有法学意义。行政法中的“社会”就是在该语境的范围内对特定自然人群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与规范,它通过社会过程衔接与实现。

  三、结论

  据以上分析,我们应该坚持这样的观点:其一,必须把作为社会结构之一部分的法与作为社会系统的全体社会,置于彼此具有相互依存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观察和研究。其二,行政法学研究首先必须研究社会,从社会中发现行政法律现象,行政法学研究也必须回应社会的发展。其三,行政法学研究必须矫正以往的过分倾向本体研究的趋势,转向社会本体(社会人的本体)研究,在社会中研究行政法。其四,社会中,法律包含着特定社会人们的愿望和理想,法律不可能是中性的,不可能与价值无涉。因此,通过社会研究行政法,实际上是满足法的终极价值,即人的需求。

  电大法律论文范文参考篇2

  浅析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

  我国在针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的纠纷和争议,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解决劳动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阶段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对解决劳动纠纷有局限性,对于很多的劳动纠纷的解决缺少法律依据。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加快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建设,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有效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推进社会主义发展,完善国家经济建设。

  1、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制度就是指,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纠纷时,由当事人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之后,通过合法合理手段针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裁决和处理。通过劳动仲裁制度能够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是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法。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是世界各国针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制度,加快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加快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存在缺陷

  2.1滞后性

  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日益深入,国家经济发展迅猛,各行各业得到了有效的发展,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大量新型产业逐渐兴起;市场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人数与日俱增,用人单位和劳动之间存在关系复杂,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纠纷存在不可预见性,劳动仲裁制度滞后不可避免。劳动仲裁制度的滞后性,导致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方式粗放、程序混乱,多采取“一刀切”的手段,不能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加深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不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2局限性

  劳动仲裁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矛盾时,必须依法通过相关的劳动仲裁部门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之后才能进行法律诉讼,强制仲裁机制不利于当事人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限制了当事人法律诉讼维权的权利。强制进行劳动仲裁机制不利于及时解决劳动纠纷,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增高了纠纷解决的成本,降低了劳动仲裁机制的实施效力。

  2.3缺乏权威性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具备实际的行政权力,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劳动仲裁针对劳动纠纷的解决缺少法律依据,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不具备解决条件,在劳动仲裁程序后法律诉讼程序一直担任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角色。造成了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方式粗放、程序混乱;造成劳动仲裁部门成员在解决劳动纠纷时,缺乏职业责任心,敷衍了事,不能保证劳动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影响了劳动仲裁制度的权威性。

  2.4缺乏监督机制

  国家对于劳动仲裁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缺少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造成劳动仲裁机构长期处于无人监管,无制度约束状态,使得劳动纠纷产生时,劳动仲裁机构无法公平、公正的进行劳动纠纷仲裁,不能保障受侵害人利益,不利于解决劳动纠纷,不利于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

  3、完善劳动仲裁机制

  3.1完善制度建设

  劳动仲裁制度要与时俱进,跟得上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的脚步,社会、企业多样化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纠纷多样化、复杂化,及时更新劳动仲裁制度,改善劳动仲裁办法,加快劳动仲裁制度的改革,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改善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推进国家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3.2加强“三方机制”建设

  加强劳动仲裁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仲裁机制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特点,劳动仲裁过程中劳动仲裁机构不具备行政管理的权利,强调政府机构的协调作用,保证三方平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三方机制”.增强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将劳动仲裁机构脱离于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独立的办事机构,加强劳动仲裁机构专业人员编制系统,进行独立的人员编制。加强劳动仲裁机构解决劳动纠纷过程中“三方机制”的工作理念。

  3.3取消强制性

  劳动仲裁制度的强制性不利于社会发展的需求,增加了行政工作量,提高了劳动纠纷成本,降低了劳动纠纷的解决效率。传统的劳动仲裁机制需要改革,当劳动纠纷产生时,劳动仲裁部门应充分保证劳动仲裁的平等、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当事人有权利选择自由协商、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的多种解决途径,劳动仲裁不影响受侵害人的诉讼请求。充分提高劳动仲裁机构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3.4健全监管机制建设

  加强国家和有关部门针对劳动仲裁机构的监督管理权力和义务,有效的加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才能充分的保障劳动仲裁机构在解决劳动纠纷时的平等、公平和公正原则。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内部监管机制,将劳动仲裁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提高办公透明度,健全劳动仲裁机构的内部考核制度,提高劳动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办公效率和办案能力。国家和部门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通过司法机构严格监督和管理劳动仲裁机构,保障劳动仲裁机构的公平、公正和法律权威性。劳动仲裁机构还应进行社会化监督、管理,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管理职能,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健全劳动仲裁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充分保障受侵害人权益,保障劳动仲裁机构的公平、公正,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和长治久安。

  4、结语

  综上所述,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建设,保证劳动仲裁制度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劳动仲裁制度的法律权威性,以及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国家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卓冉劳动争议仲裁在美国的兴起与发展---兼评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J]湖南社会科学,2015(02)

  [2]于玮宁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5(4)

  [3]龚文龙论新时期我国劳动争议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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