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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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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篇1

  浅论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生活的信息化、网络的普遍,电子商务行业竞争不断,愈发激烈,虚假广告、税收“漏斗”、交易脱节、网络诈骗……泛滥成灾,亟待解决。而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旧的法律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新的法律尚未出台,造成眼前电子商务交易的混乱。因此,在这种形式下,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甚为重要,进一步建立切合实际而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网络安全管理机制、法律监督机制及相关的配套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电子商务发展优势及存在问题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他包括生产、流通、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中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所有活动进行电子信息化处理。通过Internet进行的交易和商务活动,通过增值网络进行的电子交易和服务,通过连接企业或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服务。现阶段,发展电子商务,有利也有弊。

  (一)电子商务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重大作用及优势。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中间层,缩短了相互作用的时间差,加快了经济主体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使信息传递效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随之显著增强。其次,对个体消费者来说,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人们的工作时间更具弹性,工作场合不受限制,可以通过网上完成一系列的学习任务、获取咨询信息并且可以网上购物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二)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和阻碍

  1、商家缺乏良好的市场信誉。商家缺乏良好的市场信誉,使得消费者不敢贸然涉足,担心将款付出后得不到应有的商品,这不是在短期内可以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全面落实现有债权人的债务,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消除企业或商家通过欺诈获利的幻想,让消费者放心的通过各种形式购买商品。这是一个牵涉法律和消费观念的庞大工程。

  2、发展电子商务所依赖的网络基础尚不完备。目前我国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了长足发展。然而,网络带宽和增值服务等功能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条件是开展业务的各方都拥有一个共同的网络。而目前我国网络的覆盖范围和接入能力仍然严重不足。

  3、电子商务技术尚不完全成熟

  (1)电子商务安全系统存在缺陷。商务必须依赖互联网,作为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的网络必须安全可靠,网络传输的错误以及网络连接的故障率都应尽可能低。在电子商务全过程中,要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不管经由什么环节,采用什么技术,是否经过加密和解密都要确保。而目前一些电子商务网站在安全体系上没有设防,很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为电子商务的开展带来安全隐患。

  (2)电子支付问题。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的是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交换商品或服务,即把新型支付手段电子现金、信用卡、借记卡、智能卡等支付信息通过网络安全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结构,实现电子支付。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在国外成熟的金融法律制度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而我国是市场经济不太发达的发展中国家,金融法律还有待完善,信用卡制度还有待发展。

  (3)隐私权问题。由于网络中的信息源头和流向很难掌握、复制和窃取个人信息非常容易,而且不留痕迹,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产生各种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隐私权益的行为。根据一项有关电子商务隐私权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担心个人隐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绝电子商务归咎于个人隐私权的无法保障上。

  (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的漏洞,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构建完善而系统的法律机制势在必行。

  二、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与对策

  (一)电子商务信用机制法律构建与对策。分析以上现象,最终权衡因素在于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弊病,也就是交易安全系数偏低,因此电子商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信誉载体,构建信用机制势在必行。

  1、建设信用保证系统。据了解,在BtoB的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双方从信息发布、交易确认到货物验收都可能在异地进行。没有第三方的信用保证,几乎不可能完成交易。它需要银行和商务认证中心的联合工作,才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必须有第三方的参与才能建立起相应的信用体系,才能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保证。银行是职能机构,而商务认证中心是因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无论是建立国家的职能机构,还是产生的公证机构,都需要从理论上多加探讨。当然,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也离不开应用一切可能的先进技术,因此技术上的保证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2、建立完善电子认证体系。电子认证被认为是具有技术性的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电子认证,有助于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我国在电子认证方面的立法上应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监管等方面,强化安全认证上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

  加强电子商务的信用建设才能够从观念上改变人们对电子商务产生的错误认识,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发展。

  (二)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的法律构建与对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为此,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在法律解释上,当务之急是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剔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结论,并在以后的解释中注重考虑交易安全的因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专门法规文件。

  (三)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督机制构建。电子商务涉及到数字化的管理,随着电子化水平的提高,诸多交易的无纸化必然给各项监管工作带来阻碍。如:企业不愿意自揭其短,内部缺少应有的协调和自我监管;网上银行的出现,在电子商务领域介入的时间短,使得对金融信用记录进行有效的监管显得相当重要;另外,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收体系面临着挑战和冲击,是当前缺少必要监管的必然局势。

