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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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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价值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对法律实践起着指导作用。作为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关系到经济法任务的完成和市场的正常运行,必须予以准确选择。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价值免费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经济法的价值免费论文篇1

  论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摘要】本文从法的正义价值入手,论述了在经济法这一特殊部门法中,正义价值仍是其追求的目标和落脚点。

  【关键词】经济法 正义 价值

  一、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

  在法哲学思想史上,正义理论历经了一个发展脉络清晰、观点多元化的发展历程。正义与自由、平等等法律的其他价值有密切关联,是法价值系统内部的枢纽和统领,而法是正义的基石奠基。正义一开始就和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没有那个国家的法律公然宣称不是为了正义的实现。我们经常说法律也有良恶之分,表明的就是用正义价值来评判法律。正义还是各种法价值之间冲突、矛盾的“平衡者”和“仲裁者”,因为无论是自由、平等还是安全、效益,这些基本的法价值都与正义紧密相关,正义不仅能维护和保障自由,还可以对自由加以正当限制;正义与平等关系密切,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以平等为核心的正义观层次比穷,在人类思想史上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而且法律的正义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安全价值是否得到充分实现。所以正义不仅是一项普通的法律价值,而且它还充当着法的价值统领这一至关重要的角色。所以,经济法作为一种部门法,当然具备法的一般规律,从法理上分析,正义也同样是经济法的价值基础。

  二、经济法产生于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价值在经济学中主要表现为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一词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然后被应用于政治学、哲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之中。在西方,“价值”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而所谓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需要的关系中,客体以自身功能和属性给主体带来的效应。也就是说价值是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上来界定的,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重要性。正义价值的实现需要程序法的维持。而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都是生产社会化和国家调节管理经济职能的出现和发达,产生的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管理经济的这种职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虽然和民法、刑法等法律不同,例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也就是说经济法的本身就是为了追求一种正义、平等的价值。早期社会,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按其方式主要是民事、行政和刑事的管理,为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的经济调节性管理则很少实行,它尚未成为一种经常运行的独立的管理方式,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调节机制,尤其是到了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经济矛盾激化,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引发了许多如贫富差距严重、经济危机频繁发生等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从而导致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经济安全无从保障,市场机制的缺陷完全暴露了出来,现有的法律解决以上问题几乎成为了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介入经济生活,干预经济发展成为必然的选择。

  所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采取国家宏观调控等手段干预经济,经济法就是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以国家的干预而最终形成。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民法和行政法对市场正义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某些特殊时期,如战争时期,经济危机发生时,行政法起主导作用。在平常时期 ,两法的作用东西方各具特色。在西方国家 ,经济法产生之前,规制市场领域的法主要是民商法 ,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则是行政法起主导作用。而在垄断时期,我们可以看出在民商法根本无力解决一些社会新出现的经济问题时,经济法产生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有序和持续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它调节了个人私利与社会公益之间的矛盾与纷争,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趋于公正、平等,所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是出于对正义的追求。

  三、经济法的价值在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法的形式正义是指无论是依据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法律平等的适用于任何人,同等情况同等处理。所以法的形式正义能很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能够保证实行现有制度下的正义,,但这种正义并不能实现完全的正义,仅仅只是一个形式。而法的实质正义指的是法被视为一种工具和手段,当使用这种手段无法得到想要的目的时,可以改变手段,从而实现真正的正义,但实质正义又容易导致人治。所以法的价值在于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也就是说不仅要达到形式上的正义而且还要实现实质正义。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一样,其价值都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只不过民法和行政法的主体部分在形式主义,而经济法的主体在实质正义。

  经济法从对市场只需进行调节的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并且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根据主体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等手段积极地参与到经济生活的管理、调控和运作之中,且现价段人们之间的能力、财富等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别,贫富差距还很严重,如果法律严格遵守形式正义的需求对所有人平等对待,也就必然导致、甚至加剧竞争结果的实质不平等。所以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应该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注重结果的平等,从而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李龙.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4]曾立红.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5]张守文.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经济法的价值免费论文篇2

  浅谈经济法的价值

  摘要:因为价值一直都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无论是何种法学派别,或是不同的部门法研究,都不可能回避价值问题。有因经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又不能离开对法的价值的宏观把握和认识,也不能忽视经济法在整体法律体系中的独特性。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 社会本位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研究经济法的价值

