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道德与法律是有着一定的联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道德和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道德和法律论文篇一:《法律与道德》
摘要 本文通过对茅于轼《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一文的阅读,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茅于轼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著名的经济学家茅于轼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倡导者,认为经济自由度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是成正比例关系的,自由度高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也较高。在他《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一文中,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健全的立法和严肃的司法是不够的,“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规则”,“无形的规则,包括伦理、传统文化乃至语言规则,都或强或弱的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它们起的作用大大超过了法律的作用”。他认为法律的交易费用太高,不利于追求效率,而道德则相反,道德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约束,“它的执行成本等于零”,百姓头脑中历来形成的观念,法律很难调控,只能依靠道德来约束。
人们普遍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对于市场的正常运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茅先生的论述在肯定法制保障的同时,强调了道德在市场经济运行、发展中的作用,尤其是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上的独特优势,这些论述使人耳目一新。道德是人们发自内心的约束,道德的“执行成本等于零”,法律是交易费用极高的活动,国家维持公、检、法以及私人法律服务消耗了巨大的国民生产总值,但决不能因此而降低法律规则在维持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大作用。因为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然经历的发展阶段。等到良好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没有人犯法,法律只是“看而不用”,法趋于消亡,经过一个凡事皆由道德调整的阶段,最后连道德规范也被自然习惯所取代,自己也一起消亡了,那么法律的交易费用也就自然趋向于零了。而实际上良好道德的建立同样是需要消耗巨大的国民生产总值的。一个讲道德的社会,与一个不讲道德只讲法律的社会相比,前者的社会运行成本就要低得多,所以提倡讲道德。但前提是这个社会是“讲道德”的社会。而社会或个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并不是生来就具备有的,而是经过国家、社会、个人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道德素养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这就不仅需要大量有形的金钱、物资投入,同时还包括时间、精力、知识投入等等。比如国家对实施教育的教育人才的培养,国家主流道德文化的传播,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的营造,甚至应该规划谁会从中获益?这样做的收益与成本的比率如何?划得来划不来?等等。这些都是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为代价的,因此在人们良好的发自内心的道德约束形成之前,它的运行成本同样是极高的,发自内心的道德在执行它的约束功能的时候,它的执行成本是等于零,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良好的发自内心的道德形成之前的道德建设的成本,良好的社会道德的构建和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都是消耗了巨大的社会资源,正如文章中所举的例子:开会迟到并不犯法,但浪费了时间,降低了效率。这些事例都要靠道德来约束。但是为什么会迟到呢,抛开客观原因,我们认为是这个人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没有意识到“开会守时”是一种起码的道德要求,以至于浪费时间,效率降低。要纠正这种错误的行为,就必须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要求其意识到“开会迟到”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而在这个人形成“开会应该守时”的良好道德之前所进行的道德教育,不管是直接正面教育还是间接潜移默化,不管是内部教育还是社会性教育,都是以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为代价的,比如教育人员的事先培养,教育资源的利用,教育时间的安排,教育的方法手段等。
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固然重大,但是也不能厚此薄彼,进而贬低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任何国家的政治统治,都必须运用法律来确认掌权阶级的统治地位和社会其他各阶级在法律上的地位,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尤其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来规范、引导和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来促进道德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没有法律的调节与保护,不实行依法治国,道德建设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也就谈不上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远景目标了。
茅先生的论述引发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德治和法治、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作了大量深入的研究,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可以肯定的是: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可偏废的,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不断地见证了德治与法治的融合与分离。从原始社会的德法不分到西周统治者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和周公“明德慎罚”的主张,开辟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德法合治的先河;春秋战国时期为适应诸侯争霸、弱肉强食的社会现实,代表新兴封建势力,主张法治的法家逐步兴盛起来,韩非子集先秦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德法分离不断加强,到秦王朝统一六国,开创了“法令由一统”的新局面。汉初的“休养生息”和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统治战略,将儒学尊奉为官学,从而开始了儒家之礼德与法律的正式融合。至唐代,这种封建社会的德法合治发展到最高峰。宋明的理学对传统的封建德法观念产生了异化作用,具有平等和近代民主意义上的法治思想适应了新兴市民阶层的要求。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打破了传统的封建德法合治体制。