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资源税法律制度策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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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莉1由 分享
摘要:发展经济要有效利用资源,更要合理保护资源,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应进行改革,以此来加快我国经济的转型,让经济增长质量更好。本文在分析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 改革 必要性
前言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其能否高效利用,这也是关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目前无论是从我国资源利用的现状,还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资源税制度的改革都势在必行。
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
(一)资源利用现状的迫切要求
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严重不足,资源供应面临较大压力。但是我国资源消耗强度大,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从投入和产出看,目前我国GDP约占世界GDP总量的4%左右,却消耗了全球8%的石油、10%的电力、19%的铝、20%的铜和31%的煤。我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40%以上。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比国外的先进水平低20%一35%,城市用水的回收率也仅有30%,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只有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
(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可持续发展下的经济增长主要采取集约型增长方式,应改变传统的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做法,主要通过提高产业附加值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次,在可持续发展下,产业结构的优化会改变资源税税源结构,这就必然要求国家及时调整税收工作的重心,开征新的税种,不断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减少税收流失。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环境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建设资源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应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适时适当调整资源税税额及征税范围,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四)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契机
纵观我国现在的资源勘查开发形势,可以发现,我国矿业多年投资所形成的产能集中在2007年、2008年释放,与国际金融危机的;中击相互作用,导致矿产品价格全面下滑,矿业公司利润大幅下降,矿产勘查预算趋向紧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一方面随着通胀压力基本消除、CPI将继续走低,资源税上调不会造成物价上涨的压力;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有利于消除价格扭曲现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需求减少,石油、煤炭价格大幅下降,中央政府应抓住有利契机,改革资源税法律制度,通过税收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明确将盐税列为一个税种征收,从此建立起我国对资源征税的制度。1958年以前,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1958年改由税务机关负责。1973年将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
1994年1月并入资源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并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993年12月1日废止。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的。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存只针对特定资源征税,征税对象不是全部自然资源,也并非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主要是有选择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征,资源税实行差别税率,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在客观上存在着好坏、贫富、储存现状、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多种差异;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种采用定额税率的征收方法,税款的多少只与资源的开采量或销售量有关,却与开采者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无关;属于共享税,资源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机关同时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征收范围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资源税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的级差收入,对自然条件形成的贫矿和富矿征收不同标准的税收,在达到公平竞争的同时,防止资源开采者采富弃贫,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通过征收资源税增加财力,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综合治理。
税负低,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尽管我国近几年调高了煤炭、石油等项目的税额,但相对于1994年的税负实际上还是有所下降。以煤炭资源为例,根据现行的资源税税收标准,煤炭资源税是按产量征税,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因此,许多煤炭开采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不论煤层是几米还是几十米,都只是一次性开采,大量的煤炭资源就这样被白白浪费掉了。为了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课税税额亟待进一步调整。
计征方法陈旧,不符合科学开采的要求。我国资源税的计征一直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便于征管,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为:开采者占有国家资源产品,在产品开采出来后才向国家纳税,在开采过程中,开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部分全部由国家承担。这也是造成掠夺式开采的重要原因。
多种税费并存,征管较乱。多年来,我国对资源产品征收的税种除资源税外,还对土地资源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样是对土地资源征税,却有不同的税名,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成员的不理解,造成征管的阻力。另外,地方政府还要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全生产费等,形成了规费收入远远大于税收收入的奇怪现象。
此外,分配体制不合理。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这种分配格局存在两方面的弊端:一是中央对地方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控的权利有限,使宏观调控的力度减弱,特别是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减弱;二是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就会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私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
关键词:资源税 改革 必要性
前言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其能否高效利用,这也是关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目前无论是从我国资源利用的现状,还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资源税制度的改革都势在必行。
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
(一)资源利用现状的迫切要求
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严重不足,资源供应面临较大压力。但是我国资源消耗强度大,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从投入和产出看,目前我国GDP约占世界GDP总量的4%左右,却消耗了全球8%的石油、10%的电力、19%的铝、20%的铜和31%的煤。我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40%以上。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比国外的先进水平低20%一35%,城市用水的回收率也仅有30%,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只有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
(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可持续发展下的经济增长主要采取集约型增长方式,应改变传统的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做法,主要通过提高产业附加值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次,在可持续发展下,产业结构的优化会改变资源税税源结构,这就必然要求国家及时调整税收工作的重心,开征新的税种,不断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减少税收流失。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环境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建设资源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应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适时适当调整资源税税额及征税范围,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四)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契机
纵观我国现在的资源勘查开发形势,可以发现,我国矿业多年投资所形成的产能集中在2007年、2008年释放,与国际金融危机的;中击相互作用,导致矿产品价格全面下滑,矿业公司利润大幅下降,矿产勘查预算趋向紧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一方面随着通胀压力基本消除、CPI将继续走低,资源税上调不会造成物价上涨的压力;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有利于消除价格扭曲现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需求减少,石油、煤炭价格大幅下降,中央政府应抓住有利契机,改革资源税法律制度,通过税收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明确将盐税列为一个税种征收,从此建立起我国对资源征税的制度。1958年以前,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1958年改由税务机关负责。1973年将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
1994年1月并入资源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并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993年12月1日废止。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的。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存只针对特定资源征税,征税对象不是全部自然资源,也并非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主要是有选择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征,资源税实行差别税率,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在客观上存在着好坏、贫富、储存现状、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多种差异;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种采用定额税率的征收方法,税款的多少只与资源的开采量或销售量有关,却与开采者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无关;属于共享税,资源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机关同时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征收范围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资源税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的级差收入,对自然条件形成的贫矿和富矿征收不同标准的税收,在达到公平竞争的同时,防止资源开采者采富弃贫,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通过征收资源税增加财力,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综合治理。
税负低,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尽管我国近几年调高了煤炭、石油等项目的税额,但相对于1994年的税负实际上还是有所下降。以煤炭资源为例,根据现行的资源税税收标准,煤炭资源税是按产量征税,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因此,许多煤炭开采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不论煤层是几米还是几十米,都只是一次性开采,大量的煤炭资源就这样被白白浪费掉了。为了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课税税额亟待进一步调整。
计征方法陈旧,不符合科学开采的要求。我国资源税的计征一直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便于征管,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为:开采者占有国家资源产品,在产品开采出来后才向国家纳税,在开采过程中,开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部分全部由国家承担。这也是造成掠夺式开采的重要原因。
多种税费并存,征管较乱。多年来,我国对资源产品征收的税种除资源税外,还对土地资源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样是对土地资源征税,却有不同的税名,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成员的不理解,造成征管的阻力。另外,地方政府还要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全生产费等,形成了规费收入远远大于税收收入的奇怪现象。
此外,分配体制不合理。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这种分配格局存在两方面的弊端:一是中央对地方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控的权利有限,使宏观调控的力度减弱,特别是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减弱;二是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就会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私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