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3000字
民法论文3000字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时不在参加着各武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论文3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民法论文3000字篇1
浅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致力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并将其作为新中国经济改革中的重要目标。市场竞争是商业活动中永远存在的主旋律,更是各类经济活动无法回避的市场主题,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更加成为了商家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关键所在。尽管如此,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一些商家对于商业机密的法律保护意识还较为淡薄,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普及法律知识,塑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新时代法律人不容推卸的责任。
1 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
商业秘密主要是包括商家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各种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商业秘密的在法律规定中的解释有所不同,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未公开的信息”;而美国则在《不正当竞争重述》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任何可以应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事业中,并且有现实或者潜在经济价值的秘密性的信息”;商业秘密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规定为“还未公开的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虽然商业秘密在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表述,法律内涵也有所差别,但是商业秘密所特有的法律上的本质特征却是一致的,即秘密性、价值型以及创新性。所谓秘密性主要是指商家所特有的归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是未经权利人公开的、处于秘密状态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处于保密状态是商业机密的基本条件之一,采取保密措施是保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的必要手段。“价值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经济价值既包括商家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也包括在商业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实用性是商业机密价值性的主要内涵,即有价值的信息必须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被制造或者使用,只有具有明确的应用性,商业信息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创新性”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在某一领域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并且是还未被公众了解和熟知的。创新性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非浅而易见的,并具有一定的商业难度。
3 浅析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所谓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谁,以及商业秘密产生的经济收益如何进行分配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如专利法、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进行判定。
3.1 职务性和非职务性商业机密的权力归属
与职务有关的商业秘密应当归单位所有,与职务性商业机密即指单位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开发出来的商业秘密,这种商业机密一般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参与商业机密开发的单位全体职工长期的智慧成果和结晶。虽然在商业机密的开发过程中工作人员有大量付出了,但是他们已经从单位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因此,这种类型的商业机密不归职工个人所有,它的权利归属应该是单位。非职务性商业秘密权归个人所有。非职务性商业机密是指单位职工在工作之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创造出来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这类商业秘密与职工的单位无关,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职工在工作之外,利用单位的有利條件和经验开发出来的商业机密在原则上来说是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但是如果职工是在单位给付了合理报酬的前提下进行研究和开发的,那么单位就具有优先使用这些商业机密的权利。假如单位和员工在商业机密的权利归属问题上另有约定,那么应当按照当时的约定执行。
3.2 委托开发和共同开发的商业机密的权力归属
经过委托开发出来的商业机密应该按照当时双方签订的合约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法律规定为委托方所有。如果商业机密是经过数人公同开发产生的,那么其在本质上是归属于开发人共同所有的,属于共同财产。但是与普通的共同财产想比,它不能进行分割,共同所有人只能够对其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因此,对于这类商业秘密产生收益的分配应该按照事先规定进行分割,假如没有事先约定,那么任何参与开发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都有使用的权利,所得的利益归使用人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该共同所有的商业机密进行处分,那么必须经过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行,处分所得的收益归共同所有[1]。
4 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责任分析
民法中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违法获取、使用或让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根据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4.1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谓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盗窃、胁迫、利诱以及假意的同对方合作、交流等手段,其中还包括行为人使用重金收买内部人员以达到获取商业机密的目的,更有甚者行为人采取指派长期卧底的方式来获取商业秘密。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获取商业秘密之后都会自己使用,即将有利的商业信息投入到目前的生产活动之中。但是也有个别情况出现,例如行为人受到巨大的利益诱惑,将商业秘密转手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另外还存在侵权行为人为了打击商业秘密权利,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故意泄露给人,达到削弱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的不良目的。
