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参考范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学基础研究课题,又是影响经济法法律地位与体制建设的关键。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参考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参考范文篇1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摘要】经济在我国占有很大的地位,它关系着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国家的发展和谐。经济法是为经济所指定的一系列法律,意在对经济上存在的问题和使用作出合理的规范与解决方案,保护民众和国家的经济平稳发展与运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直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点,但同时也是一个难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确定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 调整对象 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中的核心问题,它一直随着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这之间,不仅仅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还有人文,国家政策,世界格局等等多方面的问题。同时,也因为对经济调整对象的认知与理解程度的不同,其范围也处在不确定的阶段。市场的经济变动影响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要想形成良性的市场经济竞争,就必须在从法律入手,制定更加符合社会和民生的经济法,本研究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做了一些调查和总结。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标准
(1)从实践看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时,不是指依靠先人制定的经济标准,也不是照搬外国的经济法律,而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自己国家实际情况的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的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状况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人类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是在保护人类的应有利益。所以法律在制定时,只要按照具体的实际情况,不必拘泥于特定的形式与流程。
(2)特定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在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时,还要考虑到这个对象是否代表了经济的具体表现,而不是其他的方面。一般来说,经济法所针对的调整范围不是说包括所有跟经济有关的关系与事物,这样对经济法的制定来说,太繁杂了。所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般是对那些对国家经济和大众生活产生影响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这样才能高效的发挥国家的调整能力。
(3)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不能重叠。不同的法律有着自己的标准与规定,若是不同法律的调整对象之间出现了重叠等现象,就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混乱,因为不知道该实行哪个才是正确的,法律之间的标准和规定肯定也是存在差异的。所以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来说,必须将其与其他法律对象分开,划清界限。
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1)经济法与企业管理。企业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能够在利用资源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实现资金回收。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增长中占有很大的一个地位,它同时也关系着很多民众的工作与生活。所以说对于企业的管理也就显得至关重要,为了防止企业在管理和竞争过程中出现经济问题与纠纷,或者是为了金钱而发生不恰当的行为与危机他人经济的情况,就必须对企业经济管理与发展制定严格的法律,以此来限制企业的一些触犯法律行为的发生。
(2)对于市场的管理。
市场是一个大的环境,人们在市场中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资源的合理化分配,资金的按劳分配,禁止垄断等,都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具体管理措施。对于市场来说,民法在很多时候都不能发挥作用,因为民法的法律效力太低,打击力度不够,所以就不能很好对市场进行调整。就拿垄断来说,这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现象,但是它造成的后果却是十分的严重。垄断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个人的经济差异,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同时,它还对资源实行了独占,使得其他类似的产业陷入困境,使得市场的积极性下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也不利于市场的经济创造力。这时,经济法就该发挥它自身的作用,对市场进行有效合理的调整,尽量避免垄断现象的发生,促进良性竞争。
(3)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经济法发挥了国家对全国经济的一种宏观调控,有时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等,我国的经济会发生一些动荡。这时,国家就要对这种情况进行控制和调控,通过货币流通,体制改革,鼓励发展等等的方面的一系列的调控帮助企业等度过经济危机。
(4)经济法在社会保障中发挥的作用。
社会保障包括很多方面,比如说医保,养老金,残疾人保障金等等一系列保障方案。而这些社会保障的实行必须有经济的支持才能正常实行。在我们的国家,必须要让人人平等,不只是在权益上平等,还有是在经济上的平等。我国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这是非常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会使得社会不平等现象越来越加大,最终造成国家危机。这时,就应该努力去缩短这种差距,使得资金合理公平分配,如经济法中的税法就是为了减少两极分化而制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减短了收入差距。
三、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对经济法的制定
(1)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定。
在很多时刻,经济的发展却是与环境破坏为代价而实现的。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和资源叶受到了很大的损伤,特别是在我国,很多企业在追寻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却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所以我国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应该把环境保护纳入范围,严格制定排放标准和资源使用量做出规定,若是违反了,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现在的法律对环境破坏的打击力度太小,于是就使得很多企业知法犯法。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必须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全发面制定,才能让经济发展的同时不会对环境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2)加强市场经济管理。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很多方面都处于探索的阶段,一些法律法规还不是很成熟。同时,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更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我国落后的生产力与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追求这个矛盾在不断加强。这些因素共同影响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所以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消除我国严重的两极分化,刺激市场的积极性,国家必须履行其管理经济的职能,使政府通过对经济的干预来弥补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国家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规制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一种合理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确定不仅仅是单纯的以经济发展为前提,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一种宏观调控,从法律的发明对国际经济进行调整与改革,从而使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更加具体全面。经济法在一些企业中也发挥着管理和调控的作用,使得企业的经济发展更加趋于稳定,也避免了一些问题的产生。经济法对社会的影响是重大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众的权利及社会的稳定,防止一些由于经济问题而造成的纷争。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2]刘文华.新编经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3]李昌麒.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4]郐颖瑜.浅析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经营管理者,2010,(1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参考范文篇2