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加强法治建设,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样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法治建设的进程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持,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要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需要德治,也需要法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和根本的治国方略,但法治从来不是万能的、孤立的,它还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力量,比如道德来支持和参与。同时道德建设也不能取代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面对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只有道德上的谴责作用,而不具有很大的强制力量去批判和改正,法律原则的国家强制力是道德约束无法比拟的,所以尽管“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规则”,但是也不能无限加大道德规范的作用。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如果说不研究改革过程中转型时期的道德建设,是“舍本求末”的做法,那么不致力于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以充分保障各项任务建设的完成,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只能是一纸空文了。道德是每个人发自内心的约束,而法律是一种外在机制,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能自觉遵守的自觉遵守,不能自觉遵守的实施外在的有效约束,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因为我们不能保证每个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每个人都愿意对自己实施自我约束,而事实上,经济行为人的趋利行为,很有可能会导致经济社会更加混乱不堪,著名的“公共地悲剧”就是这个道理,因而我们需要法律的约束与制裁。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会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予以确认,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也可以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来培养人们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从而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最恰当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的需要,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发展目标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目标,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治状态下的制度设计和保障,具体来说可以做以下工作:
首先,法律先行,加强道德建设的制度设计,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互助。在一个国家里,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的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将无产阶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强化和实施,不正是加强人民民主权利、实现人民民主利益的最直接表现吗?纵观我国几十年的道德建设,大多是以法律法规、条令制度的形式出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无不以法规制度形式对道德建设加以规范、引导和控制,社会主义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法规制度也可以设立惩戒机制加以禁止和谴责,而社会主义道德所培养和提倡的行为,法规制度也可以加以要求和鼓励,将社会至关重要的道德准则法律化,以得到强化和全面实施。
其次,以法为教,为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实现道德信仰和法律信仰的互通。法律只有被当成了一种信仰,才能被更好的贯彻执行。相信这个法律是良好的、正义的,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并坚决服从这个法律,是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的前提和根本。中国实现法治建设所必需的法律信仰是以道德为根基的,道德的教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开展法治教育,营造法治氛围,使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变成公民内心的信念,将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心的自觉,一种高级的情感,这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与健全才有可能得以贯彻实施。
道德和法律论文篇二:《论法律职业道德》
【 内容 摘要】 法律 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 社会 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在我国,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因此就形成了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等。社会呼唤所有的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员应该担负起建设法治国家的使命,并要求其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在现实生活和司法 实践中具有和特殊的意义。
【关键字】 法律职业道德 渊源 功能 法律从业者
在 目前 的法律职业 研究 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概念,且通常被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当然,也有学者将二者加以区别。例如,有人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 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也有人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予以区分。处于实质层面的属于伦理 问题 ,即究竟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处于主观层面的属于道德问题,即对某种行为内容的态度、 心理准备、心情、动机等。所以,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法律职业道德分解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
由于道德的内部结构非常的复杂,包括行为、意识、规则等,因此道德的表现形式也非常的复杂。从规范形式看,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
法律规范必然吸收伦理道德规范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天然关系的结果。伦理道德规范中的核心内容往往被法律所吸收,上升为法律规范。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守的一些伦理规范被纳入到法官的法律义务规范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司法解释
