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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方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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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主要是规定、平衡和调整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方面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民法方面的论文篇1

  浅论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

  摘 要:婚约制度虽属民间习惯法范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生较多基于婚约产生的民事纠纷。由于《民法通则》未规定婚约制度,《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对婚约制度做出详细规制,有必要对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笔者于此结合其他国家/地区相关规定进行简要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婚约;损害赔偿

  第一章 前言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关于婚约的法律性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是独立的契约,不承认这是一种契约债,所以任何人不得根据婚约而提起结婚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把婚约视为婚姻的手段,也就是以婚姻为目的契约行为,因此,可以追究违约人的违约责任。1台湾民法认为婚约为契约的一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

  我国关于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制度,而应当紧密地结合中国整个法制环境下关于婚约效力的认定态度以及中国的特色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目前整个法律的规定及实践可以看出,婚约的效力并没有为法律及法院所认可,更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它只是归属于道德管辖范畴。因此,不宜将婚约认定为契约,对于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宜以债务不履行说、契约不履行说来解释。

  其次,婚约的解除不宜适用侵权行为说。将婚约解除产生之债视为侵权行为之债,无疑干涉了婚约的自由解除权,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未规定婚约侵权之债亦属证明。

  再次,关于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应具体区分不同的情形承担不同的责任,不宜一概而论。

  (一)关于婚约解除本身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一方基于双方合意所达成的婚约,依赖婚约所导向的将来的结婚结果而作出了一定准备,却因另一方无合理的理由而解除婚约,致使遭到物质上的损害的,该方因此所受的此类物质损失是由于婚约解除的本身引起的,解除方应予以适当的补偿。

  之所以说是补偿,是因为,婚姻以爱情为基础,解除方在婚约的目的上、婚约的解除上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恶意,婚约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且解除自由,那么就不应当因为婚约解除本身而去追究解除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不是用“赔偿”,而是“补偿”。

  (二)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解除之后,一方或双方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

  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解除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可能导致了对方的物质或精神的损害,所引发损害赔偿问题,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可能引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应当说,此类损害赔偿项目严格来讲,并不是因为婚约本身或解除婚约本身所致,乃是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在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认定上,完全可以依据现有的侵权法律理论及规定来解决,不需也不应实质性地牵涉到婚约制度。

  (三)至于为了骗取钱财、玩弄异性或其它不正当目的订立婚约,或以婚约为借口诱使同居,或未婚夫在结婚前不久或得知未婚妻怀孕时要求解除婚约等,可视为在订立婚约或在婚约期间实施了侵权行为,2符合侵权行为之要件。

  结语

  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婚约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已不少见。为了更好地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化解种种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我们应当早日从法律上对婚约相关问题予以明确,以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陆亚婵.婚约纠纷之我见.江苏法院网.

  [2]龙亮.论婚约解除的民事责任.北大法律信息网.

  民法方面的论文篇2

  试谈微信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论文摘要 微信目前已经成为一全国性的重要社交平台,基于智能手机移动终端使微信的传播机制与规律都呈现出新的特点,提升了社会沟通的效率,同时通过微信进行的民事交易行为日益增加。毋庸质疑,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内容,而采用新的科技手段的微信合同因具有传统合同所不具备的新形式或新特点。我国目前有关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法律几乎空白。本文将围绕与微信合同法律关系确立相关的问题作一下诠析。

  论文关键词 微信 合同 纠纷 法律问题

  2011年1月21日,微信横空出世,微信是一款基于智能手机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消息的即时通讯工具,集语音对讲、短信通信、即时通信等多种沟通功能于一身,并具备强大的LBS定位和扫描二维码等功能,其强大功能和社交关系链受到社会热捧。微信成为迄今为止增速最快的手机应用,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用户达到3.5亿,创造了国内外互联网领域的全新发展纪录。目前微信已经登陆东南亚、美国、港台、澳洲等市场,海外用户已超千万。随着微信的普及和功能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订立合同,发布广告,进行商业宣传,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一、微信合同的概述