  因为价值一直都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无论是何种法学派别,或是不同的部门法研究,都不可能回避价值问题。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在古代或是在近代里,对价值标准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有因经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又不能离开对法的价值的宏观把握和认识,也不能忽视经济法在整体法律体系中的独特性。

  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看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巩固时期,商业资产阶级认识到为了自己的利益要想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要想在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斗争中获胜必须也只能依靠国家权力的力量。因此,重商主义者利用法律强制力来规制本国经济和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或利益冲突者,巩固资产阶级政权。从而形成了初步的经济法。当时的经济法体现的是封建王权与商业资本相结合的原始国家干预主义。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则使那时的经济法成为商业资本主义向产业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正是重商主义者所主张的过多的国家干预已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一股要求经济自由的思潮应运而生,使得经济法在这一时期没有得到好的发展,反而促进了体现个人自由,尊重个人意志自治的民商法和体现国家意志的行政法得以蓬勃发展。

  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首先利益总是满足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不能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者,不能成其为利益。所谓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笔者赞同的是王树宝教授的,应将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管理秩序共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其特征是:1.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2.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是公平、公正。所谓经济法上的公平与公正,是指经济法确保进入市场的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称其为“经营者”,包括企业、企业集团和个体经营户等)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那么为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终极价值,首先是利益与法的经济分析决定了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终极价值。其次,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表明经济法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最后,经济法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有其深刻的法哲学基础。

  社会本位法则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关注社会均衡发展,从而增进社会整体效率为价值追求。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它的产生和历史任务决定的。经济法是以调解国家、个人之间冲突的身份进入到经济生活领域的。目的是协调不同的利益主体关系,恢复市场效率,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同时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研究,是把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经济法价值研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与市场的关系更是影响了经济法价值的确认与实现。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干预经济的活动、规范干预行为、法律价值评价等有着不同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要求。

  三、经济法的价值确认

  对经济法的价值的确认,是明确经济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不同的法律因其存在的固有属性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对经济法的价值确认,也是完善经济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为经济法律体系的未来发展确定了方向。在确定数量繁多的单行法律的法律部门的归属时,以一致的法律价值为宗旨和目的的法律规范被划入同一范畴,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在某一个法律体系内进行规范的制定和修改时,也必须以其价值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另外,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不断出现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需要新的法律来规范。通过对某一法律体系的价值的预先确认,能够对未来法律方向加以预测,使法律既具有前瞻性又不失灵活性。确认经济法的价值,还能为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精神准则和行为目标。目前经济法尚不完备,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在完善的过程中,无论是对单行法条文的补充和修改,还是订立新法填充法律体系的空白,都需要确定一致的法律价值指引。另一方面,法律的不完备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些法律事实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的规范,这时司法实践部门应当考虑法律的价值取向,结合法律的原则、宗旨等来进行判断,作出符合法律价值取向,能够实现法律宗旨的司法裁判。

  在确认经济法的价值时,首先应遵从一系列的原则,其次符合更为一般的法的价值的含义。针对经济法这一部门法而言其价值确立似乎应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第一,经济法的价值必须反映和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质,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价值,社会关系之不同决定了相应的经济法价值之殊异;第二,经济法价值由于体现了经济法的根本性任务或追求,因而应当更为抽象和一般;第三,它必须是适用于经济法治的各个环节和所有领域,并贯穿国家干预经济的全过程的;第四,它应当是这样一个层次上的目标,即低于国家整体的法律宗旨,而高于经济法各个子系统的具体目标。再从法的一般价值看,法的价值在三个层次上使用。分别为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经济法的价值自应遵从此要求。可以分为经济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具体价值体现两层次,与目的性价值相对者为经济法的终极理想和追求,是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经济法价值独特之根本所在;而作为具体形式和评价标准的价值是具体的价值体现

  参考文献:

  [1]邱本主编.经济法原理[M].吉林大学出版社,第1版(2008年8月1日)

  [2]贾海燕.经济法的价值分析[J].法学论坛,2002(6)

  [3]邱悦颜.论经济法的价值[J].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09期

  [4]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J].清华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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