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参考例文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参考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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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参考例文篇1
浅析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摘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而快速的融资,往往会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企业间借款现象比比皆是,可以说企业间借贷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民间行为,然而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并未在法律上得到肯定,因此有必要对其合法性问题予以讨论,为该行为提供应有的法律支撑。
关键词:企业借贷;合法性;解决办法
根据现行的我国法律法规,企业间的借贷被规定为无效合同,是被明确禁止的。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企业间借贷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和直接借贷两种,因此有必要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合法性予以论证。
首先从民法的角度出发,民事法律制度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企业也在民法调整范围之内,这是毋庸置疑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必须满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几个要件;2.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内心的意志是一致的;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企业间的借贷,只要企业具有相应资格,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建立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不存在《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便可认定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企业借贷必然要签订借款合同,其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于法人而言,即法人作为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可得通过法定代表人对外订立合同,享有和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标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合同之目的性要求。《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目前,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是就上述合同成立生效以及无效合同的要件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
再次,从金融法的角度分析,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我国立法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其原因在于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避免出现大规模、大范围的金融动荡,由此控制国家经济的命脉,减少不必要的国民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借款的规定主要有,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借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从上述几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允许同业拆借的,即企业间借款的限于商业银行,即金融机构之间,而没有规定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单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看,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尚且缺乏理论依据。
最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仅从该条法律规定,不能将其认定为判断企业间借贷行为无效的依据。
事实上,企业间借贷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民间行为,然而当一种经济行为合理而不合法的时候,立法机构应当重新考虑自己最初立法的本意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而快速的融资,往往会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企业间借款现象比比皆是,然而其效力却得不到法律的肯定,将企业间的借贷认定为无效合同,无疑会给企业借款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惑,不少企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综上所述,我认为,不论从民法、合同法、公司法还是金融法的角度分析,都不可否认企业间借贷行为存在的合法性以及积极意义,所以,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在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认定为有效。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参考例文篇2
浅析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学的运用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发展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自参与法律实务,在法律实践中学习法律、发现法律并培养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产生源自于法律实践的要求,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的价值是追求公平、正义和理性。美国著名法理学家霍姆斯在他的《普通法》开篇就说到:“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法律实践的品格决定了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仅仅局限于理论的灌输[1]。
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由于反对当时流行的脱离现实的纯粹理论的法学讲授法,大胆提出了法律教学改革,倡导案例教学法。随之,案例教学法在美国高校广泛推行。案例教学法较之以前的纯粹理论讲授法在实践教学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它调动了学生从案例分析中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了学生从案例中总结出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律的能力。然而,案例教学法的案例毕竟是教师提前选取并经过加工的,而且案例讨论局限于课堂教学的需要,不利于学生从实践中寻找有关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不利于从生活中发现法律,在实践中寻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正是基于案例教学的局限性,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弗兰克提出了法律诊所教学法。法律诊所教育一方面为学生提供了真实的实践教学,另一方面也使得法律诊所在为穷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学生在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时候,不仅学会了法律实践的技巧和知识,而且深刻体会到了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在实践中培养了学生的职业精神与素养[2]。
