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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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丹阳1由 分享
论文摘要 现阶段,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越来越开始关心法律问题和事件。民意作为社会民众所特有的意见、意愿、看法,它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我们在进行司法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那么民意将对司法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本文首先从民意和司法的概念入手,然后分析了从古至今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最后详细分析了民意对司法产生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 民意 司法 积极影响 消极影响
一、引言
目前,中国社会中司法与民意的碰撞或交锋前所未有的激烈且引人注目,可以说,司法频频陷入被民意围攻的尴尬境地。然而,与立法所遭遇的民意激情不同,对民意的司法性定位一开始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就前者而言,主权在民要求立法必须充分尊重、吸纳和体现民意,要现实的回应民众的多种多样的偏好——国家的基本共识;就后者而言,民意是否会对司法构成影响,民意是否要反应于司法过程中,就存在广泛争议了,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
二、民意与司法释义
要想深入认识和研究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必须首先对现代的社会环境下民意与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分类有个清晰的认识。
(一)民意的内涵、特征
“民意即人民群众对一些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一般看法和意愿,体现了人们群众的普适心理和普适价值观,这是从社会的角度给民意下的定义。”本文所指的民意主要是指在法律范畴内的民意,即人民群众对于一些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普遍看法和意见,本质上是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和公平正义观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人民群众的一种在法律范围内的诉求。首先民意应该是人民群众的意愿表达,它不代表任何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团体。其次民意针对的是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律问题和事件。最后民意反应的是人民群众的普适公平正义观念。
民意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民意具有片面性。人民群众往往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来了解社会时事和问题,但是由于媒体自身的局限性和利益的驱动性,仅仅通过新闻媒介来了解事件,而没有真正的、全面的、客观的来认识整个事件。这就必然导致人们群众表达意愿的片面性和盲从性。(2)民意具有广泛性。民意本身就是人民群众对社会事件和问题的一般意愿和看法,一般就是大多数的意思,也就是大多数人民的看法和意愿。(3)民意的易操控性。当一种观点或者意见被人民群众认同的时候,人们往往会盲目跟风认同,而往往不经过自己的理性的思考和考量。这就是得民意容易被一些势力所操控,使这种民意得以迅速的传播,达到一些势力的目的。
(二)司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司法是指享有权限的专门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运用法律处理问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化解人民群众纠纷的专门活动。司法又可分为广义司法和狭义司法,广义的司法不仅包括法院的审判工作,而且还包括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行驶职权的活动。狭义的司法,在这里指的是法院的履行职权的活动。”
司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由司法本身所决定的,司法就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法律案件的过程,因此就必须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保持独立性,否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的干预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那么法律的权威将不复存在。(2)法定程序性。司法机关不同于其他的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活动也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本身就是违法的。(3)终局裁判性。司法的终局性就是说,司法是代表国家来履行法律的行为,其结果就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容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随意的改变,以此来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信誉。(4)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司法一旦做出裁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没有人可以超越司法的裁判不去遵守。(5)司法的中立性。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是各种矛盾和纠纷义法律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它在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时候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严格参照法律,不允许有任何偏袒一方的行为,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是法律得到最好的运用,妥善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民意影响司法的历史考察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可以追溯到古代,通过对历史上民意对司法的影响考察可以使我们更清晰的认识当代民意对司法影响的历史渊源,这对于我们现在研究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有重要意义。
(一)古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纵观中国的古代历史,一些开明的统治者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意愿,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诸侯危社稷,则变置。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祖以时,然而早干水溢,则变置社稷。“孟子的这句话强调了人民群众的重要性,《尚书》也说:“民惟邦本,本固君宁。”老百姓才是国家的根本,根本稳固了,国家也就安宁。在许多的古典文藉中我们都能找到类似的词句,这也反映了我国古代就开始重视人民群众的意愿,也就是重视民意。一些研究古代法律史的专家学者也指出中国自汉代春秋决狱以来就存在着撇开法律而径直依据情理或其他非成文法渊源判决案件的情形,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的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也会考虑到民意的影响,有些时候也会参照民意来审判案件。他们也希望自己的判决得到人民的支持,得到人民的维护,以维持自己的地位和统治。“民意不可违,民心不可欺”、“法不阿贵”、“为民伸冤”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司法非常重视民意,民意也在一定程度上深深影响着我国的古代司法活动。
