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神论文
民法精神论文
民法精神是人们长期从事民法理论和民事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从而指导民事活动的、体现民事行为本质属性的一种意识。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精神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民法精神论文篇1
浅析民法制度中蕴含的民法精神
摘 要:民法是我国法律中的重要组成,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其内容主要是规定、平衡和调整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制度中蕴含的民法精神展开分析。
关键词:民法制度;民法精神;构造;内涵
民法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民法与商品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P。与其他的法律相比,民法更加关注人们的切身利益,也更容易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影响。
一、民法的精神
关于民法的精神,一直是学界探讨的重点课题,所谓精神,就是贯穿事物始终,可以从根本上反映事物特征的律法。法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人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取向也会直接影响法的形成,法的精神既存在客观性特征,又是人们主观制定的。
二、民法的构造
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主要是规定、平衡和调整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民法也可以称之为民法制度。民法制度的表现就是一种规则性知识,是一种基本层次,也是从事民法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基础。任何一种法律的诞生都不离开特定的精神,只有建立在特定的精神载体上,这部法律才是具有意义的。民法中最为鲜活的部分就是民法精神,任何的一个民法分支内容,都是从精神中所衍生的,我们只有把握好其中的精神,才能够理解民法的精髓。
三、民法制度中蕴含的民法精神分析
民法构造有着二重性的特征,这也决定民法更加重视人的主观感受,也更容易对人的观念、思想与行为产生影响,民法精神对于推动民法制度的完善有着积极的作用。实际上,早在18世纪,就有学者提出了“法的精神”的概念,法的精神属于人类生活的总称,在19世纪,耶林提出,罗马法的精神是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产生而来,超越了普遍的要素。后来,学界开始针对法律的精神进行了总结,结论显示,精神实际上就是事物的灵魂,法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直接联系。具体到社会生活中,很多的法律从业者也在法律制度中来探讨法的精神,总而言之,法的精神是建立在社会生活基础上,可以反映法的本质特征与根本属性的灵魂。
四、民法精神的内涵分析
从类型上来看,民法精神可以分为公法精神与私法精神两个内容,其内涵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民事主体
在民法中,所有的权利契约关系都是以民事为主体的,这种主体意识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并衍生出“法人”与“自然人”制度。关于民法中的主体规定就是民法主体意识的客观表现,这种意识是基于人们独特的需求背景下所产生的。
(二)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也是民法精神的基础,民事主体意识都是以其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下,契约自由实现了普遍化,契约自由观念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在社会、法律以及政治领域中也有广泛的存在。且伴随着宪政思想的发展,一些新型的思想诞生,成为了民法精神的
灵魂。
五、民法精神的程序性原则
在现代法制社会的发展下,实体法与程序法逐渐分离,由于实体法学者将研究重点放置在程序法,导致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小,对民法的发展造成了异性的障碍。有学者提出,由于疏忽了程序机制的问题,致使部分民法制度过于复杂。例如,我国民法中,规定,物权是具有绝对性的,对于物权采用了法定主义的处理方式,任何当事人,都是不能任意创设物权类型的,但是在该种因素的影响下,就很容易导致法律中的物权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效力与功效。此外,在民事诉讼领域,长期存在民事主体立法的“二元结构”和诉讼主体立法的“三元结构”模式之间的内在冲突,导致诉讼和执行中责任主体的混乱。即在民事实体法领域,《民法通则》只承认法人、自然人两类民事主体,而“两户一伙”只是自然人的一种特例;而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法人、自然人外,还存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这一第三民事诉讼主体。仅以诉讼中的情况而言,依笔者所见,当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债务人时,在诉讼主体上便有三种列法:分支机构独立为被告;法人为被告;分支机构和法人均为被告。并由此导致法律适用的错乱。
六、结语
民法是我国法律中的重要组成,但是,我国部分传统观念与民法精神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些冲突有着长期性的特征,是无法在短期之内解决的。因此,我们需要正视传统观念,考虑到民法精神的可接受性,这个自身的改造过程是民法精神与社会的融合过程,其结果必然是民法精神、民主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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