这方面主要涉及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当然很多方面也包括了律师、警察等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的许多内容也涉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
3 、行政法规
这一类主要集中在行政 管理部门。像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理》中有关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4、部门规章
比如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章的内容。比如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
5、行业规范
目前主要的法律职业者大都有自己的行为道德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这些行业规范反映了法律职业道德的伦理规范。 学习 和研究法律职业道德主要依靠这些行业规范。
6、国际公约
这方面主要集中在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有关刑事法律方面的法律文件中,比如《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有关检察官作用的基本准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准则》等。这些文件就有大量的涉及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法律职业人员的伦理要求和规范。
7、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的渊源除了,法律和有关法律职业的伦理规范外还包括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的升华。在这方面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其中重要的有, 中国 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的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无论从法律的规定还是现实的实践的要求看,法律职业人员都必须把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则作为执业的首要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使用法律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在法律职业主体的相关法律中都有反映。《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它贯穿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活动的全过程,是检察和评判法律职业人员职业水平高低的标准。
3、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发挥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职业任务
法律职业是享有崇高威望地位和声望得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各司其职,互相区别,互相监督,但也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虽然担负的职责各不相同,但是目的是相同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地位方面是平等的。
互相尊重,互相配合,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守纪律,依法执业,不超越职权擅自妨碍其它法律职业人人员的正常的办案,同时还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司法礼仪。
4、恪守职责、勤勉尽责
恪守职责、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是恪守职责、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认清自己的职责,还要在履行职责时以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按照要求做好每一件工作。
5、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不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做出违反法律以及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这也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不辞苦劳,辛勤工作,时时刻刻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由于道德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 发展 产生巨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只不过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表现出来的。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辐射功能
1、示范功能
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 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②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有自己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来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法律职业伦理所具有的示范功能可以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做出分类。
法律职业者首先是社会中的一个活生生的具体人,由于其承担的是法律工作,这种工作的性质就要求他们具有比一般社会公众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和道德素养,这在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中就涉及法律职业主体的业外活动规范。这些规范对法律职业者的行为必然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其次,也是法律职业伦理最本质的内容是通过法律职业主体的执业行为体现出来的,其中反映出来的职业伦理规范由于为整个执业群体所认可,法律职业伦理的示范作用不仅在于唤起和 影响 每一个法律职业者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形成,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职业中建立的和贯彻一定的法律职业的道德和基本规范。
2调节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道德范畴,是整个社会调节中的一部分,因此,调节功能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最主要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实际行动,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对象之间的关系的能力。
法律职业道德进行调节的特点在于,通过社会舆论、良心、风俗的习惯、榜样的感化和思想 教育 手段,是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和情感、信念,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达到协调各种相关的社会关系。
在此笔者认为,法律职业道德评价是法律职业道德调节的主要形式,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的信念是法律职业道德赖以发挥作用的力量。调解尺度是“应该怎样”,而不是“是怎样”。法律职业道德是以“应该不应该”来调节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由此使它表现出规劝和引导的特点。
