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论文大全>毕业论文>法学论文>法学理论>

本科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

时间: 秋梅1032 分享

  法律是一个国家生存的根本,一个国家的和谐是不能缺少法律对其进行震慑的。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本科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本科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篇1

  谈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经济法的应用

  在我国企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给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日益激烈的经济冲突,我国近年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法,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1].在国家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可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对各类经济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最大程度上保障社会经济的公正、公平,进而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下文主要分析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有效运用.

  一、经济法用于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可行性分析

  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经济法之所有可以运用其中,是因为经济法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经济法的核心在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各类经济活动中,其涉及的经济活动主体构成较多,包括经济关系、经济主体、经济资源等[2].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整体构成需要随之发生变动和调整,其中就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经济法就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而产生,且作用的核心在于经济活动方面.

  (二)经济法涉及面比较广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涉及面比较广,既影响横向的经济活动,同时又影响纵向的经济活动,且其采用的手段非常多样,比如惩罚、限制、不畅、禁止等,故而可以综合调控、管理现代企业商务管理活动.

  (三)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纵观人类经济活动,在商品经济尚未发达的环境下,经济活动并不活跃,所以并不需要相关法律来进行管束.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商品交换发展起来后,经济活动日益活跃,此时就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管理,经济法在此背景下产生.

  (四)经济法可以调控、干预国家经济活动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经济环境也更加复杂[3].在此形势下,需要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引导,调控和干预国家经济活动.运用经济法,可以达到上述目的,进而维护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运用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日益受到现代企业的重视.在商务管理中,经济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运用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打压同行业的对手,采用不正当的方法,比如窃取其他企业的核心技术等.为了规范市场竞争,就需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与此同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经济法,比如《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述经济法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对企业的技术进行专利保护;2.保护企业的商标;3.保护企业的著作权,从而保障数据安全;4.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4].

  (二)运用于企业公司制改造中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企业需要不断加强制改造,但其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将经济法运用于企业制改造中,可以有效调整、解决相关问题:1.调整股权结构不合理.一些企业在制改造的过程中,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进而影响企业的规范运行,《公司法》对公司制改造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形态、步骤、模式等,进而合理调整企业股权.2.调节股权不平等.在企业制改造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部位股东的利益,《公司法》明确规定同股同权,进而有效保障了股东的合法利益.3.监管法人治理的结构.通常情况下,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讲,其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处于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关系.但是,由于一些企业未设置股东会,导致管理结构发生问题,应用经济法可以进行有效监管.

  (三)运用于电子商务中随着现代化技术的快速发展,比如互联网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交易方式存在安全隐患、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较难、不同国家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等.鉴于此,要想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有序开展,需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交易上方的责任与义务,制定电子商务法律,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四)运用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管理中对于任何企业来讲,均具有所有权与经营权,前者是针对企业所有人来讲,包括依法享有的沾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后者是针对董事会、公司经理人员代表法人而言,主要指的是对企业进行经营的权利.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存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的情况.如果国有企业发生上述情况,则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果私有企业出现上述情况,则会导致资产受损、企业管理混乱等.

  为了有效避免企业出现上述问题,国家出台相关经济法,对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二者混淆不清的情况,进而确保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愈加完善,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经济法可以运用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公司制改造中、电子商务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管理中.因此,国家在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当前企业的发展、市场特点等因素,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林颖.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商业,2013(24):274.

  [2]熊靓.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运用研究[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3(12):6.

  [3]李凤华.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分析和探索[J].时代金融,2015(14):102.

  [4]李博.经济法在企业商务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商贸,2011(22):56.

  本科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篇2

  论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完善

  摘要: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领域公众参与环境运行的最直接的体现,也与法治与民主相契合。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和政府决策活动的行为。在社会实践中,该制度立法存在不完善,因此,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成为当前首当其冲的任务。本文通过分析环境群体性事件,引出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现实价值意义,提出几点立法完善的建议。本文的意图是凸显出该制度的法律地位,通过将立法地位完善,使其在环保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环保事业;环境群体性事件

  一、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概述

  公众参与的含义因所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产生差异,目前学术界存在三种学说,即权力说、权利说和活动说。持权力说的代表人物是雪莉.阿恩斯坦,他认为其的实质是参与到决策或者政治的一种权力;持权利说的学者有孙施文,认为其是一项基本权利;持活动说的学者居多,比如我们熟知的叶俊荣和常纪文教授,认为其是指公众参与到关乎利益的决策或者事务中,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环境公众参与是环境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根据参与范围的不同,也存在三种学说,即广义说、相对狭义说和狭义说。在法理学中法的运行包括立法法的实施和法律监督三部分,而法的实施又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部分。公众参与到法的整个运行过程就是广义说,而相对狭义说公众不参与立法的过程,狭义说认为公众只参与相关利益的环境决策。笔者,将活动说和广义说结合起来定义环境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是指利益相关的公众参与到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以及相关利益的决策中,发表自己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活动的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法中体现在宏观参与、中观参与和微观参与三方面。其中宏观层面的参与主要是公众参与关乎社会和环境的宏观事项;中观层面的参与主要是公众参与政府对环境相关活动的决策过程;微观参与就是公民个人参与环境的保护,资源的有效、充分利用。

  环境公众参与不仅是公众的权利,也是义务。最能体现权利的就是《环境保护法》中第35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自身也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成员之一,参与保护环境本身就是义务,体现在公众参与的微观层面。

