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经济法毕业论文
大专经济法毕业论文
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体现国家意志,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大专经济法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大专经济法毕业论文篇1
浅谈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和发展
摘要: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为了规范其发展,有效的规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形成了能够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用的法律体系。那么,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对其当下发展特色进行主要的分析。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阶段;发展特色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讲,市场经济更多的是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进行调节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起调节的作用。那么,市场的自身调节,加上市场繁多的市场交易以及交易对象的利益的驱使非常容易给市场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如,现今违法交易、不公平竞争的现象频频出现,这些时间的出现对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阶段进行详细的分析,从中寻找出形成的特点及规律,从而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历史基础。
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稳定市场经济发展形式,保证交易的公平、利益分配的公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遵循宪法的基础上,由民商法和经济法等共同协商组成的法律体系。我国完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在1994年建立起来的,但是追溯其发展的萌芽则要从1978年开始。所以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也从1978年即改革开放的阶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1978—1992年:这一阶段的法律体系是我国以邓小平为代表的领导集体初步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目标,而这一阶段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则处于初步建立的阶段。十一届三种全会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此后我国党和政府在1998年气节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修正了宪法,其中明确的提到“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这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突出做法。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些列的经济法,如经济合同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从法律上允许外商、私营主在国家经济体系内投资经营,奠定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
(二)1993—2001年:中共十四大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设立为我国经济建设目标之后,与市场经济体系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正式形成。其中在十四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多的决定”中指出在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下能够在20世纪末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此后我国陆续的在宪法的指导下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劳动法、银行法等法律。1997年我国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在1999年通过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此理念的指导下,立法机关陆续形成了证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我国为了规范进出口贸易,又陆续推出了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体系。
(三)2002—至今: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党和政府加紧了对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同时到现今市场经济的转型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逐步形成的的阶段。其中我国在2002年中共十六大上,提出了“毫不动摇的坚持公有制经济以及毫不动摇的鼓励、引导非公有告知经济,”的两个原则。此后在2005年,国家制定十一五规划的过程中,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体系。这样通过明确的政策规定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指明了方向。在此阶段我国陆续推出了电子签名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方面的法律,并在2007年出台了物权法,极大的规范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介绍
(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指的是进入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其具体的包括转入主体的名称、资本以及企业结构等方面的规范调查。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退出,明确市场企业的组成主体可以减少至1人,降低了市场准入主体的资本构成要求。此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即破产制度的实行,并于2006年通过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制度适用的范围、重整和机制以及对债权人的保护等。通过转入和退出两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交易。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的秩序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非常重要的。现今这方面的法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法、广告法、证券法等法律,进一步鬼发了市场主体公平交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法律原则。
三、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发展中的特色分析
(一)本土性: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在有条件的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从1978年的萌芽阶段到现今的形成阶段,其严格遵循本土化发展的规律即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特色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的。我国形成的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降级法律体系是遵循本土化的表现,也是区别于他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特色表现。
(二)人民性: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要最大化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同时也是保证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主体。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现阶段的发展特色突出表现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力图法律体系最终保证的成果能够为人民群众所共享。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分别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促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在现阶段的发展中其以本土化、时代性和人民性的法律特色规范了市场主体、市场交易秩序和财产保护制度,不断促进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J].社会科学家,2013,(01).
[2]文明.论法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D].西南大学,2014.
[3]甄会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经济法律的完善举措[J].现代企业文化,2012,(24).
大专经济法毕业论文篇2
浅析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摘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亟需科学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制对市场进行规范与约束。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市场经济也全面进入了新的阶段,法制建设的作用尤为凸显,对法制建设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将重点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必要性及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突出强调转型期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对策选择。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必要性;途径
市场经济就是指通过市场体系对市场资源进行优化利用与配置,应充分发挥价格、竞争、供求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从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这种市场的自发调节并非是无规则、随意而为的,经济规律的运行要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要有法制的保障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并在宏观上对市场进行调控,确保市场经济繁荣富有生机。
一、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确保市场经济主体自主性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运行发展当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运行主体。我国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系,对市场经济主体相应自主性要保持认同与尊重。要保障经济主体的自主地位,必须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使经济主体能够独立的、以自己的意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同时,还需要借助法律与法规对产权与资格进行界定与明确,这样才能建立更加规范有秩序的市场环境,才能通过市场主体的管控规范各项经营活动,确保市场经济体系运行更加稳定。
