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与刑法上财产占有概念的比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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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雅晴1由 分享
三、民法与刑法上财产占有概念的比较
根据占有意思对财产的实际支配与控制是民法和刑法上的占有的相同点,可是民法与刑法上的占有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占有的意思的区别。根据一定的意思现实支配和管领物即是民法上的占有,是受到法律的保护,赋予占有人对物的权利人的地位。占有物是占有人的财产之一,构成财产支配秩序和归属的一部分是占有状况本身。为此,很多国家在民法中都对其有专门的规定,即专门规定了占有的概念、效力和保护、甚至是变更及转移。刑法对占有的意思不用具体完整的规定其内容,只需要是概括的,一般的,也可以是推定的意思。而民法规定的占有重视占有人对物的地位,连续稳定的财产支配秩序的形成让占有本身有了财产价值。事实上控制支配财产是刑法对占有关系的主要确定方向。从占有人的角度来看,如果是根据所有或者其他权利的占有,那么是受到刑法保护的,但是如果占有他人财产,那么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就有了侵占罪的嫌疑。
第二,占有对象物的区别。占有标的物是否合法关系到占有人对物拥有比较稳定、类似于权利的地位,民法对其合法性的要求比较严格。流通物表明了占有的客体,非法财产是不能占有的除非是善意的情况,不然不能变成占有的标的。比如大麻这种绝对的违禁物是不能被看做标的物,可是在刑法上却是占有的标的物。刑法上占有不关注法律评价和标的物的合法性,它只是行为人对财物的一种事实或事态上的控制支配,非法的、违禁的物品的支配管理也能成为占有,而诈骗、抢劫等罪责是根据非法剥夺的客观表现分别构成的。合法占有是侵占罪取得占有的依据,是一种有权占有。台湾地区民法第964条上有这样一条规定:占有,因为占有人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消灭。但其他管领力仅一时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比如在酒店,在洗浴中心遗忘了手机。如果是物被偷窃、被抢劫就不在此限了。
第三,占有的客观方面的区别。我们对占有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就可以看出,事实上对财物的控制和支配是两者的共同之处,不过在本质上两者之间的差别却很大。确定占有人地位是民法上占有制度的主要内容,目的是为了将占有人和其他人的权利义务界限清楚,财物归属好控制秩序的一部分是由占有本身构成的,明确而稳定了财物的支配和控制。刑法认可人对时间和空间上没有联系的物的支配,即使有时间和空间上的联系也不一定构成占有,比如很多国家的民法对占有人的辅助占有都持排除的态度。刑法上的占有主要确认包括短时间控制支配的财产在现实控制支配的事实状态,而民法可以将占有转移和继承,但是刑法上则没有这样的占有。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民法占有也逐渐法律化和观念化,其客观方面既有事实上对物的支配和控制,也有以法律关系间接对物的支配和控制,比如设立用益物权、租赁等场合下,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其财产。很多国家的继承法都承认继承人在没有事实上支配管理财产的继承情况下还是有占有权。单纯事实上的支配也是现代刑法承认的一种刑法上的占有,比如以仓单、存单等法律形式控制和支配财物,不过这不同于上文所述的以法律关系的支配,仍然重视财物在占有人手中的现实处分和控制地位,不过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变化,事实上的控制手段也发生了变化,通过保管人或者银行等机构代管的财物并没有影响占有人的支配和处分地位,也属于事实支配的范围。
第四,占有制度在功能上的区别。民法占有制度以明确占有人和真实权利人的义务权利界限确定占有人的地位,并法律化了财产的现实支配情况。另外,民法占有制度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秩序对该占有实施保护。占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物权人、非物权人都可以是占有的主体,主体事实上掌握财产的客观事实是占有的重要条件,占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占有对占有人和非占有人特别是所有权人的种种关系问题实施调解和解决。刑法上的占有单纯是对物的一种事实支配状态,而其本身不能成为财产归属和支配秩序的一方面,这样规定既是为了保护这种占有状态,又是为了确认占有人或者侵占该占有人的行为性质。
不管所有权为谁都对占有实施同等刑法保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法律秩序,即对保护所有权有益的法律秩序。由于现代社会的财产关系日益变得复杂化,越来越多的占有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出现了,要想保护财产权,一开始就要保护对财产的占有,不然就会使得财产关系变得更加混乱。不过,现代法律体系上的刑法占有本质上拥有财产价值,最终保护所有权的从属目的是刑法对其实施保护的原因。总而言之,刑法占有是一种持有替代,它更注重对物的实力支配,比民法占有更加现实,也否定了间接支配获得的占有。
四、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对民法和刑法上财产占有概念的比较分析,司法部门应该根据民法与刑法的财产占有制度各自的特点,区别性的对待相关案件,并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执行宽严有度的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