4.2 行为人滥用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关于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行为人主要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雇佣的职工以及与其有业务关系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人在利用合法途径获得商业秘密之后,没有遵守保密规定,违约向第三方透漏权利的商业秘密,或者在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2]。
4.3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是指第三人在明知行为人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商业秘密,却依然选择接受、使用该商业秘密,并对商业秘密进行泄露和扩散。由于第三人实施了以上行为,那么他也就成为了新的民事侵权人,只是侵权的方式与直接侵权人有所差别而已。
5 结束语
民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效的维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对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早已同国际接轨,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需要,更是我国市场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民法论文3000字篇2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譹訛顾名思义,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生活的不公开权。訛譺它也被称为保密权、私人生活秘密权等,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原则,其实可以用来保护个人的隐私为了避免大企业化的新闻、摄影、记者或者其他的行为侵犯。隐私权的宗旨就是要尽可能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訛譻。
(二)隐私权的特征
1.隐私权是人格权隐私权具有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逐渐被确认是一种独立的精神人格权。首先,隐私权之客体是人的隐私,而非以具体财产为标的,因此不属于财产权类,其次,人格权也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人格两类,而隐私权密切依附于“精神人格”,无关直接的经济内容,这种权利的侵害会使人承受较大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完全是对人格独立、尊严与自由的侵犯,所以说隐私权就是人所拥有的一种独立的精神的权利。
2.隐私权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的内容的要义在于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的内容都是当事人不愿被其他的人所知道、不想被其他的人干预。自己不方便被其他人公众知道的心理和道德标准,隐私权是真实存在。而且不愿意被公开的东西也是具有隐秘性的,如果一旦被公开和知道,个人的隐私权就会被受到侵犯,破坏了个人想追求内心安宁的愿望,所以就算侵犯隐私权的个人公开的内容也是真实的。
3.隐私权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的限制西哲穆勒无不严肃的告诫:“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像所有权利一样,隐私权也需要一个界限。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要受公共利益的局限,虽然说隐私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如果自己的隐私内容涉及法律、道德规范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那么此时就要受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就要服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背了国家和公共社会利益的不法行为,不能构成对此隐私的侵害;这种权利也是可以自我放弃,意思是个人自愿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己做出公开自己的隐私的意思表示,允许其他人参与自己的隐私当中,如果自己的隐私允许他人对自己隐私的公开,那就说明自己已经将自己的隐私权利放弃。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890年,发布在《哈佛法学评论》上的一篇《对隐私的权利》的文章揭开了人类研究隐私权的序幕。我国对于隐私权的关注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兴起的。近年来,学界隐私权的研究方兴未艾,因为法律上缺位的原因,实务界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往往从名誉权的角度加以解释运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意识的觉醒,保护隐私权的呼声也愈加振聋发聩。信息时代的来临,隐私权的保护作为社会文明的一块版图更显重要。下面笔者将从我国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分析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涉及隐私法的主要法律
《宪法》规定,对个人的隐私权的保护,禁止非法搜集和进入公民的私人住宅,明确禁止这两种侵害隐私生活安宁的行为。除非由于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在恰当范围内要追究刑事犯罪的时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公民的通信隐私做出伤害行为,这一规定不仅对通信自由的保护,而且也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訛譼。我国《民法通则》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一般是指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经当事人的允许捏造事实而且公然公开丑化当事人的行为,对当事人造成心理创伤和伤害的行为,要对其追究行为。《刑法》规定:
1.非法搜集他人的身体、住宅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隐匿、不经允许随意拆看他人邮件或者信件,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譽訛。
