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大全2017(2)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大全2017
法学毕业论文篇3
浅谈互联网环境下女性法律权益保护
摘要:现如今的人们活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融入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的到来为女性带来了法律权益保护渠道,女性可以通过互联网发表一些言论来表达自身的意见或建议。本文主要探讨在互联网大环境下,女性法律权益保护现状和一些问题,以及保护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女性;法律权益
截止到2015年末,我国上网人群已经达到了8.2亿人,可以说我国互联网普及率是相当高,大部分人群都已经接触了网络。而且智能手机的到来让网络进一步贴近了人们的生活,现如今的网络已经成为全民认可的表达平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式的,互联网发展到现在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中表达自己意见与观点,现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女性的法律权益保护是国家非常注重的事情,虽然在法律保护下,女性法律权益得到了切实保护,但是依旧有很多问题有待完善。
1互联网环境下的女性法律权益保护的基础
虽然现如今的互联网非常强大,但是能真正保护女性法律权益的基础是法律,互联网是更好实现法律权益的一种工具、一种渠道。我国宪法大纲也明确指出,我国的女性所有权益都是与男性权益相同的,我国法律主张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现如今我国也有非常多的女性干部、领导。
但是,女性真正享受法律权益保护的只是一部分,由于各个地方的环境、习俗不同,很多地域出现女性地位、人格自由、财产权利等方面并没有做到男女平等,甚至某些地域由于习俗问题,女性的权益更是缺少足够的保障。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针对女性法律权益问题获得了更多自主权。互联网的时代下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女性法律权益保护,女性法律权益保护渠道增多、方式增多,很多女性可以通过互联网发表一些东西,进而引起社会人民的共识,通过互联网可以侧面反映我国不同地域女性法律权益现状以及问题。
2现如今女性在互联网下的法律权益保护现状
造成现如今我国男女依然有不平等的原因有很多,但更多的是受传统文化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过去根深蒂固,导致现如今有很多老一辈人重男轻女。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文化影响着各家各户,很多人的思想也得到了空前进步,女性的权益以及女性问题都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现如今很多网络上的娱乐报道、事实新闻都是以女性为主题,其中有很多是负面新闻,我们从中也能反映出女性法律权益保护的问题。在互联网想要真正的保护女性法律权益,离不开公众、媒体以及女性自身三方面。
由于我国上网人群众多,网民素质也是良莠不齐,一些女性在网上发布的事物及其容易受到网友攻击,这源于许多网民对女性权益的无知性,这种无知性表现于网民对女性法律权益的忽视、对女性法律权益了解过少等,以及女性自身对法律权益保护不够了解。现如今的娱乐头条是众多网民所关注的,很多女性明星的新闻会受到更多网民关注,娱乐记者乐此不疲拍摄女性明星日常生活中的一举一动。
第一,这是对女性的不尊重,侵犯个人隐私权;第二,在侵犯他人过程中,获取利益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媒体会通过子虚乌有的事情进行大肆炒作,来获得更多的关注焦点。这一日常的行为是极大的对女性法律权益的侵犯,很多媒体不仅没有发挥监督作用,而且为了自身利益助纣为虐。作为女明星很多对自己的负面新闻敢怒敢言,但是却没有给自身带来真正的利益保护,让一些“狗仔队”日益猖狂,甚至有些娱乐记者可以到明星住宅中拍摄。媒体敢这么做更重要的是有人“买单”,这就是网络最大群体———网民,网民津津乐道的享受一些爆炸性新闻,作为饭后谈话的话题,特别是负面新闻传播的速度飞快,也同样对女性的法律权益进行极大的侵害。
3互联网环境下女性法律权益保护的途径及方向
互联网环境下想要切身保护自身法律权益,要从三方面进行解决:
第一,要加强女性法律权益意识,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这一大平台,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建立健全女性法律投诉渠道,让女性真正认识自身的权利、权益,如果权益受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投诉,从自身出发保护自身的法律权益。
第二,加强媒体公众对女性法律权益认识,由于网络是虚拟的,很多媒体会无顾虑的爆料个人隐私,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媒体公众的法律意识,将法律法规内容切实落实到公众媒体中,对于侵权行为要严惩严罚。第三,国家要加强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想要真正保护女性法律权益的根本就是国家法律,相关部门应该针对女性做一个调查,找出日常女性法律权益出现的问题,针对问题进而出台一些政策,让女性的权益有法可依。
结束语:
女性法律权益问题是我国一直有待完善的问题,网络作为一种新兴工具,可以为女性提供更多保护自身法律权益,女性可以通过互联网学习法律知识,通过互联网这个渠道进行权益维护,虽然互联网无法全面解决女性权益问题,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女性法律权益只是时间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赵宇翔,彭希羡,孙建军:“链接分析视角下国内NGO网站综合影响力评价研究”,《情报学报》,2014年5期.115-116.