法律诊所以真实的案例为基础,让学生亲自参与其中去调查并与真实的当事人去沟通、交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书写法律文书,出庭应诉等。这种法律实践教学的模式最大限度地使得学生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应用到法律实践中,不仅锻炼了法律的实践能力,而且锻炼了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法律诊所课程迅速成为美国绝大多数法学院的课程。不同法学院根据学科建设的特色开设了各种各样的法律诊所课程,例如,有宪法与行政法诊所、刑法诊所、诉讼法诊所、立法诊所、国际人权诊所、妇女儿童保护法律诊所、环保诊所、移民诊所、劳工诊所、家暴诊所、死刑诊所等。法律诊所教育发展到今天它的价值不仅体现于课程本身,更体现为一种教学方法的变革,它倡导实践教学,真正让学生在体验、互动、反馈中学习和提高知识和技能;它倡导公益服务意识和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的意识,真正让学生在现实中领悟法律的精神与价值,让学生在现实中发现法律、领会法律、运用法律、宣传法律、推广法律[3]。
(二)诊所法学教育在全球的发展
法律诊所教育不仅在美国,在全球其他国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法律诊所教育的发源地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内容不仅涉及实体法与诉讼法方面的诊所,而且包括了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残疾人保护等各种类型化的诊所。法律诊所在法律援助与公益服务方面越来越深入,在如何协调法律与政治,抵抗暴力与强权,保护弱势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法律诊所不仅提供了实践教学的平台,改革了教学方式,而且培养了学生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教会了学生自己创业[4]。在印度大学的法学院里由于全职法学教师不能兼职律师,不能指导学生办案,所以印度的法律诊所根据本国的特色,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走进广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农民走进法律扫盲营,学生在和农民打交道的过程中了解到法律对人民的承诺与现实差别很大。农民不了解法律,无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利。
学生走进底层百姓,打破了法律语言与普通语言的脱节,不仅让农民了解了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增强了农民的维权意识,而且促进了政府良政的运行。学生在实践中了解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真实运作,收获了更大的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目的性。韩国法学教育受到美国很大的影响,1995年韩国改革了法学教育体系,建立了美式法学院制度。韩国引进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也根据本国的教学情况设置了相应的制度。在韩国,法律诊所培养公益律师,指导教师是兼任律师的教师,学生在法律事务所学习,律师协会作为法学院法律诊所的评价主体。日本的法律诊所分为内设法律诊所与外设法律诊所,内设法律诊所在校内开设,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基本的律师执业能力。外设法律诊所在校外开设,主要是租赁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盈利为目的。
泰国法律诊所课程明确了教学的目的:第一,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第二,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第三,培养职业伦理,即培养职业负责任的精神;第四,培养学生的认知能力;第五,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和责任心;第六,培养学生的相互合作与信赖能力。印尼的法律诊所也独具特色,由于法律诊所的学生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所以印尼的法律诊所主要是在政府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提供法律帮助。越南的法律诊所主要提供社区法律服务,社区法律诊所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培养学生的公益心、公平心,培养学生法律价值理念的形成。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移植与推广
诊所法律教育是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国外先进教学模式移植到中国并与中国法律教育实际有机结合的成功尝试,对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与价值理念产生了重大影响。起源于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自2000年成功引进中国高等院校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截至2012年12月中旬,我国已经有152所大学法学院成为中国法律诊所教育会员单位,且目前已经开通了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网站[5]。诊所法律教育之所以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得到移植并迅速推广,源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高等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随着高等学校的不断扩招,我国的高等教育正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需要培养的人才更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不仅在法学领域,在其它各个领域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我们要改革目前理论灌输的法学教学模式,采用更加灵活和多样的教学模式。
第二,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法律职业是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对学生的沟通能力、交往能力、书写能力、洞察能力等都有较高的要求,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未来职业的需求。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需求。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围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针对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将目标定位在: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6]。法律诊所在移植到我国以后,在推广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诊所。有民法诊所、刑法诊所、行政法诊所、立法诊所、环境法诊所、知识产权法诊所、残疾人保护法律诊所等多个领域共130多个不同法律诊所。例如,武汉大学开设了调解诊所,作为一种民间调解组织与法院合作,在法官指导下充当调解员。还开设了农村诊所,作为“法律赤脚医生”进行法制宣传,进行法制援助,提供公益服务。另外开设了反妇女歧视诊所、儿童保护诊所、残疾人保护诊所等多种诊所。
二、我国卫生法学教育的现状
卫生法学是伴随着我国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完善,随着我国医学从生物模式到心理模式再到社会模式的逐渐转变,在医学以人为本的理念基础上,在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一门医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医学与法学实践性的特质决定了卫生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目前,我国许多有医学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尤其是医学院校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这门课程,有的学校还设置了卫生法学专业和卫生法学研究中心。例如,吉林大学开设了卫生法学专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成立了卫生法学研究中心,广州医科大学成立了国际卫生法学研究中心。
(一)教师基本情况
由于我国卫生法学专业是一个新兴专业,该专业毕业的学生数量和质量都不能满足实际教学的需求,所以卫生法学的教师绝大多数是不同部门法的教师或一些思政教师兼教法律。教师在教卫生法学之前,没有系统学习过卫生法学,也没有相关方面的培训。不同学科的教师结合自己的专业方向自学卫生法学,也按照自己的理解教授卫生法学。