3.非法使用窃听,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以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公开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此法对于年龄也会受到限制,14-18岁不会公开处理。《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要上庭出示时,除了因为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证据时,不得在公开开庭出示,在处理民事案件的时候,除了因为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国家除非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该进行公开审理。若为离婚案件或商业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公开。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近年来,出现很多青少年由于隐私被侵犯而离家出走的案件,未成年人做出违法犯罪的事后自杀等时有发生,但是隐私权在法律中规定的不完善,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还有待完善,对于未成年隐私保护相对来说客观范围比较窄,并且对于未成年的保护行使起来也有很大的困难。因为未成年人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存在着一定过渡性。且在心理学层面,其心理特征相对于成年人更加不稳定。在个体层面上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存在差异性。在现实中,大部分未成年人尚不能独立自主的生活,往往要接受来自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照顾和制约。以上种种使得为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更为艰难。而且就算未成年人的隐私受到侵犯时,未成年人也不能向法律直接寻求援助,跟其他隐私权的侵犯行为相比,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对狭窄,侵犯未成年隐私的手段更为隐秘。
目前的民法保护对于未成年的保护有三种:第一采取概括保护,第二采取间接保护,第三是采取直接保护。隐私权作为自然权利的属性决定了未成年应该享用权利。侵害未成年的隐私权是指人为采取宣扬窥探窃听等方式侵害未成年的隐私,隐私权是人格权之一,是绝对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保护都要设定一个界限,在这个界限范围内,在未成年人不妨碍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情况下对私生活内容进行保护,也要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下,自身的利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的隐私被侵犯,就是侵犯其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未成年人不得为别人知晓的场合进行自身信息的公开行为,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在隐私当中同时会出现侵犯隐私权的名誉权同时出现。
对隐私权侵权行为人一般都是带有故意,甚至恶意,但是也有一些是过失的形式构成,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停止传播、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返还财产,严重的要赔偿当事人损失。基本原则上侵害未成年隐私的责任承担方式都会适用于上述规定。因此侵权责任的承担后果的方式都要适用于相关的民法规则。
2.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随着电子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日益发达,从而给人类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人们不仅可以借助互联网从事不同的工作等商务活动,同时互联网也给我们带来许多问题。如目前的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和干扰。侵害隐私权的案件频频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个人的隐私也受到了网络黑客的攻击,但是由于我国的规定当中也没有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传统的隐私权没有明确的定位,网络环境下隐私保护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网络环境的隐私权是法律保护公民在网络上公布的私人信息,不会被其他人非法侵犯、以及公开个人隐私的权利。
但是也禁止在网络上传播相关的敏感信息,表明了人们在网络环境下有相对的权利。侵犯隐私权有三种方式:盗用、侵害和公开。对于网络环境的保护也有两个重要的原则,知会原则和选择权原则。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包括:(1)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是网络环境下对隐私权保护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姓名、财产、消费、密码等;(2)个人私事,个人在使用网络的时候,在网上进行消费,交友聊天,参与教育等等活动,用户对于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而且属于个人网络上的自己领域其他人也不能随意进入,否则很有可能遭到非法侵入。法律在保护网络中某些信息时,在一定程度上会干涉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是目前这个社会不可缺失的,人们只有获得了这一自由,才可能创造出民主和法治社会,但是这种所说的自由不同于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而是伦理上的“自由”,是一种属于应然的范畴的存在。因此言论自由与公民的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有着一定的冲突。
3.我国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金融隐私权就是对于传统隐私权的延伸,因为金融隐私权涉及到个人的财产性利益,所以对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就要区分传统隐私的保护。任何权利形态的产生有源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当金融隐私所指向的是具有财产利益的隐私信息,这些信息关系到主体的财产利益,所以也就增加了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
金融隐私顾名思义就是对个人在金融活动中留存在金融机构所有信息的总和,这种隐私因为与金融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而,这是一种金融隐私,界定为:对身份相关的信息,这些有关个人隐私信息,因为个人要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证券交易账户、参加保险一般都要提交的信息,所以是金融隐私;账户的各种金融活动记录、包括个人存款、贷款和还款消费记录和资金记录;衍生信息就是包括个人的信誉,等级评价等一些不良记录。最初规定银行保密义务中规定,必须遵循存款自由、取款自由、为用户保密相关存款信息的原则。银行不得随意透露个人与单位的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除外。银行无权随意冻结个人或单位的相关账户资金,工作人员也不得透露和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三、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尚无法律条款对隐私权做明确的内容规定
我国迄今为止对隐私权没有制定独立法律,单单是借助司法解释或者通过保护名誉权间接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们仅作了一些间接性的原则规定,而没有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文规定。其他的法律法规更是没有具体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在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我们理解研究隐私权造成一定限制,很多问题都尚待解决。在隐私权“无法可依”说明了我国立法中对隐私权明显保护不足。这种缺陷也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造成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二)《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过于笼统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权利单独列明进行保护。訛譿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仍然要看到,在《侵权责任法》中仅在第二条第二款中讲隐私权作为民事权益的一项列明,并未设立专门章节或法条进行明细规定。这样过于笼统的规定不仅在司法上难以进行具体的操作,在现实生活中也很难界定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当然,《侵权责任法》对于隐私权的规定也给在日后编篡我国留下了巨大的立法空间,有益于日后隐私权的保护,也有待于后来者对隐私权保护的进一步探究。