[2]谢新洲,陈春彦:“网络政治谣言消解策略”,《人民论坛》,2015(5)5-6.
法学毕业论文篇4
试谈网络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通过对网络消费者的概述以及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分析,提出完善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建议,从而切实有效地保障网络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全消费,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完善
一、网络消费者的界定
网络消费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在网络交易平台中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等活动的消费者人群。目前网络消费类型中,B2B是企业与企业的消费模式,B2G是企业与政府的消费模式。B2C是企业与消费者的交易。C2C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模式。因此在B2C、C2C下的进行网络交易的消费者均可定义为网络消费者。
二、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保护新型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除此之外还有《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现行的这些法律有空白、有重复也有矛盾,无法很好的应对网络交易中新出现的问题。
1.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经营者由于具有种种优势其所掌握的关于商品的详细信息比消费者全面很多,这样就会造成消费者与经营者掌握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在传统的商品买卖过程中,消费者往往与商家进行当面交流而且对商品以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放心交易。然而在互联网平台上交易时,因为互联网的虚拟特性,网络消费者仅仅是与商家通过在线聊天,来判断商品的优劣。然而在这过程中,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常常会利用优势进而隐瞒一些对网络消费者来说重要的信息,这样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2.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水平低
在网络模式下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只能通过物流运营收到所购买的物品,因此消费者就必须将详细的通讯地址提供给商家。经营者对此非但没有加以保护有的还会不经过消费者同意就向消费者发送一些短信和电子邮件,更有甚者将消费者的信息转卖给别人,这极大地损害了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然而我国法律却并无专门对于如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的详细规定。
3.交易安全难以保障,售后服务参差不齐
在网络交易中,网络消费者通常是采取在线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病毒攻击支付系统,然后盗走消费者的钱财,网络消费者在网上付款时就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不仅如此,很多不良商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网络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由于质量问题等多方面原因想要退货时却常常联系不上卖家,又或者在多方交涉未果的之后做出来中差评就会收到一些卖家的恐吓短信、恐吓电话等骚扰。虽然现在很多经营者坚持了“新消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但仍然还是存在着这样的经营者,他们不仅没有优秀的售后服务而且还逃避问题甚至对消费者进行恐吓。在如今互联网交易环境下,消费者自身以及财产的安全问题,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1.对保障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
首先,应在宪法性文件中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加以定义。形成网络消费范畴内相关基础性法律条款,为网络消费模式中的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提供法律基础及保障。其次,将网络平台中经营者的信息告知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明确规定出来,并强制平台中的经营者对必须告知的信息要详细列出。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经营者而言,其中规定的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有在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要求获得相关信息时,商家才有义务提供,此种义务属于“被动的义务”。因此只有在相关法律中详细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以及告知信息清单,才能防止不法商家钻法律的漏洞,真正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对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的建议
当前我国盗取并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状况较为严重,对于互联网交易平台或商家泄漏个人信息的情况,可以参考美国以及欧盟的手段,严厉控制IT公司采集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做法,技术上让消费者自身决定是否同意个人信息被监控并上传。并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注明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规范,要求平台自身有足够的技术保障,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对滥用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将用户信息交易于他人等侵害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倒卖个人信息的定性模糊、责任追究制度太过简单、量刑皆为三年以下,这使得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明显过低。除此之外,针对“黑客”利用木马、网络协议漏洞等方式非法窃取网络消费者信息的行为,更应给予严厉打击,增加量刑程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3.对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的建议
由于近年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如日中天的第三方支付的技术日新月异,目前最火的快捷支付以及理财产品余额宝等的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不容小视的网络支付安全问题,所以建立其背后完整全面的法律体系就体现得特别重要。目前,我国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仅有一部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并没有规范网络支付中各方责任义务的专项的信息安全法律。因此,为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我国网络消费法律体系,应跟随时代发展的脚步加速我国相关立法进程。纵观各国网络支付法律,其多数都偏重于保护消费者,我国也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也应以消费者的利益为中心来立法。并且针对侵犯消费者安全的行为,特别是威胁到消费者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在法律中制定较高的惩罚标准,让此类法律真切的具有威慑力。
参考文献:
[1]孙颖.消费者法律体系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03(6):8-19.
[2]王利明.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应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3:4-13.
[3]刘远景.论消费者权益司法救体系的完善[J].法律适用,2012,07(15):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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