  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对微信合同进行定义的论述,而是笼统的把微信合同纳于电子合同之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及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可以界定,同时结合微信的特殊性,可以把微信合同界定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手机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信息,以更加丰富的类似于短信、彩信等方式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界定可以看出微信合同是以微信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移动手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利用智能手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传统的书面合同(即“纸面合同”)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而且手书签字和盖章还是合同真实性的证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属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微信属于电子合同中的一种。但微信合同具有其特殊性,既不同于传统合同,又不完全于同一般的电子合同形式,既可以通过短信、语音对话、图片等形式,也可以直接通过扫描二维码的形式成立合同,大多数微信合同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

  二、微信合同的订立主要途径

  随着微信的迅速普及,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由于微信平台的便捷性和特殊性,微信合同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订立微信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途径。

  1.通过微信“小商圈”订立无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

  微信作为一款新社交应用程序,微信庞大的用户群都是潜在的客户,一些商家从中嗅到了商机,纷纷抢滩“微平台”,构筑起一个日渐繁华的“小商圈”。经营微信“小商圈”的模式大概是,每天在微信上发布商品信息,付款方式可到实体店内购买,也可在网上交易。例如在微信查找公众号一栏输入“代购”两字,便出现一连串公共营销账号,从零食、红酒到眼镜、服装、皮包,涉及面广,种类相当丰富。但是微信“小商圈”的买卖,没有评价机制、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微信店的交易模式完全基于买家对店主的信任,这种模式下的合同大都是无契约的买卖合同。

  2.通过“朋友圈”形成的代购合同。

  微信平台的好会形成一个“朋友圈”,商业广告也随之带了进来,在微信越来越普及的当下,微信营销俨然成为一种销售模式,越来越多的人借机做起了全职或兼职买卖——即以“朋友圈”为平台,通过分享商品图片,达到推销产品进行代购的目的。不少人点开微信“朋友圈”时,看到的是满屏的商品推销广告,每天都有许多类似广告刷屏,“朋友圈”变成大卖场,圈里的朋友许多都不是专职做生意,而是帮卖家做代理兼职。主要就是把图片发到自己微信的朋友圈,有人私密你,想买就可以成交,利润可观。而这类的代购往往都是朋友、熟人之间进行的,因此不会有正式的代购合同,多数是无形的契约。

  3.微信二维码扫描形成的合同。

  二维码是一种信息的表现形式,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微信二维码,则是含有特定数据内容、只能被微信软件扫描和解读的二维码。用智能手机的摄像头来扫描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得红人(例如电视专题采访幕后等)的名片、商户信息、折扣信息等。通过平面、户外、网络、印刷品等媒体可以很方便的让二维码露出。微信二维码其实就是利用微信的消息触达能力为商家提供了一种更好的运营方式,而这种方式正体现了智能手机信息化技术与传统运营方式的本质上的不同。微信用户在交易过程中扫了二维码之后,都将成为可能达成微信合同。

  三、微信合同面临的法律问题

  微信支持快速发送文件、语音聊天等诸多功能,这些其本身所具备的优势使得它在个人及商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它本身的安全缺陷给用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这导致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面临许多的法律问题。

  1.微信用户易被不法侵害。

  微信是基于移动网络客户服务器平台的,用户在自己的智能手机上安装微信程序,通过腾讯提供的服务器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流。在这种模式下,用户发送没有加密的信息到服务器,服务器再转发到接收者,就给用户带来了安全隐患。目前,微信面临的安全威胁有恶意软件、穿透安全防御、信息垃圾等。其中,微信的联系人列表功能为各种恶意软件的大量传播提供了很好的目标获取基础。同时由于用户安全意识不足的特性,微信用户很容易相信来自好友发送的内容,有时从好友处发送的信息并不是安全的,这为病毒的传播带来了便利的条件,在智能手机感染病毒后这些信息很容易泄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微信合同的纠纷难处理。

