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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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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刑罚处罚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人数呈大幅上升趋势,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三间,花都区院共批捕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366件504人,分别占三年总逮捕书的8.1%和7%,其中2009年为89件108人,2010年为159件185人,2011年为186件211人,再犯罪人数同比上升率2010年为41.6%,2011年为12.3%,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成为刑事案件犯罪主体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其再犯罪往往手段更为隐蔽、反侦察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越大。同时其数量的不断攀升也的凸显我们在教育改造、以及后续帮扶有待更深一步研究。

  一、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主要特点

  1.从案件性质上看,多为暴力侵财型犯罪。从花都区检察院统计的的数据看,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案由多为绑架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夺抢劫、贩卖毒品等暴力侵财涉毒型犯罪。其中犯盗窃罪占总犯罪人数的26.4%,其次是“两抢”犯罪占18.3%,然后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占17.1%。

  2.从犯罪主体看,重新犯罪的释解教人员存在“三低三多”现象:即“受教育程度低”“社会阶层低”“犯罪年龄低”和“男性多“累犯多”“共同犯罪多”。据统计,在该院近三年批捕的重新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5%,其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5%;无业人员与农村富余劳动力共占95.6%(其中无业人员占35.9%,农民共占59.7%);犯罪时年龄30岁以下占53.6%,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占7.7%;犯罪人员中男性占98%,累犯占67.1%。共同犯罪占49.2%。

  3.部分犯罪分子已经将犯罪作为自己的职业。在统计的案件中,部分犯罪分子尤其是犯盗窃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等罪名的犯罪分子,已经将违法犯罪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形成惯犯,屡犯率抓,一放又犯。

  4.再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反侦察能力较强。刑释解教人员由于经历过被侦查与被询问,对侦查人员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以及法律规定较为熟悉,所以相对初犯,其反侦察能力有所提高,会揣摩侦查人员证据获取情况而撒谎掩盖犯罪。

  5.所判刑罚相对较轻且与前罪间隔时间较短。在所统计的数据中,在“二进宫”中,判刑不满三年徒刑的251人,占49.8%,十年以上的仅占0.7%;在累犯中,再犯罪与前罪的时间多数相差较短,再犯罪事件超过三年的仅仅占23.9%,其中不超过一年的占24.1%。

  二、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

  1.缺乏正当职业及求职能力是其再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待岗人员不断增多,很多刑释解教人员在初次犯罪之前即大多数为无正当职业者,且自身文化修养与素质较低,求职缺乏竞争力,无法在在社会上谋取高报酬正当职业。如在调查的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5%,无业人员与农村富余劳动力共占95.6%。而在首次犯罪被刑释解教后,社会对他们的接纳程度更为降低,生活的压力迫使他们再次走向犯罪,在笔者承办的黄XX盗窃案中,黄XX在首次犯罪后刑满释放后第三天又因盗窃361?服装店被抓获,问其原因只因释放后天气太冷,没钱购置冬衣,只好再次去偷。

  2.法律意思淡薄、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和道德感。部分犯罪分子经过监管场所的服刑改造,但并未真正悔悟,相反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觉得自己进了监狱,是一件光荣的事情,具有炫耀的资本,证明自己敢闯敢干、不怕死。同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平时横行霸道已成习惯,不自觉地又犯罪。如侯X伟寻衅滋事一案中,侯X伟与其朋友只因为在住旅店时候,认为前台人员登记完后将其身份证是扔回给他,态度不好,在回到房间后想想不舒服,就返回将前台男子暴打成轻微伤并且砸掉了旅店的柜台和电脑。

  3.好逸恶劳、恶习难改导致一错再错。一些刑释解教人员本身好逸恶劳无法适应繁重肮脏且收入低的工作,且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甚至有吸毒赌博的恶习,离开监管场所后没有办法依靠自身能力维持正常的生活,以至于将犯罪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如刑释人员李X运今年已近60岁,出生在农村,由于从小好逸恶劳,无法适应农村繁重的劳动,从十几岁开始就到处流浪,靠偷摸拐骗、抢劫贩毒为生,在监狱里进进出出无数次,五十多年中竟有近三十年是在监狱中度过。