3、提升功能
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来源比较复杂,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差异较大,且总体水平不尽人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升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提升作用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来实现的。
所谓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是指法律职业道德能够通过评价、激励的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榜样,来培养法律职业的职业者的职业道德观念,职业道德境界和职业道德行为。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升来说,道德教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规定者职业道德的发展方向和自身的精神面貌。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每个法律执业人员既是受教育者,又是教育者。教育者本身也需要教育,受教育者同时也是教育过程中的积极参与者。没有任何一位法律职业人员只是教育别人而自己不需要教育的。因此,他们都需要经常教育,需要由外界不断的灌输法律职业道德知识和职业道德要求。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外界灌输的道德知识和道德的要求个人带有积极性、主动性的去 分析 、理解,并在理解的基础上把外在的知识变成内在的感情和观念。在这个过程中,激发人改变和完善自己,改变和完善社会的热情,以唤起法律职业者的自我教育的欲求,激励法律执业人员在职业道德生活中不仅做先进的职业道德思想的理解者、接收者,而且做到先进职业道德思想的探索者和传播者。法律执业人员在正是这样的道德教育过程中逐步提升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
4、辐射功能
法律 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涉及 社会 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 影响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 教育 建设不仅在于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的形象,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作用,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的激励来实现的。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伦理的范畴之一,当然地对社会以及非法律职业人员发生辐射作用。由社会掌握运用的,这是法律职业道德辐射作用的一种形式,它通过一定的社会机制来体现,这种机制包含道德理想,道德榜样和道德批评三个要素构成。道德理想体现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激励人们向往,追求并力图实现完美人格的高尚品德,他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道德榜样是道德理想的具体化,他们相对集中体现了理想人格的至善品德。道德批评是保持社会体制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因素。
法律职业道德通过影响非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理想确立,为非法律人员塑造道德榜样和引导社会的道德的批评方向,从而实现其对社会及其非法律人员的辐射作用。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化和养成途径
如何使一个法律职业者成为有道德的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过程,不是单纯的教育所能够完成的,也不是通过单一的 学习 可以完成的,只有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 方法 才能够是法律职业者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成为法律职业者自觉的行动指南。
(一)加强自我修养
自我修养主要是一种自尊自律的基本方法,法律职业者在道德内化的过程中,应该更加自觉的加强自我修养。
1、主动学习
对道德的学习,是对道德规范的接受过程。这个接受过程,就是把主体之外的要求转化为主体内在行为需要的过程,通过学习,把外在的行为规范,道德价值体系,不断内化,上升为道德信念。③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执业内化的主体,就应该有意识的将被动学习与主动学习结合起来。不仅通过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知识,还应该主动通过在职业过程中对典范的观察,去学习和感悟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价值。
2勇于 实践
良好的道德思想,如果不能付诸于实践,都是一句空话,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也必须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因为人对于职业的价值和职业规范必要的评价与个体自身积累的社会 经验密切相关的。
在法律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不仅法律职业者自己经受这种 心理过程,还要接受来自群体的积极或消极的评价,这都会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主体的身心体验产生影响。
3经常反省
道德的学习和提高是一个自我教育,自我监控,自我超越的过程。反躬自省是修养的重要方法。我国在古代所说的“吾日三省自身”就是要求严格要求自己,经常反省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要求。法律职业道德因为其远远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所以就要加强自我反省在职业道德内化中的作用。
(二)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要培养和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水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该成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灵魂。实践证明如果不加强法律道德教育,高等学历的法律职业者可能具有更高水平的不公正的司法操作能力。④
1、法律院系的法律道德教育应该起到塑造法律职业精神的作用。
2、法律职业培训机构的岗前教育和继续教育应该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重要 内容 。
(三)促进法律职业内 环境建设 ⑤
法律职业的整体状况以及与法律职业相关的制度构成了法律职业形成和 发展 的内环境。法律职业的相关机构的有责任的促进法律职业内环境的建设,这将极大地促进法律职业者得道德内化。
1、改善法律职业队伍状况,加快法律职业的职业建设。在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同时,要把好道德关。
2、建立和完善法律职业制度体系,尤其是要建立对法律业者的行为活动进行评价,监督和奖惩制度的体系。
3、有意识的举办一些与业务活动相结合的实体活动,激发法律职业者的集体荣誉感。
4、有效利用惩戒的威慑力量。
5、树立职业典范,激发内化法律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四)发现和利用外环境中的积极因素
法律职业道德内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除法律职业者自身因素,法律职业内环境因素外,还有许多因素实际上是法律职业者无能为力的,但是由于对于这个 问题 ,应该用辩证的眼光去对待他,虽然制度,机构和个人都无力改变环境,但环境中毕竟有许多真善美的人和事,同样的环境,用不同的价值观去看待他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法律职业者和法律执业机构应该有意识的利用和发现外环境中的有利因素,主动进行道德的提升。