(二)教材情况
目前出版的卫生法学教材基本上是卫生法律法规的汇编解释,缺乏系统的理论介绍,缺乏高质量的案例教材。教材内容千篇一律,缺乏特色和适用性。有些学校自编一些教材,质量参差不齐。
(三)教学内容与方法
教学内容主要是照本宣科地讲授教材,以至于有些时候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政策已经修订变化了,教材却还没来得及修改,造成内容滞后。教学方法主要是大班理论灌输式教学方法,有些地方甚至谈不上理论灌输,是一些法条的宣读解释。
(四)课堂教学的评估方式
由于课堂教学内容枯燥,方法单一,评估方式也是单一的。大班的试卷考试模式,学生临时突击地背几道论述题,甚至互相抄袭。有些学校开卷考试,而且试题答案可以直接在教材中找到。
三、卫生法学借鉴法律诊所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卫生法学实践的特性与目前我国卫生法学教学的封闭性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是培养既懂法又懂医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能处理复杂的医患纠纷的实用性法律人才。这些目标的实现是传统的卫生法学教学模式所无法完成的,有借鉴法律诊所教学的必要性。法律诊所教育本身就是借鉴了医学院培养医生的诊所实践教学模式,而卫生法学是设在医学院校的法律课,所以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对于有医学背景的医学院校学生来说,更能适应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四、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教学中的实施步骤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的应用需要一系列的配套设施和具体实施步骤。
(一)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的建设是诊所教育的关键,高水平的教学需要高水平的教师,教师实践的丰富性才能保障指导学生实践的需要。卫生法学的教学中需要一批双资型的教师,既具有教师资格又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而且卫生法律诊所的教师应具备医学和法学的双重背景知识。也可以聘请一些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作为兼职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另外,也可以聘请一些有丰富医学经验又有处理医疗纠纷经验的医院医务科人员或者医学鉴定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卫生法学的交叉性决定了师资的选择要既懂医又懂法。
(二)教材建设
选择或自编一批卫生法学案例教材,让学生在案例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从而指导实践教学。教师可根据真实的卫生法学案例或自己亲自代理的案例编写集证据的调查、收集、辩护等为一体的材料作为教材的辅助材料。
(三)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
法律诊所教学的关键变革是教学方法的改革,结合我国卫生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的法律诊所,也不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让法律诊所成为卫生法学教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最主要的是让法律诊所这种实践教学的教学方式贯穿于我们卫生法学教学的始终。
1.课堂讲授法
课堂讲授可以分为:理论讲授法、专题讲授法、研讨式讲授法等。教师不能仅仅局限于课本的教学,可以根据社会发生的热点卫生法律问题进行专题讲授,也可以采用圆桌会议研讨的方式进行,让学生各抒己见。基本卫生法律知识的讲授虽然以理论讲授为主,但也可以让学生参与,以一种互动的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课堂讲授法可以使学生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较多的系统连贯的卫生法律知识,基本卫生法律知识的了解也是学生后面进行案例教学与法律诊所教学的基础。
2.案例教学法
在基本卫生法学知识掌握以后,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在上课前发给学生让学生提前了解,上课时教师应该作为组织者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案例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教师不要轻易给出答案,也不要急于否定学生的答案,应该采取逐步引导的方式让学生深入思考、讨论。课后布置作业让学生把在课堂上讨论的案例以案例分析或论文的形式上交。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为案例教学带来了新的契机,教师可以选择一些适合的视频案例,在课堂上为学生播放,让学生围绕视频案例进行讨论,视频案例为学生带来了视觉的冲击力,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活跃课堂气氛。
3.模拟诊所教学法
模拟法律诊所采用法律诊所的一些教育方法,学生在一个模拟的环境中学习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的。模拟法律诊所解决了真正法律诊所课程选课人数多、教学成本高及师资不足的矛盾。另外,在模拟法律诊所中,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体会不同人群的心理特征,例如通过扮演医生、患者、律师、法官、医院医患矛盾调解人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深刻体验不同人群的沟通方式,就案件中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辩论、调解,教师在不同的阶段给予及时的评价,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在教师的及时评价以及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中学会了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锻炼了语言表达能力,换位思考和有效沟通能力。
4.法律诊所教学法
卫生法学法律诊所可以采用内设与外设两种诊所方式,内设诊所可以在学校设置,由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医生或医疗鉴定人员进行教学,也可以聘一些法官等作为兼职师资,在高年级选一些比较优秀的学生轮流“坐诊”,利用学校的硬软件资源开展对外医疗纠纷咨询代理服务。外设诊所根据卫生法学的特点可以设在医院,作为医疗纠纷调解法律诊所,为患者提供医疗法律法规咨询,同时帮助医院调解医疗纠纷,还可以对医生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此外,也可以把学生安排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锻炼学生适应不同情况、接触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处理不同种类法律问题的能力。卫生法学诊所教学可以作为高年级学生的实习的一部分内容,提升实际工作的能力以及适应社会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通过锻炼学生的人际交流能力,让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学会倾听、提问、回答以及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同时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包括工作的计划性,以及从杂乱无章的事实和可能性中整理出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将书本知识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对原有理论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书中没有的知识,又是社会实践中必须知道、应该知道的知识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抛弃一些过于理想化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变得脚踏实地,认真负责,有公益心和爱心。学会为当事人、委托人着想,力争为当事人谋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
(四)考试评估方式的变革
课堂评估方式应改变过去理论试卷考试的单一模式,采用灵活多样的多种评估方式。教师可以把每次案例讨论的情况制作成“案例记录”,或把在诊所“出诊”情况作为平时成绩进行考核,教师选择一些案例或以在诊所代理的案例作为考试的内容,让学生以书面案例分析论文的形式作为考试内容,以考察学生将法学原理应用于案件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动手查找资料的能力、法律思维的能力和法律实践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