  二、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分析

  所谓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于环境问题尤为环境污染,严重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大量群众集结,通过非法律手段,以抗议、“散步”等方式寻求诉求而发生的的事件。该类事件分为事先预防型和事后反应型两类。现实社会中前者占据大多数,如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事件、四川什邡事件等。对于该类事件的产生学界从公地悲剧理论、环境产权理论、“邻避”效应、公众参与不足等方面分析。在本文中,只探讨因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

  随着公众的环保和维权意识增强,网络技术的发达和网络覆盖面的扩大,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公众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广泛寻求救济。环境问题侵害的利益主体广,环境公益诉讼的申请主体、程序被法律规定的过于严苛,寻求诉讼的费用过大、耗时过长,以及受害主体自身专业知识的缺乏、公众参与制度流于形式等原因,发生环境污染或者将要产生环境危害时,公众更愿意通过“私力救济”解决矛盾。什邡钼铜项目是四川省的重点发展项目,也是汶川地震后的恢复重建的重点项目,但是直到项目奠基仪式开始之前,当地的民众未曾听闻此事。

  民众集体抗议,不仅引起对项目引发问题的深思,更多的思考重心被放在了公众的参与和知情权上。如果此项目事先有公众的参与,听取了公众的意见,民众的反应还会如此激烈吗,答案是否定的。番禹垃圾焚烧发电事件,由于缺乏公众参与的环节,民众才有过激反应,当政府与民众的互动增多,最明显的成效就是民众接受了政府的做法并且积极配合,其公众自身也身体力行参与保护环境。从近几年报道出的群发性事件得出一个共同的启示:环境公众参与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公众无法通过该制度寻求救济,只能采取极端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健全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是目前首当其冲的任务。

  三、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对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主要是散见于各法律之中。《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以及《行政许可法》的第46、47、48条规定了听证的条件、程序和事项。最直接体现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应属于《环境保护法》,当然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了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此外,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领域的单行法律中规定了公众的检举,控告的权利。立法是将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赋予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这也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重要区别。因此,对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从立法环节予以完善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具体的立法完善:

  (一)将“公众”的范围予以明确

  在学术界“公众”一词与“公众参与”一样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是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公众参与环境法律的运行过程。对公众的范围规定的越详细,从侧面反映出的就是对公众范围的限制,因此,建议对公众范围界定时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既保证不遗漏个别公众,也不至于随着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公众范围的不灵活导致法律的稳定性被破坏。立法在规定公众范围时可以借鉴环境立法对环境的定义。笔者认为公众的范围主要有:1.受环境问题影响遭受损失的个人、法人和社会团体。2.对环境法律运行负监管职责的个人、法人和社会团体。3.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对环境法律运行提意见和建议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4.负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公众的范围应宜粗不宜细,由于个案的差异,不同的环境问题所涉及的公众不尽相同。因此,在个案中结合当时的地域文化、发展水平、影响范围等物质生活条件分析具体的公众范围。

  (二)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则化

  我们知道一句流传许久的谚语:“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众的广泛参与正是强烈的阳光,它在环境事务良好运行的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将公众参与制度规则化,是保障该制度不被束之高阁而走形式,在环境事务事业中产生社会实效。在国外,公众参与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一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在法国的《环境法典》就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公众参与原则未被明确写入法律之中,但其作为一项原则已经被环境领域学界充分认可。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共同构成了法律规范,前者规定了抽象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后者规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使得其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在法律适用上规则比原则优先。而原则在一般情形之下,只有没有规则可适用时,方可适用。法律制度是原则规则化的部分反映,在环境法律中其是行为模式中的可为模式,在实践中其同时还具有应为模式。在法理学中我们学过一项完整的法律规则必须同时具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立法者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时应明确它的假定条件,即规定使用该制度的时间、地点、主体、及相关情况;规定人们做出的行为模式应该要承担的肯定或者否定结果。

  公众在环保事业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位置,他们对推动环保事业影响极大,因此,在法律体系中给他们留一席之地是无可厚非的。在2015年新修的《立法法》中规定,拥有行政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能制定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会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也是上述范围。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法律只停留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层面,制定机关的级别较低。笔者认为,为突出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地位,应该由专门立法机关制定单独的法律,在不殃及《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的前提下,应该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单行法律并行。

  (三)建立环境责任机制

  众所周知,新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带有牙齿的“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比起之前的法律,规定了较为严苛的法律责任。在该法实施一年多以后,有学者提出对执法机关给了权力,实际上却是力不从心,还有学者发出“牙齿长在哪里又要用在哪里”的质疑。笔者认为其原因之一就是对公众参与未落实、以及政府不公开信息、企业不公开其他信息等具体制度均未规定法律责任。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也是公众参与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础。在环境保护领域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公众获取信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政府将所需信息公开。实践中,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公众要求公开的政府才会公开,当然也会存在公众有要求政府也不愿公开的情形。因此,立法机关应该确定政府不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应该也将自己掌握事关公众利益和环境利益的信息予以公开。法律规定企业公开信息有强制性公开和自愿性公开两种,对于前者立法者应配套相应的责任制度。

  对公众参与制度设置法律责任机制,配合该制度的实施,会凸显出其对环保事业的价值,也为了使该制度程序公正、透明,最终预防腐败,防止政府对司法的干预。[参考文献]

  [1]张晓文.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3):57-63.

  [2]张梓太.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J].郑州大学学报,2002(2):14-15.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

  [5]自然之友.环境绿皮书 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3)[M].北京:

猜你喜欢:

3222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