  4.社会歧视、亲友冷落,难以重新融入社会。一些刑释解教人员由于存在“劣迹”,重新走向社会后,已经被人不自觉的视为“异类”而“退避三舍”,在升学、参军、就业、婚姻等方面都会遇到比常人更多的困难,被社会排挤到边缘,同时也有些家庭觉得自己家人进了监管场所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对其冷落不管不顾,从而使这些人由自主的产生对社会对家庭的排斥心理,以至于破罐子破摔,一错再错。

  5.经历复杂、交友不慎难以脱离以往生活圈。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在以往生活过程中,所结交的朋友也大多同样是以盗窃、抢劫、贩毒为生的“同道中人”,同时在服刑或劳教过程中还结交了一些同样犯罪服刑的人,这些人一起交流犯罪心得,交叉感染反而使一些本来对法律对监狱心存敬畏的初犯变成了“老油条”。如石X宁盗窃案中,石X宁在初犯刑满释放后因生活无着落,职能求助于之前的“朋友”。对方告诉他借钱没有,但是他们正准备去盗窃,要求石X宁为其把风,事成后可以给他分赃,结果三人在盗窃过程中全部被抓。在统计的案件中,笔者发现犯罪分子经常有集中活动的地点,如花都区狮岭镇某网吧,经常是犯罪分钟集中地,在多起盗窃、抢劫案件中都与这个网吧有关系。

  6.改造方式存在不足,后续帮扶未能无缝衔接。部分监管场所改造手段单一、方法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罪犯思想改造。一些监管场所主要通过减刑、假释的方法来进行改造,这样容易造成一些罪犯在改造中投机取巧,处心积虑使自己能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但其内心深处的劣性往往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改造。同时后续帮教工作未得到很好衔接,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社会上的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刑释解教人员骤然失去规制,很容易回归到违法犯罪的老路。一些地方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形同虚设,党政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无过渡性安置基地,无职业培训和推介,安置帮教工大多流于形式。

  三、防范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打击力度。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相比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对重新犯罪人员要依法从重打击处理。新《刑法》将构成一般累犯的前后罪时间距离由3年延长至5年,一方面会更有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说明累犯对社会治安的危险性更大。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应本着执法必严的原则,对那些以身试法屡教不改的刑释解教重新犯罪人员、团伙犯罪一定要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从重打击,扼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以示法律的威严,达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2.预防先于惩戒,加强教育和普法宣传,防止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文化水平低、是非观念不清,法制意识淡薄是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重要原因,加强教育和法制宣传就是防控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途径。首先要加强基础教育的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建设的部分,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是非观与知法守法的理念;其次要加强改造过程中的教育,加强心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使服刑人员帮助矫正其扭曲的道德观和心理,帮助掌握基本的谋生技能;最后要加大安置帮教中的教育,对于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安帮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教育部门联系,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其他刑释解教人员也要加强文化教育、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不再重新犯罪。

  3.创新安置帮教工作,彻底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帮扶安置工作。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困难帮扶工作。首先要改变思想观念,刑释解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就恢复了普通公民的身份,不能歧视排斥他们,而要将刑释解教人员作为普通公民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其次要,创新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模式,开发出特殊人群社会危险性评估暨重新社会化机制,对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进行再犯风险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特殊人群进行宽严有别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高重犯危险对象的管理和教育。最后要深化落实服务。通过建立集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来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住宿、生活和工作问题。

  4.优化监管场所监管人员队伍素质,加强教育改造力度。要通过优化监狱劳教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知识结构来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监管场所应大力引进高层次专门人才,充实到各级监狱、劳教所,努力使这些地方的教育学、心理学专业人才达到一定比例,使监管场所真正成为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的地方。同时要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的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罪犯劳教人员在监管场所的“交叉感染”,普及对罪犯劳教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消除违法犯罪心理、养成健康人格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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