  微信不再仅仅是聊天的工具,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也受法律保护,但是随着通过微信订立合同的行为越来越频繁,有关合同纠纷成为了一大难题。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微信平台的殊性,虽然仍受到法律的约束,实际处理起来仍有不少的困难。微信合同纠纷与一般的合同纠纷在诉讼上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的地方,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其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例如有关微信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问题,按照传统证据理论证据在案件中的采用应该是客观的合法的和真实的,但在移动网络环境中的证据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3.微信中的虚假广告宣传。

  随着微信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微信发布各种广告,但不少都带有虚假、欺诈的性质,许导致许多微信用户上当受骗。在微信圈里,不少商家打出转发广告集齐赞就可以换奖品,因此不少微信用户在朋友圈里刷广告,点“赞”,微信上做积累“赞”换的奖品大到港澳游四天三夜礼券,小到几十元的润唇膏,虽然看似不错,可参与的人多,得奖的人少,结果是空欢喜一场。这种“举手之劳”的事,激起不少“微友”们的热情,在微信朋友圈里经常看到这样的宣传,甚至有的人为了奖品刷朋友圈,隔几分钟就刷。当符合条件的微信用户前往兑换时,有的商家称只能在固定时间段领取赠品,有的称活动提前结束,由于标的数额普遍较小,许多受骗者最后选择了沉默,这样的微信广告欺诈行为不在少数。

  4.微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难。

  许多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小商圈”上购物都栽过跟头,售后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例如在微信上买了一件商品,到货后发现根本和图片上是两个样子,而卖家货物却不退换。微信上都是先付款再发货,钱已经付给卖家,如果不给退货,买家一点办法都没有,也无法寻求维权的渠道。现在的微信朋友圈,不但有友情,还有商情,圈里的人都是朋友、熟人,经常更新有什么新货了,真的买到物美价廉的还好,如果买到的东西和介绍差别很大,碍于朋友之间的面子,碍于情面又不好维权,只能吃哑巴亏。这种交易虽然便捷,但也隐藏着很多法律问题,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熟人圈,但采取网上交易方式,买卖双方没有构成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若出现纠纷,很难处理。

  四、微信合同的法律规制

  随着微信广泛使用,在智能手机移动网络交易过程中,微信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凸显出来,因此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措施对微信合同进行规制。

  1.完善有关微信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实施。

  微信合同作为电子合同中的一种,但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其特殊性,明确针对微信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是空白,现行立法中尚没有具体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需要我国法律去界定、解释。但是微信合同中的证据由于基于智能手机平台的特殊性,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在取证方面留下了很大的难题,证据的提交中也有一定困难,消费者通过微信进行的无契约合同难拿出证据来维护其权利。目前微信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我国应当完善多元化的合同违约及纠纷解决机制,细化法律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增强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操作性,使这些机制和手段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为微信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加强对微信平台的监管。

  微信用户的日益增多,随之带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加强对微信平台的监管。首先必须加强微信平台技术支持层面的改进,强化移动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意识,建立微信违法违规问责机制,对散布传播智能手机恶意软件、信息垃圾,穿透安全防御盗取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其次加强对微信广告发布者的监管,严格持行微信广告发布者的条件,增强发布公司或商家的法律和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同时,加强对手机相关支付平台的监管,提醒微信用户,在微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存在钱财或其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或行为时,应当予以确认后支付。可以建立部门间微信商务监管协调配合机制,督促移动网络经营主体切实履行责任,守法经营,加强自律,维护微信商务市场秩序,做到不同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系统互通互联,及时发现并处理移动网络违法行为,为微信的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3.加强微信用户的法律意识。

  微信作为新技术下的新平台,被作为新的利益增长点,商业资本大量进入微信,任何平台的商业化都需要冒一定风险,微信用户已经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可能扮演着信息生产者的角色,微信用户必须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严格自律。在使用微信时,应该保护自己的账号信息,警防个人信息泄密,对微信上的广告、商品保持应有的谨慎,严防在移动网络进行诈骗、欺诈等违法行为。在微信上交易一定要保持理性、谨慎,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在交易过程中,应将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都事先做好约定,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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