(二)宏观调控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可以对资源进行科学优化配置,但同时不能回避的是其本身也具有风险性,需要我们进行相应的宏观调控,这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既要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又要掌握好宏观调控的制度,不能随意的主观臆断。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定来进行规范,减少和规避经济发展中的风险,这有助于确保经济得以稳定、持续发展,使调控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也使政府职能与权限界定更加清晰,防止政府部门直接干预市场经济运作。此外,通过法制的约束,还能将国家宏观调控模式确定下来,确保宏观调控有效实施。
(三)保障市场经济具有开放性
当前,市场经济开放性主要是指对市场体系的开放,并没有完全实现全球化开放。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文化、经济相互渗透,建立资源发展型开放经济是必然,应对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做保障。例如交易规则的制定、纠纷争端的管辖等一系列新的问题都会显现出来,市场活动中需要有一定的规则去遵守,这样才能使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特权主义,依靠法律和制度的规范来保证市场的开放性和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四)保证市场经济公正、公平
法治化的市场经济运行需要依赖竞争体系,但是竞争必须有公正、公开的平台以及多方面的竞争对手,一些市场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出现不良的竞争或者违规手段。在出现了争端和纠纷的时候必须通过法制建设对其进行规范与调节,通过法制规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健康发展。为此,201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适应了我国建设法治市场经济的客观趋势,突出了依法监管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的新要求。
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关系的再认识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自由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交易想要顺利的完成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规则,而这些规则也是市场主体所能共同遵守,并有相应的强制力去保证实施,这些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就是通过法制建设去实现的,通过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可以去调整经济关系,可以去规范市场行为,甚至是指导和推动经济运行,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具体来看,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与法制互为调节与联动
市场经济发展遵循自身规律,并且与法制互为调节与联动关系,这是对经济秩序有效维护的重要手段。从市场经济本身发展的属性上看,经济活动逐渐呈现出市场化以及开放性、多元化等。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宏观调控逐渐体现出间接化,社会保障的规范化以及经济运行的法制化等,这些包含的所有特征都需要借助法制途径体现出来,并加以规范与引导,否则,市场经济建设将过于分散,缺乏利益与规范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发调节经济关系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方法有很多,不管哪种方法,法制建设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都是无可替代的。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都是在参考法律规范基础上开展,都要在法制制度均衡下有序进行。
(二)法制作用于市场经济
法制具有很强的指引性、规范性、公平性、强制性以及惩戒性,这些特性决定了法制对于市场经济作用是多层次的、全方位的。从微观上看,法制建设能够为市场经济建设指引航道,为其提供基本准则,防止出现各种行为纠纷或者恶性事件、违法犯罪行为等,能够在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与严惩,起到警示作用。从宏观上看,法律还可以对市场经济缺席情况进行规范,作出前瞻性的立法,更好的对市场经济发展方向进行引导;还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调控,对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与均衡,进而将市场经济自身特征与内在运行规律法制化与规律化。由此可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以及两者的相互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从全局把握,强化对法制的建设与执行,使各项法律法规能够相互渗透、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
三、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对策选择
我国全面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经济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特别是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更加要求我们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更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特色化的市场经济法制,不能全部借鉴或者照搬西方制度譺訛。
(一)加强构建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立法
首先,用法律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加快市场主导的经济转型。在法制面强化市场自由性,构建市场经济管控法规,确保企业经营体系能科学、合理转换,减少行政干预,使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更加自由、舒心的开展,实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定型化、制度化。其次,用法律释放社会资本活力。将市场经济活力增强,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市场统一,将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减少市场出现分割与分权的情况,减少市场中的人为阻力确保市场经济活动有法可依。例如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公共资源配置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形成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法制规范,为拓宽社会资本发展空间提供法律保障;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组建知识产权法院,逐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用法律促进和保障创业创新。最后,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与公正性。
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都可以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充分借鉴“引进来、走出去”的理念,借鉴、继承与发展先进的事物。此外,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制、法规体系,防止出现不公平或者垄断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自由的竞争平台。这就要求我们要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外经贸法律制度、争讼程序法律制度等,特别是尽快弥补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形,细化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二)加强市场经济法制执行与监督
在不断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为法制建设提供科学的平台的基础上,确保法律制度得到严格的执行。当前,市场经济管理当中,依然存在一些违法或者执法不严的情况,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执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首先,需要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制的推广与宣传,将公民法制意识增强。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不断出台针对性的新法规,增强民主观念与法制观念。其次,要强化经济主体活动执行监督力度,使司法的公正得以维护,将执法水平提高,确保法律严格落实。特别是要注重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最后,强化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使司法制度得以完善,使司法执行部门检察权与审判权得以保证,及时纠正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加强对司法体系的构建,增强市场公平性与公开性,使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得以保障。
(三)打破市场经济法制的法律实证主义定性
现代化法制形式中的合理,仅是一种单方面的“预期”,并不是“形式化”的追求,但事实上,非理性观点中绝对性与教条性追求现代化法制,都会造成现代法制过于形式化。这种情况下,使用辩证思维较为重要,让非正式准则成为相关行为的“预期”。由此,法制合理化是一个过程,需要科学规范与界定,才能将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资源。除此之外,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的时候也应特别关注对舶来法学的吸收和借鉴,一定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要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客观、严谨的加以借鉴和吸收,切不可盲目照搬。
(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法律服务具有特定功能,对市场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来说有着重要作用,法制服务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与保障性,就是因为法律服务机构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始终秉持人人平等、公正公开的准则,奉行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使法律服务增添了权威性与公正性,能够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能够更好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协调、沟通、监督等作用,使一切活动与行为更加有序地开展,还能使执业人员取得更好的工作成绩,在法律服务社会中起到中坚力量。
此外,要加快各级司法部门以及行政机关的职能转变,通过规章制度与审批机构、授权资格、批准从业、年检手续等将法律服务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效果增强,确保法律服务得以有序、健康发展。
四、结语
当前,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法制建设对市场经济建设有重要影响,如果法制建设不完善,市场经济秩序难以规范,更难以保证经济转型期的平稳过渡和产业升级。由此,健全法制法规,强化执法力度,加快推进法治建设是确保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