(二)近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司法活动是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前身,提到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活动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在当时条件下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这种审判方式的重要特点就是从群众中来,依靠群众来审判,在审判中更加重视民意的影响,是审判结果可以为大多数人民群众所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说明了近代民意对我国司法活动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 民意 司法 积极影响 消极影响
一、引言
目前,中国社会中司法与民意的碰撞或交锋前所未有的激烈且引人注目,可以说,司法频频陷入被民意围攻的尴尬境地。然而,与立法所遭遇的民意激情不同,对民意的司法性定位一开始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就前者而言,主权在民要求立法必须充分尊重、吸纳和体现民意,要现实的回应民众的多种多样的偏好——国家的基本共识;就后者而言,民意是否会对司法构成影响,民意是否要反应于司法过程中,就存在广泛争议了,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
二、民意与司法释义
要想深入认识和研究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必须首先对现代的社会环境下民意与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分类有个清晰的认识。
(一)民意的内涵、特征
“民意即人民群众对一些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一般看法和意愿,体现了人们群众的普适心理和普适价值观,这是从社会的角度给民意下的定义。”本文所指的民意主要是指在法律范畴内的民意,即人民群众对于一些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普遍看法和意见,本质上是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和公平正义观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人民群众的一种在法律范围内的诉求。首先民意应该是人民群众的意愿表达,它不代表任何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团体。其次民意针对的是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律问题和事件。最后民意反应的是人民群众的普适公平正义观念。
民意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民意具有片面性。人民群众往往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来了解社会时事和问题,但是由于媒体自身的局限性和利益的驱动性,仅仅通过新闻媒介来了解事件,而没有真正的、全面的、客观的来认识整个事件。这就必然导致人们群众表达意愿的片面性和盲从性。(2)民意具有广泛性。民意本身就是人民群众对社会事件和问题的一般意愿和看法,一般就是大多数的意思,也就是大多数人民的看法和意愿。(3)民意的易操控性。当一种观点或者意见被人民群众认同的时候,人们往往会盲目跟风认同,而往往不经过自己的理性的思考和考量。这就是得民意容易被一些势力所操控,使这种民意得以迅速的传播,达到一些势力的目的。
(二)司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司法是指享有权限的专门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运用法律处理问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化解人民群众纠纷的专门活动。司法又可分为广义司法和狭义司法,广义的司法不仅包括法院的审判工作,而且还包括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行驶职权的活动。狭义的司法,在这里指的是法院的履行职权的活动。”
司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由司法本身所决定的,司法就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法律案件的过程,因此就必须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保持独立性,否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的干预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那么法律的权威将不复存在。(2)法定程序性。司法机关不同于其他的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活动也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本身就是违法的。(3)终局裁判性。司法的终局性就是说,司法是代表国家来履行法律的行为,其结果就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容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随意的改变,以此来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信誉。(4)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司法一旦做出裁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没有人可以超越司法的裁判不去遵守。(5)司法的中立性。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是各种矛盾和纠纷义法律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它在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时候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严格参照法律,不允许有任何偏袒一方的行为,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是法律得到最好的运用,妥善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民意影响司法的历史考察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可以追溯到古代,通过对历史上民意对司法的影响考察可以使我们更清晰的认识当代民意对司法影响的历史渊源,这对于我们现在研究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有重要意义。
(一)古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纵观中国的古代历史,一些开明的统治者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意愿,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诸侯危社稷,则变置。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祖以时,然而早干水溢,则变置社稷。“孟子的这句话强调了人民群众的重要性,《尚书》也说:“民惟邦本,本固君宁。”老百姓才是国家的根本,根本稳固了,国家也就安宁。在许多的古典文藉中我们都能找到类似的词句,这也反映了我国古代就开始重视人民群众的意愿,也就是重视民意。一些研究古代法律史的专家学者也指出中国自汉代春秋决狱以来就存在着撇开法律而径直依据情理或其他非成文法渊源判决案件的情形,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的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也会考虑到民意的影响,有些时候也会参照民意来审判案件。他们也希望自己的判决得到人民的支持,得到人民的维护,以维持自己的地位和统治。“民意不可违,民心不可欺”、“法不阿贵”、“为民伸冤”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司法非常重视民意,民意也在一定程度上深深影响着我国的古代司法活动。
(二)近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司法活动是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前身,提到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活动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在当时条件下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这种审判方式的重要特点就是从群众中来,依靠群众来审判,在审判中更加重视民意的影响,是审判结果可以为大多数人民群众所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说明了近代民意对我国司法活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