(三)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近年来微博作为一种新兴传播方式,以其特有的开放性、多元性、互动性与即时性为广大微博用户提供了自由发表言论的广阔平台。但是在微博上经常发生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相冲突的事件,如“人肉搜索”等恶性事件曾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曾有学者提出公地悲剧理论,牧民为了自身利益不断增加草原上的羊群数量,虽然收益日益提高,但长期下去,草原日益荒漠化,势必造成悲剧的发生。讀訛在某种环境下,过度的保护隐私会限制言论的自由,而过度的言论自由则会导致隐私权被侵犯。两者发展的过程中相互矛盾,相互冲突。因此,在这种环境下解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制衡这种冲突,避免干扰言论自由。
四、隐私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对策
(一)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法律具有局限性。法律不可能保护人们在生活中各方面的权益,任何一种权利都与人们对法律的本身的认知和判断取舍密不可分。然而,权力一旦被人们能够充分的认识,那么就应该通过明确的规定,要尽可能完善保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造谣现在已成为一种与现代工业相伴随的不恰当行为了,现代技术和高度信息化让人们在精神方面更容易遭受到更大的痛苦和创伤,人们对公开隐私越来越敏感,所以说对于每一个人隐居或隐私都是很重要。在个人隐私的价值体现足够充分的时候,才会使人们的个人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为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只要社会在这一方面为人们提供足够的尊重和个人的发展空间,那么个人也会利用自身的劳动去回报社会,这样才能是社会和个人得到和谐统一的发展訛讁。
假如一个人长期处在自己的尊严不受保护的环境之中,则个人不能自由自在地生活,也不能正常地投入工作中为社会提供服务,那个人与社会将难以和谐发展。因此国家需要加大力度完善隐私权在法律中的保护,个人隐私能有效得到保障,那么整个社会也会处于稳定的状态。综上所述,隐私权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的个人享有的基本人权,目前虽然在我们国家没有相对完善的保护制度,但是相信通过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发展,对于建立健全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民法应该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人格权的保护,形成适应实际需要、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保护人的安全、实现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作为公民来讲要尊重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人需要得到相应的尊重,法律也要保证大家的权利。不仅仅是政治意义上的尊重人权,更是每个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是对社会正义的追求。
(二)隐私权在民法保护中的对策
1.在立法中制定独立的隐私权
若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则需明文规定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不断提高隐私权在法律中的地位,加大力度完善其在法律中的规定。成为与名誉权、肖像权等并列的权利。由于目前我国的隐私权的保护还是把它作为“名誉权”中的一类来进行保护,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隐私权还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因此保护隐私权的关键则是从法律上确认隐私权是不同于名誉权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从而做到有法可依,弥补隐私权在法律中的缺陷,保护公民应有的权利。
2.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不仅要独立的规定人格权,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也需要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会使法律就有可操作性。只有在实践当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到保护。若确定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不明确,势必会造成另一大缺陷,使得犯罪分子乘虚而入。在法律完善中就要做到实质性的完善,不能“治表不治本”。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隐私权的内容也需要不断扩张完善。要及时跟随社会的发展完善立法中的不足,不断弥合社会发展和法律规定之间实然与应然的缺口,使得隐私权在法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3.确定侵犯隐私权的各种程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只有真正明确在侵犯隐私权后承担的法律责任,才会最大程度的保护公民在隐私权中的利益。在民法和刑法中明文规定触犯隐私权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适用于隐私侵权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四种,即: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也规定了不得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否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明确规定法律责任则可以预防一定的犯罪活动并,并作为打击犯罪的有效准绳。重视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定专门法律,规范保护内容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保护隐私权的关键一步。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保全个体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尊严应当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人所思考的主题。保护隐私权正是维护人之尊严这个巨大工程的一块关键拼图。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增长的今日,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如何系统的保护隐私权仍然路漫漫其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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