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论文
当今社会,法律意识的发展水平是现代法治国家人民法律素质程度的标志,是“依法治国”这一宪法精神实现状况的体现。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本科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本科论文篇1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
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本文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目前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现有不足的分析,以及借鉴国外在建设工程监理立法方面的成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构想。但由于法制建设和市场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因此,本文的研究还比较浅显,希望今后能与各位同行交流切磋,以期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有更长远的发展。
法律本科论文篇2
浅探大学生法治观法律通识课程建设
摘要:大学阶段是学生形成世界观的关键时期,是行为习惯、良好社会公德和健全人格形成的重要时期,学生的法治观如何将影响到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良好的法治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要求,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是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大学生法治观的培养是西藏高校共同关心的问题和重要的任务。西藏高校法律通识课程是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治观教育的有效课堂,完善法律通识课程建设,必将有益于西藏高校大学生法治观的形成。
关键词:法治观;法律通识课程;优势;现状;建设思路
一、法律通识课程在大学生法治观教育中的优势
西藏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治观教育主要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通识课两个课程承担。同时,普法工作也是开展法治观教育的有效途径。西藏高校将法治观教育与道德观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其中,由专业法学教师承担的法律通识课程在法治观教育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校法律专业教师一般具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背景,部分教师还与社会法律实践有一定联系。他们在从事法律通识教育时能够运用法律专业教学经验,更好地阐释法律知识和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引导学生理性对待各类矛盾、冲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采用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大有裨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在实践中导致了教和学两方面的问题。“法律基础”教材按照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体例进行编写,内容上从理论到理论,可读性差;2005年“两课”课程改革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为一门课程,法律教学时间缩减到只有十几个学时,实践中由于“两课”教师对德育教学较为熟悉、擅长,实际投入法律教学的时间更少。学生方面,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开设,学生以对待此类课程的思维惯性对待法律教学,学习积极性不高,厌学情绪严重[1]。上述教与学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制约了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效果。与此相比,法律通识课程由对法律知识感兴趣的学生自由选择,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高,有利于开展法治观教育,法律通识课程的地位由此凸显。
二、西藏高校法律通识课程现状
1.学时不充足,法治观教育效果打折扣。
目前高校通识教育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校进行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或“全校通选课”,另一种是复旦大学实验进行的,一年级新生先在复旦学院接受一年的通识教育方式。高校教育主要任务是专业化教育,通识课大部分以选修课形式出现,相对必修课在学时上进行了很大的缩减,其中法律通识课程也不例外。以笔者曾授法律通识课程《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其学时为32学时,法学专业学生课时为72学时,法律通识课程学时为专业课程的一半。实际上,法律通识课程需花费更多时间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必需的法律基础知识。若法律基础知识讲授不到位,无法实现案例分析及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在各种教育中,观念教育是最难开展的教育之一,学时不够,导致法律知识只能泛泛而谈,法治观的教育效果打折扣。
2.大班上课,难以实行因材施教。
学校在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观教育的过程中,忽视了大小班上课教学效果差异,一般将全校选课的学生集中在大教室上课,这门课在管理和维持秩序方面就要花费很多的心思,想要保持教学效果非常困难,致使课堂不能因材施教。此外,几乎所有通识课程包括法律通识课程均安排在晚上或周六周日上课,无法保障学习效果。
3.授课方式单一,学生积极性不强。
调查显示,大多数学生认为通识课“教师讲授太多,课堂互动交流少”。法律通识课中,教师很少深入讲解一些学术前沿问题,很少组织学生开展课堂讨论。法律通识课一般是教师“一言堂”,限制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更谈不上学生思维能力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多媒体教学方式设置了讲授的大部分内容,课堂上师生共同开发的课程内容很少。
4.教学评价手段单一,教学评价的激励和调节功能受限。
研究显示,高校教师法律通识课程的学习评价主要方式为考试与测验。教师一般在课程结束时通过提交小论文或随堂考试,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作评价。这种评价手段既不能激发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也不能在教学过程中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5.法律教师承担全校法律通识课程教学任务重。