三、各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职业的组成都不是单一的,这是法律制度本身而言,因此完整意义上具有统一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现实中的法律职业由分散的若干职业群组成的统一为一体,具体可以分为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律师职业、警察职业等。虽然这些职业都与操作法律有关,但并不像医生职业那样可以清晰的统一为一体,具体表现在职业道德的要求也具有很大的差别。
(一)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是法律执业中最具典型和代表的职业,由于法官担负着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职责,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体现,可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寓于审判 工作之中 ,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在于审判实践,离开审判实践说法官的职业道德,势必成为无源之水。⑥可见,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的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使评价法官职业行为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哟特殊的约束力。
我们之所以强调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乃是由于法官所行使的司法权力属性所决定的。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维护法制统一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原则,维护法官清正廉洁的原则,维护人民利益的原则,维护当事人权力的原则。它反映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和精神。
200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称准则),《准则》对法官的行为提出六方面的要求:保障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效率 ,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这六方面的要求即构成了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同时这也为我国造就一支 政治 坚定,业务精明,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
在我国,检察官是从事检察事务,法律监督事务的国家官员。检察官的这一特殊职业,决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有别于其它法律职业道德。
任何活动都得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检察官也有一套自己的职业道德原则。⑦检察官职业道德就是检察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检察官是一个特殊的阶层,它需要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需要特别的职业伦理来匹配。⑧
检察官职业道德于普通道德不同,检察官除了普通职业道德中共有的要之外,还包括检察官职业特殊的道德,检察官职业特殊的道德来源于检察官职业的专门逻辑。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涉及面非常的广泛,涉及的不仅是行为道德规范,还涉及检察官的]道德良心,道德情感,道德荣誉,道德节操。⑨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包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对于检察人员来讲。除了法律必须遵守外,职业道德也是必须遵守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普遍融合了国家,社会和公众对检察官从业的道德评价,他是完成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规范。
(三)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是国家法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事务,履行职能时所应当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经过20多年的建设,我国关于律师职业行为形成了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在这些体系中,集中体现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
根据《律师法》总则关于律师职责的规定,要求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要求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必须反映这一要求,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规定,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原则:
1、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2、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3、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的隐私。
4、敬业勤业,尽职尽责。
5、公平竞争、铜业互勋。
6、注重学习,提高素质。
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在不同的诉讼关系、诉讼程序和委托关系中有不同的体现。
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立职业道德,他最根本的载体市律师的行为,是对于律师行为优劣的判断。因此律师伦理时期待个人的自律行为的指标。⑩
作为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是一个享有很高社会地位的社会精英团体,而作为这种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则是其职业道德。一个职业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道德评价。法律职业道德不仅使法律职业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内涵,而且还因为这种职业道德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而使它同时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正是这种充足的道德内涵,才有效地支撑和巩固了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
注 释 :
①[美]伯尔曼著 贺卫方译《法律与革命》 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第43页
②田有成著《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于运用》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版 第18页
③张文显主编 《法 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374页
④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8页
⑤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第75页