浅谈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市场化
[摘 要]本文从市场 经济 的体系构成出发,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由市场主体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市场准入和 社会 保障五部分组成,把市场准入关系视为经济法调整对象之一是本文的最新观点。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调整对象
在 中国 法学界,除了很少一些学者根本不承认或者实际上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以外,都认为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要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 历史 唯物主义为指导,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 发展 生产力的需要正确地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有一定的范围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1].或者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予预的经济关系。事情都是发展变化的,经济关系也不例外。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关系发展的总趋势是越来越复杂多样的。然而,随着经济法基本 理论 研究 的深入,人们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的认识必将逐步接近真理。笔者认为,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在市场主体体系中, 企业 是最主要的主体,企业是构成一国国民经济体系的不可缺少的基础环节。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的 法律 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的依附关系。这就为各市场主体提供了自由发展的空间[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可以为所欲为,国家不对其进行任何调控。当今社会企业已经成了担负社会责任的主体。国家为了全局性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必须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及活动进行必要的、适度的调控。市场主体在自己的运作过程,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也要对其内部机构及成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这就是对市场机构及成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
这种管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为谋求发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这个外部环境,靠一个经济个体是不能创造的,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针对各经济个体的局限性,在经济法制的前提下,为各经济个体把握全局,出面组织协调和提供服务。当经济个体的行为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必须以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限制其不法行为。但国家各法律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使其权利时,不应超过法律赋于其的职能,尽力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生存和发展的法治空间。二是对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的财务、 会计 管理等进行的必要的干预。但同时又不能管的太多、太滥。因此要明白对其组织机构和成员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其目的在于优化经济个体的结构,实现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完善其计划、生产、劳动、质量、成本、财务等管理体系。但干预行为必须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以间接手段干预,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为目的。基于以上观点,由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有助于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主体,积极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其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健全、有序的市场秩序作为条件,可见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3].没有完善的市场秩序,人们追求的资源配置优化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结构合理的市场体系。因此,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同时,必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各个法律部门要为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提供法律支持,其中最能起 影响 作用的是民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育和发展的市场体系,要满足经济个体自身利益及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靠体现公权力的经济法的作用才能形成,任何一个国家都谋求建立一个在法制管理下的有序化的市场。依靠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对影响市场秩序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行为给予有效调控。市场秩序的混乱,必将导致整个经济秩序并最终导致 政治 秩序的混乱,因此,世界各国都利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保护、建立、有序的国内市场及国际市场秩序。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许多法律部门的配合,利用国家权力对市场秩序适当干预,防止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曾出现过的由普通的自由竞争而发展成为普遍的垄断的现象在中国重演。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控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三、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是指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的调节和控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出现过不同程度的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经济总量的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经济秩序混乱等 问题 ,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宏观失控所造成的结果。市场调节虽然能够解决一部分经济问题,但对于这些涉及全局性的经济关系它是无能为力的,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既不能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去解决,也不能用民法的办法通过当事人之间设定契约关系去解决,最好是通过经济法律、政策的办法予以解决。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但政府对其的管理应积极地转变职能,使国家职能只限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基于市场本身的弱点和政府职能的决定,宏观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国家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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