因西藏高校法律教师人数有限,在讲授法学专业课的同时,承担一个学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较重,精力有限。
三、法律通识课程建设思路
1.树立正确的通识教育理念。
通识教育是一种教育理念,也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通识教育理念,在西方,它是从自由教育理念发展而来的现代大学教育理念,其核心内涵是通过自由学术的探讨,培养理性完善、情感优美、行为优雅的“完整的人”。[2]民国初年,蔡元培、梅贻琦等教育家就已把通识教育的理念引进到了中国的大学。学者们对此已进行过广泛而深入探讨。中国古代的“大学之道”就是一种通识教育的理念,是《学记》中提到的从“离经辨志”到“知类通达”的教育。通识教育就是“培养足以化民易俗,身边的人悦服,远方的人怀念的知类通达的大成之士”的教育。[3]正确对待法律通识课程面临的现状,就须改变文化素质教育的观点,树立通识教育的理念,处理好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间的关系。
2.科学设置法律通识课程。
第一,在确保学时的基础上,注重教学对象的特点。法律通识课是针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开设的课程,故此,法律通识课程应以基础性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普及为主要内容,极少涉及专业性强的法律知识。第二,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的名称。课程名称要体现为大学生量身定制的特点,起一个恰当的通识教育课名称是完善此门课程的重要点睛之笔。第三,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目标。法律通识教育不仅要普及基础性法律知识,还要注重提高学生法律维权技能及法律素质的培养,增强学生风险防范能力,这是法律通识教育的最终目标。
3.合理组织有效的教学形式。
在中世纪,欧洲的大学创立了研讨班,经德国人进一步完善后,采用小班上课。课前充分准备,课堂上以讨论为主。英国人发明了“导师制”,牛津的导师制是一对一的个别辅导,每周一次。此外,教学组织形式还有学术沙龙,围绕问题自由讨论。欧美国家的大学也有讲座,讲授基础知识,设置答疑课作为有益补充,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哈佛大学大多数课程的班级学生人数在20人以内,一些研讨会课程刻意限制了学生数目。基于哈佛学院课程数量和规模,所有课程的平均规模还是较大的,一般为50人以上。哈佛学院的文理学院,主要承担全校的通识教育任务,班级规模较大。教学组织形式,中国古代也有很多好的经验,比如既有个别教学,又有集体教学;既有浅层次的具体方法如谈话、练习等,又有深层次的学科教学法如算学教学法等。可以以这些有益经验为鉴,组织有效教学形式,确保课堂法治观教育效果。
4.丰富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模式。
针对法律教师数量少、任务重的问题,应通过加快培养专业法律教师,丰富法律通识教育课教学模式来解决难题。例如,高校请法学专家、专业律师来学校作学术报告、讲座等,加强学术交流,形成一个多方位的教学模式,促进法律通识课程发展。同时,法律通识课程可以采用慕课形式,学生在大部分时间到网上自学,并结合有效的课堂探讨,从而解决法律教师紧缺的压力。多样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治观念都能起到重要作用。
5.有效利用各种教学方法。
要注意教学对象特点,不能完全照搬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而要更加通俗易懂,密切联系社会实际。短时间内让非法律专业学生识记常用法律知识,并理解掌握相关法律含义,教学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法律知识应用性很强,单一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学生理解法律,因此,案例教学法因其优势成为首选。案例教学法是在解释一种法律规范或法学理论时,结合典型判例、纠纷或名案,甚至是虚拟案件进行解析,加深对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和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此种模式中,可让学生处于当事人的位置,陈述见解,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识记法律、实践法律解决问题和思考法律制度本身的能力。同时,应当结合科研教学法、分角色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进行授课。
6.注重法律通识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和人文精神。
一是法律通识教育课应以学生为主,注重实用。课程应以学生的勤工俭学、实习、求职就业、创业为重点,内容涵盖宪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合同法、高等教育法为主要内容。以学生视角而言,这些法律知识能激发学生终身学习法律的愿望和学习法律能力的培养。二是法律通识课程的教学内容,不能仅仅囿于普及法律、法规、规则、制度,法律的生命事实上深藏于文化中,法律教育不可缺少人文精神,这样有益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和社会批判精神,从而实现通识教育所倡导的理念。从精神高度上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树立学生较高的法律意识,成为学生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等的强大推动力。
综上所述,大学生是中国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也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大学生法治观的形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社会的健全完善具有积极意义。应充分认识加强大学生法治观教育的重要性,在高校中大力倡导营造良好的法治观教育环境,相信通过努力,大学生法治观的思想大厦必定会树立在美丽的校园内。
参考文献:
[1]葛建义.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中的辨证关系[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5,33(4).
[2]哈佛委员会.哈佛通识教育红皮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8.
[3]王文锦.礼记译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1:5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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