⑥高洪斌 谈检察官职业道德之构件 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二期
⑦沈忠俊等著 《司法道德新论》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3-18页
⑧孙笑侠 法学家的技能与伦理 载 《法学 研究 》2002年第四期
⑨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第89页
⑩[日]一桥大学 日本律师与律师道德 载《律师研究》2002年第一期
参考 文献 :
①王秉中 《简明伦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②邓基联主编《法官法与检察官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4年版
③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④李本森主编 《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⑤张文显《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⑥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法理学荟萃》2003年卷 2004年版
⑦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法理学荟萃》2004年卷 2005年版
道德和法律论文篇三:《道德法律化的法理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社会建设方面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病。道德失范事件的层出不穷,小悦悦事件,虐猫事件等等不甚枚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法学界学者提出“道德法律化”的命题,试图运用法律的强制之力来保障道德的运行。法学界也掀起了一场道德法律化的论战,见死不救罪是否入刑的争论至今仍未见分晓。本文试图对“道德的法律化”这一命题进行法理解读。
一、 道德法律化的内涵
道德的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道德的法律化,在国内引起关注还是近十年的时间,但是在国外,早在20世纪60年代,两位著名法学家——哈特与德富林之间就沃尔芬登委员会所作之关于同性恋问题的报告就针对道德的法律化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激烈论战。
二、 道德法律化合理性与必要性分析
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了道德法律化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甚至可以说,相当一部分的法律规范都是由道德脱胎而来。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催生了现代的契约制度,同态复仇的原始道德则是现代刑法刑罚制度的渊源。由此,我们不得不思考,道德何以法律化?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在哪?笔者试图在下面的论述中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合理性。道德与法律有着先天的同质性,两者都有着对正义的共同诉求,基本的逻辑性和共同的运作机制。法律乃公平正义之术,正义是法律的最重要的价值之一;道德本身就是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判断标准,因此,法律与道德都具有正义性。道德与法律规则都具有必须如此的强制性逻辑与应当如此的价值性逻辑,“必须”与“应当”是既存于法律中,又存于道德中的两个共同逻辑。
法律较之于道德的优越性则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必要性。首先,法律具有制度性的优势,道德法律化能够将道德制度化,进而对社会生活产生更深刻、更广泛的影响;其次,法律具有比道德更为明确的表达形式。道德是在反复的实践中演化出来的,并没有经过明文颁布,因此具有不明确性,这就直接导致了道德义务的模糊性,削弱了道德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最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即道德的特征在于自律,单凭公民的良知来保障实施,法律的特征则在于他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在市场经济下,人的逐利性极容易异化,拜金主义与利己主义盛行,此时,由自律保障实施的道德往往形同虚设。
三、 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道德与法律的异质性决定了道德不可能全盘法律化,也不可能随意法律化,道德的法律化是有一定限度的。这种异质性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首先,法律关心行为,道德关心思想。法律只关心公民的行为,只要公民没有做出不适法的行为,法律就不会干预,公民内心态度如何在所不论;道德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公民在行为上符合道德准则,在内心思想和态度上也要符合道德准则,并且更强调后者。其次,法律表现为一元性,道德表现为多元性。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不可能存在多元的法律系统,法律是确定的,而且是唯一的,与此相反,道德则表现出多元性的特征。
道德法律化的限度一方面体现为内容的限度,即道德不可能全盘法律化,不是任何道德都可以法律化,另一方面则体现为程序上的限度,即道德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实现法律化,尤其在奉行立法与司法严格分离的成文法系统。
道德法律化在内容上必须有严格的限制,即并非所有道德都能够法律化。道德在多大范围内法律化才是合理的?哪些道德可以法律化?这是一个需要证成的问题。道德是分层的,有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存在的低层次的道德,亦有提高生活质量、追求终极理想的高层次的道德。一般而言,法律化的只能是低层次道德,较高层次的道德一般不宜法律化,但此时法律并无所作为,而是保障公民道德选择的自由,为公民道德选择提供一个私域,避免公权力的粗暴干预。
道德法律化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必须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该点目前在我国尤其值得强调,因为在现实中,道德法律化经常被误读为司法的道德化,司法实践中以法律手段来强制道德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严重违背了法治精神。法律区别于道德主要在于其国家强制性,道德法律化的过程是一个剥夺公民自由的过程,因此在程序上必有具有正当性。在成文法系,司法者最大的操守在于依法裁判,司法者应该奉法典为圭臬,在既有的法律体系内运用教义法学去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尽管概念法学在大陆法系受到了自由法学利益法学等等的批评,法学界也以法律解释学的繁荣来对这种批评进行了回应,但是基本的框架还是概念法学派所留下的,法律解释学归根到底也只是一种解释学,脱离不开法律文本本身。尤其是在法官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不高或者说参差不齐的中国,道德因素绝对不能随意侵入司法,否则贻害无穷。道德的法律化是有限度的,应是有法定程序的,道德司法化应当被严厉禁止。
四、 结语
道德法律化这一命题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又蕴含着深刻的法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学中都一直处于激烈争论之中。在笔者看来,在道德法律化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是道德法律化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尤其在当前,防止道德法律化异化为司法道德化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诚如博登海默所谓:“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后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