  1、对监督主体进行界定:具体包括政府对整个电子商务过程的规划和指导,商家企业的内部监管和互相制约,个体的自我监督及对相对人的监督,最终实行全社会的普遍监督。

  2、对税收的监督: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偷税漏税问题日益严重,避税、漏税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于电子化交易存在着空间的虚拟进而难于有效开展,导致税收制度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破坏。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制建设持积极主动态度。

  3、从法律上对技术加以监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模式的不断更新,建立完善的电子技术监督法律机制势在必行,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应定期对新技术开展试点运行,确保可行性。另外,通过制定有关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更有效地对电子技术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按正确轨道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客观认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进而提出各种相应的法律机制,并不意味着它们独立发挥作用,而应强调综合作用的发挥。同时我们不排除其他行业在介入电子商务领域中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整、权衡利弊,所以,在构建和完善以上主要机制的基础上,也有必要创造出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相关配套机制。总之在当今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电子商务必将大有作为。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转变是漫长的,我们现在面临的困难是前所未有的,但我们要认识到电子商务萌芽是发展→整合→飞跃的过程。因此,我们要充满信心,克服一切困难,迎接电子商务的美好明天。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篇2

  浅析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与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的更新与转变,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消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电子商务具有低成本高效率高效便民等一系列的特点。但是,电子商务的双方主体是在虚拟环境中完成的交易,这样就给消费主体的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保障、隐私权受到侵害等问题,大大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一些特点,凸显了法律的滞后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够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的需要。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法律保护

  一、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概念

  1.电子商务的含义

  关于准确的电子商务的含义,各位学者各抒己见,至今没有一个让大众认可的定论。简单来讲,电子商务就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即在商业贸易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环境下,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买卖双方不谋面的进行交易行为,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和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及相关活动的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广义的电子商务指联合国规定的包括契约型与非契约型的所有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发的各种事项; 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契约型事务,即在线交易行为。本文特指狭义的电子商务,其特点是虚拟性、自动化、开放性、无纸化交易和无时空限制。[1]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

  1.知情权问题

  所谓知情权就是指消费者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从上面的法律条款可以知晓,我国法律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侵害。但是在网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相互了解的信息量严重失衡,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满意消费的前提,消费者对商品信息量了解的越多,得到自己满意的消费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对于网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商家不讲求商业信誉,诚信严重缺失,从而导至消费者的利益收到损害。[2]

  2.隐私权问题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接到一些推销电话,诈骗电话;电子邮箱中会收到无数的垃圾邮件,手机会收到垃圾短信,这些都是个人信息外漏的表现。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使我们的隐私权不再安全。网络消费者信息的保护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资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其自身的特殊性,很难做到全面的保护。同时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很少,不能够给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以充分的保障。[3]

  3.自主选择权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九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由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知道,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向谁购买,怎么购买商品和服务。这一权利不受其他单位和组织的限制。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网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往往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局面。[4]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体法律制度

  1.严格整治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对于网络上的一些虚假广告,我国《广告法》可以专门针对网络交易做出特别规定,使网络广告或者通过其他媒体发布的广告真实可靠。,严格禁止夸大商品质量、虚假承诺等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对发布虚假广告者进行惩罚性赔偿。这样才能更好的包好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利。

  2.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

  首先,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要在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原有的基础上增加“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内容,或者专门设立一章内容,专门规定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立法技术上,对网络隐私这一含义作出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界定;严格规定网上信息采集渠道和保密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其次,在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范中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状况,加重经营者公开真实信息的义务,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失衡,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

  3.严格规范格式条款

  在电子商务这种虚拟环境下,格式条款是特殊环境造就的特殊产物,但格式条款提供者即网络经营者也必须遵守我国《合同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所做的约束:一是经营者要提醒消费者注意减免责任的条款,并按照要求给予说明;二是显失公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三是因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经营者一方的解释。[5]

  参考文献

  [1]吴弘:《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3]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郭卫华:《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杨坚争:《计算机与网络》[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6]田文英,宋亚明:《电子商务法概论》[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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