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摘要:农民工平等权是社会发展转型的必然产物。农民工是一群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传统等级制度的观念等原因,造成他们的平等权经常被忽视,农民工在实际生活中处处受到歧视。因此,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平等权的相关原理剖析农民工平等权保护的现状,探讨农民工平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真正切实地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
关键词:农民工;平等权;法律保障;成因;对策平等权
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国际社会理论的重要内容。
平等权是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马克思曾说过:“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是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延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农民工是社会的基本成员之一,应该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不受歧视和差别对待。平等权是农民工最基本的社会权利,是实现其他社会权利的前提。
一、平等权的一般理论
平等权由平等思想演变而来,是平等思想在法律上的表达。平等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正义的平等观,认为“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①平等思想正式形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国《独立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至此,平等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一项普遍的宪法原则和宪法权利,是实现其他社会权利的前提。当前,农民工的平等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加强对农民工平等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保护农民工平等权在当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有利于实现实质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补充形式上的漏洞;有利于农民工积极为城市建设做贡献,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
二、农民工平等权的现状解读
农民工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他们从农民中分化出来并形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的社会阶层。他们参与城市的建设,为促进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处处被排斥和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农民工的平等权保护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农民工的政治权利虚置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任何公民无一例外地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享有的权利是完整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剥夺。但是1995年修正过的《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意味着农村人口的选举权相当于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这显然是在法律上设置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政治权利的不平等。”②农民工政治权利平等形同虚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实现其他政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连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都得不到保护,又谈何保护其他政治权利呢?
(二)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遭侵害
1.农民工工作环境差、时间长。《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只能从事条件最差、待遇最低的脏、苦、累的职业,往往条件好的、工资高的职业都将农民工排除在外,例如国企职员、公务员、教师等。“据统计,现在的矿山,真正在井下第一线工作的80%~90%是农民工,在建筑工地80%~90%是农民工。”③
2.农民工工资低、常被老板欠薪。农民工经常从事高强度、高危险、有毒、有害的工作,但是取得的收入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同时企业经常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克扣农民工的工资,甚至时常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据深圳市劳动局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对114家国有企业的调查,在相同的岗位上,外来工的月工资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工资则高达2500元左右。在非国家企业里,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不同身份的员工,每月工资至少要差600元以上。”④
3.农民工就业率低、失业率高。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教育水平不高、技能低下,不容易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工作,做的较多的也是脏苦累的活。农民工人口众多,素质不高,政府优先给予城镇人口更多的就业机会。同等条件下城镇人口获得收入较高、劳动环境好、福利待遇高的工作,农民工获得的工作却恰恰相反。农民工在现实条件下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经常成为人事变动中第一个受解雇的对象。
(三)农民工的受教育权错位
教育是当今社会国家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受教育权是获得教育的前提条件。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但是当前的教育制度并不能满足人们对教育平等的期盼。
首先,从教育经费上看,国家将投入的教育经费基本上都用于城市,农村的教育经费往往只能靠自身负担。农民工往往因为贫困无法负担起教育费用,又未获得政府或者社会机构帮助而不得不辍学打工。他们的受教育权如何能得到保护?据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调查,2002年全社会的各项教育投资是5800多亿元,其中用在占总数不到40%的城市人口上的投资占77%,而占人口总数6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获得23%的教育投资。